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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驗收作業 9.1.相關法令規定 9.2.驗收前準備工作 9.3.驗收作業程序 9.4.減價收受 9.5.逾期罰則 9.6.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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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驗收作業 9.1.相關法令規定 9.2.驗收前準備工作 9.3.驗收作業程序 9.4.減價收受 9.5.逾期罰則 9.6.接管
9-1 9.1.相關法令規定 9.2.驗收前準備工作 9.3.驗收作業程序 9.4.減價收受 9.5.逾期罰則 9.6.接管 9.7.核發驗收證明書 9.8.竣工驗收階段應辦事項權責劃分、期限、罰則 9.9.延宕驗收結案期程各階段缺失態樣

2 9.1.相關法令規定1/4 一.中央法規文件 政府採購法第71~73條;施行細則第90~101條:驗收
9-2 一.中央法規文件 政府採購法第71~73條;施行細則第90~101條:驗收 政府採購法第12條暨施行細則第6~11條:上級機關之監督 政府採購法第13條:機關內部監辦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公告金額以上適用) 採購契約要項第25點、第29點、第51點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0700章「一般條款」T.竣工及驗收、第01781章「竣工文件」、第01773章 「竣工驗收要項」 二.本府法規文件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2

3 9.2.驗收前準備工作 驗收前準備工作 9.2.1.竣工報核 9.2.2.竣工查驗 9.2.3.提報驗收前應注意之事項 9.2.4.結算作業
9-6 9.2.1.竣工報核 驗收前準備工作 9.2.2.竣工查驗 9.2.3.提報驗收前應注意之事項 9.2.4.結算作業

4 9.2.1.竣工報核1/2 9-7 9.2.1.竣工報核: 一.工程不得因竣工日期已屆,便逕行申報竣工。如為建築及雜項工程竣工時,廠商應另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規定報備完工。 二.工程竣工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報工程竣工報告表向工程司及機關報備。(※基準17、細92) 屬營造業承攬之工程,竣工報告文件應經其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依營造業法35) 三.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 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分批提送者,為尚未提送部分),未提送者仍得依本款第4目辦理竣工查驗, 如經查驗結果確定竣工者,仍得認定竣工,惟應依權責分工表規定扣罰違約金。(※契15二2) 四.竣工圖: 1.履約階段竣工圖:(※契15二1) 預算金額逾2000萬元者,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分[1]次於工程累計實際進度達[60%]當月之次月底前,將已完成工程之竣工圖提送監造單位/ 竣工報告表

5 9.2.1.竣工報核2/2 9-8 工程司審核,逾期未提送時,機關除依權責分工表規定扣罰違約金外,得暫停支付估驗款至原因消除後再行撥付,廠商仍應按規定辦理估驗手續。 □廠商應依第1目約定分批提送竣工圖。(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 而機關認須分批提送竣工圖者,得於招標時勾選載明) [ ]內之次數、百分比,由機關視工程規模於招標時載明,不限定1次及60%;建議巨額工程採購至少約定[2]次於[50、75%]。 機關訂定工期應考量廠商製作竣工圖表時間,給予合理工期。 機關應於技術服務契約約定委託設計服務廠商應提供設計圖說電子檔,以利提供施工廠商繪製竣工圖。(工程會「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已有約定,機關應注意委託設計服務廠商應提供設計圖說電子檔。) 2.驗收階段竣工圖:(※權責分工表3.3) 如履約階段有分批提送竣工圖者,竣工階段為尚未提送部分。 辦理期限:‧辦理:施工廠商:預定竣工日前至遲竣工當日。 ‧審查:監造廠商:竣工查驗確定屬實次日起[7]日。 ‧審定:專案管理廠商:[5]日。 3.3.權責分工表-竣工圖

6 §9.2.1 9-124 (22)工程竣工報告表

7 9.2.2.竣工查驗1/2 9-9 9.2.2.竣工查驗: 一.機關應於收到竣工通知(含工程竣工圖)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契15二4、細92) 機關持有設計圖電子檔者,廠商如欲使用該電子檔製作竣工圖,應依其提送竣工圖期程,適時向機關申請提供該電子檔;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 (※契15二4) 二.機關應於收受竣工報告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查證是否竣工,依契約約定查證確認廠商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已修復或回復完成,並由監造單位做成工程竣工查驗紀錄,於查證屬實後二日內報請機關核定。(※基準17) 竣工查驗紀錄 3.4.權責分工表-竣工報核及查驗 C 9.1~2 C 1.2 C 9.3

8 (23)工程竣工查驗紀錄 9-125 §9.2.2

9 9.2.2.竣工查驗2/2 三.竣工後應協調辦理事項 (管伍五(六)2E) 1.道路中心樁之復樁、無樁位地區應辦理鑑界。
9-10 三.竣工後應協調辦理事項 (管伍五(六)2E) 1.道路中心樁之復樁、無樁位地區應辦理鑑界。 2.水電工程報請消防主管機關檢查。 3.建築工程依建管程序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竣工。 4.排水設施向污水主管機關申報勘驗接管。 5.電梯工程向電梯協會申報安全檢查。 6.建築工程請領建築使用執照、室內裝修工程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內裝修使用許可及申請接水、接電。 7.申辦綠建築標章:公有建築物經費超過5000萬元以上者,自91年1月1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公有建築物為93年1月1日)起,須依行政院頒行之「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規定,於核准建造執照前,須向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之公益法人(目前為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申請「綠建築標章」。

10 案例9.1-廠商申報竣工1/2 廠商於96.1.12函報竣工,○機關承辦人員於收到通知後,即簽辦擬同意竣工並安排驗收事宜。
9-61 (調解暨採購稽核案件) 案例 廠商於 函報竣工,○機關承辦人員於收到通知後,即簽辦擬同意竣工並安排驗收事宜。 一.…工程已於96年1月12竣工 二.擬:依來文報請竣工報核後安排驗收事宜。

11 案例9.1-廠商申報竣工2/2 §9.2.2 9-62 一.廠商未填報「工程竣工報告表」申報竣工:工程竣工時,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報工程竣工報告表向工程司及機關報備。(※基準17、※契15二2、細92) 二.機關未辦理竣工查驗:機關應於收到竣工通知(含工程竣工圖)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契15二4、細92) 三.工程司未會同丈量:工程司應督促廠商依契約約定期限提報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並主動會同丈量清點,俾據以審查竣工圖及確認結算項目、數量等相關資料。(※基準18) 四.未辦理結算: 1.廠商應於竣工之次日起[15]日內提送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約定之其他文件,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俾憑辦理驗收作業。(※契15二3) 2.工程司應督促廠商依契約約定期限提報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並主動會同丈量清點,俾據以審查竣工圖及確認結算項目、數量等相關資料。 (※基準18) 五.工程司應依上述規定完成相關程序(竣工查驗、會同丈量數量、竣工圖、結算書核定)後,承辦單位再簽辦驗收事宜。

12 9.2.3.提報驗收前應注意之事項1/6 9-11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機關同意者外,廠商應對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填具竣工報告,經機關確認竣工後,始得辦理初驗或驗收。廠商應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方可認定驗收合格。 (※契15七、※基準17) 二.工程驗收前,工程司應督促廠商辦理下列事項:(※基準19) 1.工程範圍內之環境,應徹底清理;施工後賸餘材料、土石方、垃圾等,均應運離工地。 2.第21點所列各項檢(查、試)驗報告,應彙整齊全,以備查驗。 3.工程所施築之下水道及側溝內淤積物、模板或支撐等,應清除。 4.既有下水道內,因施工需要之臨時擋水或改道設施,均應清除或恢復。 5.妨礙公共設施、交通安全之桿、線,應妥為處理。 6.建築工程之玻璃擦拭乾淨、地板清洗及依指示打臘,附屬設備均應完善齊備。 7.拆除工棚、預拌混凝土拌合廠等有關之臨時設施。 8.施工期間損及毗鄰建築物者,於工程竣工後仍應依規定辦理驗收,並督促廠商解決損鄰事件。如屬建築工程,工程司應督促廠商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辦理。 C 9.4 手冊: 廠商提報竣工前辦理事項: 工程範圍內環境應徹底清理,施工後殘料、廢土等均應運離工地,若工區內有土方堆置場,應將土方堆置場予以復舊。 各項試(檢)驗報告及證明文件,應彙整齊全,以備查驗。 施工期間暫時遷移之都市計畫樁,應予以回復。 施工期間損及之公共設施,應予以修復。 下水道及側溝之淤積物、模板或支撐等,應徹底清除。 妨礙公共設施、交通安全之桿線,應妥為處理。 預拌混凝土拌和廠等有關之臨時設施均應拆除完畢,回復原狀。 施工期間損及毗鄰建築物者,應予協調解決。 C 9.5 12

