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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劉金龍 經歷:臺中市政府發包科科長 TEL: #1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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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講師 劉金龍 經歷:臺中市政府發包科科長 TEL:04-22289111#11667
午餐招標實務 講師 劉金龍 經歷:臺中市政府發包科科長 TEL: #11667 1

2 從新聞事件談起 救營養午餐,教育部祭出5關卡 自由時報100.11.3 各縣市營養午餐契約 罰則太輕
教育部昨緊急邀集廿二個縣市開會檢討,祭出五級關卡要「救」營養午餐,要求學校直接在契約中訂明一週送幾次牛奶和水果,減少舞弊可能。 各縣市營養午餐契約 罰則太輕 教育部也發文各縣市要求「六不」,包括不得收取廠商回扣、不可要求廠商免費供餐給老師、不可要求廠商支應學校活動或設施經費、不得未依規定辦理招標及評選、不得接受廠商招待。 2

3 從新聞事件談起 首創! 營養午餐全縣只開1標(自由時報2010.7.30)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花蓮縣全縣中小學加起來有3.3萬人,以國中、國小每人一餐分別是40元、35元計算,一學期要吃上一億餘元;縣教育處說,在縣長傅琨萁要求下,全縣只開一個午餐標案,由於標案太大,允許5家業者共同投標,目的是大量購食材以節省經費,也是其他縣市從未有過的作法。 節省經費大量採購食材總經費達到1億2600餘萬元的午餐勞務採購案,稱得上全國最龐大的單一午餐勞務採購案,就連人口比花蓮少、學校更集中的新竹市,都沒有辦理統一採購,也是全國首創的作法。 3

4 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工程企字第 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辦理公有公營及公有民營學校午餐之採購及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文具、服裝等採購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88年6月17日(88)高市府教五字第一八三七六號函。 二、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本法。 三、法人或團體(如前揭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公立學校以補助之預算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四、機關食材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者,其委辦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五、僱用廚工如係依機關人事法規辦理,不適用本法;如係由員工消費合作社僱用自不適用本法。 4

5 教育部函 台國(一)字第 號 主旨:修正本部93年6月29日台國字第 號函:「有關民眾建議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用品採購.....乙案,請本權責依法妥處」,暨重申學校營養午餐代收代付係屬學校校務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22日召開「學校向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採購學生空白作業簿適用政府採購法研商會議」會議結論辦理(如附件)。 二、本部93年6月29日台國字第 號函(諒悉)主旨:「有關民眾建議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用品採購時,不管自辦或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均須依政府採購法上網公開招標,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乙案,請本權責依法妥處」修正為「有關民眾建議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用品採購時,不管自辦或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均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乙案,請本權責依法妥處」。 三、有關營養午餐或各項代收代辦費事項,請各縣市政府依1.國民教育法第5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2.嘉義市政府95年12月4日府教國字第 號函送「訂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95學年第2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草案)研商會議紀錄」;3.「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應依照此基準原則」;4.本部93年4月9日教育部台體字第 B號令「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5

6 學生午餐採購分類 自設廚房公辦公營 食材採購 自設廚房公辦民營 外訂盒餐 團膳供應 6

7 採購金額、預算金額 預算金額:每人每餐用餐金額*用餐人數*用餐天數 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後續擴充金額) 細則第6條 GPL22-1-7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GPL22-1-7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7

8 後續擴充 本法施行後所辦理之採購,有續約之必要者, 必須切實依本款辦理, 即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必須敘明得擴充之期間、金額、數量等上限始可辦理。如果契約僅規定「合約期滿如經雙方同意得延長之」或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條文者, 因增購標的不明,認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且未符合上開條件,應依法重新辦理採購。 8

9 採購屬性 財物 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第6點 (一)農漁生鮮產品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勞務 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9

10 採購金額級距 工程 財物 勞務 巨額 2億 1億 2000萬 查核金額 5000萬 1000萬 公告金額 100萬 小額 10萬 採購屬性

11 分批採購或分別採購 GPL14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細則13 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11

12 招標方式 一、公告金額以上 二、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三、得採複數決標 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GPL52-1-3)
分項複數:食材採購 同項複數:午餐團膳或外訂盒餐 12

13 最有利標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法規依據 採購金額 報上級機關核准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適用採購類別 刊登採購公報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法規依據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金額 不限金額(惟未達公告金額者不具效益) 未達公告金額 報上級機關核准 逐案核准 免報 評選委員會 應成立 採22-1-9,10應成立 成立評審小組即可 工作小組 得成立 適用採購類別 工程、財物、勞務 勞務(採22-1-9,10) 刊登採購公報 應刊登 得刊登 13

