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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正義論 第6週 Chapter III. §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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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羅爾斯正義論 第6週 Chapter III. §26-30

2 §26 The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一)兩個正義原則的推論: 起點—平等分配:原初立場的立約者首先認可平 等分配的原則。 假設不平等可使每個人都比最初平等狀況更好, 就會允許這種不平等。 從最不利的代表人觀點看:當某些不平等能提高 最不利者的長期期望,社會基本結構應允許→差 異原則。

3 §26 The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二)對「自由優先性」的初步證明: 兩個原則的排序禁止拿基本自由交換經濟和社會 利益。 何時可否定平等自由:為了提高文明水準所必需, 以使得在適當時候讓人們能享受這些自由。 [補充]: 社會財富達一定水準後,會接受自由的優先性: 相對於自由利益的增加,經濟和社會利益進一步 提昇產生的好處,邊際效用會遞減。

4 §26 The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1999年修正版新增]: 立約者把自己視為自由人,對其利益如何受社會 制度的形塑和規範,擁有一種最高序利益(highest- order interest)。 自由人能修正和改變其目的,且賦予保障自由最 優先的地位。 兩個正義原則確保了維持這些條件的社會形式, 所以立約者會同意它們,而非效益原則。

5 §26 The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三)支持兩個正義原則的論證: 1.提出它們在制度面導出什麼結果,注意其對基本 社會政策之意涵。 [Part Two] 2.找尋從原初立場觀點來看是決定性的支持論證: 兩個原則是對社會正義問題的最大化最小值 (maximin)解決辦法。 最大化最小值規則適用不確定條件下的選擇。

6 §26 The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1)最大化最小值規則:考量各選項的最差可能結果, 選擇最差結果中最好的那個選項。 maximum minimorum (TJ, 153) * 所得(g)取決於個人的決定(d)和環境(c)。g = f (d, c)

7 §26 The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2)使用最大化最小值規則的情境滿足三個特點: a.有理由不考慮各種可能情境出現的或然率。 b.選擇者很保守,不願為進一步獲利而冒險,特別 是當這麼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時。 c.被拒絕的選項有讓人無法接受的結果。

8 §26 The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3)原初立場符合採最大化最小值規則的狀態: a.無知之幕排除所有或然率的知識。 b.處於辭典式排序的兩個正義原則確保令人滿意的 最小值,人不願為更大利益而冒險。 c.其他正義觀可能產生無法忍受的制度。例如,效 益主義。 [思考]:理性的人真的會採用「最大化最小值」這 種選擇策略嗎?為什麼?

9 §26 The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四)可能的反駁: 對差異原則的一種批評是,較有利者期望的大量 增加或減少是否符合正義,取決於最不利者期望 的微小改變。 最大化最小值規則有類似困難: c1 c2 d1 n d2 1/n 1

10 §26 The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回應]: (1)不會發生反對意見設想的可能性:當提高較有利 者的期望,最不利者的處境將持續獲得改善。 (2)在具開放階級體系的競爭經濟裡,極端的不平等 不會是常態。 考量經濟學和心理學的一般事實。 [思考]:羅爾斯的回應有說服力嗎?為什麼?

11 §26 The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效益主義也依賴一般事實的論證,來回應允許侵 害自由的批評。 作為公平的正義直接將平等自由放入第一原則。 二個支持理由: (1)立約者比較喜歡直接確保自由,而非依賴不確定 且複雜的計算。 (2)選擇兩個正義原則是向彼此一次且永久地(once and for all)聲明平等自由。

12 §27 The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Average Utility
(一)效益主義的古典觀與平均觀: 1.古典效益原則:要求社會制度能使相關代表人的 期望總額極大化。 計算方式:按處於相應地位的人數,加權每個人 的期望再相加。 人數加倍,則整體效益也加倍。

13 §27 The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Average Utility
2.平均效益原則:要求社會制度能使相關代表人的 期望平均值極大化。 代表人物:彌爾(J. S. Mill)和維克賽爾(Knut Wicksell)。 計算方式:處在相應地位的人在社會上的分數, 乘以期望。 「人數加倍、效益也加倍」不成立。

