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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案例討論 課程:醫療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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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案例討論 課程:醫療與法律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案例討論 課程:醫療與法律 指導教授:周天 所長 報 告 人:林淳宏 案號:Wickline v. State 192 Cal.App.3 d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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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審級 第二審法院 The Court of Appeal 二審撤銷一審原判1987.7 上訴 第一審法院 Superior Court
of LA County 控告 被告 上訴人 State of Ca 原告 被上訴人 Wickline 一審原告勝訴

4 A employee of Ca Medi-Cal Wickline,mid-40’s 因背部和下肢問題 接受Dr.Daniel 物理治療
事實(1) A employee of Ca Medi-Cal Wickline,mid-40’s 因背部和下肢問題 接受Dr.Daniel 物理治療 效果不佳 Wickline 被Dr.Daniel以“MC-161” 被Medi-Cal核准10天住院.轉介給 Van Nu Hospital 的血管外科Dr.Polonsky, 診斷為腹部主動脈阻塞 (Leriche’s Syndrome) Wickline住院經過 1977/01/06入院 01/07兩次手術:人工血管置換 及血塊清除 01/12因劇痛腰椎交感神經切除 01/16預計出院 Dr.Polonsky.Dr,Kovner&Dr.Daniel 用MC-180申請延長住院8天至01/25 但只被核准4天(N.Futerman & Dr.Galssman)

5 事實(2) Wickline在三位醫師評估病情 穩定下於01/21出院 雖然Dr.Polonsky認為01/25 較能掌握其後續病情變化
01/21-01/30間9天內 Wickline右下肢疼痛且變色似 大理石顏色而至藍色 (曾接受Dr.Kovner電話醫囑止痛?) 01/30經急診由Dr.Kovner收住院 Wickline右鼠鼷部感染, 血塊阻塞,右腿無血行循環 抗生素,抗凝血劑無法控制 敗血症 02/08膝下截肢 02/17膝上截肢 因上述事實Wickline 歸咎於 Medi-Cal未延長其住院天數 而控告加州政府

6 爭點 1.治療的醫師和控制醫療支出的Medi-Cal(State of Ca)誰決定Wickline合理住院天數?
4.MC-180申請程序有無瑕疵?何方負“申覆”責任? 5.醫療支出管制(cost containment program)對醫師治療判斷影響為何? Retrospective review VS prospective review

7 判決 1.Medi-Cal(state of Ca.)並無違反Civ.Code,§1714 有關故意 或 過失的侵權責任。
2.Dr.Polonsky准予Wickline出院,未反違 1977年時,公認的醫療標準。 3.雖然Medi-Cal基於控制醫療支出有審核 的權利,但病人合適住院天數仍由其負責治療醫師決定並向Medi-Cal 爭取。 4.Wickline一審勝訴判決撤銷,加州政府毋須為審核住院天數多寡是否影響Wickline病情負責。

8 討論 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不予給付之事項)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
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不予給付之事項)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   一、依其他社會保險法令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者。   二、住院診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其繼續住院之費用。   三、經保險人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四、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 2.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辦 法第 9 條 特約醫院對於該醫院出院、門診手術、急診或經轉診之保險對象須進行繼續治療時,或保險對象經診斷患有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者,得由特約醫院發給繼續治療單。   繼續治療單之有效期限,由醫師依病情需要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但病情需要,須延長治療期間時,得酌予延長,並定期造冊向保險人報備。 第 22 條 保險對象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遵守本保險一切規定。   二、遵從醫事人員有關醫療上之囑咐。   三、不得任意要求檢查(驗)、處方用藥或住院。   四、住院者,經特約醫院通知無住院必要時,應即出院。   五、依規定繳交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3 國 家 賠 償 法 . 第二條 (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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