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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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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業會計法

2 商業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司 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3 商業會計 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 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4 負責人 負責人 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 定。

5 會計人員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 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 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 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 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 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 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6 會計年度 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7 帳務記載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 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 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 文字為準。

8 支付方法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商業支出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

9 會計基礎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 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 帳。

10 會計事項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或業主權益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 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11 會計憑證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12 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13 記帳憑證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14 作成憑證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 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 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 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 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 ,分別或共同證明。

15 會計帳簿 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
製造業或營業 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 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 通序時帳簿。 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 日期,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16 會計帳簿分類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 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者。 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 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 簿、進貨簿等屬之。 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者。

17 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下列九類: 前項會計科目之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一、資產類:指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 資產、其他資產等項。 二、負債類:指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其他負債等項。 三、業主權益類:指資本或股本、公積、盈虧等項。 四、營業收入類:指銷貨收入、勞務收入、業務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項 。 五、營業成本類: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業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等項 。 六、營業費用類:指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等項。 七、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類:指營業外收益、營業外費損等項。 八、非常損益類: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 九、所得稅:指本期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 前項會計科目之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18 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第一項各款之財務報表,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另編各科目明細表及成本計 算表。

19 財務報表必要註釋 前條第二項所稱財務報表必要之註釋,指下列事項:
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三、會計方法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八、業主權益之重大事項。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 項。 前項應加註釋之事項,得於財務報表上各有關科目後以括弧列明,或以附 註或附表方式為之。

20 會計事務處理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 記錄。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 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21 入帳基礎 各項資產以取得、製造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原則。
所稱實際成本,凡資產出價取得者,指其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 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其自行製造或建造者,指自行製造 或建造,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費 用。

22 損益計算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 損失後之差額,為該期稅前純益或純損;再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為該 期稅後純益或純損。 前項所稱全部收益及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包括結帳期間,按權責發生 制應調整之各項損益及非常損益等在內。 收入之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費用之抵銷額不得列為收入。

23 商業決算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 半月。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 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 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

24 決算報表承認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 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 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 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25 罰則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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