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協助企業運用政府研發專案補助資源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98 年 11 月 26 日.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協助企業運用政府研發專案補助資源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98 年 11 月 26 日."—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協助企業運用政府研發專案補助資源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98 年 11 月 26 日

2 簡報內容 壹、政府協助產業創新研發措施 貳、業界參與政府補助專案計畫 叁、結語 肆、附件 一、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二、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 四、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五、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六、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叁、結語 肆、附件

3 壹、政府協助產業創新研發措施 概論 台灣的高科技產業,歷經20幾年來政府的政策及提供許多優惠的政策下,創造了舉世聞名的「經濟奇蹟」。近年來受到全球化潮流及中國大陸新經濟體崛起的雙重影響下,政府更要積極的幫助產業才能讓企業在更完善的經營環境裡永續發展。

4 壹、政府協助產業創新研發措施 經濟部 國科會 教育部 小型企業 創新研發計畫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適用對象: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適用範圍:新技術或新產品之先期研究或研究開發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適用對象:民間傳統產業 適用範圍:傳統產業所需之新產品與技術開發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公司且從事批發、零售、物流、餐飲等業務 適用範圍: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開發 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經濟部 業界開發產業 技術計畫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適用範圍:前瞻性、關鍵性及整合性之產業技術 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務稅籍登記 之事務所或醫療院所 適用範圍:創新科技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發展 主導性新產品 開發計畫 適用對象:國內廠商 適用範圍:屬十大新興工業範圍之新產品 國科會 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適用對象: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或經本會認可之研究機構 適用範圍:各類學術研究發展及其應用,增進產品價值及管理績效等 教育部 技專院校與產學園區產學合作計畫 適用對象: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科學校和合作廠商 適用範圍: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 檢測檢驗、專利申請或創新育成等

5 貳、政府(經濟部)研發補助計畫 一、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二、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 四、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五、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六、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6 一、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計畫緣起

7 一、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計畫屬性
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究,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 創新服務-係指提供協助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所需之技術服務,有助於產業技術發展建立創新性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及模式等。

8 一、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申請資格與對象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係指三家(含)以上成員合作提出申請 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但聯盟成員得包括研發法人或學校 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 每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一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製造業:資本額8,000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人以內之中小企業; 非製造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100人以內。 無欠稅紀錄,且於近五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科技專案計畫有解除合約紀錄者。 創新服務屬性計畫:得為從事與研發服務相關業務且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

9 一、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補助經費 申請階段 申請方式 補助原則 備註 Phase 1 個別申請 100萬(6個月)
對具產業效益之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 先期 研究 研發聯盟 500萬(9個月)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Phase 2 具產業效益即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 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 並可延伸至小量生產階段。 個別申請 研究 開發 上限1000萬(2年) 研發聯盟 上限5000萬(2年) Phase 2 + 個別申請 研發成果商品所需之工程化技術、 量產技術和市場調查規劃等。 加值 應用 500萬(1年) 研發聯盟 上限2500萬(1年) Phase1 Phase2 Phase2+ 個別申請 100萬元。 1.全額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先申請Phase1經審查結案者,不超過1200萬元。 補助金不超過500萬元。 研發聯盟 500萬元。 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最高不超過5,000萬。 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最高不超過2,500萬。

10 一、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98年度計畫重要事項
「加值應用計畫」(SBIR Phase 2+ ):為使中小企業將Phase 2研發成果落實及廣泛應用,創造更多技術之加值應用、引導研究開發更需求導向,促使研發成果推向商品化,以符合市場及客戶需求。 學界協助中小企業關懷計畫:導入學界豐沛研發能量進入中小企業,並鼓勵企業投入研發,協助研提政府研發補助計畫,促進產業升級轉型,解決企業研發資金的需求。 「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由經濟部配合匡列相對經費,俾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擁有加倍之經費得以辦理地方特色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推動,帶動中小企業積極投入地方特色產業之研發。各申請機關向經濟部申請之經費以2,000萬元為限。

