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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課程 Ch.6 危險管理方法(二) 危險籌資型 Risk Fu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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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管理課程 Ch.6 危險管理方法(二) 危險籌資型 Risk Funding
危險自留與損失自負 危險移轉或轉嫁 危險集合與損失分擔 保險 2010jjchen

2 危險籌資型方法 目標—在於謀求損失發生後的因應之道,順利承擔損失,或減輕損失負擔,免除損失發生後的負面影響。
性質—此類方法與危險控制型不同,因為不能真正免除或減少社會真實損失的發生,故在性質上屬於損失後的、消極的承擔損失,亦稱為損失後的方法 Post-loss techniques。但如事前妥作規劃因應,仍不失積極作法,故稱為籌資 funding之方。 2010jjchen

3 危險自留或損失自負 定義—即危險未轉嫁他人,而在損失無法避免之情況下,自行承擔損失,稱危險自留 Risk Retention 或損失自負 Loss Self-assumption。 性質— 消極的,但有主動與被動自留的區別。 對危險管理者與社會整體言,均無任何正面效果。 類別— 被動的無計畫的自留—無意識的 主動的有計畫的自留—有意識的 2010jjchen

4 被動的無計畫的危險自留 性質上是對危險並無認知,無意識的 non-conscious事前無籌資計畫的 unplanned、被動的承擔損失。
情況有: 全然不知有危險存在 ignorance 拖延怠惰未及時作處理 inertia 漠不關心 indifference或估計錯誤(低估) 危險性不大 slight~ almost nil 財務上無不良影響 束手無策 2010jjchen

5 主動的有計畫的危險自留 在性質上是事前對危險有所認知,有意識的 conscious,透過籌資計畫 funding plan做好財務上準備或擬定自留方案,而主動的危險自留。 採用的情況有: PML較低 slight~ significant,財務上無不良影響。 成本考慮,選擇自留較為有利。 苦無對策,不能移轉也不能防止的損失。 特殊方案,採自己保險 Self-insurance方式。 2010jjchen

6 危險自留之決策考量 採行危險自留首須評估自己的財務能力,可資動用的資金,以決定「自留損失的能量 Retain Capacity 」作為籌資的依據。基本的考慮是: 估算正常損失,決定適當的「最低自留水位 」Minimum Retention Level 估算意外損失,評估其「最大自留限額」 Maximum Retention Limit 通常可資挹注損失的資源,一般均根據公司財務強度作指標: 營運資本10-25% 每股盈餘Eps10-50% 總資產1-5% 銷售預算 0.5-2% 利潤 1-3% 現金流量 5-10% -25 2010jjchen

7 籌資方法類型 Pre-loss funding— A funded retention arrangement under which money to fund losses is set aside in advance. Current-loss funding— A funded retention arrangement under which money to fund retained losses is provided at the time of the loss or immediately after it. Post-loss funding— A funded retention arrangement under which the organization pays for its retained losses sometime after losses occur, using borrowing (or some other method of raising additional capital) in the meantime. 2010jjchen

8 危險籌資的方法 當期基礎—視為當期費用吸收(損失不大) 舉債因應(無計可施) 提存準備金—意外災害準備金(積沙成塔)
設置基金—意外災害基金(財源充裕) 自己保險方案(產業龐大) 專屬保險公司(控股公司) 2010jjchen

9 籌資方法比較 籌資方法 優點 缺點 1.當期基礎 損失可即時因應 侷限小損失 2.舉債借款 只可解燃眉之急 3.意外災害準備金
捉襟見肘本利負擔沉重 3.意外災害準備金 積沙成塔籌措較易 準備金未達目標前損失難以有效承擔 4.意外災害基金 財源如充裕即可成事 財源籌措恐無著 5.自己保險方案 有精算基礎專款專用 大數法則難以達成巨災損失也難應付 6.專屬保險公司 可收節稅功能資金可充分投資 限於企業集團有專業法令實務條件 2010jjchen

10 自己保險 性質介於自留與保險之特殊方案,即本質上是自留,但方法上是保險。 基本要件有三: 1.須有足夠大量危險,始足以發揮損失分擔效果。
2.必須其危險分散性良好,不致發生巨災損失。 3.必須財務獨立運用,自保資金專款專用。 2010jjchen

11 自己保險方案 適用情況— 為保險所拒保者,或缺乏適當對策。 成本考量,較之其他方法負擔較低。 條件— 須有足夠大量危險單位,可達到精算基礎。
須危險分散性良好,避免造成巨災損失。 提存的 保險基金須財務獨立專款專用。 2010jjchen

12 自己保險決策 須作危險評估—損失頻率雖較高,但損失幅度較低之危險作為對象。 須考量自身財務能力—衡量現金流量可資動用於自保的數額多少。
需提存自保保費基金—設立保險基金專款專用。 須作效益評估—定期評估其效益價值是否符合最適決策。 2010jjchen

13 自己保險優缺點 優 點 1.可節省保險費支出 2.相較於營業保險保險成本較低 3.可減輕營業所得稅的負擔 4.保險基金可適當運用孳息
5.損失處理迅速 6.可加強注意改善危險情況 1.自力於損失預防成效可能不彰 2.若發生巨災損失將無法有效應付 3.恐無優秀人才專司其事 2010jjchen