14 最有利標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第一次招標廠商家數 底價 評選結果核定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第一次招標廠商家數 公開招標3家,經常性選擇性招標應有6家,個案選擇性招標無家數限制 無家數限制1家即可 3家,可事先簽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底價 不訂底價為原則,如有減價必要應納入協商程序時洽減 非固定價格,應訂底價或由評審委員會提建議價格 得分資格及最有利標評選二階段 得分資格、優勝廠商評選及議價二階段 得分資格、擇符合需要者評審及比價或議價二階段 評選結果核定 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無規定 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之後續處理 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1,3款 優勝廠商有2家以上,可依序通知議價,免召開評選委員會 (依序議價同準用最有利標規定) 14

15 (一)評選委員會 組成(組織準則4) 應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5人至17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偶數可否?) 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修正組織準則第四條) 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委員互推之召集人為內聘委員?) 15

16 (一)評選委員會 成立時機(組織準則3)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16

17 (二)底價及報價 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洽優勝廠商議價時,採訂定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 複數決標如採訂有底價,對於每家優勝廠商均應分別訂定底價。 價格文件是否必要分別裝封? 17

18 (三)開標與審標 由機關人員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
GPL42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 細則44 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最有利標得否採不分段開標? 18

19 (四)工作小組初審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機關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初審意見: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供評選參考 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19

20 (五)評選委員會議 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廠商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是否採統問統答方式 ? 是否需要簡報? 評選項目廠商簡報要占分數嗎? 20

21 (五)評選委員會議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委員會決議之。
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1.維持原評選結果。 2.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3.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4.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21

22 大家來找碴:案例一序位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序 位 評 比 結 果 序位 合計 名次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1 2 5 11 3 10 4 13 15 22 22

23 大家來找碴:案例二總評分法 各委員評比結果:(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評 分 結 果 分數合計 平均分數 優勝序位 廠商 委員A 委員B
評 分 結 果 分數合計 平均分數 優勝序位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80 84 78 87 82 411 82.2 1 81 85 83 410 2 75 397 79.4 3 72 77 79 390 4 註:委員評比結果有無差異性? 23

24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價格納入評選項目 價格不納入評選項目 固定價格給付 評定方式 總評分法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不納入評選項目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序位第1者為最有利標。 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1.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各種評定方式,得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惟建議採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其評選結果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規定,仍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4

25 (六)協商措施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就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採行協商措施。原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更改之項目者,不得採行協商措施,應予廢標。
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 25

26 (七)最有利標決標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應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將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再宣布決標。
限制性招標評選優勝廠商,應於評選優勝廠商後,將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再洽該廠商議價決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可否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工程會 ) 公開取得採最有利標精神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26

27 同分同序位之處理(最有利標14)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或固定價格給付)
招標方式 評定方式 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 (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或固定價格給付) 1.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標價相同時,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辦理 27

28 同分同序位之處理(最有利標15之1) 序位法 (價格納入評比或固定價格給付)
招標方式 評定方式 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 (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 序位法 (價格納入評比或固定價格給付)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標價相同時,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之1條辦理 28

29 招標文件錯誤態樣 後續擴充:如下年度契約因故不及簽訂,契約履約期限自動展延至新契約生效日止。
評選擇優錄取( 2 )家合格廠商為簽約廠商,如合格廠商未依規簽約、因故解約或中途退出,由第一順位廠商遞補,並依此類推。 上級機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 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本案得標之二家廠商需平均負擔本次招標之評選委員會中外聘評選鐘點費(三名,每名新台幣貳仟元整)及本校評選與工作人員之代課鐘點費。請得標廠商於決標後,逕向本校出納組繳納。 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工廠現場實地評鑑如有至工廠勘查,校方得視情況決定有否有需要辦理,評鑑時校方得不事先通知投標廠商評鑑時間,勘查內容將僅以書面記錄,提供評選委員評分參考。 29

30 招標文件錯誤態樣 契約書 廠商每日上午8時30分前應將物品運送至臺中市○○小學廚房以憑驗收,並按日期送貨不得私自更改菜單。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機關於下列情形得以書面告知廠商記缺點乙次,並得以累計缺點10次,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扣點標準,罰金? 廠商履約有下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不經催告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除其他條款已有懲罰性違約金之處置外,機關得請求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惟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額度,機關同意不逾當月應付貨款總額: 1.廠商累計三個供應日不履行契約供應午餐者。 2.機關員生發生疑似食物中毒現象,相關檢體經衛生主管機關檢驗不符食品衛生標準相關規定。 3.。。。。 30

31 歡 迎 指 教 講師: 劉金龍 TEL: #11667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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