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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概要(第三章) 報告人:郭明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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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決標 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 本法 第三章(§45~62)【18】 施行細則 第三章(§48~86)【42】
第三章 決標 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 本法 第三章(§45~62)【18】 施行細則 第三章(§48~86)【42】 (增§49-1、§54-1、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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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概念 開標 審標 決標 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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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5 (公開原則) 本法§45 細則§48 開標時間、地點 適用之時機 開標定義★ 開標程式及適用時機(開標、比價【但】)
允許出席人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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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5 (公開原則) -續 細則§49 細則§49-1 細則§50 得免公開之例外(免標示開標時間、地點) 開標時間
機關辦理開標人員與分工,比價議價決標準用 主持【授】(兼)/承辦/審標評審評選(協) /監辦(監視)細則§50 開標記錄/流標記錄(準用,記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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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5 (公開原則) -續 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屬詢報價性質,得免開標程序(88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六七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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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6 (底價訂定) *概述及流程圖 本法§46 細則§52 底價訂定時機(原則,招標階段) 底價訂定基礎 底價核定
底價訂定之基礎:§46、細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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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訂定(§46) 得不訂定 (§47) 訂定時機(細§5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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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6 (底價訂定) -續 細則§53 底價「訂定」主體、程式 事項 單位人員 備註 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
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免 簽報 承辦採購單位* 由承辦採購單位人員與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者,亦符合上開規定(88工程企字第 ) 核定*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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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6 (底價訂定) -續 有關履約中之採購案如需辦理契約變更,其底價之簽核事宜,可否由「履約管理單位」就契約變更新增工作項目之底價訂定事宜逕行簽報核定乙節,貴局如將該單位視為「承辦採購單位」,即得採行。(八八工程企字第 )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時,本法第四十六條之底價係由「洽辦」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88工程企字第 )並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之規定辦理(89工程企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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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6 (底價訂定) -續 委託民間團體、學校代辦短期職業訓練適用勞務採購之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因其各項費用均依法定標準開支,並無議價空間,其底價可依法定標準訂定 (88工程企字第881303) 委託辦理職業訓練等公務委辦,因係依法定經費標準支用,並無議價空間,底價可依法定經費標準訂定。(88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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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6 (底價訂定) -續 細則§54:底價訂定之時機 公開招標(含採分段開標者):(第一階段)開標前。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比價之開標前。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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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6 (底價訂定) -續 底價既已依規定於開標前訂定,不宜於開標後重行訂定。(88工程企字第8819994號)
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88工程企字第 )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底價之訂定如在議減價格程序之前,即無牴觸之虞。(88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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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6 (底價訂定) -續 廠商如須依招標文件提出報價者,應於投標文件內載明,尚非於議價現場再將投標單交廠商填寫投標價。(95工程企字第 號) 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 (94工程企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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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7 (不訂底價) 本法§47 細則§54-1 不訂底價時機(原則,招標階段) 招標文件應敘明事項
§47I,1-2:招標文件預先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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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7 (不訂底價) -續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是否屬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而免訂底價,應由採購機關自行認定 (88工程企字第 ) 委託金融機構代收規費之勞務採購,辦理詢價時金融機構均不願提供估價資料,如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得不訂底價。(88工程企字第 號) 以招標文件所訂[統一單價佣金費率]決標者,得不訂底價,並得無比、減價程序。(88工程企字第 號) 採購標的之規格於市場無既定型號或統一規格者,其報價基準及底價訂定標準為何,甚難確定(88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六七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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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7 (不訂底價)-續 小額採購 中央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88工程企字第 號),地方得自定或比照,但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包含十萬元本數 (88工程企字第 號) 係作為得不訂底價之用,與上網公告與否無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中央機關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89工程企字第 號) 尚非作為授權基層業務人員自行辦理採購之用(88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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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8 (開決標處理 ) 本法§48 「全案」開、決標之消極資格 (適用招標方式?) 投標家數 VS 等標期(「流標」) 細則§55
