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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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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
臺灣期貨交易所 2009年8月

2 簡報大綱 追交保證金之追繳 逾期未補足追繳保證金之處理 代為逕行沖銷作業 超額損失及違約處理 爭議案件之處理 期貨商及IB委任契約應注意事項

3 (經與交易人約定,可以電子郵件替代書面)
追加保證金之追繳(一) 保證金追繳方式 時點 期貨商 期貨交易輔助人 (經期貨商委任) 當面 電話 書面 盤中 (至少選擇一項) × 盤後 (經與交易人約定,可以電子郵件替代書面)

4 追加保證金之追繳(二) 保證金追繳作業 應由合格業務員執行 應留存追繳通知記錄 電話或當面:同步存證,至少保存2個月 書面:至少保存1年
電子郵件:比照現行以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程序 期貨商應先取得期貨交易人書面同意 期貨商透過憑證機構寄送保證金追繳通知 應比照網路交易認證機制,須透過憑證機制之資料加密等功能,始得傳送予期貨交易人 期貨商對憑證機構寄送保證金追繳通知回傳之相關訊息,至少包括期貨交易人帳號、名稱、電子郵件信箱位址、傳送內容及時間等,並保存至少5年 期貨商未透過憑證機構 以符合電子簽章功能之電子郵件方式自行寄送保證金追繳通知時,須以資料加密、電子簽章簽署該類電子郵件,始得傳送予期貨交易人 期貨商需留存包含期貨交易人帳號、名稱、電子郵件信箱位址、傳送內容及時間等電腦稽核紀錄(log),並保存至少5年 有爭議者: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5 追加保證金之追繳(三) 期貨商委任IB辦理保證金追繳作業 對IB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期貨商得委任IB辦理保證金追繳
書面 電話 傳真 風險控管系統:IB應於期貨交易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數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水準時,即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 其他電子傳輸方式 期貨商及IB應留存通知送達之紀錄 電話錄音紀錄:至少保存2個月 其他通知紀錄:至少保存1年 有爭議者: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6 逾期未補足追繳保證金之處理 每日開盤前及盤中,期貨商及IB應檢視交易人是否已將追繳款項補足,並依受託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期貨交易人未於規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 期貨商或IB不得接受新增部位委託 沖銷原有部位不在此限

7 代為逕行沖銷作業(一) 代為逕行沖銷條件 期貨商委任IB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交易人經通知補繳保證金,逾期未補足款項
帳戶保證金比率低於期貨商規定 其他符合雙方簽訂之受託契約內容得代為逕行沖銷條件 期貨商委任IB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對IB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期貨商得委任IB執行代為沖銷交易 IB應依期貨商之通知執行代為沖銷交易 與交易人之受託契約中,應增訂約款 使期貨交易人瞭解代為沖銷作業係由IB執行 IB因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有故意或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委任期貨商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其他有關IB與委任期貨商依雙方委任契約內容,涉及期貨交易人權益之相關約定

8 代為逕行沖銷作業(二) IB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應指定登記合格之期貨業務員辦理 期貨商通知IB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方式
執行人員不得為受託買賣或內部稽核人員 期貨商通知IB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方式 書面、電話、傳真、其他電子傳輸方式 風險控管系統:IB應依期貨商規定,於期貨交易人帳戶權益數比例低於期貨商規定或符合雙方受託契約得代為逕行沖銷條件時,執行代為沖銷交易 期貨商應將沖銷結果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由期貨商或IB通知期貨交易人沖銷結果 期貨商及IB應彙整保證金追繳及部位沖銷之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經相關權責主管批示後歸檔備查

9 超額損失及違約處理 違約處理 超額損失及違約 依「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由期貨商依規定以電腦傳輸或函報方式申報違約
由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人處理後續帳務追討作業 對IB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得由IB協助通知及處理 處理情形相關資料彙整後,應送相關權責主管批示及歸檔

10 爭議案件之處理 期貨商及IB應設置申訴管道受理申訴或檢舉案件 糾紛發生原因調查
由期貨商稽核人員訪談期貨交易人及經辦人員 IB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得由IB協助處理 應調閱相關憑證加以查核,確認各項作業均符合規定 調查結果除通知期貨交易人外,期貨商及 IB事後應留存完整處理報告紀錄

11 期貨商及IB委任契約應注意事項 委任契約應載明事項 期貨商與IB新訂委任契約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期貨商應檢具該契約內容向期交所申報
執行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之時點、風險控管方式、執行結果回報及紀錄留存方式 期貨商通知IB之方式、內容(至少須包括期貨交易人帳號、姓名、帳戶權益數、帳戶權益數比率、追繳金額、通知時點)及傳輸方式故障時之處理機制 IB未依約定執行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時,雙方約定之因應措施及責任歸屬 期貨商及IB應設置協調機制,以處理糾紛及受理客戶申訴,並由期貨商統籌辦理 IB執行保證金追繳及代為沖銷作業有故意或過失時,其對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期貨商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期貨商就上開之責任,不得預先與IB約定免除 期貨商與IB新訂委任契約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期貨商應檢具該契約內容向期交所申報

12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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