14 §27 The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Average Utility
(二)平均效益原則優於古典效益原則: 古典效益原則鼓勵人口的無限增加,無論每個人 的平均效益會降到多低。 立約者如何推論出平均原則:單一理性人選擇進 入哪種社會。他將推論,因為自己有成為任何地 位的人的相同可能性,所以在有最大平均效益的 社會,自己將有最好前景。 結論:在效益主義的兩種原則裡,立約者會選擇 平均原則。

15 §27 The Reasoning Lea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Average Utility
[1999年修正版新增]: 平均效益原則和差異原則的相似點:風險和不確 定性使得二者都對處境較不幸者的利益,給予較 大權重。

16 §28 Some Difficulties with the Average Principle
(一)關於或然性(probability)知識的困難: 1.立約者不會只根據不充足理由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sufficient reason)來得出或然性: 在推導平均效益原則的論證最後階段,依據「不 充足理由原則」評估個人前景。假定各種可能情 況有相同出現機率。 考量原初協議的重要性、應對受決定影響的後代 負責,立約者不會只根據這個原則評估或然性。 兩個正義原則更適合完全無知的狀態。

17 §28 Some Difficulties with the Average Principle
2.對或然性概念的說明: (1)作為公平的正義無法迴避或然性的意義問題:無 知之幕導向不確定情況下的選擇問題。 不讓原則的選擇取決於對風險的特殊態度,所以 無知之幕排除這類知識。 (2)有關或然性的判斷必須有客觀基礎:根據對各種 已知社會事實的知識(或合理信念)來做判斷。

18 §28 Some Difficulties with the Average Principle
(二)關於期望的困難: 根據平均效益原則的推論,最後達到的期望是虛 假的,原因: (1)它缺乏一個具統合性的目標體系,作為評估期 望的標準。 (2)無知之幕排除立約者對其價值觀的知識,所以 不可能評估他人的情況對自己的價值。這樣的推 理最後只能達到純形式的期望。

19 §29 Some Main Grounds for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一)承諾的張力(the strains of commitment): 做出協議後就必須接受其結果,在所有環境中都 依據良好信念堅持執行它。 基於可能結果的嚴重性—「原初的協議是最終的 且永久的,沒有第二次機會」(TJ, 176),立約 者會更仔細考量承諾的張力問題。 兩個正義原則的明確優點:確保個人的基本權利 和自由,可免於最壞的偶然事件。

20 §29 Some Main Grounds for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二)公開性條件與對協議的限制條件: 心理穩定性(psychological stability)問題:當一種 正義觀透過社會體系得到公開認可,傾向帶來相 應的正義感時,它是穩定的。 效益原則要求對他人利益的較大認同,很難達成。 兩個正義原則比較穩定,因為每個人的自由和利 益都獲保障,所以會產生支持這種正義觀的傾向。

21 §29 Some Main Grounds for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三)確保人的自尊: 自尊:感覺自己的理性生活計畫值得實行。通常 依賴他人的尊重。 立約者接受相互尊重的自然義務:以有禮貌的方 式(civilly)對待彼此、願意解釋其行為的根據。 自尊是互惠地自我支持,可欲的正義觀能公開表 達人對彼此的尊重,於是確保個人自身的價值感。 兩個正義原則可達成這個目標。

22 §29 Some Main Grounds for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1.兩個正義原則表達出把彼此當成目的自身: 「把人當成目的自身」意味著,至少按照在平等 原初立場中將會同意的原則來對待其他人。 在社會的基本設計中把人視為目的自身就是同意 放棄那些無法對他們的代表性期望有所貢獻的利 益。相反地,把人視為手段就是為了其他人的較 高期望而準備賦予他們較低的生活前景。 (TJ, 180) 效益主義沒有把人當成目的自身。

23 §29 Some Main Grounds for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2.效益主義者的可能回應: (1)在極大化平均效益的過程裡,已考量確立平等自 由的根據:如此可達成較高平均效益。 [回應]: 公開性條件要求遵守以下限制:效益原則被公開 接受且當成社會的基本憲章而被遵循。 對效益原則的公開認可會造成某些人喪失自尊, 兩個正義原則不會。