13 案例9.4-損壞公共設施之修復1/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90年度台上字第5482號
9-68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90年度台上字第5482號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曾任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木柵線中運量捷運系統編號CC408、404、402A等標之工程,…廠商於承作上開408標隧道工程時,須借用台北市政府公車處(下稱公車處)麟光新村總站(下稱麟光站)公共汽車停車場作為臨時通行便道,…即於施工期間所造成之路面損壞應隨時修補,施工完畢機具撤離前應全面修復… 至八十年九月間,上開工程即將完工,公車處鑑於原有AC(即瀝青混凝土)路面遭重型車輛、機械輾壓,造成破損,因而要求捷運局督促該三家公司依先前允諾之條件,全面填補。 捷運局東工處乃於八十年九月三十日召開協調會,經討論決議:「原則同意全面加鋪,至於費用由眾力、昌益、中華三家分攤…督促承商於八十年十一月底前AC鋪設完畢」,已明白表示該費用由眾力、昌益、中華三家公司分擔(當時估計每家分擔新台幣二十三萬元,共六十九萬元),無須由東工處支付。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八二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林雯澤律師         范光群律師 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第二審更審判 決(八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五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 度偵字第一五二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曾任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副局長並兼 代東區工程處(下稱東工處)處長職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捷運局於民 國七十九年間發包木柵線中運量捷運系統編號CC四○八、四○四、四○二A等標之 工程,分別由眾力基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力公司)、昌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昌益公司)、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得標承作。眾力公 司於承作上開四○八標隧道工程時,須借用台北市政府公車處(下稱公車處)麟光新 村總站(下稱麟光站)公共汽車停車場作為臨時通行便道,眾力公司之杜定飛乃出面 向麟光站站長李斌洽借,李斌基於捷運工程所需,經報請公車處獲准同意附條件出借 ,即於施工期間所造成之路面損壞應隨時修補,施工完畢機具撤離前應全面修復,而 同意眾力公司借道通行,嗣昌益公司、中華公司於承作四○四標、四○二A標工程時 亦援同一條件借道通行。施工期間因重型車輛進出所造成之路面損壞,眾力、昌益、 中華公司均遵守承諾陸續修補。至八十年九月間,上開工程即將完工,公車處鑑於原 有AC(即瀝青混凝土)路面遭重型車輛、機械輾壓,造成破損,因而要求捷運局督 促該三家公司依先前允諾之條件,全面填補。捷運局東工處乃於八十年九月三十日邀 集眾力、昌益、中華公司、監工單位泰興工程公司及麟光站人員召開協調會,經討論 決議:除P八○一一基樁十二乘十二公尺之範圍及出入口坑洞部分外,由眾力公司負 責於八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全面鋪設瀝青混凝土,費用由眾力、昌益、中華三家公司 分擔,以符合當初借道之條件及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中運量捷運系統木柵線 隧道工程CC四○八標合約約定。協調會決議後,東工處之正工程司歐陽志賢及科長 邵紀巖遂於八十年十一月七日就上開決議擬具簽呈,並檢附該會議紀錄為附件,簽擬 :「原則同意全面加鋪,至於費用由眾力、昌益、中華三家分攤……,並函泰興公司 務必督促承商於八十年十一月底前AC鋪設完畢」,已明白表示該費用由眾力、昌益 、中華三家公司分擔(當時估計每家分擔新台幣《下同》二十三萬元,共六十九萬元 ),無須由東工處支付,經副處長葉向陽簽署「擬如擬」後轉呈上訴人。上訴人為捷 運局副局長兼代東工處處長,明知上開修補路面回復原狀之費用業經協調會決議由承 包商共同負責,且東工處亦無該項預算可供支付,竟對於主管之事務,基於直接圖利 他人之犯意,於八十年十一月八日在該簽呈上批示:「市公車處免費提供本處木柵線 施工用地,本處理應於完工後復舊修復,請土木科研析如何追加予本處現有合約,照 辦」,致承辦人員不知所從。同日下午適邵紀巖陪同上訴人巡視上開工地,邵紀巖乃 在現場向上訴人面報,該加鋪費用不應由捷運局負擔,惟上訴人仍不為所動,反而指 示將該費用併入「木柵線捷運系統沿線路面加鋪工程」內,並交由養工處負責加鋪。 邵紀巖無奈乃於返回辦公室後將上訴人之指示轉告歐陽志賢,並責由歐陽志賢於八十 年十一月十四日擬具簽呈,內載:「經奉鈞長於本月八日複查工地指示辦理,……站場之排水溝改以RC明溝施築乙案,處理方式以併入五○五標景觀工程內辦理。站場內之AC路面破損加鋪十公分AC面層經丈量約一千七百平方公尺併入木柵線完 工後交由養工處全面加鋪工程內辦理」,而由上訴人於八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批示「如 擬」。嗣養工處於八十二年四月間完成全面加鋪十公分AC面層,工程費用一百三十 萬九千四百九十六元由東工處於「木柵線中運量系統沿線路面加鋪工程」項下支付, 事後復未向眾力、昌益及中華公司扣抵,而圖利他人,使該三家公司減少支出復舊加 鋪AC瀝青混凝土之費用六十九萬元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 改判論處上訴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刑,固非無 見。 惟查:(一)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 明文。本件第一審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宣判無罪後,已於八十四年二月三日將判決 正本送達於被告及選任辯護人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第一審卷(二)第二○一至二 ○三頁)。而應送達於檢察官之判決正本,法院於「送檢察官裁判書類登記簿」上記 載「交付送達」之日期為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室承 辦人所蓋用「繳回送證日期」亦為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原承辦檢察官且於八十四 年三月六日向第一審借調本案卷宗,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所檢送之「送檢察官裁判書 類登記簿」影本(見原審更(二)卷第一六四至一六六頁)及檢察官之調卷條(見第一審 卷(二)第二○五頁)在卷可憑。嗣檢察官於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提起上訴時,雖表明係 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始接受判決正本(見原審上訴卷(一)第三十八頁),並在「送達 證書」及前揭「送檢察官裁判書類登記簿」上蓋用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日期戳, 但與前述法院「交付送達」之日期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室承辦人所蓋用「 繳回送證日期」,相去甚遠。原審未傳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負責送達之人員,究竟係 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或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檢察官;亦未訊 問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室之承辦人,其在「繳回送證日期」欄蓋用八十四年 二月二十七日之戳記時,判決正本是否已經送達於檢察官?即逕認檢察官之上訴並未 逾期,尚難昭折服。(二)依起訴書記載之事實,係認上訴人圖利他人八十萬元。原判決 認定,上訴人僅圖利他人六十九萬元,則其餘被訴部分(即逾六十九萬元部分),是 否成立圖利罪,原判決未予說明,亦有疏漏。(三)原判決認定,依據借用場地時雙方之 約定及八十年九月三十日協調會之決議,眾力、昌益、中華三家公司對於損壞之面層 ,負鋪設瀝青混凝土,回復原狀之義務。另又依據證人歐陽志賢所稱,粗略估計每家 公司負擔之費用約為二十三萬元,認為上訴人圖利他人之金額合計為六十九萬元。惟 歐陽志賢所為粗略之估計是否正確,上訴人已有爭執,且其金額亦與邵紀巖、王晉愷 、杜定飛等人之供述,及東工處簽辦時之估算有異(見偵字第一五二九八號卷第九頁 背面、第二十六頁、第三十六頁、第六十三頁、第八十九頁背面)。原審未向東工處 及當時代表三家公司參與協調會之人員查證,其正確之金額究竟若干?亦未命歐陽志 賢提出計算之公式,以查其估算之結果是否正確,即認上訴人圖利他人之金額為六十 九萬元,亦嫌速斷。(四)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衹須公務員於執 行職務時,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法令,主觀上有圖私人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 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即屬既遂。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基於直接圖利他人之犯意,先 於八十年十一月八日在承辦人擬辦之簽呈上批示:「市公車處免費提供本處木柵線施 工用地,本處理應於完工後復舊修復,請土木科研析如何追加予本處現有合約,照辦 」。再於八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在承辦人依其指示之內容所簽擬之簽呈上批示「如擬 」,以免除眾力、昌益、中華等三家公司對於損壞路面應負之義務,如果無訛,則上 訴人所為之圖利行為,於非法免除他人之債務時,即屬既遂。嗣後該停車場有無鋪設 瀝青混凝土,核與已經既遂之圖利行為不生影響。原判決認為上訴人之圖利行為,至 八十二年四月間東工處依據公車處之要求全面加鋪十公分之瀝青混凝土(水溝亦改建 為RC明溝)時,始為完成,並適用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處 斷,亦有違誤(按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上訴人)。(五)依貪污治 罪條例論罪而適用刑法總則規定時,應引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乃原判決未引用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而誤引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亦有未合。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指摘所 及,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檢察官函送併 辦部分(即原判決理由貳之四部分),是否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案經發回,併予斟 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林 開 任 法官 蕭 權 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13

14 案例9.4-損壞公共設施之修復2/3 9-69 上訴○…,明知上開修補路面回復原狀之費用業經協調會決議由承包商共同負責,且東工處亦無該項預算可供支付,竟對於主管之事務,基於直接圖利他人之犯意,於八十年十一月八日在該簽呈上批示:「市公車處免費提供本處木柵線施工用地,本處理應於完工後復舊修復,請土木科研析如何追加予本處現有合約,照辦」,致承辦人員不知所從。同日下午適邵○○(科長)陪同上訴人巡視上開工地,邵○○乃在現場向上訴人面報,該加鋪費用不應由捷運局負擔,惟上訴人仍不為所動,反而指示將該費用併入「木柵線捷運系統沿線路面加鋪工程」內,並交由養工處負責加鋪。 邵○○無奈乃於返回辦公室後將上訴人之指示轉告歐陽○○,並責由歐陽○○於八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擬具簽呈,內載:「經奉鈞長於本月八日複查工地指示辦理,…站場內之AC路面破損加鋪十公分AC面層經丈量約一千七百平方公尺併入木柵線完工後交由養工處全面加鋪工程內辦理」,而由上訴人於八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批示「如擬」。嗣養工處於八十二年四月間完成全面加鋪十公分AC面層,工程費用一百三十萬九千四百九十六元由東工處於「木柵線中運量系統沿線路面加鋪工程」項下支付,事後復未向眾力、昌益及中華公司扣抵,而圖利他人,使該三家公司減少支出復舊加鋪AC瀝青混凝土之費用六十九萬元等情。 14

15 案例9.4-損壞公共設施之修復3/3 §9.2.3 9-70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衹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法令,主觀上有圖私人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即屬既遂。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基於直接圖利他人之犯意,先於八十年十一月八日在承辦人擬辦之簽呈上批示:「市公車處免費提供本處木柵線施工用地,本處理應於完工後復舊修復,請土木科研析如何追加予本處現有合約,照辦」。再於八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在承辦人依其指示之內容所簽擬之簽呈上批示「如擬」,以免除眾力、昌益、中華等三家公司對於損壞路面應負之義務,如果無訛,則上訴人所為之圖利行為,於非法免除他人之債務時,即屬既遂。嗣後該停車場有無鋪設瀝青混凝土,核與已經既遂之圖利行為不生影響。原判決認為上訴人之圖利行為,至八十二年四月間東工處依據公車處之要求全面加鋪十公分之瀝青混凝土(水溝亦改建為RC明溝)時,始為完成,並適用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處斷,亦有違誤(按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上訴人)。… 81年第六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份圖利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62年第六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民伕、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   四、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者。 15

16 9.2.3.提報驗收前應注意之事項2/6 三.設備功能之確認:
9-12 三.設備功能之確認: 1.招標階段:查驗或驗收有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測試程序者,機關應於契約第15條第3款內載明其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廠商應就履約標的於_______(場所)、_______(期間)及_____(條件)下辦理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15三、契15三) 2.履約階段:承包商於提出竣工報告前,應將工程之主要及附屬設備予以功能測試,以定其功能符合契約文件之需求。該測試應在主辦[機關][單位]與工程司監督下為之。(綱 ) 3.驗收階段:廠商提報竣工後,有關機電設備部分,應依契約圖說及規範要求辦理試俥(commissioning)後,依契約規定的時限內進行試運轉(trial operation),相關紀錄作為驗收之ㄧ部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履勘程序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履勘確認核准後,以為驗收之要件。(管伍五(十))

17 9.2.3.提報驗收前應注意之事項3/6 四.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契16、契15-1)
9-13 四.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契16、契15-1) □廠商應依本條約定履約(由機關視個案需要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需辦理本條約定事項): (一)資料內容: 1.中文操作與維護資料: (1)製造商之操作與維護手冊。 (2)完整說明各項產品及其操作步驟與維護(修)方式、規定。 (3)示意圖及建議備用零件表。 (4)其他:_____。 2.上述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契約名稱與編號; (2)主題(例如土建、機械、電氣、輸送設備…); (3)目錄; (4)最接近本工程之維修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5)廠商、供應商、安裝商之名稱、地址、電話; (6)最接近本工程之零件供應商名稱、地址、電話; (7)預計接管單位將開始承接維護責任之日期; (8)系統及組件之說明;

18 9.2.3.提報驗收前應注意之事項4/6 (9)例行維護作業程序及時程表; (10)操作、維護(修)所需之機具、儀器及備品數量;
9-14 (9)例行維護作業程序及時程表; (10)操作、維護(修)所需之機具、儀器及備品數量; (11)以下資料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勾選: □操作前之檢查或檢驗表 □設備之啟動、操作、停機作業程序 □操作後之檢查或關機表 □一般狀況、特殊狀況及緊急狀況之處置說明 □經核可之測試資料 □製造商之零件明細表、零件型號、施工圖 □與未來維護(修)有關之圖解(分解圖)、電(線)路圖 □製造商原廠備品明細表及建議價格 □可編譯(Compilable)之原始程式移轉規定 □軟體版權之授權規定 □其他:_____。 (12)索引。 3.保固期間操作與維護資料之更新,應以書面提送。各項更新資料,包括定期服務報告,均應註明契約名稱及編號。

19 9.2.3.提報驗收前應注意之事項5/6 4.教育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設備及佈置說明; (2)各類設備之功能介紹;
9-15 4.教育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設備及佈置說明; (2)各類設備之功能介紹; (3)各項設備使用說明; (4)設備規格; (5)各項設備之操作步驟; (6)操作維護項目及程序解說; (7)故障檢查程序及排除說明; (8)講師資格; (9)訓練時數。 (10)其他:_____。 5.廠商須依機關需求時程提供完整中文教育訓練課程及手冊,使機關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瞭解各項設備之操作及維護(修)。 (二)資料送審: 1.操作與維護資料格式樣本、教育訓練計畫及內容大綱草稿,應於竣工前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60日),提出1份送審;並於竣工前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30日),提出1份正式格式之完整資料送審。製造商可證明其現成之手冊資料,足以符合本條之各項約者,不在此限。

20 9.2.3.提報驗收前應注意之事項6/6 9-16 2.廠商須於竣工前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5日),提出_份(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5份)經機關核可之操作與維護資料及教育訓練計畫。 3.廠商應於竣工前提供最新之操作與維護(修)手冊、圖說、定期服務資料及其他與設備相關之資料_份(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5份),使接管單位有足夠能力進行操作及維護(修)工作。 (三)在教育訓練開始時,廠商應將所有操作與維護資料備妥,並於驗收前依核可之教育訓練計畫,完成對機關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之訓練。 (四)廠商所提送之資料,應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同意;修正時亦同。 (五)操作與維護(修)手冊之內容,應於試運轉測試程序時,經機關或接管單位指派之人員驗證為可行,否則應辦理修正後重行測試。 五.其他: 1.供給材料者辦理退料 2.申請使用執照 3.辦理接水、接電(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4.消防、昇降梯檢查…

21 9.2.4.結算作業1/5 9-17 一.廠商應於竣工之次日起[15]日內提送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約定之其他文件,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俾憑辦理驗收作業。(※契15二3) 二.工程司應督促廠商依契約約定期限提報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並主動會同丈量清點,俾據以審查竣工圖及確認結算項目、數量等相關資料。 (※基準18) 三.工程報請驗收前應準備之文件(※基準21、參考綱01781) 1.契約文件:契約書、原設計圖說及規範等。 2.履約文件: 1)估驗文件。 2)契約變更文件。 3)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包括開工、停工、復工、竣工、工期檢討及歷次修正契約之核定文件。 3.竣工文件: 1)工程竣工報告表、竣工查驗紀錄。 2)竣工圖 3)結算明細表。(契約價金結算方式與調整:詳§7.3.2、※契3) 4)結算數量計算書。 C 9.6 異動紀錄統計表 契約工程於竣工次日起7日內,乙方應主動會同工程司丈量數量,辦理結算,逾期工程司得逕行辦理。(※契40) 依※契約範本第41條、※基準第21點等規定,工程結算資料及契約約定之其他資料應由工程司於竣工次日起30日內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次日起15日內辦理初驗(驗收)。 結算明細表

