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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解釋 楊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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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的解釋 楊智傑

2 第一節 有權解釋

3 有權解釋/機關解釋/法定解釋 有權解釋的機關出面解釋法律疑義,有權解釋的機關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 一、行政解釋 二、立法解釋
三、司法解釋

4 一、行政解釋 1.解釋法令 2.解釋行政法令 3.下級機關應受上級機關拘束;上級機關得變更或撤銷下級機關之解釋;行政機關之解釋不得與憲法或法律相牴觸。

5 一、行政解釋 優點: 1. 切合適用 2. 迅速處理 3. 深研法令 缺點: 1. 未必正確 2. 易生歧見 3. 矇蔽專橫

6 法官應否受行政解釋之拘束? 肯定說:憲§172:「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無效。」 否定說(通說)
(1)憲法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可不受其拘束。 (2)行政解釋甚多未必妥善,法官應加以審酌,做適當的判決。 實務見解: (1)釋38:其認為憲法第80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2)釋137: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3)釋216:主張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不受其拘束。

7 二、立法解釋 1.事前解釋:預防法律適用時發生疑義,而事先以法律解釋 (1)同一法規中對所用之名詞加以解釋
(2)另行制定法律以解釋既存之法律者,例如在施行法或他法中 (3)法律規定某種事件的意義,以間接解釋其他事件的意義 (4)在條文中做例示解釋,例:憲§7

8 二、立法解釋 2.事後解釋:指法律適用發生疑義時,由立法機關加以解釋者 (1)肯定說 (2)否定說
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由其解釋最能掌握法律之原意,及適切表達法律之真意。 司法院對於法令僅有統一解釋之權,司法與行政機關均有解釋法令之權,立法機關自不應例外。 (2)否定說 如立法機關擁有解釋法律之權,將使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之權產生混淆,破壞權力分立之制衡原理。 如立法機關擁有解釋法律之權,則司法機關將受到立法者解釋之限制,而無法適應時事之所需。

9 三、司法解釋 1.以「性質」為區分標準 (1)審判解釋(判例) (2)質疑解釋(解釋例)

10 三、司法解釋 2.以「內容」為區分標準 (1)解釋憲法 原因: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11 三、司法解釋 2.以「內容」為區分標準 (1)解釋憲法 有權之聲請人: 中央或地方機關 人民、法人或政黨 立法委員1/3以上之聲請 法院聲請
自動解釋

12 三、司法解釋 2.以「內容」為區分標準 (1)解釋憲法: 解釋界線:
重大政治問題(釋328、419 )、議會自律(釋342),非屬違憲審查之範圍 法院之判決,需確定有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為違憲審查範圍

13 三、司法解釋 (2)統一解釋法律命令(司法院大法官) 有權之聲請人:
中央或地方機關 人民、法人或政黨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 效力:否認制(美國制)、撤銷制(奧國制)

14 解釋憲法V.S.統一解釋法令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聲請主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具一定要件程序可提出聲請外,「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 僅立法委員無權限 議決方式 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15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聲請要件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者,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的約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的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16 三、司法解釋 我國法官有無審查命令或法律違憲之權?審查之權限是分權式還是獨占式? 1.法官之命令審查權(分權制): 釋173
2.法官之法律違憲審查權(獨占制): 釋371、572

17 第二節 學理解釋方法

18 解釋方法 文義解釋(文理解釋) 論理解釋(學理解釋) 擴張解釋 限制解釋 歷史解釋 當然解釋 反對解釋 體系解釋 目的解釋 比較解釋
合憲解釋 類推解釋

19 學理解釋 解釋之重要通則 解釋的順序 解釋之態度 共通原則 文理解釋與理論解釋之不同 法律的漏洞 意義 法律漏洞發生之原因 漏洞之填補

20 一、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依據法律條文之文義而為之解釋,亦稱文字解釋;解釋要從法條的文字及文法結構出發,而最後的解釋不能離文字太遠。
文義解釋以外的其他解釋方法,概括稱為「論理解釋」