「合格廠商投標」定義 §33:限期書面密封送達 §50I:決標開標前得檢視之決標消極資格 細則§33 :非重複投標 細則§38 :非製作、代擬、知悉投標文件或審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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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8 (開決標處理 ) -續 細則§56 投標家數 VS 等標期(「廢標」) 細則§57 流標後投標文件之處理 廢標後投標文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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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8 (開決標處理 ) -續 細則§57 流標:得發還;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
廢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 未得標: 同廢標(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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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8 (開決標處理 ) -續 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計算應依個案情形認定(88工程企字第 ),不包括需開封後始得知悉之狀況如第2、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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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8 (開決標處理 )-續 全案「開」標VS合格家數 公開招標 3 1 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 限制性招標-比價* 2
招標次別 招標方式 第一次 (家數) 第二次以後 公開招標 3 1 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 限制性招標-比價* 2 限制性招標-議價 公開評選與公開徵求*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名單 6 選擇性招標-特定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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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8 (開決標處理 ) -續 全案「決」標VS合格家數
原則:審查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包括資格及規格)之廠商未滿三家,仍應續辦決標。。開標後經審查結果,縱僅一或二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應續辦開標、決標。如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決標原則之一,即應決標 ( 88工程企字第 號、88工程企字第 號、88工程企字第 號、88工程企字第 號、 號、 號函均同意旨) 「例外」 : §48I, 工程企字第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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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8 (開決標處理 ) -續 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 (八八工程企字第 號)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決標,於法有據,無需為此賠償投標廠商損失。重行招標,除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情形者外,均得參加投標。 (八八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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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標 V.S. 第二次招標 1.標的名稱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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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0 (無效標認定處理 ) 本法§50 細則§58 「單標」開、決標之消極資格(預示拒絕) 決標錯誤之處理
決標錯誤處理後之招、決標方式(回復時點) 重行招標(回復招標前) 最低標:同價決標(依序洽減)>最低標價(全部洽減) 細則§59 最有利標:重行評選 分包廠商之預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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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0(無效標認定處理 )-續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並非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要件,而係作為機關對「個別」投標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 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之依據。(88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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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規定之記載無效事項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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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合格標/無效標 開標前標的名稱未寫? 開標前廠商名稱相同? 開標負責人名稱相同? 開標前資格不符?
開標後內含無關文件?報紙?空白投標文件? 開標前/後發現標封內空無一物? 開標後內為非投標文件? 1.標的名稱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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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8 (開決標處理 ) -續 開標前發現廠商在標封上註明無法報價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表示無法報價,不視為一個標,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計算。(八八工程企字第 號) 投標文件未註明廠商名稱者,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符,不視為一個標。(八八工程企傳字第88018號) 倘廠商未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書寫其名稱及地址,該標件不視為一個標,亦即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且不予開啟該標件之標封。(八八工程企字第 號) 廠商投標文件於應具名之處有漏蓋印章之情形,不視為一個標,不決標予該廠商。(88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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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 50(無效標認定處理 )-續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該採購有重行招標之情形,茲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認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採購之重行招標。 (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機關之招標文件已依旨揭令載明不得參與該採購之廠商名稱,而該廠商仍參與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該廠商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 ,本會88年11月9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 (97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均已98年6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 號令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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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 50(無效標認定處理 )-續 「有關 貴公所對於「廠商資格明訂為甲級營造廠,惟投標標封上所示廠商名稱『○○土木包工業』明顯顯示其資格不符」之處理方式疑義,復如說明: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來函所揭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該土木包工業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惟其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予開標者,應提開標會議討論,並載入會議紀錄。 」 ( (八八)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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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0(無效標認定處理 )-續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91工程企字第 )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48、 §50]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48、 §50]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4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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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0(無效標認定處理 )-續 重複投標/異常關聯? 89.03.08工程企字第89004694號