24 §29 Some Main Grounds for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2)效益原則也把人當成目的: 邊沁(Jeremy Bentham):每個人都只算作一個單位, 沒有人能多於一個單位。 [回應]: 效益原則把每個人的福祉看成同等重要→把人當 成目的;但允許用某些人的較高生活前景來平衡 另一些較不利者的較低前景→把人視為只是手段。 兩個正義原則排除把人看成促進彼此福祉的手段。

25 §29 Some Main Grounds for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除了一般性、普遍性和有限資訊,對原初立場的 描述還須融入對有效承擔結果的限制、公開性和 終極性。 結論:理由的平衡明顯支持兩個正義原則勝過平 均效益原則。可遞移地假定兩個正義原則也勝過 古典效益原則。 [思考]:羅爾斯是否成功地證明兩個正義原則優於 平均效益原則?為什麼?

26 §30 Classical Utilitarianism, Impartiality, and Benevolence
(一)公正同情的觀察者(the impartial sympathetic spectator): 代表人物:休謨(David Hume)和亞當斯密(Adam Smith)。 理性且公正的理想觀察者擁有跟環境有關的所有 知識,如果他從一般觀點將會贊成某個社會體系, 該體系就是對(正當)的。 假設這個理想觀察者「具完全的同情心」,則可 自然推導出古典效益原則。

27 §30 Classical Utilitarianism, Impartiality, and Benevolence
(二)古典效益主義的推論: 休謨:贊成(approval)是一種特殊快樂,出現在思 考制度的運作及其對涉入者的幸福影響的過程裡。 這種快樂是同情的產物。 理想觀察者的贊成強度相應於社會的滿足總額, 所以是根據古典效益原則表達。 定義公正同情觀察者的要素導出古典效益原則; 原初立場的條件則導出兩個正義原則。

28 §30 Classical Utilitarianism, Impartiality, and Benevolence
(三)公正與非人格性(impersonality): 古典效益主義「沒有嚴肅看待人際區分」的問題, 出自理想觀察者的概念。 理想觀察者把所有人的欲望融合成一個欲望體系, 於是導致「非人格性」。 原初立場的立約者不會同意把理想觀察者的贊成 當成正義的標準。

29 §30 Classical Utilitarianism, Impartiality, and Benevolence
把立約者設想成完美的利他主義者,其欲望符合 理想觀察者的贊成,將可導出古典效益原則。 困難:立約者必然有衝突的分離利益,才可能產 生正義問題,所以不可能假定他們是完美的利他 主義者。 在作為公平的正義裡,公正的判斷就是符合在原 初立場中會被選擇的原則之判斷。 效益主義學說的缺點是把公正誤解為非人格性。

30 §30 Classical Utilitarianism, Impartiality, and Benevolence
(四)仁慈(benevolence)與人類之愛(the love of mankind): 1.休謨以仁慈為基礎的推論: 愛包含促進他人利益的欲望,仁慈者會像愛自己 一樣愛其他人。 困難:仁慈無法處理利益的衝突。 當人類之愛所珍視的不同價值發生衝突時,會運 用兩個正義原則做裁決。

31 §30 Classical Utilitarianism, Impartiality, and Benevolence
2.人類之愛和正義感的區別: 二者都包含賦予正義的欲望。 人類之愛更強烈、更廣泛地展現出這種欲望。它 準備履行所有自然義務,且鼓勵超義務的行為, 正義感不是如此。 在作為公平的正義裡,立約者互不關心的假設不 妨礙對仁慈與人類之愛的合理解釋。

32 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延伸閱讀: 1.林火旺,《羅爾斯正義論》,臺北市:臺灣書店, 1998。〈第三章 原初立場〉。 2.湯馬士‧波格(Thomas Pogge),《羅爾斯與《正義 論》》,顧肅 譯,台北市:五南,2010。〈第四章 基本理念:作為公平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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