22 (24)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 9-132

23 (24)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 9-133 §9.2.3.結算作業

24 (27)工程結算明細表 9-126

25 (27)結 算 明 細 表 9-127

26 §9.3.4.驗收作業程序 §9.2.3.結算作業 工程結算總表 9-128

27 9.2.4.結算作業2/5 5)其他: 如查驗以供驗收之用之文件:查驗紀錄、管線通管紀錄報告表…等先行查驗以供驗收之用之文件。
9-18 5)其他: 如查驗以供驗收之用之文件:查驗紀錄、管線通管紀錄報告表…等先行查驗以供驗收之用之文件。 4.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基準21Ⅱ) 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應依契約約定及工程性質,並參考下列之細部資料詳實統計: (一)土木及建築類: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混凝土圓柱體28日抗壓強度統計紀錄表。 7)構造物檢查紀錄。 8)各項工程材料試(檢)驗紀錄表。 9)預力樑版施拉預力統計紀錄表。10)連續壁、預壘樁施築紀錄表。 11)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查驗、抽查(驗)紀錄表。 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

28 9.2.4.結算作業3/5 12)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材料二級品保抽驗紀錄統計表。 13)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9-19 12)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材料二級品保抽驗紀錄統計表。 13)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4)施打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 15)鋼結構電焊施工紀錄表。 16)橋樑高程紀錄。 17)其他: A.道路工程應另附:瀝青混凝土厚度逢機取樣紀錄表(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得併驗收時辦理)、瀝青含油量檢驗紀錄表。 B.排水防洪工程應另附:竣工高程檢測紀錄,但無者免附之。 (二)機電設備類(包括水電、空調、電子、弱電、機械、消防等): 1)進口證明文件。 2)設備試驗報告。 3)運轉試車紀錄。 4)絕緣測試紀錄。 5)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 6)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查驗、抽查(驗)紀錄表。

29 9.2.4.結算作業4/5 7)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材料二級品保抽驗紀錄統計表。 8)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
9-20 7)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工程材料二級品保抽驗紀錄統計表。 8)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 9)水(氣)壓試驗紀錄表。 10)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 11)管路沖洗紀錄表。 12)重要設備零件型錄圖。 13)維護操作手冊。 (三)其他工程: 得依其特性準用前兩款規定,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四.製作工程結算資料之期限:(※權責分工表3.5) 辦理:施工廠商:竣工次日起[15]日。 審查:監造廠商:[7]日。 審定:專案管理廠商:[5]日。 五.承包商提交之竣工文件雖經工程司代表核可,亦不免除承包商對該文件之正確性所應擔負之全部責任。竣工文件製作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另給付。(綱00700T2(1)) C 9.7 3.5.權責分工表-結算

30 9.2.4.結算作業5/5 9-21 六.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開工前,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並應於驗收完成後7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品管18) 七.履約期間相關資料為檢、調機關調閱時,工程司應彙整驗收資料,對於資料欠缺部分以影本(或足以佐證資料)代替,專案簽報驗收。對於有爭議部分工程費用暫予扣留,俟爭議事項確定後,再依規定辦理核付(或扣除)。(※基準28) 履約爭議發生後,…對於有爭議部分之工程費用機關得暫予扣留,俟爭議事項確定後,再行辦理核付(或扣除)。(※契23四3) C 9.8 C 1.7

31 (18)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 9-129

32 (20)二級品保抽驗紀錄統計表 9-130

33 混凝土抗壓強度一級品管紀錄統計表 9-131 §9.2.4.結算作業

34 案例9.8-結算作業1/1 (審計處稽查案件) ○道路工程結算作業稽查結果核有下列缺失:
§9.2.4 (審計處稽查案件) 9-77 ○道路工程結算作業稽查結果核有下列缺失: 一.契約規定係依依實作數量結算,辦理結算時未確實核算扣除未施作部分。 二.日間施工,確給付夜間施工費用。 三.材料設備:部分檢驗數量不足、部分檢驗日期與計價付款日期不符、部分遲至驗收仍未依契約規定辦理檢驗。 案例 一.道路工程依實做數量結算原則,路面人、手孔蓋等位置面積,因未施作瀝青混凝土、黏層、透層、碎石級配料等項目,計算結算數量時應予扣減。 二.瀝青混凝土銑刨及加鋪編列夜間施工項目單價,惟依估驗計價所附施工照片,實際上係於假日日間施工,卻無辦理契約變更減價。 三.半成品或進場材料以依契約約定檢驗合格者為限。(※契5一2(5)) 建議監造單位於每期估驗應落實辦理「估驗計價詳細表與監工日報數量差異說明表」及「材料設備估驗數量與檢驗數量統計表」,以避免是項缺失。 參考見解 34

35 9.8.竣工驗收階段應辦事項權責劃分、期限、罰則1/2
9-53 期程 項次 項目 施工 廠商 監造 廠商 設計 廠商 專案 管理 機關 期限 罰則 、工程完工驗收階段 1 領得使用執照 辦理 協辦 督導 辦理: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廠商:有可歸責於廠商者,[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2 綠建築標章 辦理:完成結算及正式驗收前取得。 3 繪製竣工圖說 審查 審定 核定 1.辦理:預定竣工日前至遲竣工當日。 2.審查:竣工查驗確定屬實次日起[7]日 3.審定:[5]日。 1.廠商:逾1日扣罰契約價金總額[0.5‰]違約金。 2.監造:逾1日監造服務費[2000]。 3.專案:逾1日專案管理服務費[1000] 9.2.1

36 監造:收到竣工報告之日起7日內會同機關、專案管理、施工廠商辦理竣工查驗
期程 項次 項目 施工 廠商 監造 廠商 設計 廠商 專案 管理 機關 期限 罰則 、工程完工驗收階段 4 工程 竣工 1. 申報竣工 辦理 審查 審定 核定 1.辦理: 廠商: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監造:收到竣工報告之日起7日內會同機關、專案管理、施工廠商辦理竣工查驗 2.審查:監造應於竣工查證屬實次日起2日內審轉竣工查驗紀錄及竣工報告表 3.審定:2日 1.廠商:[依契約逾期違約金之約定計算]。 2.監造: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費[5‰]。 3.專案:逾1日扣罰專案管理服務費[5‰]。 2. 竣工查驗 協辦 5 製作工程結算資料 1.辦理:竣工次日起[15]日。 2.審查:[7]日。 3.審定:[5]日。 1.廠商:扣罰契約價金總額[0.5‰]違約金 2.監造: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費[2000]。 3.專案:逾1日扣罰專案管理服務費[1000] 9-54 9.2.2 9.2.4

37 9.3.驗收作業程序 驗收作業程序 9.3.1.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 9.3.3.驗收作業程序
9-22 9.3.1.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 驗收作業程序 9.3.3.驗收作業程序 一.初驗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二.驗收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三.驗收瑕疵之改正 9.3.4.分段查驗與部分驗收 9.3.5.驗收紀錄

38 9.3.1.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1/4 一.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採71)
9-23 一.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採71) 二.驗收:機關應依規定派員主驗及通知有關機關派員監(會)驗及接管,並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及協驗人員參與。(※基準23Ⅱ) 三.初驗: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估驗及初驗,主會計單位得免派員監辦。(工程會 工程企 號函) 2.初驗時,機關得免派監驗人員,並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及協驗人員等參與。(※基準20Ⅲ) 3.參加人員之權責劃分,準用驗收人員分工之規定。 四.驗收參加人員之權責劃分如下: 1.主驗人員: 1)核派: 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採71)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採71) 驗收為履行契約之重要程序,亦是確保採購品質、危險轉移及價金給付之關鍵;為有效督促承包廠商確依合約圖說施作,採用規定材料施工達到工程設計強度,對於工程施工中發現有不合格之處,應即時發掘並飭請立刻改善;驗收完畢後,標的物因天災地變或人為因素造成損害之危險負擔,才移轉至採購機關,故採購案件撿驗收,各機關應派任熟稔採購之人員,確依合約規範查驗是否達規劃設計要求,不合格之處是否有安全顧慮,得改善或扣款結案等處置,以確保交付後,發揮採購應有之效益。

39 9.3.1.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2/4 9-24 ‧「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凡經機關首長指派實際辦理採購事務之人員均屬之,並不以機關之總務、庶務人員為限。( 企 號函) ‧採購之主驗人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管 號函) ‧辦理驗收時機關應依各項工程性質,指派工程主辦監造及採購單位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以外且具有實務經驗者主驗。 (※基準24Ⅰ一) ‧辦理初驗或驗收,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 (※基準24Ⅰ二) ‧機關辦理初驗,其主持初驗人員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項之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88.8.7工程企字第 號函) 2)權責:主持驗收程序,逐項或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合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細91) C 9.9 C 9.10

40 (稽核案件) 9-78 案例9.9-核派主驗人1/1 §9.3.1 ○工程 辦理初驗複驗之經機關首長核派之主驗人為陳○○;惟驗收當天實際主驗人卻為顏○○。 主驗人員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 為應臨時狀況並考量採購效率,得一併簽報代理人,或建立內部控制機制,統一指派主驗人員含備位人員。 40

41 9.3.1.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3/4 2.監驗人員:詳§8.1 1)核派: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9-25 2.監驗人員:詳§8.1 1)核派: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由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工程:由機關之主會計及或有關單位人員辦理。 2)權責: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不包括涉及驗收方法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驗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細則11-Ⅱ,91) 3)不得核准不派員監辦(應通知監辦單位人員其情形):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 ‧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者。 ‧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3.會驗人員: 1)核派: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2)權責:會同逐項或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合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之處置。 §8.1. C 9.11 C 9.12

42 案例9.12-監驗程序1/2 (起訴案件) 9-81 某A及某B工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有關驗收作業涉及主驗及監驗部分,起訴書內容摘要如下: …擔任工程監驗人工作等,其均明知監驗人於工程驗收或查驗時,應全程在場監視驗收之程序,如不符流程規定須當場制止;… 某A工程: ○、○於○(機關)○年○月○日辦理A工程之道路瀝青銑刨工作查驗時…分別擔任主驗人及監驗人,明知驗收人員須遵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及同條第5項「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規定,竟於當日驗收執行鑽心取樣18顆樣體時,尚餘8顆樣體尚未實施鑽心,○、○擔任主驗人、監驗人,未依規定全程主持驗收及監視驗收程序,即離開驗收現場,任由廠商代表接續後續取樣作業,並接受廠商○招待…餐廳飲宴,餐畢復接受招待…○、○分別因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 核被告…(主驗人、上級機關監驗人員、上級機關監驗核派人、工務所主任)…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負責監督…工程設計、監造各階段核作業及施工中審核廠商估驗及請款作業; ○…並受指派擔任工程驗收人;…負責督導工程品質管理業務,並接受指派擔任工程驗收人,上開驗人於工程驗收或查驗時,職務上應檢視道路面有無平整,道路瀝青路面銑刨、鋪設宽。厚度否合約相符,及驗收時至施工現場道路以逢機取樣方式,將道路鑽心取樣之試體,道至檢測單位並做成紀錄等工作; …自辦監造、委託監造業務及施工中審核廠商估驗及請款作業; ○…並指係工程監驗人等; …負責衛工處工程監辦、督導衛工處辦理臺北市下水道工程案之查核作業,並…擔任工程監驗人工作等,其均明知監驗人於工程驗收或查驗時,應全程在場監視驗收之程序,如不符流程規定須當場制止;…○係臺北市文山區公所經建課技佐,負責鄰里巷道工程維護、工程設計、監工、結算、驗收、會勘等事項,辦理文山區公所發包之工程案,並執行工程施工中會勘、各階段之估驗請款查核、施工中督導承商確保施工品質並製作監工日報等工作,…均依法令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分別擔任主驗人及監驗人,明知驗收人員須遵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及同條第5項「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規定,竟於當日驗收執行鑽心取樣18顆樣體時,尚餘8顆樣體尚未實施鑽心, ○、○擔任主驗人、監驗人,未依規定全程主持驗收及監視驗收程序,即離開驗收現場,任由廠商代表接續後續取樣作業,並接受廠商○招待…核被告…均係涉犯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均係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核被告…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嫌。被告○另涉有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42

43 案例9.12-監驗程序2/2 §9.3.1 9-82 某B工程: …均明知…○公司如下之工程,有道路瀝青銑刨、加鋪之瀝青厚度均未達合約規定5公分厚,有偷工減料之事實, 於○年○月○日○(機關)辦理B工程之道路瀝青銑鋪工作查驗時… ○、○分別擔任主驗人及監驗人,竟於當日該工程驗收結束後,接受○公司…招待至…餐廳飲宴,餐畢復接受招待…共8000元,收受不正利益,使○公司通過驗收,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主驗人、上級機關監驗人員)…均係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 另: …核被告○(廠商)…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嫌(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被告○(廠商)另涉有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負責監督…工程設計、監造各階段核作業及施工中審核廠商估驗及請款作業; ○…並受指派擔任工程驗收人;…負責督導工程品質管理業務,並接受指派擔任工程驗收人,上開驗人於工程驗收或查驗時,職務上應檢視道路面有無平整,道路瀝青路面銑刨、鋪設宽。厚度否合約相符,及驗收時至施工現場道路以逢機取樣方式,將道路鑽心取樣之試體,道至檢測單位並做成紀錄等工作; …自辦監造、委託監造業務及施工中審核廠商估驗及請款作業; ○…並指係工程監驗人等; …負責衛工處工程監辦、督導衛工處辦理臺北市下水道工程案之查核作業,並…擔任工程監驗人工作等,其均明知監驗人於工程驗收或查驗時,應全程在場監視驗收之程序,如不符流程規定須當場制止;…○係臺北市文山區公所經建課技佐,負責鄰里巷道工程維護、工程設計、監工、結算、驗收、會勘等事項,辦理文山區公所發包之工程案,並執行工程施工中會勘、各階段之估驗請款查核、施工中督導承商確保施工品質並製作監工日報等工作,…均依法令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分別擔任主驗人及監驗人,明知驗收人員須遵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及同條第5項「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規定,竟於當日驗收執行鑽心取樣18顆樣體時,尚餘8顆樣體尚未實施鑽心, ○、○擔任主驗人、監驗人,未依規定全程主持驗收及監視驗收程序,即離開驗收現場,任由廠商代表接續後續取樣作業,並接受廠商○招待…核被告…均係涉犯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均係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核被告…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嫌。被告○另涉有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磚仔窯 43