安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旨揭採購案分別出具指定用途之「授權經銷證明書」予精業及天剛二公司持以參加投標,視同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有關一家廠商一標之規定,不予接受,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九六六號函(如附件)已有釋例。本案建議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如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之嫌者,可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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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0(無效標認定處理 )-續 來函所述之B公司及C公司,係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非屬同一法律主體,如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僅因B公司百分之百持有C公司之股份(或B公司及C公司為關係企業),尚難逕認屬上開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或構成本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所稱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情事。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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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0(無效標認定處理 )-續 重大異常關聯(§50I-5) 96.5.8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
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係補充法規之適用要件,提示機關發現廠商有該等情形時,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及行為事實予以判斷認定。 另如機關就個案發現有前開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之情形,惟經機關查證結果並不該當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者,自無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適用,此亦係本會前揭工程企字第 號函解釋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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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0(無效標認定處理 ) -續 重大異常關聯(§50I-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彙編IV,訴 號 ) 本會前開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既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列示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處理,即賦予機關相當之裁量權限,該令雖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為數項之例示,然其例示並不具強制性,機關仍得依客觀具體情事斟酌判斷,且非屬例示之情事,機關如有相當事證亦得自行認定,其例示非可逕以之為唯一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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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0 (無效標認定處理 ) -續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50I-7)
( 工程企字第 號)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一之(五) [可能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重大異常關聯(§50I-5)? 工程企字第 號函(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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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95.07.25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函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 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 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 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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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0 (無效標認定處理 ) -續 如 貴會發現該三家廠商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五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 ( 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一八號 )(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工程企字第 號函) 至開標後發現廠商標封內裝非屬招標文件,則除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不決標於該廠商外,如認其已有構成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招標機關亦得不予續辦開標、決標。( (八八)工程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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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 開標性質(§45) 政府採購開標要件 (§48 、細§55) 單標-「廠商」、「投」「標」[封]
當事人 (無該廠商之存在) (無此廠商?) 標的(標的名稱) (沒寫?) 投標意思(投標意思)(無關投標?) 單標-合法密封送達(§33 、細§29[指定場所、密封、標示] 、 細§33[重複] ) 單標-非拒絕往來廠商投標(細§55、§50I-6) 單標-未依規定(細§55、 §50I-1) (資格不符?正在拒絕往來?) 單標-異常關聯(細§55、 §50I-5) 單標-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50I-3 )及其他(§50I-7), 例: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標 (細§55I) 全案無§48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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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檢視 原則: 僅一或二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應續辦開標 、決標 例外:(消極)(查:§50I-3、4、5、7)
重大異常關聯(§50I-5)(發現§48I-2 )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連號)或申請退還者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筆跡、印章) 投標文件「授權經銷證明書」為同一代理商 影響採購公正之不法 借牌圍標(§87V、§50I-3) (發現§48I-2) 偽造文書、詐術圍標(§87III、刑§210、 §50I-4 ) (發現§48I-2)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不法(§50I-7)或不當行為(發現§48I-2) 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一之(五): 可能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工程企字第 號函 工程企字第 號(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 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 (89工程企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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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0 (無效標認定處理 ) -續 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執行疑義 「關於旨揭令,係補充法規之適用要件,提示機關發現廠商有該等情形時,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1項或50條第1項及行為事實予以判斷認定。 