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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教師技術成就升等輔導要點(草案) 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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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擬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教師技術成就升等輔導要點(草案) 簡報---
教師升等研究項目考核評分表-B表 報告單位:研發處 提報日期:104年4月

2 教師升等研究項目考核評分表-B表(15分)(修正後評分表初稿)
分項 計分標準(修正後) 計分標準(原版) 備註 B1 研究計畫 (1)科技部研究計畫 主持人3分,共同主持人1.5分,協同主持人0.9分,研究人員0.3分。 有主持人費者: 無主持人費者: 主持人2分,共同主持人1分,協同主持人0.6分,研究人員0.2分。 修正說明: 現行科技部辦法「科 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 畫作業要點」第7條, 規定主持人、共同主 持人、協同主持人, 計畫執行期間,僅得 支領1份研究費,不核 予第2件主持費。故修 正之。

3 教師升等研究項目考核評分表-B表(15分)(修正後評分表初稿)
分項 計分標準 (修正後) (原版) 備註 B1 研究計畫 (2)中央部會研究計畫 主持人3分,共同主持人1.5分,協同主持人0.9分,研究人員0.3分。 主持人1.5分, 共同主持人0.75 分,協同主持人 0.45分,研究人 員0.15分。 修正說明: 原配分每件1.5分, 本項內含經濟部、 農委會..等研究計 畫,應與科技部研 究計畫等值,建議 提高得分。 (3)中央部會轄下之所屬單位(如林試所、水試所等)及地方政府與人民團體或基金會之研究計畫 主持人1分,共同主持人0.5分,協同主持人0.3分,研究人員0.1分。 主持人1分,共 同主持人0.5分, 協同主持人0.3 分,研究人員 0.1分。  本項無修正

4 教師升等研究項目考核評分表-B表(15分)(修正後評分表初稿)
其他學術成就 分項 計分標準 備註(修正後):本項國科會修正為科技部 補充說明 (1)產學合作 每件計畫經費按每10萬元0.1分向上累計(B1項計分者不得重複)。 一、本項專指私立機構透過本校產學合作之計畫,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可依本項計分或B1項計分,但不得重複。 二、屬計畫性質之工作會、座談會、講習會、訓練班等得列入本項計分。 三、計畫日期計算至申請升等之當學年度底為止,並採從寬認定,一年內均予以採認。 四、本項研究計畫之計分以經費進入本校為依據認列。 五、B1項研究計畫以學術研究計畫為認定,辦理研討會、訓練班、學分(學程)班計畫等不列入B1項,改列於本項計分。 六、共同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之計分方式:科技部計畫主持人非本校教師者不予計分;計畫主持人為本校教師者,依每件計畫之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所佔百分比例計算,並依實際參與計畫人數均分之。 七、本項產學合作計畫之認證,以「本校委託研究計畫處理表」資料為準。計畫結案報告或相關會議資料不予採計。 八、校務基金補助之計畫不予採計。 第一點補充說明,如:科技 部產學合作計畫,計畫經費 由科技部補助,申請人得權 衡採用本項B2或B1項,並得 選擇其一計分; 第六點補充說明,分數計算: 研究計畫之主持人100%,共同 主持人每件按主持人之50﹪計 算,協同主持人每件按主持人 之30﹪計算,研究人員(計畫 內有列名者)按主持人之10%計 算得分。 範例: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1 人、協同計畫主持人2人,計分 方式:主持1人計3分(100%), 協同計畫主持人總分0.9分 (30%=3分*30%),因本計畫有協 同2人,故每人均分,各得0.45 分。

5 教師升等研究項目考核評分表-B表(15分)(修正後評分表初稿)
其他學術成就 分項 計分標準 計分標準(修正後) 計分標準(原版) (2) 國內專 利或技 術移轉 國內專利或技術移轉,每件1分。 國際專利或技術移轉,每件2分(登錄制不採計)。 一、屬國內或國際專利或技術移轉者, 於本項計分。 二、本項採以學校為名者。 三、本項以專利證書上之日期,或技術 移轉之合約生效日為準。 (說明:鼓勵專利或技術移轉者,均得列本項之分數。) 一、以專利為代表著作升等者,其專利於本項不予重複採計。 三、本項以專利證書上之日期,或技術移轉之合約生效日為準。