14 專屬保險 Captive Insurance
通常由企業集團設立之保險機構,而為控股關係之子公司,性質上介於自己保險與營業保險之另一特殊型態。 母公司為被保險人,子公司即保險人,表面上乃向營業保險人投保繳交保險費,實際上係透過子公司達到保險費移轉自留之目的。 大都設立在境外免稅地區,如百慕達,既可減少稅負,保險費收入又可進行投資運用。 2010jjchen

15 專屬保險優缺點 優 點 1.針對營業保險人不予承保的危險,可得到適當的保險安排。
2.自己保險受到限制的地區,改採專屬保險,如同營業保險支付保險費。 3.巨災損失可安排再保險轉嫁,所需成本也較低。 4.保險費也較商業保險為低。 缺點 恐因損失過大而告破產,允為唯一缺點。 2010jjchen

16 危險移轉 Risk transfer 定義—將可能發生的損失移轉他人負擔,故轉嫁乃危險移轉者與危險承擔者達成之協議,通常需洽取一筆代價,稱為保險費 Premium。 性質—對移轉者,可免除或減輕損失的負擔,但對社會整體,並不因而減少損失的發生,故仍為消極的方法。 類別— 非保險的危險移轉 Transfer by non-insurance 保險的危險移轉Transfer by insurance 2010jjchen

17 危險轉嫁之關係方 危險移轉者Transferor—危險單位、危險產生者、或受補償者 indemnitor,乃移轉危險所致損失之一方當事人。因轉嫁危險需負擔一定的代價,稱保險費、手續費。 危險承擔者Transferee—契約一方當事人、危險接受者、或補償者 indemnitee,乃承諾承擔損失的補償責任之一方當事人。因接受危險轉嫁,而索取一定的代價。 2010jjchen

18 危險移轉之方法 出售 Sell 轉包 Subcontract 套利交易 Hedging
Derivatives:Forward,Futures,Option,Swap 免責協議 Hold-harmless agreements 租賃 lease 契約 Contracting 保證 Bonding 公司化 Incorporation 2010jjchen

19 Hedging A financial transaction in which one asset is held to offset the risk associated with another asset. Hedging often involves business risk. A futures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to pay or sell a commodity or security at a future date at a price that is fixed at the time of the agreement. 2010jjchen

20 保證 Bonding 此方式的危險轉嫁乃契約之權利人 Obligee(受益人) 將可能因義務人 Principal (被保證人Guarantee )不履行其契約所約定義務而遭受損失,透過保證契約而轉嫁於保證人 Guarantor 承擔。 保證契約是權利人與保證人間危險移轉之契約關係,而此契約乃基於權利人與義務人間之某種契約關係,所移轉的危險即在此契約中所產生。 故保證人即為「為人作嫁」,承擔危險之專業經營者,而以收取一定手續費為報酬。俗語云:有錢能使鬼推磨,用以陶侃唯利是圖之份子。 2010jjchen

21 保險的危險移轉 定義—乃危險單位透過保險人 Insurer 達成危險轉嫁的目的,損失負擔移轉多數危險單位共同承擔。
性質—表面是一對一的轉嫁(被保險人 Insured 對保險人之移轉),實際上是一對多的轉嫁(透過保險人移轉於保險集合之多數被保險人)。 2010jjchen

22 危險集合或損失分擔 定義—即透過集合 Combination 的手段,使多數危險單位形成一個共同分擔損失的團體 Pooling ,故集合是方法,損失分擔是目的。 性質—從危險單位立場是危險移轉,從保險人立場是損失分擔。 方式— 直接方式—相互保險或合作保險 間接方式—營業保險或商業保險 2010jjchen

23 保險之型態 營業保險 Proprietary Insurer 或商業保險 Commercial Insurance —此型態乃先有營業主體的保險人設立,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承保,對參加的被保險人承擔損失的捕償責任,但須自負其盈虧,因此保險費中應計入一定的利潤。故被保險人之投保行為,表面上是一對一的轉嫁。 相互保險 Mutual Insurance 或合作保險 Cooperative Insurance —此型態乃多數具有相同危險的經濟單位,以人合的方式共同承擔其中少數人的損失,予以達成損失分散之目的,既以相互合作為出發點,自無賺取利潤為考量。故被保險人之投保行為,實際上是一對多的轉嫁。 2010jjchen

24 損失分擔與危險集合之原理 損失分擔 Sharing of Loss乃危險單位可能發生的損失,轉嫁於參加集合 Pooling 的多數危險單位,共同承擔之,藉以達到損失分散 Spread of Loss,減少危險 Reduction of Risk 的效果。故保險係以此一原理為基礎而設計,但多數危險單位之參加,仍需透過集合為手段來達成。 危險集合 Combination of Risk 乃是達成保險損失分散 、減少危險之手段,聚沙成塔積少成多的作用,使一己之損失藉由多數人分擔之,由大變小由難成易,且危險乃不能事先確定是否有損失,參加集合者均可化不確定(損失是否發生)為確定(保險費負擔)的結果。 2010jjchen

25 保險之要件 以危險為對象—可保危險? 以損失分擔原理為基礎—要件有三: 以損害補償為目的—精神真諦所在
基於大數法則之運用達到精算目的 (損失預期趨於正確穩定) 本於相互合作之精神達到損失分散 (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達到公平合理性 以損害補償為目的—精神真諦所在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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