」 Note: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修正理由:「現行條文本項後段對於負責人相同之處理,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已有規範可予處理,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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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49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得改採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小額採購,逕洽廠商辦理 本法§49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地方政府未另訂辦法者,比照中央規定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得改採限制性招標) 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之程序(自行組成評審(查)小組,擇符合需要廠商,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 限制性招標 符合採購法第§22I,1-15款 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I第2款規定 小額採購,逕洽廠商辦理 傳真、密封、開標(時間、地點)、監辦、底價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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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 §49 (未達公告金額) -續 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若於第一次公告前即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自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88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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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 §49 (未達公告金額) -續 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 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 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原11) 本法第十一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 ,不在此限。 二、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原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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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 §49 (未達公告金額) -續 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工程企字第 號) 本法第十一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 ,不在此限。 二、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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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 §49 (未達公告金額) -續 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工程企字第 號) 關於原民法第11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除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者外,尚包括該細則同條第1款情形,即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但第9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尚非必須1次招標無法決標後方得變更為洽非原住民廠商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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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 §49 (未達公告金額) -續 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94工程企字第 號)【續】 機關如依92年4月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者,得採下列方式為之: 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 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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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 §49 (未達公告金額) -續 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94工程企字第 號)【續】 該「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係指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進行開標程序,依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經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第1階段之所有原住民廠商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其比減價格結果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再進入第2階段之開標程序。至於前揭採購開標程序之第1階段經原住民廠商3次比減價格後,是否可適用本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請就個案情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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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 §49 (未達公告金額) -續 履約地點為原住民地區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94工程企字第 號)【續】 上揭原住民廠商應以第1階段減價後最低標價參與第2階段之開標;如該廠商仍為最低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1次,並允許參加後續之比減價。( 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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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 §49 (未達公告金額) -續 機關依旨揭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既已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且係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時無需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95工程企字第 號 ) 另如有依旨揭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則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同上解釋函)(另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非指「議價程序」須當場進行,97工程企字第 號 )
53
決標:§51 (審標處理與通知 ) 本法§51 審標疑義處理 審標結果通知處理 細則§60 審標洽廠商提出說明之時機
允許廠商更正投標文件之時機 細則§61 審標結果通知結果通知時限與方式
54
通知義務及裁量 按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 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 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項亦分別規定:「機關應依招標 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 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審查廠商投標之文件, 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 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招 標機關是否依該二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固屬招標機 關之裁量權限,惟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 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程序法第十條亦有 明文。因此,招標機關是否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不得有裁 量逾越或濫用之情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案例彙編 IV,訴 號)
55
決標:§52 (決標原則 ) 本法§52 訂底價/未訂底價
最低標、最有利標(異質/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複數決標 決標通知 細則§62 最低標:標價相同已達減價次數(抽籤) 最低標:標價相同已達減價次數(再行比減、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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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2 (決標原則 )-續 細則§63 最低標:招標文件得規定標價加減價 以加減價後之標價 細則§64 招標文件得規定二種以上標價幣別