11 人才 組織 技術 制度 二、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建立研發能量 計畫定位 永續經營 創造競爭優勢
以補助款方式支援業界從事前瞻性、關鍵性、整合性產業技術之規劃或開發。 藉計畫執行以提昇廠商研發能量並輔導建立良好之研發管理制度,創造競爭優勢。 人才 制度 技術 組織 建立研發能量 永續經營 創造競爭優勢 業界科專投入 廠商研發投資

12 二、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申請資格 申請階段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且財務健全。
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管理能力, 足以進行申請計畫之產業技術研發。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申請公司於五年內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及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者,皆不得申請。 申請階段 「先期研究階段」(Phase 1)-係指計畫內容如為目前市場上無可供驗證之載具、 平台而缺乏量化指標,或無初步技術成果來支持前瞻創新構想,需進行可行性 評估者;同(異)業廠商多家聯合欲進行技術整合, 需先行釐清合作研發之權利 義務, 進一步落實整合性產業技術研發者。 「研究開發階段」(Phase 2)- 係指所提計畫如已完成初步可行性分析且已有 明確之驗證平台者。

13 二、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補助上限 先期研究計畫 (Phase 1) 研究開發計畫 (Phase 2) 廠商家數 單一廠商或多家聯合
計畫書格式 同一本(先期研究計畫免填寫部份章節) 計畫時程 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 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 經費補助上限 單一廠商:300萬元 多家聯合:500萬元 單一廠商3年內補助經費總和不得超出3,000萬元 補助比例上限 50% 一般性計畫:30% 前瞻性或對產業有重大影響之計畫:40%

14 二、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98年度計畫重要事項
鑑於經濟部研發補助計畫型態與規章種類繁多,大型計畫(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及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自98年起,各計畫計畫書、相關表單及管理制度已整合一致,以方便廠商計畫之撰寫及執行。 考量企業對政府領取補助款,應對社會公益有所回饋做為,故增列廠商回饋機制(應為具體、可行之社會性、公益性或照顧弱勢族群等對社會有助益者,以利後續追踪查核)。

15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ITAS) 計畫緣起
為促進產業升級,提昇產業價值,鼓勵企業發展具科技含量之應用與服務,創新營運模式,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暨「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以經費補助方式推動。 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若從事與創新服務研究發展活動相關者,得為具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財務健全 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管理能力。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申請公司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16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ITAS) 計畫屬性 以需求為導向,規劃、開發或建置具創新性、示範性、共通性或整合性之服務平台、系統或模式。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導入、整合與應用,發展創新商業營運模式與服務流程,或透過市場、行銷、通路或服務等創新方事,創造產業價值。 發展新興科技相關先導應用與服務之價值創新活動。 其他創造具體知識資本、創新產業價值或提升產業創新能力之研究發展活動。

17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ITAS) 申請階段與補助上限 計畫時段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計畫(Phase1)
計畫時程 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 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 經費補助上限 單一廠商:300萬元 多家聯合:500萬元 數位內容雛形產品:1000萬元 每一廠商3年內補助經費總和不得超出3000萬元 補助比例上限 50% 一般性計畫:30% 前瞻性技術或具主導性產品或對產業有重大影響及價值創造效益之開發計畫:40% 政策性項目計畫:50% 註1:各公司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研究開發計畫/開發建置(phase2)案,以不超過3項計畫為原則,若均為多家聯合計畫,以擔任1項計畫之主導公司為原則。 註2:3年內之補助款上限為3000萬元;聯合申請計畫則依個別公司核算補助款上限。適用計畫範圍:包含本部「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本規定自民國95年1月1日開始執行。

18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ITAS) 98年度計畫重要事項
一、跨領域系統整合推動計畫-考量政府施政重點、產業基礎、商品化與外銷能力等因素,本計畫優先以智慧生活與節能減碳產業應用為推動方向。 二、製造服務推動計畫-由製造轉型為製造服務,鼓勵企業以提供客戶(企業、消費者)服務、滿足客戶需求。