44 9.3.1.驗收人員之指派與分工4/4 4.協驗人員: 為設計、監造、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細91)
9-26 4.協驗人員: 為設計、監造、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細91) 由廠商及設計、監造(工程專案管理)單位派員(機關指派有監督工程人員者,含該人員)。(管伍五(十)3(1)A) 權責: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細91) 協助驗收各項作業、解釋疑義及協助製作驗收紀錄等。(管伍五(十)3(1)B) 5.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 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營41)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驗收前之檢查、檢驗、查驗或初驗,亦同。(細96) 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契15二6、契15二)

45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1/5 9-27 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約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為新品。(※契15ㄧ、民法492) 本府工程之竣工、驗收程序應依契約約定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規定辦理。(※契15二) 一.書面驗收:(細則90) 1.機關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1)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2)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 3)小額採購。 4)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5)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前項第四款情形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C 1.11

46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2/5 二.文件查核:應附驗收資料詳§9.2.3.(※基準21)
9-28 二.文件查核:應附驗收資料詳§9.2.3.(※基準21) 1.工程司於機關辦理初驗或驗收前整理備妥下列資料,陳列於工務所或機關指定之場所,主驗人員及會驗人員得於初驗或驗收時予以抽核: 1)契約文件:契約書、原設計圖說及規範等。 2)履約文件:估驗、契約變更、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 3)竣工文件:工程竣工報告表、竣工查驗紀錄、竣工圖、結算明細表、結算數量計算書。 4)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 2.工程隱蔽部分:工程隱蔽部分,除抽查施工期間之檢(查、試)驗報告或紀錄外,如有必要,得使用儀器予以查驗或依契約約定辦理。(※基準24Ⅰ七) 3.完成初驗後辦理驗收:(※基準22) 初驗合格後,工程司除依初驗時應檢附之資料外,尚需檢附初驗紀錄,報請機關派員辦理驗收。

47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3/5 三.現場查驗:相關工程驗收重點(※基準24、管伍五(十)2) 1.一般工程
9-29 三.現場查驗:相關工程驗收重點(※基準24、管伍五(十)2) 1.一般工程 1)主驗人員於工程驗收時,應在時間、環境及能力範圍內,抽核其數據,檢驗其品質或性能,就該工程露出面儘量抽測其尺寸、位置、高程。(※基準24Ⅰ四、管伍五(十)2)其中尺寸及高程之允許誤差,應依契約約定辦理。將相關缺失記載於初驗紀錄。 2)驗收查驗項目,結構體外表尺寸,如可以丈量查驗者,應就每一工程項目中,抽驗一處以上;抽驗位置,由主驗、會驗、協驗人員商定之。(※基準24Ⅰ五) 3)依契約規範及竣工圖說及結算表,就可點驗項目,抽項查驗。(※基準24Ⅰ六) 4)隱蔽部分:除抽查施工期間之檢(查、試)驗報告或紀錄外,如有必要,得使用儀器予以查驗或依契約約定辦理。(管伍五(十)2Aiii、※基準24Ⅰ七) 驗收人員對工程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48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4/5 9-30 驗收人對工程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採72-3、細則100、※契15四) 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 5)較專業之工程或設備,如電腦、電子、機械、醫療、資訊或抽水站等設備及鋼結構等,得委由專業人員或機構辦理驗收。(※基準24Ⅰ八) 6)驗收結果,應包含檢(查、試)驗紀錄之抽核、逐項或抽樣檢驗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查驗結果合格與不合格項目應分別記載。(※基準25Ⅱ) 2.建築類(管伍五(十)2B) 1)建築物外圍長、寬、高及各主要結構體之尺寸、基地地面之高 程、各樓層高度及總高度。 2)建築物內外環境之整理。 3) 建築物內部、門窗、櫥櫃、盥洗設備、機電房、地坪、樓梯間、管道間、天花板、屋頂等各項設施及內外裝修之尺寸與規格。 C 1.6 C 9.13

49 9.3.2.驗收作業之執行原則5/5 3.設備類(管伍五(十)2C)
9-31 3.設備類(管伍五(十)2C) 1)設備:一般設備,包括發電機、變壓器、斷路器、電力容電器、配電盤、蓄電池、電動機、火警受信總機、鍋爐、泵、空壓機、冰水主機、空調箱、冷卻塔、熱交換器、送風機、電話交換機、播音機等,均應合乎設計或審定規範,並按製造廠之安裝說明書及有關規定組合安裝。 2)管線及衛生消防器具:管路電線及一般器具,包括出線匣、燈具、安定器、燈泡、插座、開關箱、無熔絲開關、壁開關、電磁開關、線路、浴缸、馬桶、面盆、清潔口、地板落水、消防送水口、撒水頭、水鐘消防箱、水龍頭、火警感知器、消防廣播系統、喇叭及其他等,均應合乎設計規格與尺寸,並遵照有關法規章則施工說明書設計詳圖施工。 3)驗收消防安全設備時,主驗人員得視需要,要求檢查符合國家標準之證明或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審核認可之文件。

50 9.3.3.驗收作業程序1/8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勞務採購準用之 。(採71)
9-32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勞務採購準用之 。(採71) 一.初驗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1.應先辦理初驗之情形:預算金額逾2000萬元者,除因機關需求得免除者外,應先辦理初驗。 (※契15二5) 2.辦理期限: 有初驗程序者,於工程竣工後,機關應於收受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工程竣工報告表、竣工查驗紀錄、竣工圖、結算明細表、結算數量計算書) 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基準20Ⅰ、契15二)

51 9.3.3.驗收作業程序2/8 3.依據: ※基準24Ⅰ六:以契約規範、竣工圖說及結算表等為依據
9-33 3.依據: ※基準24Ⅰ六:以契約規範、竣工圖說及結算表等為依據 採72: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是否符合 4.新工項議價前先行初驗:工程竣工後,在尚未完成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單價議定程序前,如有縮短結案期程之需要,機關得依核定之修正契約總價表(議價前)之數量,進行結算作業並據以辦理初驗;有關第21點(提報初驗或驗收)所列應備文件中,如結算明細表及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等涉及新增單價無法填具之部分,得暫予保留,俟完成議價程序後再行調整,俾以辦理驗收作業。(※基準20Ⅱ) 5.辦理初驗: 初驗時,機關得免派監驗人員,並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及協驗人員依前項(未完成新增單價議定程序)及第21點之文件(提報初驗或驗收應備文件),就得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或抽查驗核。但機關已依工程性質訂有初驗項目,納入契約規範者,從其規範。(※基準20Ⅲ) 6.於初驗時免查驗之情形: 工程依契約約定於初驗前已完成查驗作業程序,並製作紀錄者,初驗時,得就該部分不予重覆辦理。(※基準20Ⅳ) 初驗紀錄 C 9.14

52 (25) 初驗紀錄 9-134 §9.3.3

53 9-135 (26)驗收紀錄

54 9.3.3.驗收作業程序3/8 二.驗收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1.辦理期限: 1)無初驗程序者:
9-34 二.驗收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1.辦理期限: 1)無初驗程序者: 工程竣工後,機關應於收受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基準第21點第1項第3款所列竣工文件)之日起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基準23Ⅰ、契15二6) 2)有初驗程序者:於初驗合格後20日內辦理驗收。 (※基準22Ⅰ) 3)含有機電設備之工程,如有非可歸責於廠商因素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30;20日內辦理驗收之規定) ,惟仍應於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30日內辦理驗收。(※契15二5、基準23Ⅰ) 2.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初驗或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契15二5)

55 9.3.3.驗收作業程序4/8 3.辦理驗收: 1)無初驗程序者:原則同初驗,驗收時就得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或抽查驗核。(※基準23Ⅱ)
9-35 3.辦理驗收: 1)無初驗程序者:原則同初驗,驗收時就得丈量、點驗部分,逐項查驗或抽查驗核。(※基準23Ⅱ) 2)有初驗程序者:其驗收得以抽驗方式辦理。(※基準22Ⅱ) 4.免查驗之情形:已完成部分驗收或先行查驗程序並製作紀錄之部分,得不予重複辦理。(※基準24Ⅱ) 5.會驗人員得免參與之情形:會驗人員已參與初驗程序,且同意該初驗結果而於驗收合格後接管者,得免參與驗收程序。(※基準24Ⅰ三) 6.如屬範圍廣闊或履約標的性質複雜之工程或其他特殊情形,監造單位或機關得於驗收前,就預定之驗收期限、抽查驗核之項目、方式及驗收人員分工及權責等,擬訂驗收計畫,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必要時應通知相關機關。如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報經上級機關知悉,驗收時應按照驗收計畫之內容辦理。 (※基準24Ⅲ) 3.5.權責分工表-驗收

56 1.有初驗者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於初驗合格後20日內辦理驗收
期程 項次 項目 施工 廠商 監造 廠商 設計 廠商 專案 管理 機關 期限 罰則 、工程完工驗收階段 6 測試設備運轉 辦理 審查 監督 核定 督導 備查 辦理:依契約約定。 廠商:[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7 辦理工程驗收 協辦 1.有初驗者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於初驗合格後20日內辦理驗收 2.無初驗者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驗收。 1.廠商:屬營造業者,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未依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會同辦理驗收者,每人每次扣罰[5,000元]。 2.監造:[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3.專案:[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8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辦理:驗收合格次日起15日內。 9 辦理點交作業 [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9-55 9.3.3

57 9.3.3.驗收作業程序5/8 三.驗收瑕疵之改正 採購法之規定:
9-36 三.驗收瑕疵之改正 採購法之規定: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簡稱改正),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採72、細97)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員定之。(細97) 本府對改正期限之規定:(※契15十) 1.限期改正: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應在機關通知之指定期限內完成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簡稱改正)。(※契15十) C 9.15

58 案例9.15-瑕疵改善期限1/2 9-86 (釋疑案件) ○機關辦理○工程辦理驗收作業,因工區面積達40餘公頃,施工項目眾多,包含整地、道路、排水、衛生下水道、電力、電信、纜線管路及共同管道等項目,由機關及新工處、衛工處、公園處、水利處、環保局、區公所、台電、中華電信等管線及公共設施接管單位會同驗收。 爰本案驗收作業係自10月1日起按各接管單位權管項目分別由機關及監造單位會同接管單位會驗人員進行驗收,各工項自10月7日起陸續完成部分驗收作業,最後階段(新建工程處接管部分)至10月23日始完成全部驗收作業。 機關核予施工廠商之驗收瑕疵改善期限為30日;有關該改善期限起算日應由10月7日起算或由10月23日起算改善期限? 案例

59 案例9.15-瑕疵改善期限2/2 一.所述各施工項目如係分階段以部分驗收方式辦理:則各部分驗收瑕疵改正期限自各部分完成驗收後次日起算。
§9.3.3 9-87 一.所述各施工項目如係分階段以部分驗收方式辦理:則各部分驗收瑕疵改正期限自各部分完成驗收後次日起算。 二.如非以部分驗收方式辦理,而係採全案一次驗收: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正,廠商應在機關指定期限內完成改正,並應於完成全部驗收之次日起算瑕疵改善期限。 逾期未改正者,依契約遲延履約約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若需查驗項目較多,無法於一日內查驗完畢而須費時多日時,仍為同一採購案之驗收,屬全案一次驗收之情形。 四.驗收結果應由採購機關作成驗收紀錄,並載明瑕疵項目及改善期限等事項,由參加驗收人員會同簽認,俾利廠商據以改善。 五.綜上,機關辦理驗收,應先確認屬全案一次驗收,或採分階段辦理部分驗收,再依驗收結果於驗收紀錄載明指定廠商之驗收瑕疵改正期限,俾為廠商改正及機關計算逾期違約金之依據。 參考見解