6 教師升等研究項目考核評分表-B表(15分)(修正後評分表初稿)
(3) 專業期 刊編輯 國內期刊主編或總編輯每年0.2分,編輯每年0.1分。 TSSCI期刊主編或總編輯每年0.6分,編輯每年0.3分。 國際期刊(非SCI、EI、SSCI、AHCI期刊) 主編或總編輯每年2.5分,編輯每年1分。 SCI、EI、SSCI、AHCI期刊主編或總編輯每年5分,編輯每年2分。 一、編輯係採計 Editor,審稿(Reviewer)不予採計(請列於服務項下)。 二、本項不採計翻譯書籍(請列於著作)及主持翻譯計畫或數位典藏計畫(請列於B1項)。 1 、取得國立編譯館出版計劃或科技部人文處社資中心之出版計劃而正式出版之書籍,可直接檢附證明後認定為學術性專書。惟該項計畫不可重複計算於B1項下。中文教科書請列於教學改進項。 2 、作者只有申請教師一人,且內容有創新之處的專書,建請提列為教學升等著作。眾人合寫之專業書須委外審查認定之。若認定為學術性專書,該書於本項中僅能提供一位負責編著之作者做為加分之用途。其餘以教科書認定之,並請改為教學的教學改善項目。

7 教師升等研究項目考核評分表-B表(15分)(修正後評分表初稿)
(6) 研討會之主要 演講者、講員、 主持人、引言 人或與談人 國內研討會邀請主要演講者(plenary lecturer or keynote speaker),每次0.4分,講員每次0.2分,主持人、引言人或與談人,每次0.2分。 國際研討會邀請主要演講者(plenary lecturer or keynote speaker),每次0.5分,講員每次0.3分,主持人、引言人或與談人,每次0.3分。 一、所稱研討會須有發表學術論 文及其發表場次者。 二、專業之認定由學院認定。 三、擔任訓練班之講員(師)列 於服務項下。 四、本項若已計分不可重複於服 務項下列計。 五、參與研討會發表論文者,請 檢附大會議程。 六、講員須以口頭發表,若該篇 論文有多名研究者掛名,議 程資料無法顯示上台報告者, 依共同作者人數均分之。 七、本項主持人不得與(4)執行或 承辦國內或國際學術性研討 會重覆計分。

8 教師升等研究項目考核評分表-B表(15分)(修正後評分表初稿)
(7)執行承辦國際性、全國性或國內區域性體育、服飾、餐飲、藝術等類科展演、競賽 國內區域性每次0.2分。 全國性每次0.4分。 國際性每次0.8分。 承辦國際性、全國性或國內區域性體育、服飾、餐飲、藝術等類科展演、競賽之分數。

9 教師升等研究項目考核評分表-B表(15分)(修正後評分表初稿)
(8)教師(與個人學術領域相關)參與國際性、全國性之展演、競賽 全國性: 第一名/一次1分,第二名/一次0.7分,第三名/一次0.5分,第四名/一次0.3分,第五名/一次0.2分,第六名/一次0.1分。 國際性: 第一名/一次5分,第二名/一次4分,第三名/一次3分,第四名/一次2分,第五名/一次1分,第六名/一次1分。 奧運(或同等級): 第一名/一次10分,第二名/一次9分,第三名/一次8分,第四名/一次7分,第五名/一次6分,第六名/一次5分。 奧運(或同等級),請提供中央機關認可之資料或證明。

10 服務同仁、推廣研發、創造價值 感謝聆聽 ~ 敬 請 指 教 ~
服務轉化、重現價值、創新機遇 服務同仁、推廣研發、創造價值 感謝聆聽 ~ 敬 請 指 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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