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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處長 王保進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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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處長 王保進教授
第二週期大學校院系所評鑑 實施計畫說明會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處長 王保進教授

2 評鑑精神 校務評鑑 第一週期系所評鑑 第二週期系所評鑑 學校自我定位發展辦學特色 建構學生學習成效品質保證機制 確保提供學生一個優質學習環境
推動與落實學生學習成效品質保證機制

3 評鑑目的 瞭解各大學之系所在確保學生學習成效之機制與 運作成果 判斷與建議各大學之系所在落實學生學習成效評 估機制之認可地位與期限
促進各大學之系所建立品質改善機制 協助各大學之系所發展辦學特色,邁向卓越;同 時促進在職專班發展辦學特色,以符應業界實務 需求 根據評鑑結果,做為政府擬訂高等教育相關政策 之參考

4 評鑑特色(一) 強調系所根據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於各評鑑項目自主舉 證說明評估學生學習成效機制之落實情形
重視系所性質差異,同時,不採固定量化指標進行排名 評鑑項目設計從教師本位轉為學生本位之績效責任,強調 學生學習成效之品質保證 系所之學術與專業表現評估標準,會因學校發展定位、系 所班制結構與學門的不同而有差異,並且聚焦於深化學生 之學術研究能力與強化學生之生涯競爭力 評鑑對象以「學門」為單位,配合系所間之資源整合與共 享 (續下頁)

5 評鑑特色(二) 強調系所畢業生生涯發展追蹤機制之建立與落實,取代 過去強調畢業生升學與就業之成效
評鑑委員之組成以「專業同儕」為原則,並重視評鑑委 員之專業培訓 強調系所蒐集內外部利害關係人意見,建立自我改善機 制並加以落實 根據評鑑項目自我檢視,絕非校際或系(所)際間之相 互比較 評鑑結果採認可制,由專業同儕進行品質判斷,分為「 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 評鑑結果做為政府擬訂高等教育相關政策之參考

6 評鑑原則 學生本位 專業認可 明確公正 系統整合 誠信透明 自主彈性 自我管制 績效責任

7 評鑑對象 學士班 日間學士班、夜間學士班(含進修學士班與大學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 後學士班、四年制技術系
軍事院校中2所專科學校或技術學院之二專班及二技班亦納入此次評鑑 碩士班 含設立於系所下或院級下之夜間、週末、暑期授課之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 學位學程 依大學法第11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設立頒授學位之對內或對外招 生學位學程,則分別依其授予學位比照大學校院之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接 受評鑑 不列入評鑑對象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一般大學校院之二技班、產業碩士(在職)專班、 數位學習在職專班及遠朋班(配合外交部拓展邦誼,經教育部核定開設專案招 收特定國家及對象之班制) 7

8 特殊受評班制狀況-以102年為例 曾有在學學生之受評班制,實地訪評期間無實際授 課情形 :
99、100、101學年度任一學年度曾有實際授課之情形 獨立受評班制:仍須於該校受評年度(102年)接受評鑑,且給 予認可結果,實地訪評僅為一天 非獨立受評班制:仍須於該校受評年度(102年)接受評鑑,且 給予認可結果。非獨立受評班制則依所屬系所進行實地訪評, 惟該受評班制毋須進行學生晤談及教學現場訪視之訪評流程 99、100、101學年度間皆無實際授課之情形: 得暫緩評鑑 惟於101至105學年度任一學年度招生時,應自行提報本會,隔 年隨即接受評鑑,且給予認可結果

9 評鑑分類(一) 系所評鑑 以學門為分類單位,共分為49個學門
可自行選擇學門歸屬(在主學門外可跨列1至2學門)並依據 系所屬性認列主學門次領域

10 評鑑分類(二) 學門評鑑 為配合各校推動系所整合與資源共享,以及系所合作設置學 位學程之現況,凡選擇歸屬同一學門之系所、學位學程均可 申請「學門評鑑」 每一申請案最多以五個系所為限 申請「學門評鑑」經所屬學門規劃委員會審查同意者,訪評 作業除原有每一系所4至6位評鑑委員外,每增加一個系所至 少將增加評鑑委員3人 10

11 評鑑分類(三) 學院評鑑 各大學校院如經校務會議通過已設置或設置中之學院,在師 資、課程及各項資源均有整合之事實,且歸屬於同一學門, 則可申請以「學院」之方式進行評鑑 經本會「學院評鑑審查小組」通過後,本會將推薦一組15至 17位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訪評工作 若學院之規模超過5個系所,則每增加1個系所,增加1位評 鑑委員 11

12 評鑑項目(PDCA品質保證架構) Plan(計畫) Do(執行) Check(檢核) Act(行動) 目標、核心能力與課程設計
教師教學與學習評量 學生輔導與學習資源 Check(檢核) 學術與專業表現 Act(行動) 畢業生表現與回饋機制

13 評鑑項目 評鑑項目 參考效標為「共同之參照架構」 學院評鑑 內涵 最佳實務(best practice) 參考效標
各系所仍可依學校發展定位及系所獨特之運作模式,增加 或刪減參考效標 亦即五個評鑑項目之參考效標是一個「共同之參照架構」 ,而非是唯一的「共同架構」 學院評鑑 除五個評鑑項目外,需另呈現「院務整體發展與資源整合 」評鑑項目之結果

14 評鑑項目 項目一:目標、核心能力與課程設計(8項參考效標) 訂定學生之核心能力並瞭解師生對其認同程度(1-2、1-3)
擬定發展計畫(1-1、1-6、1-7、1-8 ) 依據適合的策略分析 依據第一週期系所評鑑結果與建議 與校務發展重點、特色之配適性(學位學程適用) 相關領域發展趨勢及科際整合(學位學程適用) 訂定學生之核心能力並瞭解師生對其認同程度(1-2、1-3) 課程規劃與設計(1-4、1-5) 依據核心能力進行課程規劃與設計 課程地圖的建置與實施