60 9.3.3.驗收作業程序6/8 9-37 2.複驗: 1)機關應於指定改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辦理複驗,廠商如有提前完成改正者,應以書面通知機關,以利機關辦理複驗。 2)複驗時應就紀錄所載明之瑕疵進行複驗, 3)複驗仍不合格時,廠商應於機關指定之第2次改正期限內完成改正。 3.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契15十) 1)自第1次複驗完成之次日起計算至瑕疵改正完成通知送達機關之日止,均以逾期論。 2)依遲延履約約定(※契18)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3)第1目機關指定之改正期間內若遇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經機關同意者得予延長。(※契15十) 不合格工程複驗時,未註明係不合格複驗,致核派非原抽驗人員抽驗,不合格工程複驗之原抽查人員對於不合格工程有較多之瞭解,亦知道不合格之部份,工程承辨人員為使該工程能早日辦理驗收,遂於抽驗請示單上不註明該工程為不合格複驗之工程,使抽驗工作能更有機會矇混過關。 C 9.16 ※契15十

61 案例9.16-複驗時間1/2 9-88 (釋疑案件) 案例1: ○工程於 驗收紀錄載明缺失改善期限為99.1.6,而機關於 始辦理複驗,經複驗結果原列缺失仍未改善完妥,機關與廠商就逾期罰款之計算發生爭議。 案例2: ○工程於98.5.3驗收,計有11項缺失,惟未於驗收時明定改善期限,僅於驗收記錄記載要求廠商「於改善完竣後以書面申請復查」,迄至7月20日辦理複驗,並於26日完成驗收程序。 案例 61

62 9.3.3.驗收作業程序7/8 4.複驗仍不合格之處置:機關應於第2次改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辦理複驗,如複驗仍不合格時,依以下規定辦理:
9-38 4.複驗仍不合格之處置:機關應於第2次改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辦理複驗,如複驗仍不合格時,依以下規定辦理: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2次仍未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契15十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3)由廠商於機關第3次通知改正期限內改正完成,第3次仍逾期未改正完成者,依前2目約定辦理。 但瑕疵非重要者,機關不得解除契約。(要項51) 5.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得請求損害賠償。(※契15十二、契15十二、要項51) 6.新瑕疵:如有發現新瑕疵時,(※契15十4、基準27) 其屬初驗之複驗者,列入驗收瑕疵改正; 其屬驗收之複驗發現者(以1次為限),機關應再指定期限通知廠商改正,其瑕疵改正期間不計入逾期天數。 如廠商逾該指定期限仍未修改或處理完妥,依前2目約定辦理(以逾期論、改正複驗)。 C 9.17

63 9.3.3.驗收作業程序8/8 9-39 7.保證金: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___________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契9二十、契9二十)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依採購法101~103條規定辦理。 C 9.18

64 9.3.4.分段查驗與部分驗收1/2 9-40 一.部分驗收 1.工程部分完工後,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就部分驗收者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細99、※契15八、契15八) 2.驗收結果不符: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採72) 3.部分驗收程序與驗收收同。 C 9.19

65 案例9.19-部分驗收1/2 (調解暨稽核案件) 秘書室: 政風室:仍應俟水電工程完成後再行辦理驗收。 裁示:
9-95 案例 秘書室: 含有機電設備之工程,…仍應於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30日內辦理驗收。(基準23) 政風室:仍應俟水電工程完成後再行辦理驗收。 裁示: 如本所防災工作有急迫需求及里辦公室需於近期借用,可考慮完成部分先行驗收供其使用,但仍應俟水電驗收後始能付款。

66 案例9.19-部分驗收2/2 一.本案係機關將廢棄庫房辦理裝修工程,做為防災倉庫之用,惟因該建物屬日據時代建造,並無使用執造,無法申接水電。
§9.3.4 9-96 一.本案係機關將廢棄庫房辦理裝修工程,做為防災倉庫之用,惟因該建物屬日據時代建造,並無使用執造,無法申接水電。 二.爰無法依※基準23規定程序辦理: 無初驗程序者,於工程竣工後除有情形特殊,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期外,機關應於收受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竣工文件)後之日起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但含有機電設備之工程,如有非可歸責於廠商因素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於完成供水、供電及測試後30日內辦理驗收。 三.建議:得採部分驗收方式辦理(部分驗收詳§9.3.4) 1.依細99、※契15八等規定:工程部分竣工後,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2.本案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且未完成部分不影響已完成部分之使用時,得就該部分先行辦理部分驗收。 參考見解

67 9.3.4.分段查驗與部分驗收2/2 二.分段查驗 1.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採70)
9-41 二.分段查驗 1.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採70) 2.分段查驗,不適用採購法第12、13條監辦規定。(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三.原則:(※契15八、契15八) 可採部分驗收方式者,優先採部分驗收; 因時程或個案特性,採部分驗收有困難者,可採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分段查驗之事項與範圍,應確認查驗之標的符合契約規定,並由參與查驗人員作成書面紀錄。 供機關先行使用部分之操作維護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機關負擔。 四.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細則98、管伍五(四)3(7)) C 9.20 C 9.21

68 案例9.20-查驗之效力1/1 (釋疑案件) ○工程先辦理分段查驗合格,惟日後驗收結果該部分有不符契約規定之情形。
9-97 §9.3.4 (釋疑案件) ○工程先辦理分段查驗合格,惟日後驗收結果該部分有不符契約規定之情形。 分段查驗與驗收結果有異,應如何處置? 案例 採購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故經查驗合格之部分,機關於驗收時得免重複辦理。 分段查驗尚非驗收,如查驗結果與日後驗收結果有異,應以驗收為準,其驗收結果不合格之處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工程會96.5.3工程企字第 號函) 參考見解 68

69 案例9.21-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得否辦驗收1/1 69 9-98 ○校因校舍新建工程中部分照明設備於驗收前遭廠商之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得否辦理驗收? 案例 §9.3.4 工程會 管字第 號函: 一.上述燈具照明設備既經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在案,雖承包商已向原執行假扣押之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在該強制執行撤銷前,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第三人尚不得占有執行標的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據此,承商所欲交付之系爭標的物已非完整之權利,基於上述理由,本案實不宜於查封效力尚未解除前逕行辦理驗收,即便承包商提出切結書,仍未改變法院強制執行狀態,承包商欲辦理驗收,應循強制執行法規定撤銷強制執行之途徑處理;倘使 貴校同意辦理驗收,亦宜在附條件下進行-以交付物無權利瑕疵始完成驗收及暫不給付查封標的照明設備之酬金,以符相關法令規定。 二.上述燈具照明設備因遭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而未能驗收點交,自屬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相關之逾期日數,應依合約規定處理;此外,貴校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72條之規定,就其他已完成未遭假扣押部分辦理部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及起算保固期。 應請注意: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細98) 參考見解 【經假扣押之財產,債務人能否轉讓他人?】 假扣押係在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防止債務人脫產,是故,經假扣押之財產,債務人當然不能轉讓他人。強制執行法即規定,查封後,債務人對查封物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參照)。若有違反者,債務人所作之行為對債權人並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依然得就查封物取償。因此,受讓財產時,最好能夠先行了解或調查該財產是否遭到假扣押,以免自己之權益受損。  69

70 9.3.5.驗收紀錄1/2 驗收紀錄 9-42 一.驗收紀錄應記載事項: 1.細96:機關辦理驗收或部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1)有案號者,其案號。 2)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3)廠商名稱。 4)履約期限。 5)完成履約日期。 6)驗收日期。 7)驗收結果。 8)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款規定不符者,其情形。 9)其他必要事項。(如改善期限、待澄清事項、建議事項…等) 2.※基準25一:初驗及驗收紀錄,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及個案需要載明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廠商名稱、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參與驗收單位及人員、驗收結果、瑕疵之改正期限處置等。驗收參加人員並得視需要,簽註意見及協議事項。 C 9.22

71 案例9.22-驗收紀錄1/7 9-99 案例2 案例1 (稽核案件)

72 案例9.22-驗收紀錄2/7 本案例初驗記錄有下列缺失: 一.未辦理書面文件查核:
9-100 本案例初驗記錄有下列缺失: 一.未辦理書面文件查核: 工程司於機關辦理初驗或驗收前應整理備妥契約、履約、竣工及檢查試驗等相關資料,陳列於工務所或機關指定之場所,主驗人員及會驗人員得於初驗或驗收時予以抽核。(※基準21) 工程隱蔽部分,除抽查施工期間之檢(查、試)驗報告或紀錄外,如有必要,得使用儀器予以查驗或依契約約定辦理。(※基準24Ⅰ七、管伍五(十)2Aiii) 二.未逐項抽核、記載: 1.驗收結果,應包含檢(查、試)驗紀錄之抽核、逐項或抽樣檢驗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查驗結果合格與不合格項目應分別記載。(※基準25Ⅱ) 案例1之初驗及案例2(無須辦理初驗)之驗收時,並未由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及協驗人員依契約規範及竣工圖說及結算表,就可點驗項目,抽項查驗;且驗收未記載抽驗位置及情形,無檢(查、試)驗紀錄之抽核記載,不應僅列出有施工瑕疵須改善之項目,核與※基準規定不符。(※基準24、管伍五(十)2Aiii) 參考見解

73 案例9.22-驗收紀錄3/7 三.未載明[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驗收瑕疵之改善期限,應於驗收紀錄載明,以茲明確並避免爭議。
9-101 三.未載明[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驗收瑕疵之改善期限,應於驗收紀錄載明,以茲明確並避免爭議。 四.專任工程人員未參與驗收: 1.※契15二5: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契15二5) 2.營造業法41: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參考見解

74 驗收紀錄:4/7 驗收建議用語: 1.案號 2.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3.廠商名稱 4.履約期限 5.完成履約日期 履約有無逾期
清點、丈量、查驗、抽驗、測試 1.尚符 一般用於尺寸,考量測量有誤差; 建議:經丈量○窗戶尺寸與竣工圖尚符;契約訂有容許誤差者,得載明是否符合。 2.相符 一般用於數量,可以確認結果者; 例:經清點○W10型窗戶6樘,數量與結算書相符。 3.符合 一般用於文件查核或機器設備測試、試運轉; 例:經查驗○試驗報告(出廠證明)代表數量、奉核文號符合契約規範。 驗收紀錄:4/7 1.案號 2.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3.廠商名稱 4.履約期限 5.完成履約日期 履約有無逾期 6.驗收日期 7.驗收結果 8.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款規定相符/不符者,其情形 瑕疵之改正期限處置 9.他必要事項(如參與驗收單位及人員) 9-102

75 驗收紀錄:5/7 驗收紀錄建議填寫參考 [驗收經過]: 1.如為複驗:說明初驗或驗收辦理情形。 2.如為驗收:說明初驗辦理結果
驗收紀錄:5/7 驗收紀錄建議填寫參考 [驗收經過]: 1.如為複驗:說明初驗或驗收辦理情形。 2.如為驗收:說明初驗辦理結果 3.如有分區、分段、部分驗收、已完先行查驗部分供驗收之用…等情形,得予陳述。 9-103 一.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 1.現場查驗與契約相符部分 1)經抽查清點…(載明位置、標的)…數量與竣工圖說相符。 2)經抽查丈量…(載明位置、標的)…經尺寸與竣工圖說尚符。 2.文件查核與契約相符部分 1)…經查驗○廠商一級品管鋼筋試驗報告(規格D22);試驗代表數量5T(奉核文號○.○.○北市工新工字第○○號函),符合契約規定。 [驗收結果]: 應依契約、竣工圖、結算資料查驗。包含現場查驗與文件查核(逐項或抽查驗核有無與契約規定不符) 一.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 1.現場查驗與契約相符部分 2.文件查核與契約相符部分

76 驗收紀錄6/7 二.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情形: 1.現場查驗與契約不符部分
1)經抽查清點…(載明位置、標的)…數量○○與竣工圖說○○不符。 2)經抽查丈量…(載明位置、標的)…經尺寸○○與竣工圖說○○不符。 3)經查驗…(載明位置、標的)…有破損…(敘明瑕疵情形),請改善。 2.文件查核與契約不符部分 1)…經查驗○廠商一級品管鋼筋試驗報告(規格D22);試驗代表數量5T,未報核定,不符契約規定。 9-104 [驗收結果] : 二.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及其情形: 1.現場查驗與契約不符部分 2.文件查核與契約不符部分 三.得記載建議、待澄清或其他事項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 驗收結果若有與契約、竣工圖說未符之處,應依主驗人員之決定,於本欄位明訂改善之期限。 注意:載明改善期限屆至之次日辦理複驗。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 1.缺失部分,請承商於○日內改善完成,並於次日○午○時並辦理複驗程序,不另行通知。

77 驗收紀錄7/7-驗收合格 驗收合格之[驗收結果]或得載於[備註]: 1.本工程未驗及隱蔽部分,其工程品質與結算數量,由監造單位與承商負責。
§9.3.5 9-105 驗收合格之[驗收結果]或得載於[備註]: 1.本工程未驗及隱蔽部分,其工程品質與結算數量,由監造單位與承商負責。 2.如為初驗:本工程初驗合格,同意報請驗收。 3.如為驗收:本工程驗收合格,並自即日起移交(接管單位/機關)接管。 [備註]: 1.得記載建議、待澄清、說明或其他事項

