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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研究發展處 技術移轉中心 參考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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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研究發展處 技術移轉中心 參考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教師編寫教材之相關著作權規定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研究發展處 技術移轉中心 參考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 著作權法 第 10-1 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 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 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在判斷何為「思想」何為「表達」時,重點還是回 到著作表現的形式,是否已足以表現作者個人的創 作性,就此一作者個人獨特的創作性的部分,著作 權法即予保護,其他的部分,可能是單純的事實、 可能是抽象的思想、可能是參考他人的著作,這些 都不會是著作權法賦予該作者的保護範圍,以平衡 社會上保護著作權人權益,與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 雙重需求。 資料來源:(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2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3 著作權法 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 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 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 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 若是為授課教學的目的,將他人的著作進行大量的 重製,則可能嚴重損害到著作人的權利,甚至發生 「市場替代」的效果,就不能認為是屬於「合理使 用」。 由於現階段我國社會上對於著作權法第46條所稱的 合理範圍尚未建立共識,美國和香港可以用來參考 的國際標準,歸納出幾項重點(如下頁)。 資料來源: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六)教學活動篇-1~1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4 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基本原則 上課指定之教科書不應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購買。
教師為授課目的所影印的資料對於已經出版銷售的選集、 彙編、合輯或套裝教材不應產生市場替代的效果。 應由教師自行衡量需不需要重製別人的著作,而不是接受 第三人要求或指示而重製。 教師授課的合理使用,係出於授課臨時所生的需要,因受 到時間的拘束和限制,無法合理期待及時獲得授權。 同一教師關於同一資料如在每一學期反覆重製、使用時, 應徵求權利人授權。 影印本應註明著作人、著作名稱、來源出處、影印日期等, 並應向學生說明著作資訊,及提醒學生尊重著作權,及不 可再行影印或重製給其他人。 資料來源: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5 重製的數量或比例 供教師自己使用時,限重製1份:為供學術研究、 教學或教學準備之用,可根據教師個人的需求, 由其本人或他人,複製1份下列之著作 書籍之1章。 期刊或報紙中之1篇著作。 短篇故事、短篇論文或短詩,而不論是否來自集合著 作。 書籍、期刊或報紙中之1張圖表(chart)、圖形 (graph)、圖解(diagram)、繪畫(drawing)、卡通 漫畫(cartoon)或照片(picture)。 資料來源: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6 重製的數量或比例(續) 供教室內的學生使用時,可重製多份:任課教師為供 教學或討論之用,可由本人或他人重製下列之著作
所重製的影印本,限於相關課程的學生每人1份。 所利用的每1著作的比例要簡短: 詩:不超過250字;故事或文章:不超過2500字(前述作品的字數 限制可以調高,以便重製一首詩未完的一行,或故事或文章未完 的段落)。 藝術作品(包括插圖):整份作品;如同一頁印有超過一份藝術 作品,則可將整頁重製。 音樂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作品總頁數10%(可調高有關百 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 其他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2500字或作品總頁數10%(包括 插圖),以較少者為準(可調高有關字數限制或百分比,以便重 製一整頁)。 資料來源: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7 重製的數量或比例(續) 同一本書、期刊雜誌使用的比例:如為同一作者, 短詩、文章、故事不超過1篇、摘要不超過2篇;同 一本集合著作、期刊雜誌不超過3篇。如屬報紙上 的文章,同一學年同一課程不超過15件著作。 同一學年中,重製的著作件數不超過27件。 資料來源: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8 著作權法 第 47 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 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 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 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 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 資料來源:著作權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9 著作權法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 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
著作權法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 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 資料來源:著作權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10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合理使用指的是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的個 別合理使用及第65條第2項的概括合理使用規定, 只要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依據第65 條第1項規定,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也就 是說,不用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即可利用他 人的著作。 資料來源:(五)研究活動篇-11~1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 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續) 註明作者、出處是利用人在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時,依著作權法第64條所課予的「義務」,並非只 要依本條規定註明作者、出處,即屬於「合理使 用」。個別的著作利用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必須依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及第65條第2項的 規定加以判斷。 例如:學者翻譯國外教授的期刊論文,並用作課堂 學生參考資料之用,涉及二個著作利用行為,一是 「改作」行為,而將改作後的論文,印製供學生在 課堂上使用,則涉及「重製」行為。這二項行為, 必須符合前開著作權法的規定,才能算是合理使用。 資料來源:(五)研究活動篇-11~1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2 引用他人資料範例 有些作者會在著作上標示「著作權所有,歡迎轉載」 或「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等方式,明示授 權使用者可以轉載或轉寄,在實際從事轉寄行為時, 仍應將原有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完整標示,包括:作 者、出處、出版單位、授權條件、授權資訊等。 作者&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授權條件:僅限於非營利、禁止改作且標示著作人姓名 之條件下,得利用本著作。 授權資訊:採「創用cc」之授權模式(著作物能更廣為流 通與改作,作為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享)。 資料來源:(四)網路篇-1~1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3 照片的引用 必須要具有原創性,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 的攝影著作。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4款基準 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或合理範圍時,即需要 特別的注意,構成合理使用的空間其實是比較 小的。然而,若是在照片難以取得又非附上該 照片,否則不足以讓讀者了解其所研究之課題, 無法以其他照片取代時,則翻拍該照片,即有 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但建議若有需要,還是 以自行拍攝或是取得作者授權為宜。 資料來源:(五)研究活動篇-1~1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4 參考資料來源出處 著作權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2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四)網路篇-1~1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五)研究活動篇-1~1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五)研究活動篇-11~1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六)教學活動篇-1~1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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