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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管理講次36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1) 主講:吳銘圳 puba.wu@ouk.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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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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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概 說 立法目的 定義 例題解析—電路布局之保護要件
第一節 概 說 立法目的 定義 積體電路:將電晶體、電容器、電阻器或其他電子元件及其間之連接線路,集積在半導體材料上或材料中,而具有電子電路功能之成品或半成品。 電路布局:指在積體電路上之電子元件及接續此元件之導線的平面或立體設計 例題解析—電路布局之保護要件 著作權之保護標的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之保護標的 智慧財產權之競合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與著作權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與營業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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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設計完成A電路圖,試問該電路圖應受何種智慧財產法之保護? ANS: 1.如屬「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製作之電路圖」可受着作權法保護
2. 積體電路或電子電路布局屬「功能取向」並非視覺配置不屬新式樣專利 3.同時可受布局保護法與著作權法保護 4.布局保戶可與營業祕密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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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或照片,向電路布局專 責機關為之。
申請時已商業利用而有積體電路成品者,應檢附該成品。 前項圖式、照片或積體電路成品,涉及積體電路製造方法之秘密者,申請 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以其他資料代之。 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創作人姓名,並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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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權利之歸屬 申請主體 申請登記之程序 例題解析—電路布局申請人 創作人或繼受人 共同申請(二人以上) 國民待遇原則
第二節 權利之歸屬 申請主體 創作人或繼受人 共同申請(二人以上) 國民待遇原則 雇用人與出資人(原則由僱用人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之程序 代理人 申請文件 例題解析—電路布局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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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待遇原則 外國人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就其電路布局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有相互保護電路布局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經濟部核准保護電路布局之協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電路布局予以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 二、首次商業利用發生於中華民國管轄境內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國民,在相同之情形下,予以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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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A公司出資聘請某大學教授甲創作完成電路布局,試問應由何人取得申請登記權? ANS:原則以A公司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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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權利保護要件 保護之要件 組合設計產品:組合平凡、普通或習知之元件或連接線路所設計之電路布局,應僅就其 整組合符合前項要件者保護之。
第三節 權利保護要件 保護之要件 原創性:創作人之智慧努力而非抄襲之設計 非明顯易知:非屬平凡、普通或習 知者 須經登記 組合設計產品:組合平凡、普通或習知之元件或連接線路所設計之電路布局,應僅就其 整組合符合前項要件者保護之。 例題解析—電路布局權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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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甲將既有之電路布局加以組合,該組合設計為該行業之人士所熟悉者,試問甲設計之組合產品,是否受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所保護?
ANS:甲組合設計產品欠缺非明顯易知、無法取得電路布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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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電路布局權之行使 權利之種類 複製權 :以光學、電子或其他方式,重複製作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 之積體電路。
第四節 電路布局權之行使 權利之種類 複製權 :以光學、電子或其他方式,重複製作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 之積體電路。 輸入權 :為商業目的輸入、散布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 散布權:指買賣、授權、轉讓或為買賣、授權、轉讓而陳列 讓與、授權或設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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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電路布局權之行使 權利之限制與喪失 例題解析—權利耗盡原則 權利之限制 權利喪失 合理使用 第二次布局設計 權利耗盡原則
第四節 電路布局權之行使 權利之限制與喪失 權利之限制 合理使用 第二次布局設計 權利耗盡原則 複製品之善意利用 同時創作 特許實施 例題解析—權利耗盡原則 權利喪失 權利期滿:10年 無人繼承 法人解散 權利拋棄:書面表示日 撤銷電路布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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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耗盡原則 ㄧ、為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分析或評他人之電路布局,而加以複製者。
二、依前款分析或評估之結果,完成符合第十六條之電路布局或據以製成 積體電路者。 三、合法複製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所有者,輸入或散布其所合法持有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四、取得積體電路之所有人,不知該積體電路係侵害他人之電路布局權,而輸入、散布其所持有非法製造之積體電路者。 五、由第三人自行創作之相同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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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A公司為製造X型晶片之我國廠商,其為X型晶片之電路布局權人其授權大陸地區B公司製造X型晶片,C公司為我國之晶片進口商,因取得B公司製造X晶片之成品較低,故自大陸地區進口B公司製造X型晶片,A公司為此主張C公司侵害其電路布局權,試問是否有理? Ans:權利耗盡原則A不得主張C侵害電路布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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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電路布局權之侵害與救濟 請求權主體 禁止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過失責任主義 損害賠償之計算 具體損害計算說 差額說 總利益說
第五節 電路布局權之侵害與救濟 請求權主體 禁止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過失責任主義 損害賠償之計算 具體損害計算說 差額說 總利益說 總銷售額說 酌定賠償額 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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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電路布局權之侵害與救濟 判決登報請求權 例題解析—總利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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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甲為X型晶片之電路布局權人,乙未經同意,實施該電路布局製造侵權物品1,000件,其支出成本及費用共計新台幣100萬元,並出售之侵權物品計200件,得款200萬元,甲依據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9條第一項及第30條第2款前段請求損害賠償,試問乙應賠償之金額為何? ANS: 1.200件成本:1000,000*200件/1,000件=200,000元 2.獲利200萬扣除20萬成本=180萬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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