15 評鑑項目 項目二:教師教學與學習評量(9項參考效標) 教師之遴聘與學術專長 (2-1、2-2)
專兼任教師之數量與素質 專任教師之結構與流動 教師教學準備(2-3、2-4、2-5、2-7、2-9) 進行教學設計與應用多元教學方法 自編講義、編製數位媒材 設計學習評量 進行實務教學成果(在職專班適用) 協調課程教學內容 ,以達科際整合(學位學程適用) 協助教師改進教學設計與教材教法,提升學生學習評量技巧 (2-6) 空間與設備支援之提供(2-8) (學位學程適用)

16 評鑑項目 項目三:學生輔導與學習資源(6項參考效標) 建置學習輔導機制( 3-1 ) 教學與學習資源( 3-2 )
檢討學生達成核心能力之學習進展 學習預警機制 導師制、教師學習晤談時間 教學與學習資源( 3-2 ) 行政人力、軟硬體設備、經費及教學與學習空間 管理維護機制 提供課外學習活動(3-3) 學生自治組織、國際化學習活動、學術演講 … 學生生活輔導及生涯輔導(3-4、3-5、3-6) 學習支援與協助、學生校外工讀與住宿輔導 學生相關之升學與就業協助或輔導

17 評鑑項目 項目四:學術與專業表現(9項參考效標) 教師學術研究與專業服務表現之情形(4-1、4-2) 學生研究表現(4-3、4-4)
學術期刊、專書、專業展演或創新活動方面 研究計畫方面 產學合作方面 國際學術交流方面 學生研究表現(4-3、4-4) 學士班學生專題研究能力 碩、博士班學生之學術研究與專業表現 碩、博士生之數量與品質(4-5、4-8) 實務應用結合(4-6、4-7、4-9 )(在職專班適用) 論文主題與實務應用結合 參與國內實務應用或創新活動 專業能力符合業界需求

18 評鑑項目 項目五:畢業生表現與回饋機制(6項參考效標) 畢業生生涯發展追蹤機制(5-1) 學生學習評估成效機制(5-2)
蒐集互動關係人意見做為改善參考(5-3、5-4) 蒐集對學生學習成效意見 做為檢討修訂依據 行政管理機制運作與定期自我改善(5-5、5-6) 第一週期系所評鑑之改善建議 持續改善與品質保證機制

19 評鑑時程 評鑑作業(附錄B) 評鑑時程(附錄E) 前置作業階段 自我評鑑階段 實地訪評階段 結果決定作業階段 自我改善階段 追蹤與再評鑑階段
分為上、下年度分別進行 評鑑時程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 評鑑時程(附錄E) 前置作業階段 自我評鑑階段 實地訪評階段 結果決定作業階段 自我改善階段 追蹤與再評鑑階段

20 自我評鑑 進行自我評鑑 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基本資料表
受評系所應根據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依據評鑑項目,規劃 自我評鑑機制以進行自我評鑑相關事宜,並提交自我評鑑報 告做為實地訪評之依據 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基本資料表 有關人力投入與學習資源(含空間及設備)變化之事實性資料應 填寫近6年之數據 其他項目則準備近3年之資料

21 自我評鑑 自我評鑑報告繳交 繳交時間 上半年度受評大學校院在每年2月15日前 下半年度受評大學校院在每年8月31日前 暑期在職專班之上、下半年受評系所統一於每年2月15日前 每一份自我評鑑報告之本文內容以60頁為限,每增加一 個受評班制可增加10頁,內文統一以固定行高22 pt、14 號標楷體撰寫 必要之佐證資料則製作成光碟繳交。 以「學院」進行評鑑之單位,須全院共同提交一份自我 評鑑報告,並於自我評鑑報告中之呈現「院務整體發展 與資源整合」部分,以及五個評鑑項目中有關各系所、 學位學程及在職專班之自我評鑑結果

22 評鑑結果評定(一) 分班制認可 學門評鑑 學院評鑑 針對受評系所之班制分別給予「通過」、「有條件通過」 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
依據其接受評鑑之班制分別給予「通過」、「有條件通過 」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 學院評鑑 將依據全院接受評鑑之班制給予全院性之認可結果,例如 :全院學士班、全院進修學士班、全院碩士班、全院博士 班、全院在職專班、或全院各班制學位學程等方式分別認 可 (續下頁)

23 評鑑結果評定(二) 新設立(不含新整併)之系所或學位學程
於成立未滿3年時與其學校受評年度一同接受評鑑;或是 於本次評鑑週期內屆滿3年未滿4年時接受評鑑,其評鑑 結果僅給予「通過」、「有條件通過」兩種之認可結果 若新設立之系所或學位學程成立已滿4年以上,則評鑑結 果將給予「通過」、「有條件通過」、「未通過」之三 種認可結果

24 評鑑結果評定(三) 認可結果 處理方式 備註 通過 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報本會備查 1.認可有效期限為6年
2.各種處理方式均以評鑑結果正式公布日起一年為改善期 3.追蹤評鑑或再評鑑通過後,有效期間為本次6年評鑑循環剩餘時間 有條件通過 1.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追蹤評鑑」 2.追蹤評鑑內容僅針對評鑑結果所提問題與缺失 未通過 1.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再評鑑 2.再評鑑作業根據評鑑項目,提出自評報告,重新進行評鑑

25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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