78 驗收紀錄2/3 案例 2

79 9.3.5.驗收紀錄2/2 9-43 二.監驗之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細則11) 三.紀錄之製作: 1.驗收應當場製作驗收紀錄,由驗收人員全體簽認記明有關工程數量、品質、規格及工地環境等事項並分別簽註意見、結果及協議事項。(管伍五(十)2) 2.該驗收紀錄經參與驗收人員就其權責事項確認無誤並經營造業專任人員簽認後,參與驗收人員再行簽名,以明責任,並維工程品質。(工程管字 號函釋);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監辦辦法7) 四.廠商未參加: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驗收前之檢查、檢驗、查驗或初驗,亦同。(細96) 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契15二) C 9.23 C 9.24

80 案例9.24-施工廠商不願配合驗收1/2 ○工程機關與施工廠商有履約爭議,不願配合驗收及於驗收紀錄上簽名,機關應如何處置? (釋疑案件)
9-107 案例 ○工程機關與施工廠商有履約爭議,不願配合驗收及於驗收紀錄上簽名,機關應如何處置? (釋疑案件) 一.雙方涉有爭議事項,請依【§2.8】所載方式處理。 二.如施工廠商已如期完工,但對結算數量及金額有異議,仍請先洽廠商就機關無爭議部分先行配合驗收。 對於有爭議部分之工程費用機關得暫予扣留,俟爭議事項確定後,再行辦理核付(或扣除)。(※契23三3) 三.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契15二5、細96) 四.屬營造業者,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未依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會同辦理驗收者,每人每次扣罰[5,000元]。 (※權責分工表3.7) 五.廠商未參加而機關續行辦理初驗或驗收者,請將辦理結果以書面通知廠商。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公正之第三者協同辦理之,其費用並自廠商尚未領取之工程款、保留款、保證金內扣抵。 參考見解 80

81 案例9.24-施工廠商不願配合驗收2/2 §9.3.5 9-108 建議參考細90: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五.工程於竣工後,雙方因履約爭議而為民事訴訟、仲裁、履約爭議調解程序者,機關得依程序進行結算、驗收、提存及起算保固等作業,並俟爭議處置確定後再依處置結果辦理未盡事項。(※契23五) 六.驗收完成後,如廠商對於結算書有意見而拒絕核章簽認,不領取結算尾款者,機關得依提存法規定予以提存。(※契23六) 參考見解 81

82 9.4.減價收受1/2 9-44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72) 二.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契4一、契4一) 三.減價收受之核准: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72) 1.上級機關得訂定一減價金額上限,未達上限金額時通案核准。 2.得由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於驗收當場核准。當場核准者,得訂定核准減價金額上限。 四.減價之計算:(※契4一、契4一) 1.契約價金之扣減(減價):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減價。(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於契約) 2.違約金之計罰:處以減價金額__%或__倍之違約金。 3.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C 9.25 C 9.26 凡依通常交易之觀念,或當事人間之約定,認為標的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之瑕疵。

83 9.4.減價收受2/2 3.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4.填列減價金額及違約金之百分比或倍數。減價金額不得逾100%。
83 9-45 3.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4.填列減價金額及違約金之百分比或倍數。減價金額不得逾100%。 5.不符項目標的之減價金額按該項目「契約價金」計算,應包含稅什費;「違約金」按減價金額計算,則不含稅什費。 五.機關如未於查驗或驗收不合格後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則不適用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工程會88工程企字第0005號函) C 9.27 C 9.28 C 9.29

84 案例9.25-初驗可否減價收受1/1 (釋疑案件) ○工程經初驗結果有部分項目與契約約定不符,經廠商表示無法改善,可否逕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9.4 9-109 (釋疑案件) 案例 ○工程經初驗結果有部分項目與契約約定不符,經廠商表示無法改善,可否逕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不適用初驗程序。(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二.工程會96.3.3工程企字第 號函: 1.採購案訂有初驗程序者,其結果可作為正式驗收之用。 2.倘初驗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機關應於紀錄載明初驗結果與不符情形,及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 3.如該不符情形於後續驗收程序確認無法改善者,適用本法第72條減價收受之規定。 三.參考見解:如經廠商依契約第4條檢討並敘明拆除抽換困難之原因,建議可於辦理複驗前經工程司審核並經機關確認後,於初驗複驗時載明於紀錄,其後於驗收程序經參與人員確認無法改善,經機關檢討採行減價收受,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並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再依契約規定扣減契約價金後,始完成驗收程序。 參考見解

85 案例9.28-減價收受是否應依採101辦理1/1 (釋疑案件) ○工程經驗收結果有部分項目與契約約定不符,而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9.4 (釋疑案件) 9-114 ○工程經驗收結果有部分項目與契約約定不符,而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是否應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案例 一.依本法第72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減價收受之前提,應以採購標的之驗收結果雖與規定不符,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為限。 二.廠商是否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情形,應由機關依契約規定及驗收結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雖廠商經由「減價收受結案」者,於一般情形下,尚難構成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情形,惟仍應查察有無構成同條項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情形。(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三.如未於查驗或驗收不合格後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則不適用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88工程企字第0005號函) 參考見解

86 案例9.29-減價收受金額可否由保固款扣除1/1 (釋疑案件)
9-115 (釋疑案件) §9.4 ○校教室屋頂翻修工程,承包廠商減價收受項目之罰款是否可由保固款扣除?並依採購法第101條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案例 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一.保固款係為確保廠商於保固期間履行保固責任之用,不宜作為抵充減作項目罰款之用。 二.本案建請通知廠商於一定期限內繳交罰款,否則視為「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異議、申訴、起訴或依規定辦理」之情形,再按本法第101條第8款規定通知其事實及理由,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自刊登之日起一年,該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參考見解

87 9.5.逾期罰則1/2 9-46 一.逾期違約金之計算: 1.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不扣除任何期日,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工,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契18一) 2.契約價金總額,為訂約總價依歷次契約變更金額、按契約約定實做數量結果金額、物價調整款、減價收受之減少金額等調整結果之金額。 (※契1二14)(驗收階段則為結算總價) 二.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契18三) 1.逾履約期限:未依契約約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分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得不予發還。(※契14三6) 2.逾改善期限: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得不予發還。(※契14三5) 三.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契18二) C 9.30

88 9.5.逾期罰則2/2 四.採分段完工之工程,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詳§4.4.7。(※契18八、九) 五.逾期違約金之上限:
9-47 四.採分段完工之工程,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詳§4.4.7。(※契18八、九) 五.逾期違約金之上限: 1.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9條第10款(損害賠償)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契18四) 2.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因個案特性(例如市場供需屬賣方市場、標的物製造難度高、風險較高),得低於20%。 六.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契18十) 七.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依下列原則辦理:(※契18十一) 進度較約定預定進度落後,巨額工程達10%以上者;其他工程達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者,或巨額工程施工進度已達90%以後,該時段要徑施工時程已逾原核定進度表網狀圖工期10%以上者;其他工程施工進度已達80%以後,該時段要徑施工時程已逾原核定進度表網狀圖工期20%以上者。 細111:…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C 4.14

89 9.6.接管1/2 9-48 一.工程竣工後,原則上應於驗收後接管使用;若機關有先行使用之必要,仍應辦理移交接管手續,填報工程交接清單,記錄交接時之缺失項目,分送相關單位。(管伍五(十)2(8)) 二.※契15九、契15九: 工程驗收合格後,廠商應依照機關指定的接管單位辦理點交。(機關應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機關) 其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拖延時,機關應負責處理,並在驗收合格後_日(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5日)內處理完畢,否則應由機關自行接管。 如機關逾期不處理或不自行接管者,視同廠商已完成點交程序,對本工程之保管不再負責,機關不得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結付尾款的理由。 三.若工程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資料或許可(如:使用執照、室內裝修合格證或其他類似文件…等),其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者,得保留契約價金總額2%(如不足10萬元時以10萬元計)後核付尾款,俟取得後,再予付清剩餘尾款。(※契15九)

90 9.6.接管2/2 9-49 四.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應檢附使用執照,始得核付工程尾款。但於建築工程驗收後,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者(如因水電、消防、空調工程等因素致延誤取得執照),得僅保留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計算之尾款,如不足10萬元時以10萬元計,俟使用執照取得後,再予给付。(※基準29Ⅳ) C 9.31

91 9.7.核發驗收證明書1/3 一.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勞務驗收準用之。(採73)
9-50 一.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勞務驗收準用之。(採73)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細則第90條第1項第1款(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細101)。 三.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15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細101) 工程驗收合格,機關應於合格後15日內,填製結算驗收證明書(應附結算明細表),經主驗、監驗人員簽章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向機關報核(如原辦理驗收之主驗人員或驗收人員有離職、退休或其他因素而確實無法簽章者,得由機關指派人員於相關欄位陳述事實並簽核),但情形特殊,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期,不在此限。如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並由機關轉報上級機關備查。(※基準29Ⅰ) C 9.32

92 案例9.32-結算驗收證明書2/2 §9.6.1 (釋疑案件) 9-120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未達查核金額)驗收作業,因某項目不符契約需求而由主驗人要求換貨並訂定複驗日期。案經廠商於複驗前表示已無法換貨,機關擬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檢討採行減價收受,其結算驗收證明書內「驗收完畢/驗收合格日期」欄,應如何填列? 案例 一.本案驗收不合格項目(無論項目多寡),廠商於複驗前表示因故無法改善,機關皆應辦理複驗程序,俟複驗時確認該不符情形無法改善,則適用政府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之規定。若複驗時廠商未出席,機關應將減價收受情事函廠商知悉。 二.本案驗收合格日期之認定,指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查核金額以上)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日期。【請查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 首頁>便民服務專區>下載專區>(招標文件範本及表格)路徑查詢「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之附註3】 三.機關辦理減價收受,報經核准時程倘逾複驗期限,該項仍以同意驗收辦理;倘減價收受案未獲核准,則尚須依契約檢討驗收逾期罰款事宜。 參考見解 92

93 9-136 註: 1.本證明書已含有結算內容者,得免附具「結算明細表」,以資簡化;依實做數量或自行購料僱工辦理者,應附具「結算明細表」。
2.本證明書份數請各機關自行依需要備具,例如由主辦機關自存、送主(會)計單位製作憑證之用、報上級機關備查、交廠商收執。 3.「驗收完畢/驗收合格日期」,指政府採購法第73條所定「驗收完畢」之日期,亦即參加驗收人員於驗收紀錄會同簽認廠商履約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時之日期。惟其屬減價收受者,指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查核金額以上)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日期。 4.「逾期違約金」及「其他違約金」以預算外或營業外收入處理,不必扣抵結算總價;「其他違約金」,指例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所定之減價收受懲罰性違約金。 5.「結算總價」之計算方式為「契約金額」加「增加金額」減「減少金額」減「驗收扣款」。至主辦機關供給材料及管理費或作業費等契約以外之各項支出均不必合併結算。 6.本證明書所定欄位如不敷使用,得新增其他欄位或增補續頁。 7.本證明書原則不得塗改,並應循公文處理程序簽核後加蓋驗收機關印信;供機關自存者,得免加蓋機關印信。 8.結算後其他調整,係如政策指示「物價指數調整」或履約爭議調解或訴訟產生之金額。 9.本表僅供參考,可由各機關或學校依實際工程性質及機關編制參酌調整之。 9-136

94 9-137 (25)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9.7

95 9.7.核發驗收證明書2/3 95 9-51 四.分批或部分驗收: 有分批或部分驗收者,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整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細90、※基準29Ⅱ) 五.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共同投標辦法15) 六.分包設定質權: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機關依採購法第73條及細則第101條規定,於驗收完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廠商者,其開立之對象應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另如得標廠商已依本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辦理,其要求就分包部分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廠商者,尚無不可,但開立予得標廠商應將該分包部分扣除。 C 9.33

96 9.7.核發驗收證明書3/3 四.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效力:
9.1.相關法律概念 9-52 四.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效力: 在機關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前,任何估驗計價之簽認不應視為對已估驗之工作之驗收及接受,亦不應視為工程司放棄對任何契約條件之執行及追訴。(※契5一2(4)) C 9.34 C 1.5

97 9.9.延宕驗收結案期程各階段缺失態樣1/4 序號 缺失態樣 依據法令 一 、履約管理階段 9-56 (一)變更作業遲延
未掌握時程積極辦理契約變更程序,迄竣工後仍未完成變更設計議價或修正契約總價作業,延宕後續結算驗收期程。 基準第10點第1項第6款 (二) 檢試驗爭議 因查(檢、試)驗或測試有爭議,延宕驗收期程,如: 1.契約規定之查(檢、試)驗、測試規定,執行有窒礙或不明確,致衍生爭議。 2.契約履約期限未考量相關檢(試)驗辦理時程(如老化試驗),惟該檢(試)驗工作耗時,無法於短期間內完成。 契約第11條第3款 (三)文件保存不當 履約階段作業文件未保存完整,致完工結算資料缺漏,延誤驗收期程,如: 1.監工人員異動,業務交接未確實。 2.文件未依規定異地備份保存等。 1.採購法第107條 2.細則第112條之2 3.基準第21點 (四) 文件報核程序未完備 辦理竣工應備文件(如檢(試)驗報告、停工或展延工期報核文件、規格或數量變更應辦理報核或契約變更而卻未辦理等),於履約期間未依規定辦理或未經監造複判或機關備查,且於結算資料報核時未確實審核,致驗收時發現資料不全、程序不符,延宕驗收期程。 品管要點第16點 (五) 提報竣工不實 工程未依契約施作完成,未達竣工條件,廠商卻於期限屆止前逕報竣工,且監造單位/工程司未確實辦理竣工查驗,予以認定竣工,衍生驗收爭議。 1.契約15第2款第4目 2.細則第92條 3.基準第17條

