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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成績考核 初審注意事項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1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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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三條第二項】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第三條第三項】 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 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 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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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留職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第二十一條】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 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 金。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 理另予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任職不滿六個月者 ,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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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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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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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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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任輔導教師 表二職稱已有「專任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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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任輔導教師 表二職稱修正為「專任輔導教師」後,表38 敘薪要一併修正,再做檢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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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任輔導教師 選擇職稱代碼7132的薪額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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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官成績考核 【依據法規】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23條規定,教育部依 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成績考核 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但軍訓教官之晉級及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 救濟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規定。 (二)救濟管道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 【注意事項】 (一)比照教師四條一、二、三款發放,但不晉薪。 (二)教官8月1日俸級晉支,考核獎金以晉支後結果發放。 (三)教官8月1日俸級晉支至12級(最高級),考核獎金以12級發放1個月 之總額一次獎金。 (四)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 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教官由學校(學年度)調任機關(年度制)或調任至公私立大學,本 學年度超過6個月時辦理另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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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官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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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官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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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改分批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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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改分批類別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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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考核相關函釋 (一)教師因安胎需要請假或接續請娩假,致考核學年度未到校 上課無工作事實,其成績考核應如何辦理?
教育部100年9月1日臺人(二)字第 號函 查教師之成績考核係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 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覈實辦理考核,其中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第 4條第1項第2款,必須全部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各目所列之 條件;若違反其中1目,即不得考列該款;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 則僅須具有第4條第1項第3款其中1目,即可考列該款,合先敘明。 教育部71年1月29日台(71)人字第02879號函以:「唯以全年度未 到校上課,無實際成績可考,得酌列4條3款,不予獎懲。」 參酌上開函釋意旨,本案教師倘於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 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 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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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考核相關函釋 (二)教師在校外從事學生補習行為,經服務學校平時考核予以 記過次處分後,其年終成績考核適用法規有無一事二罰疑 義?
教育部 台人(二)字第 號函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所定年終成績考核 ,其性質係屬就教師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 情形於年度終了時所為之綜合評量。第6條平時考核辦理功過獎懲 具有懲處性質(就記過、申誡部分而言)有所不同。 2.爰以,上開辦法第4條既非屬懲處性質,考列該條第1項第3款僅屬 評量結果,並非「罰」,尚無一事二罰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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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考核相關函釋 (三) 教師違法失職,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議決:「○師休 職,期間○月」,因同一事由於不同考核學年度內受刑事
判決確定及受懲戒處分,其衍生考列等第及晉級疑義。 教育部98年01月09日 台人(二)字第 號函 1.查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規定略以:「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 ,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休職期滿,許其回 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 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2.本案教師除受刑事判決確定,當年度之成績考核仍須受不得考列 第4條第1項第1款限制外,其因同一事由於次年度受懲戒處分,次 年度辦理之成績考核不受不得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之限制;至渠 受休職之懲戒處分,仍應依規定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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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考核相關函釋 (四)教師另予考核事病假有否按比例計算(事、病假合計超過14 日未達28日考列四條二款,若另考是否要按比例折半?)
成績考核所規定之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未達28日考列四條二款, 無另考或全考之區分,所以不用按比例折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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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考核相關函釋 (五)教師請事、病假併計十四日又一小時,其年終考核是否考 列4條2款 ?
所稱「超過十四日」不包括十四日在內。本案教師請事病假併計14 日又1小時,已超過14日,自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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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考核相關函釋 (六)教師於七月一日凌晨一時二十分突發疾病死亡,其當學年 度成績考核,應如何辦理?
教育部81年9月24日臺(81)人(二)字第52683號函。 教師七月一日應為在職,並得依規定辦理當學年度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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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考核相關函釋 (七)教師在他縣市任職期間辦理兵役留職停薪(106年9月至107
年9月),期間報考本市教師甄試並錄取,其106學年度成績 考核如何辦理? 教育部民國90年11月9日台(90)人(一)字第 號函規定, 經參加中小學教師甄選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錄取學校無法受理 報到,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 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如學校已無適當職缺聘任時,應報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介聘其他學校,學校均自新學期或新學 年開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介聘者,視同放棄 錄取資格。 本案教師應於他縣市學校留職停薪至服役期滿後,再行至本市辦理 報到手續,其106學年度成績考核由他縣市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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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感謝各位人事主任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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