折算總價之方式(任擇或新台幣) 折算總價基礎與時機(決標前一辦公日,台銀外匯即期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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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2 (決標原則 )-續 「異質」定義細則 細則§66 細則§64-2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 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 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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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認定/原則 同 質 採 購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一覽表 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認定原則參) 施行細則第66條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異 質採 購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工程企字 號函-說明二 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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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決標方式-異質最低標 前置作業 程序概要 1.檢討認定(招標機關):異質 2.核定:免 3.上級機關核准:免
(工程財物勞務) 前置作業 1.檢討認定(招標機關):異質 2.核定:免 3.上級機關核准:免 1.準備:契約/審查標準/招標文件 2.成立:得成立審查委員會(「準用」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審定:「審查」文件(項目, 標準,評定方式:評分法) 4.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3家以上 5.審標-1:資格標審查 6.審標-2:規格標、價格標審查 7.核定:「審查」結果簽報首長核定 8.決標:逕行決標/不得再洽廠商減價(監辦、紀錄) 程序概要
60
決標:§52 (決標原則 ) -續 細則§65(複數決標原則) 廠商報價:不同項目/不同數量上下限 底價訂定:項目或數量,分別訂定
押標金保證金繳納:項目或數量,分別繳納 決標:分項、分量(得有不同決標價) 簽約:分項、分量
61
決標:§52 (決標原則 ) -續 細則§67 細則§68 細則§69 合於決標「條件」,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決標紀錄(應)、廢標紀錄(應) 辦理決標人員 監辦人員 得標廠商(代表參加) 細則§69 合於決標「條件」,應即宣布決標( §58 但)
62
決標:§52 (決標原則 )-續 公開招標案,有關「標價及減價單」相關疑義說明:首揭招標案件,廠商投標文件所附「標價及減價單」,預填「最低價優先減價」及第一次至第三次各次減價金額, 招標機關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原意。建請爾後勿於招標文件隨附含減價欄位之標價單,以免投標廠商誤用。(八八工程企字第 號)
63
決標:§52 (決標原則 )-續 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96年10月2日 工程企字第 號) 機關依本法第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95工程企字第○九五○○○六六四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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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2 (決標原則 )-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有關第一項後段規定:「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一節,係指廠商經比減價格三次後發生最低標有二家以上廠商之標價相同時,因比減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次數,依規定不得再比減,此時即應逕行以抽籤方式決定之,不可再以比減方式辦理。至抽籤由何人代表一節,可由廠商自行抽籤。(88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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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2 (決標原則 )-續 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之複數決標條款(89工程企字第89010368號)
來函所述災害搶修乙案,如為應時效之需要,分四區複數決標,並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之作法,尚屬可行,惟應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上開限制,並一併載明開標順序,以符公平原則,避免流弊。 (96工程企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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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3 (訂底價之決標條件 ) 超過底價:優先減價-全體比減 超底價決標要件 宣布前次減價(優減;比減) 減價次數應訂明或減前通知
本法§53 超過底價:優先減價-全體比減 超底價決標要件 細則§70(比減價格程序) 宣布前次減價(優減;比減) 減價次數應訂明或減前通知 得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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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3 (訂底價之決標條件 )-續 細則§71(查核金額超底價決標) 細則§72 細則§73 保留決標-理由資料-核准
核准主體(上級機關/監辦[授權/簽報核准]) 細則§72 減價要式:書面 按底價(或減若干)承作之時機(一家) 議價廠商/合格投標廠商/參與比減價廠商 細則§73 議、減價次數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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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3 (訂底價之決標條件 )-續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可由主持人當場宣布予以保留,俟簽核後決定是否決標。(89工程企字第 號) 機關洽廠商減價,不應允許廠商以電話或口頭方式減價,其他方式請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斟酌。(89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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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4(不訂底價之決標條件 ) 減價基礎(「底價」):建議金額 建議金額之決定:評審委員會
本法§54 減價基礎(「底價」):建議金額 細則§74(比減價格程序) 建議金額之決定:評審委員會 應成立評審委員會時機:除小額外均應準用§46II規定成立 評審委員會組成
70
決標:§54(不訂底價之決標條件 ) 細則§75 建議金額之決定時機 應成立評審委員會時機:除小額外均應於§46II規定成立 評審委員會組成
71
決標:§55 (協商措施) 本法§55 最低標「協商措施」(§57)要件 最低標招標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預告 上級機關核准 減價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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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6 (最有利標 ) 「最有利標」(I) 上級機關核准( I I I ) (最有利評§2I後) 最有利標決定( I I )
本法§56 「最有利標」(I) 異質採購(本法§52II)(細§66)、合宜(最有利評§2II ,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評審項目,未列入不得作為評選參考 評選順位決定(序位或計數) 上級機關核准( I I I ) (最有利評§2I後) 最有利標決定( I I ) 評選結果(簽報核定,須知) (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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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處理
「最低標」、「異質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52) 明確化 認定原則 異質 同質 最有利標決標 異質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適用、準用、取用) (§56)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對於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處理 (準用評選) (§53-54、58) 重點、程序 重點、程序 資格、規格、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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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6 (最有利標 )-續 最有利標類別 適用最有利標:採購法第52、56條
準用最有利標: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評選最優勝者(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9、10款) 取用(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未達公告金額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廠商(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75
異質採購決標方式-適用最有利標 前置作業 程序概要
(工程財物勞務) 前置作業 1.檢討認定: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 實理由(異質認定+明確熟悉?)(逐案檢討) 2.核定(招標機關):前述1 3.核准( §56上級機關):前述1+2 1.準備:契約/評選文件/招標文件 2.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審定:評選文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序位/評分-總/單價) 4.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3家以上 5.審標-1:資格標審查 6.審標-2:辦理廠商評選 7.核定:評選結果簽報首長核定 8.檢討: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 9.決標:逕行決標/不得再洽廠商減價(監辦、紀錄) 程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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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決標方式-準用最有利標 前置作業 程序概要