98 序號 缺失態樣 依據法令 一 、履約管理階段 二 、竣工階段 (六)議價不成
誤以為新增單價議價協議不成,無法製作結算資料等竣工文件,無法辦理初驗。 基準第20點第2項 (七)履約爭議 誤以為工程有履約爭議,必須俟達成協議後方得辦理驗收。 1.契約第23條第4款 2.基準第28點 3.議價注意事項12 (八) 檢驗代表數量不足 實作數量或契約變更增加之數量,未注意依契約規定之查(檢、試)驗頻率規定辦理,至驗收時始發現部分項目查(檢、試) 驗代表數量不足,致衍生計價及驗收爭議。 基準第21點第2項 、竣工階段 (一)重複查驗 監造單位/工程司完成竣工查證後(機關未會同),機關又另擇期辦理竣工查證,延宕竣工核定時程,或衍生竣工認定之爭議。 1.基準第17點 2.契約第15條第2款第4目 (二)延遲提送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提送竣工圖、結算資料。 契約第15條第2款第1目、第3目 (三)多次審退 竣工圖、結算資料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多次審退修正。 權責分工表(下稱權責分工表) 附記6 (四)審核不實 竣工圖、結算資料多所闕漏、錯誤,監造單位/工程司未確實審查並會同廠商丈量後修正,逕行依據該竣工圖說辦理驗收。 1.基準第18點 2.錯誤態樣十二(二) (五)延遲驗收 機關未依期限辦理初驗、驗收作業,且未依規定檢討是否有特殊情形,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期。 1.基準第26點 2.錯誤態樣12(12) 9-57

99 序號 缺失態樣 依據法令 二 、竣工階段 三 、驗收結案階段
(六)估驗未完成 機關以廠商未申請辦理估驗計價至末期估驗,或以物價指數調整未辦理完成為由,不同意辦理驗收。 機關除洽請廠商儘速申辦估驗計價外,亦應同時辦理驗收作業。 (七)缺失事項澄清 初驗或驗收結果有與契約規範、竣工圖說、結算表不符事項,未以缺失事項限期改正,卻列入待澄清事項,且未訂定澄清期限,澄清又耗費時日。 1.基準第24點第1項第6款 2.採購法第72條 (八)先行使用 工程已部分完工,且有先行使用之情形或有減損滅失之虞,惟機關未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致生驗收爭議。 1.契約第15條第8項 2.細則第99條 (九)統包設計查驗 統包工程之初驗及驗收作業,未查驗設計部分之履約情形。 統包實施辦法 、驗收結案階段 (一)驗收瑕疵 驗收程序顯有瑕疵,如: 1.驗收結果記錄登載未詳盡、未見逐項或抽樣檢驗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 2.待澄清事項未予釐清或複驗確認。 3.複驗未針對缺失事項逐項查驗等。 基準24、 25 (二)減價收受 減價收受執行錯誤或爭議,如: 1.驗收缺失廠商改正有困難,報請機關採減價收受,經機關檢討後不同意減價收受,惟廠商亦無積極改正,致無法驗收合格。 2.未確實依契約及採購法第72條規定檢討是否符合其要件 3.初驗時辦理減價收受。 4,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未報經上級機關同意。 5.契約雙方對減價金額及違約金計算有異議等。 1.採購法72 2.契約4一 9-58

100 序號 缺失態樣 依據法令 三 、驗收結案階段 四 、其他
(三)不熟悉契約及法規 機關人員或監造單位/工程司未熟悉契約、履約管理相關規定或認知有誤,致程序錯誤、闕漏或不完備,延宕履約、驗收期程。 機關應要求主辦工程司及監造單位之監造人員,熟讀契約相關圖說、規範。(工程採購契約管理伍五(一)3) (四)約定不當或執行過當 契約約定不當,或履約執行過當。如:建築工程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延誤取得使用執照,機關仍要求取得後方同意辦理驗收。 1.契約15九 2.基準29四 (五)營造業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未參與驗收或未於驗收紀錄簽認,違反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 營造業法41 (六)結算驗收證明書 機關未於工程驗收合格次日起15日內,填製結算驗收證明書。 1.細則第101條 2.基準29第1項 (七)不接管 會驗單位以不符其需求而認定為缺失事項,不同意接管,致生驗收爭議。 採購法第72條、契約15九 、其他 (一)未妥善規劃履約執行 未妥善規劃工程履約執行(如:障礙物未拆遷;土地尚未徵收;地下管線障礙、未配合工程時程協調台電公司申請送電…)等事宜,致延誤履約、驗收期程。 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一(十二) (二)權責分工表 未將「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納入契約,致施工廠商、設計監造單位之權責不明,衍生爭議,影響履約及驗收期程。 工程會97.1.8工程管字第 號函 9-59

101 十、結案與保固 10.1.支付尾款 10.2.決算 10.3.保固 10.4.監造報告書 10.5.結案保固階段應辦事項權責劃分、期限、罰則
10-1 10.1.支付尾款 10.2.決算 10.3.保固 10.4.監造報告書 10.5.結案保固階段應辦事項權責劃分、期限、罰則 10.6.參考案例 10.7.結案保固階段參考表單

102 10.1.支付尾款1/4 工程於機關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待解決事項,並給付工程尾款,即為工程之結案。(※基準29Ⅵ)
10-2 工程於機關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待解決事項,並給付工程尾款,即為工程之結案。(※基準29Ⅵ) 一.辦理時機: 驗收後付款(竣工計價或尾款):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機關應於驗收合格之次日起15日內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廠商於繳納保固保證金並無待解決事項後,得申請給付尾款,機關應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契5一3) 二.計價前檢核應辦妥事項: 1.工棚及臨時設施拆除 2.供給材料退料結清 3.承商挖損及拆遷管線修復 4.價購材料繳交(廢棄不用) 5.逾期罰款等違約金之扣抵 6.取得使用執照(建築工程) 7.繳交竣工圖檔 8.繳納保固保證金:應於驗收後付清尾款前繳納之 9.其他待解決事項

103 10.1.支付尾款2/4 三.檢附資料:(※基準29Ⅲ) 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經機關核定後,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檢具下列資料: 1.竣工計價單、
10-3 三.檢附資料:(※基準29Ⅲ) 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經機關核定後,工程司應督促廠商檢具下列資料: 1.竣工計價單、 2.竣工照片、 3.保固保證金繳納憑證、 4.廠商統一發票或收據 四.應注意事項: 1.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契5三、契5三) 2.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應檢附使用執照,始得核付工程尾款。但於建築工程驗收後,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者(如因水電、消防、空調工程等因素致延誤取得執照),得僅保留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計算之尾款,如不足10萬元時以10萬元計,俟使用執照取得後,再予给付。(※基準29Ⅳ) 竣工計價單

104 工程竣工計價單 10-33 監造填具 機關核定 廠商及其專任 工程人員簽認 §10.1

105 10.1.支付尾款3/4 五.辦理期限: 1.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3.10驗收後付款「竣工計價或尾款」: 有委託專案管理:
10-4 五.辦理期限: 1.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3.10驗收後付款「竣工計價或尾款」: 有委託專案管理: 1)辦理:施工廠商: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次日起[1個月]。 2)審查:監造:[3]日。 3)審定:專案管理:[2]日。 4)核定:機關:[6]日。 無委託專案管理: 2)審查:監造:[5]日。 2.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9:竣工計價者,各機關於驗收合格後,應於5日內開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 3.工程會 工程管字 號函:驗收合格後機關於5日內開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原則,並至遲應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 C 10.1 責分工表-竣工計價

106 10.1.支付尾款4/4 10-5 六.履約爭議之處置: 1.工程於竣工後,雙方因履約爭議而為民事訴訟、仲裁、履約爭議調解程序者,機關得依程序進行結算、驗收、提存及起算保固等作業,並俟爭議處置確定後再依處置結果辦理未盡事項。 (※契23六) 2.驗收完成後,如廠商對於結算書有意見而拒絕核章簽認,不領取結算尾款者,機關得依提存法規定予以提存。(※契23七) C 10.2

107 10.2.決算1/1 一.※基準30: 工程尾款付清後,機關應辦理工程決算。 發包工程費部分由工程司填列後,送請機關核定;
10-6 一.※基準30: 工程尾款付清後,機關應辦理工程決算。 發包工程費部分由工程司填列後,送請機關核定; 委託專案管理之工程應由專案管理廠商先行審核。 供給材料部分之材料運雜費由供應單位填列; 工程管理費、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費及有關攤銷費用,由業務單位填列並經會計單位審核後,彙編工程決算書,依決算程序辦理決算。 二.管伍五(十)2(8): 工程尾款核付後,應辦理工程決算,發包工程費部分由監造單位填列後送機關審核(具委任工程專案管理廠商時,工程專案管理廠商應先行複核),自備材料部分由供應單位填列材料運雜費、工程管理費、規劃設計監造費及有關攤銷費用,並經會計單位審核後,彙編工程決算,依決算程序辦理決算。 工程決算書

108 §10.2 <工程主辦機關全銜> 工程費決算書 10-34 (27) 工程費決算書 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工程地點 契約編號 監造單位 會計科目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開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竣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驗收證明書准予驗收 預算金額 施工概況 決算金額 節餘 超出 施工費 施工費(物調工程款) 材料費 空氣汙染防制費 備註 土地複丈費 委辦材料檢驗費 管理費 合 計 附 件 決算詳細表共 張 竣 工 圖共 張 編製者 工務科審核 會計審核 副總工程司 總工程司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監造單位主管 工務科科長 會計主任 註:本表內容(含決算詳細金額所列項目名稱)及核章欄職稱僅供參考,可由各機關或學校依實際編制情形參酌修改之。

109 10.3.保固1/14 一.保固責任: 1.民法492:(物之瑕庛擔保責任)
10-7 一.保固責任: 1.民法492:(物之瑕庛擔保責任)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2.※契17二: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約定等。 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資參) 二.保固保證金(※契14一3、17) (一)繳納: 1.時機: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契14一3) 2.植栽保活保證金: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按植栽部分契約價金總額之[50%]繳納保活保證金,該部分免再繳納保固保證金。(※契14一4) 3.額度: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須知第73條第2款) 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最高法院73 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資參)。

110 10.3.保固2/14 10-8 4.繳納方式: 1)保固保證金由工程款及保留款或廠商得領回之履約保證金優先抵繳,或另由廠商依採購法第30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方式繳交之。 2)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90日。 5.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押保33之1) 1)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之50%部分,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3)連帶保證廠商,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本工程投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為限。(押保33之3) C 10.3

111 10.3.保固3/14 10-9 4)保固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2契約為限。(※契14十一) 5)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機關同意以連帶保證廠商代之者,應將該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基準29Ⅴ) 6)廠商以連帶保證廠商代替保固保證金者,於廠商不履行保固責任時,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時,應履行保固責任。 7)連帶保證廠商非經機關許可,不得自行申請退保。其經機關查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機關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契14十二) 8)機關依契約約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保證金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否則,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應於5日內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契14十三)

112 案例10.3-以連帶保證書繳納保固金1/1 (釋疑案件)
§10.3 10-27 (釋疑案件) 契約中如有規定「保固期間為若干年以上,保固期滿1年後得退還1/2保固保證金,其餘部分,每滿1年得依保固剩餘年期之剩餘保固保證金比例逐年返還之」,有關保固保證金繳納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4條及「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規定,可否分別依保證年限及所佔金額分別開具? 經工程會函釋尚屬可行,惟請注意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6條規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90日。(工程會97.9.1工程企字第 號函)

113 10.3.保固4/14 10-10 9)廠商為優良廠商而減收保固保證金者,其有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契14十四) (二)發還: 1.發還時機: 1)保固保證金未經動用之部分,於保固期滿後且無瑕疵待改善情事時,返還之。 2)保固期滿會勘:全部工程保固期滿前,機關應通知本工程接管、維護或使用單位/監造單位、廠商派員會同勘查確認無瑕疵待改正事項,於完成第17條第9款約定事項(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清理現場)後30日內發還; 3)有分次發還者,於各階段保固期滿無瑕疵待改正事項後30日內發還。 2.發還方式:(※契14一3、※基準32) 2)發還方式約定如下: □於保固期滿一次發還。 □按保固期最長之年限,分年按比例發還。