19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ITAS) 跨領域系統整合推動計畫-智慧生活

20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ITAS) 跨領域系統整合推動計畫-節能減碳 單一的節能技術轉項跨領域的系統整合應用
國內缺乏跨領域節能減碳系統服務商,導致大型的需求業者(如大型製造廠房、連鎖賣場、物管業者、營建業者等)多採用國外解決方案,國內大型市場多被外商解決方案占據,小型業者難以生存。 國內廠商多僅擁有單點的節能減碳技術,缺乏大型節能減碳系統整合廠商,僅有少部分的業界技術聯和供應聯盟,但解決方案不完整,無法有效開拓市場。

21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ITAS) 製造服務推動計畫 由製造轉型為製造服務: 成為國際客戶的關鍵策略合作夥伴:
鼓勵企業以提供客戶(企業、消費者)服務、滿足客戶(企業、消費者)需求,從公司整理發展角度,提出創新價值主張(value proposition),運用ICT技術,整合全球資源,重組價值活動,建立創新營運服務模式,發展高值化製造服務,進行差異化競爭。 成為國際客戶的關鍵策略合作夥伴: 擴大整合傳統生產價值的活動資源,經由資源整合,提供全球企業整合性的全球服務,提供客戶One stop shopping服務。

22 四、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計畫緣起 政府為鼓勵民營事業研究開發主導性新產品,發展高科技之新興產業,提升技術層次,調整工業結構,提高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成長,依據行政院「加速製造業升級及投資方案」第三項措施「加速資本及技術密集工業之發展」,訂定「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以提供研究開發補助經費方式,鼓勵國內新興高科技工業具有研究發展潛力之廠商,參與本項輔導計畫。

23 四、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含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並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人力。
財務健全 公司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記錄者。 公司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之銀行貸款無逾期未還或本局之舊案無責任未清者。 公司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股東權益/實收資本額) 具有實際研究發展績效,足以開發計畫及商品化能力。 二家以上廠商聯合申請時,至少需有一家廠商符合上述條件。 8

24 四、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計畫內容與範圍 計畫屬性與範圍 產品只要符合下列四項原則均可提出申請:
屬新興高科技工業(通訊、資訊、數位內容、航太、高級材料、半導體、精密機械與自動化等) 。 產品之關鍵性技術需超越國內目前技術水準。 產品關連效果強、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屬數位內容產業之產品,其創新性達國際同級產品之水準者。 計畫屬性與範圍 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稱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 產品之關鍵性技術需超越國內目前工業技術水準。(數位內容產業之產品及雛形產品,其創新性達國際同級產品之水準者,亦同。) 產品需具市場潛力、關連效果強、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9

25 四、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補助上限 補助款額度與項目依主導性新產品辦法規定辦理。 「符合列支項目」可50%編列補助款,50%編列自籌款
經濟部對非政策性計畫單一企業3年內之補助款上限為3,000萬元,包含「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聯合申請計畫則依個別企業核算補助上限。(95年1月1日開始施行) 非政策性計畫補助經費上限: (1)一般事業(事業成立5年以上),以最近3年度平均有效稅率設定補助款上限:  前3年有效稅率平均為10%以下,採取遞減原則,降低補助上限額度,即: 稅前淨利20億元內者,計畫補助上限為2,500萬元; 稅前淨利50億元內者,計畫補助上限為2,000萬元; 稅前淨利200億元以上,不予補助。 (2)新創事業(公司成立5年內,屬「生技」、「數位內容」領域之新創事業定義得逐年延長為10年):申請年度補助經費以實收資本額之40%為上限。惟仍須符合本部對單一企業3年內之補助款上限為3,000萬元之規定。