(勞務/技術服務) 前置作業 1.核定(招標機關):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準用最有利標 決標之具體事實理由(異質認定)(不需逐案檢討) 2.核准(上級機關):免(§22) 1.準備:契約/評選文件/招標文件 2.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審定:評選文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序位/總評分) 3.招標公告:等標期→開標:1家以上 4.審標-1:資格標審查 4.審標-2:辦理廠商評選 5.核定:評選結果簽報首長核定 6.議價:再洽廠商減價(監辦、紀錄) 7.決標: (監辦、紀錄) 程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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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採購決標方式-參考最有利標 前置作業 程序概要
(工程財物勞務) 前置作業 1.核定(招標機關):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準用最有利標 決標之具體事實理由(異質認定)(不需逐案檢討) 2.核准(上級機關):免 1.準備:契約/評選文件/招標文件 2.成立:免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可以審查(評審)小組 3.審定:機關自審 3.公告:公開招標/公開取得,3家以上(得改採限制性) 4.審標-1:資格標審查 4.審標-2:辦理廠商評選 5.核定:評選結果簽報首長核定 6.議比價A擇最符合需要者,依序續議價 B擇符合需要者比價/監辦 、紀錄 7.決標: 程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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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簡介 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同質採購 公開招標 同質最低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1.異質最低標
公告金額以上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1.異質最低標 2.適用最有利標 比價 公開 公開 評選 異質採購 準用最有利標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取得 報價單 比價 取最有利標精神 參考最有利標 企劃書 議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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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6 (最有利標 )-續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價格不納入評分;固定價格)
序位法(價格納入評分;價格不納入評分;固定價格) 評分單價法(價格不納入評分;價格/總評分)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80
總評分法評分結果(總表) 評分結果 合計 平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甲 87 84 78 80 329 82.25 乙
75 76 81 312 78.00 丙 77 313 78.25 丁 70 79 72 298 74.50
81
序位法評分(各評分表) 評選項目 分數 A委員評分結果 甲 乙 丙 丁 服務能力 20 18 16 15 13 專業技術及人力 17
品質設備 19 價格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28 26 27 25 過去履約績效 10 9 8 7 6 90 84 77 轉換為序位 1 2 3/4 得分加總
82
序位法評分-續(總表) 評分結果 合計/平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甲 1 2 6/1.5 乙 3 8/2.0 丙 4
10/2.5 丁 3/4 14/3.5
83
評分單價法(總表) 廠商 標價(萬) 評分結果 單價 甲 900 93 90 88 89 10 乙 800 85 9.09 丙 730 77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合計 甲 900 93 90 88 89 10 乙 800 85 9.09 丙 730 77 78 72 73 75 9.73 丁 720 66 70 6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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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數或序位相同(準用:價格納入評比) - 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序位法:最有利§ 15-1 總評分、單價法:最有利§ 15-1 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
85
分數或序位相同(準用:價格納入評比)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適合需要之房地產(準用最有利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其處置方式如下: (一)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二)如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或該等廠商報價相同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3項(已修為第15-1條)規定。 (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86
分數或序位相同(價格不納入評比) 二、來函說明二(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有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評定方式,經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評比)及價格、整體表現,仍有2家以上均得為決標對象乙節,應依該條款規定,由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三、來函說明三(準用最有利標),有關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評定方式,經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評比)及價格、整體表現,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且報價相同乙節,應準用該條款規定,由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 ( 工程企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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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及評選事項,機關首長得否變更或不採納乙節,應視招標文件所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而定。如招標文件已載明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則機關首長不得變更或不採納上開評選結果。 ( 工程企字第 號) 至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否不接受評選結果乙節,依作業須知第8點規定,該評選結果之決議如違反政府採購法,機關不得接受;該評選結果如有需評選委員會再予檢討者(例如決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得敘明意見及理由,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該採購之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 ( 工程企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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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7(協商措施之原則) 協商措施原則 保密、存證、項目、重行遞送 本法§57 細則§76 §57I之審標、解密條件 細則§77
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重行遞送文件處理 細則§78 與協商措施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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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8(標價偏低之處理) 最低標決標 標價偏低 機關「認為」: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顯不合理
本法§58 最低標決標 標價偏低 機關「認為」: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顯不合理 機關「通知」 /與不通知(拒絕):提出說明或擔保 得不決標、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 標價偏低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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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8(標價偏低之處理) 細則§79 總標價偏低 細則§80 部分標價偏低 訂有底價:<底價 × 80%
不訂底價:評審(選)委員會認為偏低 非上,<預算或預估需用金額 × 70% 細則§80 部分標價偏低 訂有對應底價:<該項目底價 × 70% 不訂對應底價:評審(選)委員會認為偏低 <最近採購決標價× 70% <可供參考一般價格×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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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8(標價偏低之處理) 票據§ 7 民法 細則§81 投標文件金額表示 文字>號碼 Ex: 9八七6 ?