21 一、文義解釋 注意事項 專門性:專門性術語 通常性:以通常平易之意義為主 進化性
沿革的解釋說 進化的解釋說 應注意必須以原立法者之見解(主觀),亦或客觀目的之見解為主? 固定性(客觀性) 聯貫性 解釋法律應先從文理解釋著手

22 二、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不拘於法律條文之字句,而以法律秩序之全體精神為基礎,依一般推理作用,以闡明法律之真義;參酌法律制定原因、理由或沿革
注意事項 探求法律真義 研究與其他法律之關聯 不拘泥於文字,力求與社會意識相吻合 解釋單一法條不限於單一的解釋方法

23 二、擴充解釋 擴張解釋:法律意義如僅依文字解釋則失之過窄,而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意時,乃擴張法律條文之意義;在文義可能的範圍內,將文義作最大範圍的解釋。 EX. 領土的解釋。。。

24 限制解釋 法律條文字義失之過寬與社會事實不符,不得不縮小其意義;在個案的適用上,將一般人所能理解的文義,再依立法目的的觀點,現縮其適用範圍。
例如憲法第17條所謂的人民,僅指中華民國國民

25 歷史解釋 參考立法資料、法制史資料,以探求法律條文之真意,其立論基礎乃是由經濟與社會關係及法律狀態,探求立法者所欲實現之政策目的。

26 二、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法律條文雖無明白規定,但衡諸事宜,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之解釋法。
反面解釋:就其反面而為之解釋;例如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者為成年人,所以未滿二十歲者為未成年人。

27 體系解釋 參考整個法案結構做出解釋,亦即法條跟法條之間的前後關聯性,儘可能使法律成為依個完整、不矛盾的結構。

28 目的解釋與比較解釋 目的解釋:參考立法的目的意旨,來針對法律條文做目的性的解釋,可能包括目的性的擴張、目的性的限縮;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的功能。 比較解釋:參考外國法律或判決,而對我國法律作出解釋。

29 合憲解釋: 有多種解釋之結果時,應避免選擇導致法律違憲之解釋而言,非僅大法官才能使用。 釋字509、617

30 三、解釋之重要通則 解釋的順序:文理解釋應先於論理解釋
解釋之態度:對於抽象文字應自廣義解釋,但對於處罰、課人民以義務或限制人民自由之法律,應從狹義解釋 共通原則:應先文理解釋後論理解釋,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相衝突時應依論理解釋之結果 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之不同 方法不同 效果不同 先後不同

31 四、法律的漏洞 意義:關於某一個法律問題,法律依其內在目的即規範計畫,應有所規定,而未設規定;法律不完備而有待補充,而其補充不違反法律所欲之限制者,即可認定有漏洞之存在 法律解釋:法律條文於適用時發生疑義,依立法意旨採究真義,以其正確適用而言 法律補充:由於立法的疏失,未能預見或情況改變,只是某一法律事實未設規定,造成法律漏洞,應由司法者與以補充

32 四、法律的漏洞 法律漏洞發生之原因 出於立法者之認識或意思者(故意的漏洞):立法這對於某項問題,認為當時不宜詳細規定,應讓判例學說加以解決
出於立法之疏失未能預見(非故意的漏洞)

33 漏洞之填補 法律續造(法官造法、判例):法官運用司法解釋的功能,表達個人意見,使法律得以延續適用
目的性限縮:依據該法律的立法目的,將其未規定之事項予以限縮,對法律可能適用的事項,排除不加適用

34 適用、準用、類推適用 適用:法律明文規定某事項應完全適用某項法律規定,故適用即為單一法條
準用:立法者為避免重複規定,關於某種事項,就其他類似事實法律上已有明文規定者,以法律規定間接引用該規定以適用之,但其係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該法律規定,故亦有稱之為法定之類推適用 類推適用:關於某種事項,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法律的漏洞),透過解釋方法比附援引法律就其他相類似事件之規定,而間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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