114 10.3.保固5/14 □分別按非結構物或結構物所占保固保證金額度比例,於該部分保固期滿一次發還。
10-11 □分別按非結構物或結構物所占保固保證金額度比例,於該部分保固期滿一次發還。 □分別按非結構物或結構物所占保固保證金額度比例,依該部分保固期分年按比例發還。 3)植栽保活保證金:於[保活期滿一次]發還。 3.現場如有廠商為執行保固瑕疵改正留置現場之設備、材料等,應先清理完畢,始得發還保固保證金。(※基準32) 三.保固期 1.要項52:契約得訂明廠商保固或瑕疵擔保期間。 前項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不予計入。 2.採細99: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得就該部分起算保固期間。 3.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本會「工程契約範本」對保固期…機關得依其工程性質予以酌定,惟仍不得牴觸民法第498條至第501條之規定。 C 10.4~5

115 案例10.4-廠商負責人死亡保固金如何退回1/1 (釋疑案件) ○工程承包廠商負責人業已死亡,其工程保固金如何退回? Q
10-28 (釋疑案件) ○工程承包廠商負責人業已死亡,其工程保固金如何退回? 工程會88.8.5工程企字第 號函: 如該廠商係依法為商業登記證之商號,且非以合夥名義組織者,建請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辦理。

116 案例10.5-應退保固金懸帳之處理1/2 10-29 ○工程保固期限已屆,應發還保固保證金228,990元,雖經機關多次通知,廠商逾5年未領取,機關應如何處置? (釋疑案件) 案例 一.行政院主計處82年臺(82)處忠字第08266號、第12039號及第12040號函略以:押標金、保證金、保固金依規定應予退還者,應即通知原廠商領回,並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5年,原廠商仍未申領者,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日後廠商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再循收入退還程序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及退還處理注意事項( 府主五字第 號函):各機關辦理押標金、保證金退還,遇有原繳納廠商失聯者,請先至經濟部或本市商業管理處網站查詢該廠商登記之負責人及住址等相關資料,查詢結果,如資料顯示已結束營業且無法通知領回者,或資料未顯示已結束營業惟經通知仍未於所訂期限內辦理領回者,經提報該機關懸帳清理小組作成決議並陳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得先行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日後該廠商於請求權有效期限內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循收入退還程序辦理退還。 參考見解 行政院主計處 臺809處會字第17396號函 押標金、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及外幣,逾期屆滿五年未退還者,繼續保管至時效消滅為止案 主旨:貴局建議押標金、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及外幣,逾期屆滿五年未退還者,繼續保管至時效消滅為止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八九)珍琥字第二七七八號函。 二、本處前為期各機關儘速處理懸帳科目,且清理期限一致,參照決算法第七條規定,於八十二年分別以臺(八二)處忠字第0八二六六號、第一二0三九號及第一二0四0號函示略以:「押標金、保證金、保固金依規定應 予退還者,應即通知原廠商領回,並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五年,原廠商仍未申領者,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日後廠商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再循收入退還程序辦理。」, 貴局來函所述,因質權設定有價證券無法逕行繳庫、增加利息負擔及外幣貶值損失等因素, 建議押標金、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及外幣,逾期屆滿五年未退還者,繼續保管至時效消滅為止, 以各機關懸帳科目之處理,如已盡善良管理人通知之責任,因廠商不願或不 來領取,逾五年而未領取者,實務上發生廠商再申領者甚少, 如發生,可依規定循收入退還程序辦理,且上開本處函示,係滿五年後「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故如質權設定有價證券等部分無法逕行處理, 亦可不予繳庫,故為期各機關能儘速處理懸帳科目,且清理期限一致,前述函示仍宜維持。 正本:國防部主計局 副本:本處會計作業小組

117 案例10.5-應退保固金懸帳之處理2/2 三.各機關學校帳列保管款已逾保固期限之保固保證金,處理程序如下:
§10.3 10-30 三.各機關學校帳列保管款已逾保固期限之保固保證金,處理程序如下: 1.書面通知廠商申領,並請注意契約送達之規定。 2.廠商經通知仍未於所訂期限內辦理領回者,機關應主動經濟部或本市商業管理處網站查詢,確認廠商是否失聯(如撤銷登記、停業…)。 3.懸帳處理小組應列管辦理情形;辦理情形應有書面(催領)紀錄。 4.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5年者,提報懸帳處理小組作成決議並陳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得先行以預算外收入繳入市庫。 四.懸帳處理小組: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久懸未結帳項處理原則 ( 府主五字第 號函):凡各機關有久懸未結帳項者,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1.各機關或基金有久懸未結帳項者,應即成立「懸帳清理小組」,由機關首長指派召集人一人,負責督促懸帳清理及業務分工事宜,其成員應包含業務及會計人員。 2.「懸帳清理小組」之任務,為針對機關內久懸未結之帳項列管並擬訂清理進度,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切實檢討清理結果及研謀改進,清理情形應作成書面紀錄(如附件),除陳報各該機關首長外,並將清理資料依序裝訂成冊備查,另主管機關對所屬應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並作成紀錄。 行政院主計處 臺809處會字第17396號函 押標金、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及外幣,逾期屆滿五年未退還者,繼續保管至時效消滅為止案 主旨:貴局建議押標金、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及外幣,逾期屆滿五年未退還者,繼續保管至時效消滅為止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八九)珍琥字第二七七八號函。 二、本處前為期各機關儘速處理懸帳科目,且清理期限一致,參照決算法第七條規定,於八十二年分別以臺(八二)處忠字第0八二六六號、第一二0三九號及第一二0四0號函示略以:「押標金、保證金、保固金依規定應 予退還者,應即通知原廠商領回,並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五年,原廠商仍未申領者,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日後廠商依法申領而必須支付時,得再循收入退還程序辦理。」,貴局來函所述,因質權設定有價證券無法逕行繳庫、增加利息負擔及外幣貶值損失等因素,建議押標金、保證金之有價證券及外幣,逾期屆滿五年未退還者,繼續保管至時效消滅為止,以各機關懸帳科目之處理,如已盡善良管理人通知之責任,因廠商不願或不 來領取,逾五年而未領取者,實務上發生廠商再申領者甚少,如發生,可依規定循收入退還程序辦理,且上開本處函示,係滿五年後「得」以預算外收入繳庫,故如質權設定有價證券等部分無法逕行處理,亦可不予繳庫,故為期各機關能儘速處理懸帳科目,且清理期限一致,前述函示仍宜維持。 正本:國防部主計局 副本:本處會計作業小組

118 10.3.保固6/14 10-12 民法第501條:第498條及第499條所定之期限(自工作交付後經過1年;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5年),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 民法第500條: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498條所定之期限,延為5年,第499條所定之期限,延為10年。 4.保固期之認定 →起算日:(※契17一1) 1)全部竣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約定之日起算。 2)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者,自部分驗收結果符合契約約定之日起算。 3)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逾第15條第2款規定之期限遲未能完成驗收者,自契約標的足資認定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最高法院94,台上,1504(瑕疵擔保責任之舉證-損害賠償):按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 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 事由;承攬人如抗辯工作之瑕疵,係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 ,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87,台上,1289(瑕疵擔保責任之舉證-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定作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瑕疵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而生者為限,此係承攬人對定作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內容之一。而瑕疵擔保責任乃法定責任,不以承攬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亦即承攬人應負無過失責任。又債務人原有給付之責任,僅於有特別情事,始得免責,乃債法之大原則。我民法係以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免給付之原因,此觀民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債務人欲免為給付者,應就歸責事由之不存在即無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119 10.3.保固7/14 →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依下列約定辦理:(※契17一2)
10-13 →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依下列約定辦理:(※契17一2) 1)非結構物,包括但不限於裝修、機電、防水(建築物屋頂防水除外)、道路路面結構、交通設施、自來水設施及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由廠商保固[ ]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年)。 2)結構物,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構造體及屋頂防水、暗渠、橋涵、隧道、堤防等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及地表以下之壁體及 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由廠商保固5年。 □3)植栽保活期間[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6個月)。 □4)其他: 。 最高法院94,台上,1504(瑕疵擔保責任之舉證-損害賠償):按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 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 事由;承攬人如抗辯工作之瑕疵,係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 ,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87,台上,1289(瑕疵擔保責任之舉證-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定作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瑕疵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而生者為限,此係承攬人對定作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內容之一。而瑕疵擔保責任乃法定責任,不以承攬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亦即承攬人應負無過失責任。又債務人原有給付之責任,僅於有特別情事,始得免責,乃債法之大原則。我民法係以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免給付之原因,此觀民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債務人欲免為給付者,應就歸責事由之不存在即無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120 10.3.保固8/14 10-14 5.不計入保固期之情形: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造成之瑕疵致全部工程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致部分工程無法使用者,該部分工程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並由機關通知廠商。(※契17六) 6.保固期間會勘:機關得於保固期間及期滿前,通知廠商派員會同勘查保固事項。 (※契17七) 四.保固期間瑕疵處理 1.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依照契約圖樣修復。(管伍五(十)2(10))] 但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機關負擔改正費用。(※契17三、契17三)

121 10.3.保固9/14 10-15 2.機關發現工程一部或全部發現有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時,應通知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工程保固會勘,確定損壞情形及內容,以釐清責任歸屬,(填寫工程保固修繕紀錄表),並依損壞情形之輕重緩急要求廠商限期辦理修繕。 (管伍五(十)2(10)) 3.為釐清發生瑕疵之原因或其責任歸屬,機關得委託公正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調查工作,其結果如證明瑕疵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廠商應負擔檢驗或調查工作所需之費用。(※契17四) 4.廠商修復完成後即通知監造單位查驗,監造單位查驗合格後會同機關辦理複核,並點驗予機關備查;如保固缺失尚未獲機關認可及點驗完成,應由廠商繼續修繕。(管伍五(十)2(10)) 5.瑕疵改正後30日內,如機關認為可能影響本工程任何部分之功能與效益者,得要求廠商依契約原訂測試程序進行測試。該瑕疵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廠商應負擔進行測試所需之費用。(※契17五)

122 10.3.保固10/14 10-16 五.保固責任之解除 1.保固期滿會勘:全部工程保固期滿前,機關應通知本工程接管、維護或使用單位/監造單位、廠商派員會同勘查確認無瑕疵待改正事項。(※契14一3) 2.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予廠商,載明廠商完成保固責任之日期。 除該通知書所稱之保固合格事實外,任何文件均不得證明廠商已完成本工程之保固工作。(※契17八) 3.現場清理:廠商應於接獲保固期滿通知書後30日內,將留置於本工程現場之設備、材料、殘物、垃圾或臨時設施,清運完畢。 逾期未清運者,機關得逕為變賣並遷出現場。扣除機關一切處理費用後有剩餘者,機關應將該差額給付廠商;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固保證金扣抵。(※契17九) 4.分次發還之情形:保固保證金其有分次發還者,於各階段保固期滿無瑕疵待改正事項後30日內發還。 (※契14一3(2)) 保固期滿通知書

123 10.3.保固11/14 10-17 六.不履行保固責任之處理 1.保固瑕疵,廠商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契17三) 2.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採101一9) C 10.6 10.4

124 (28)工程保固期滿通知書 10-35

125 案例10.6-廠商公司合併後消滅1/1 (釋疑案件) 承包商與其他公司合併後消滅,如何履行保固責任? Q
10-31 (釋疑案件) §10.3 承包商與其他公司合併後消滅,如何履行保固責任? 一.公司法第75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二.工程會 工程企字第 號函: 關於二公司合併前消滅公司所承攬機關契約之履約及保固事宜,…建議於合併前依公司法第73條規定,由擬消滅公司(承包商)向尚有契約關係之各機關分別通知;合併後由存續公司依公司法第73條規定向各機關分別通知。

126 10.5.結案保固階段應辦事項權責劃分、期限、罰則1/2
10-22 期程 項次 項目 施工 廠商 監造 廠商 設計 廠商 專案 管理 機關 期限 罰則 、工程完工驗收階段 10 驗收後付款(竣工計價或尾款) 辦理 審查 審定 核定 1.辦理:核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次日起[1個月] 2.審查:[3]日 3.審定:[2]日 4.核定:[6]日 12 繕製工程決算書 協辦 辦理:依機關通知期限辦理 專案:[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13 工程保固瑕疵改善 監督 督導 備查 辦理:依機關指定之期限 廠商: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費用由保固保證金或施工廠商負擔。 1.廠商:[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2.監造: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費[1,000元] 3.專案:逾1日扣罰專案管理服務費[500元] §10.1

127 10.5.結案保固階段應辦事項權責劃分、期限、罰則2/2
10-23 項次 項目 施工 廠商 監造 廠商 設計 廠商 專案 管理 機關 期限 罰則 說明 14 1.保固期滿會勘 協辦 辦理 辦理:依契約約定。 1.全部工程保固期滿前,機關應通知本工程接管、維護或使用單位/監造廠商、施工廠商、專案管理廠商派員會同勘查確認無瑕疵待改正事項。 2.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予施工廠商。 2.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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