§ 4:原意>文字>號碼 § 5:文字最低>號碼最低 Ex: 9八七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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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59(不當締約價款之禁止 ) 本法§59 不當締約 不當締約之效果 細則§81
高額採購契約價款之禁止(限制性、選擇性招標、公開招標未達三家) 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及其他利益之禁止 不當締約之效果 解除、終止契約;溢議、利益扣回 細則§81 不包括正當商業行為(本法§58)
94
決標:§59(不當締約價款之禁止 ) 「同樣市場條件」,包括採購標的之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及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市場供需變化亦得列入考慮 ( 88工程企字第 號) (89工程企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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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草案) 第五十九條 廠商不得因參與採購而給付機關人員或他人賄賂、回扣、饋贈、招待、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但因正常商業行為給付其他廠商或法規所允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與給付情形相當之金額自契約價款中扣除,不足者,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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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60(未依通知辦理之處理 ) 通知時機 未依規定辦理 審標疑義說明(本法§51 ) 優先減價、比減價(本法§53、§54)
本法§60(通知期限辦理) 通知時機 審標疑義說明(本法§51 ) 優先減價、比減價(本法§53、§54) 參與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本法§57 ) 未依規定辦理 視同(擬制)放棄 該等權利(非受決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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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 §60(未依通知辦理之處理 ) -續 開標結果如須減價而相關廠商未到場時之處理,應視招標文件有無規定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而定。如未規定,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之規定通知廠商限期辦理。(88工程企字第 號)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給予廠商澄清說明機會,但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時,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澄清說明,不應一再延期,以免寬濫,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八九工程企字第 號)
98
決標: §60(未依通知辦理之處理 ) -續 投標廠商是否必須到場?若未到場應如何進行比減價?不一定要到場,若未依規定到場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88工程企字第 號) 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建議廠商派員到場接受機關之通知,廠商若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建議改為「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以臻明確(96工程企字第 號)
99
修正條文(草案) 第六十條 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00
決標:§61(決標公告與通知) 本法§61 時機 程式 特殊情形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不限招標方式)
決標/無法決標後一定期間(細則§84III,決標日起30日) 程式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特殊情形 得免:細則§84I 但仍:傳送資料庫、定期彙送(本法§62)
101
決標:§61(決標公告與通知)-續 細則§84 特殊情形:例外得免決標公告與通知 處理期間:決標日起30日
未全部決標公告與通知:仍應傳送至資料庫、定期彙送(本法§62) 細則§85 決標書面通知事項
102
決標:§61(決標公告與通知)-續 對於開標時到場之廠商,可當場提供書面通知,如有廠商未到場,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89工程企字第 號)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六十二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89工程企字第 號) 茲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定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除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特殊情形,免刊登決標結果之公告。 ( 工程企字第 號)
103
決標:§61(決標公告與通知)-續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六十二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附記六)
104
決標:§62(決標資料) 本法§62 決標資料均應定期彙送 細則§86 傳送方式 電腦蒐集程式傳送(電腦資料庫)
得免再:已依§61程式(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至電腦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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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決標結果揭示(§52III、 §61、細§61 、細§84)
審標結果 通知 決標結果 通知 決標資料 期限 方式 (期限同左) 公告金額 儘速,決標或廢標10日內(細§61I) 通知(細18) 廠商請求時書面(細§61II) 30日內(細§84III) (無法決標者同) 書面(§61) (無法決標者同) 刊登公告*(§61) 傳送資料庫、定期彙送(特) 未達公告 (§52III) 通知(細§18) 刊登公告*(§61) |定期彙送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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