26 五、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
計畫緣起 由於產業全球競爭,以及資金市場湧向高科技產業的排擠效果,再加上WTO入會後國際化之趨勢 ,使得我國傳統產業在國內外經濟情勢急速變化下,面臨極大挑戰,行政院為解決傳統產業所面臨問題,以提振傳統產業競爭力經濟部工業局特據此擬定「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並據以規劃推動本『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27 五、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
申請資格與補助經費 1.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 2.申請類別規範 產品開發 聯合開發 產品設計 須為民間傳統產業業者。 製造業請檢附工廠登記證(技術服務業則免)。 須為民間傳統產業業者,且3家以上業者聯合提案開發新產品。 須為民間傳統產業業者,且為製造業。 本補助案須導入兩技術移轉單位協同推動: 委託設計單位:設計相關技術服務業者或法人機構。 顧問諮詢單位:經濟部所屬具設計專業之法人單位。 上述兩單位不能為同一單位,且委託設計單位受託設計每年補助以三案為限。 補助上限 160萬元以上 1,000萬元 50萬元 註:傳統產業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外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

28 五、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
申請輔導標的 產品開發 新產品之開發,所輔導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產品設計 強調所生產之新產品於設計美學之強化,包括新功能、新造型、新材料、新色彩計畫之運用。 前項輔導項目包含:產品設計、人機介面、人因工程、機構設計、模型製作、模具設計、生產技術、工業包裝、綠色設計及通用設計等。 聯合開發 新產品開須有市場性、且為量產前之聯合開發案。 須針對共通性、關鍵性及關聯性大之研究開發議題。 開發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29 六、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緣起 有鑑於我國產業發展環境轉型,服務業儼然成為目前國家經
濟發展主軸,為配合知識經濟發展、強化競爭力及提高商品或服務之附加價值,為鼓勵服務業業者投入創新研究發展,補助業者開發資金為方法,引導投入服務業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開發工作,並使業者掌握核心技術能力,提高其附加價值,創造競爭優勢。

30 六、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申請資格 計畫屬性 補助上限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從事批發、零售、物流、餐飲、管理顧問、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會議展覽、廣告、商業設計、商業連鎖加盟服務或其相關之業務。 計畫屬性 新服務商品 新行銷模式 新經營模式 新商業應用技術 補助上限 1年最高250萬元,2年最高500萬元 每一企業申請一案 補助比例上限為50%

31 經濟部補助研發計畫一覽表(1/2)

32 經濟部補助研發計畫一覽表(2/2)

33 参、結語 規劃多方位的配套輔導措施:透過主動出擊方式,來協助廠商申請業界科專計畫。輔導理念自「幫(科專)計畫找廠商」轉蛻為「幫廠商找(研發)計畫」。

34 簡報完畢 敬請指正

35 附件

36 自97年度政府對於SBIR經費編列大幅成長,積極鼓勵中小企業提升研發能量。
業界科專經費成長情形 FY FY FY FY FY98 29.3億 億 億 億 億 自97年度政府對於SBIR經費編列大幅成長,積極鼓勵中小企業提升研發能量。

37 相關計畫網站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網站 (http://innovation1.tdp.org.tw)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網站 (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 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 (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 創新服務業界科專計畫網站 ( 示範性科技應用計畫 ( 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 (

38 SBIR計畫案件申請情形 資料來源:SBIR辦公室 平均通過比例 65% 台灣製造業中小企業家數約7萬6千家,申請SBIR計畫件數尚待提升。

39 95年度SBIR各領域申請比較圖 合計:550件 創新技術 創新服務 資料來源:SBIR辦公室

40 95年度各地區提出申請SBIR計畫廠商比較圖
區域 比例 北區 63.1% 中區 19.7% 南區 16.7% 東區 0.5% 合計 100.0% 備註: 北區:基隆、台北、桃園、新竹; 中區:苗栗、台中、雲林、南投、彰化 南區:嘉義、台南、高雄、屏東; 東區:宜蘭、花蓮、台東。 資料來源:SBIR辦公室

41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執行成效-地區別分佈


Download ppt "協助企業運用政府研發專案補助資源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98 年 11 月 26 日."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