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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权利 第四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第五节 汇票 第六节 本票与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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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票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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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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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除具有一般有价证券的特征外,还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包括:
(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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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种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二)法理上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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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的分类 各国票据法均对票据的种类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以外的票据存在。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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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上的分类 法理上,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票据作出分类。 (1)依付款人和出票人是否为同一人,可将票据分为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
(2)依照票据的作用不同,可将票据分为信用票据和支付票据。 (3)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可将票据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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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三、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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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票据义务为目的法律行为。 我国的票据行为是狭义的票据行为,在我国票据法上,它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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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 (2)无因性 (3)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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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性主要体现为: 任何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任何票据行为都必须有行为人的签章; 任何票据行为的记载内容和记载格式是特定的,任何票据行为的记载位置也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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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行为只要具备票据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受其原因关系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又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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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是指票据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各自依其票据上的记载产生法律效力,相互之间没有任何牵连,即一项票据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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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人须有票据行为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书面,签章,记载事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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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构成要件 (二)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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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须有票据代理权限。 2、表明被代理人名称。 3、表明代理关系。 4、代理人须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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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票据无权代理,是行为人没有取得本人的授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实施的票据行为。
票据越权代理,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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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四、票据时效和利益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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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 (2)票据权利是无因性权利。 (3)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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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二)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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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1、出票取得:依出票行为取得票据。出票人依法作成票据,并交付给持票人,票据权利产生,并由持票人最初取得。
2、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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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是指持票人从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既包括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也包括依照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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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一)概述 (二)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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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为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是密切联系的两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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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式 1、按期提示票据。
提示票据是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最基本方式,一切票据行使和保全行为都应提示票据,包括按期提示承兑和按期提示付款。 2、作成拒绝证明。 拒绝证明则是证明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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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时效和利益偿还请求权 (一)票据时效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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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该权利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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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偿还请求权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或者因怠于为权利保全行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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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一、票据抗辩 二、票据丧失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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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种类 (二)票据抗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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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抗辩的种类 1、物的抗辩 2、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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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的抗辩 也称绝对的抗辩、客观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的原因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这种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改变。
根据行使抗辩权的债务人的不同,可以将物的抗辩分为两类: (1)任何票据债务人均可行使的物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行使的物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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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的抗辩 也称相对抗辩、主观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人自身的原因可以对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
根据行使抗辩权的债务人的不同,可以将人的抗辩分为两类: (1)任何票据债务人均可行使的人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行使的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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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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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丧失和补救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 (二)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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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丧失的概念 票据丧失是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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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 1、挂失支付 2、公示催告 3、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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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二、汇票的出票 三、汇票的背书 四、汇票的承兑 五、汇票的保证 六、汇票的付款 七、汇票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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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 (二)汇票当事人 (三)汇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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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我国票据法最为典型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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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当事人 汇票当事人是在汇票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最初的汇票权利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汇票义务人包括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 汇票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和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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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票的种类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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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主体签发的汇票。
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又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前者由银行承兑,后者由银行以外的主体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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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应当按照票据上指定的付款日期请求付款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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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一般汇票是指汇票基本当事人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的汇票。
变式汇票是指由一人同时兼任汇票基本当事人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汇票。 变式汇票具体可以分为指己汇票、对己汇票和付受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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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出票 (一)概念 (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三)出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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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项行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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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4、不得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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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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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包括: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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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意记载事项 《票据法》所规定的任意记载事项是“不得转让”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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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根据效力,可分为记载无益事项和记载有害事项。 记载无益事项是指记载无效,但不影响汇票效力的事项。
记载有害事项是指记载将会导致汇票无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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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2、付款人取得承兑或付款的资格。 3、收款人取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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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票的背书 (一)概念 (二)转让背书 (三)非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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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包括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指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指以授予他人一定汇票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背书为附属票据行为,是在出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而为的票据行为。从事背书行为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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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背书 1、记载事项 2、转让背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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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字样。
记载无益事项:背书所附条件。 记载有害事项:部分转让记载或者分别转让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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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背书的效力 权利移转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 权利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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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移转效力 背书行为完成后,随着汇票的交付,汇票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成为新的汇票权利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项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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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担保效力 背书人转让汇票权利后,即由汇票的权利人变为汇票债务人,承担保证汇票到期能够得到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
持票人在请求承兑或付款遭到拒绝,则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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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证明效力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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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转让背书 1、委任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设质背书: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设质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背书人签章;“质押”字样;被背书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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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票的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二)承兑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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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就票据关系而言,因付款人是否付款的不确定性,使票据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票据法为弥补这一缺陷,创设了票据承兑制度。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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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承兑期间:票据法规定的付款人决定是否承兑的考虑期间。 3、汇票的回单: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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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票的保证 (一)概念 (二)汇票保证的分类 (三)保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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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汇票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汇票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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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保证的分类 1、以保证人所保证的票据金额为标准,可分为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 2、以保证人的数量为标准,可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3、以汇票上的记载内容为标准,可分为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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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2、保证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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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的责任 同一责任: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
独立责任:保证行为是附属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在实质上无效而无效。 连带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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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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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汇票的付款 (一)概念 (二)付款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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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 付款行为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
汇票付款的行为人必须是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并且,付款人必须依票据上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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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支付汇票金额。 2、实际付款:付款人在实际付款之前,应当履行对汇票的审查义务。
3、交回汇票: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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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汇票的追索权 (一)概念 (二)行使追索权的要件 (三)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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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追索权的概念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法行使权利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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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追索权的要件 1、实质要件 2、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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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要件 即行使追索权的法定事由。 根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定事由有: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④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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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要件 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遵循的程序,所需履行的保全手续。 按期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票据权利人依法取得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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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1、追索通知:追索权人在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之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
2、追索金额:最初追索金额;再追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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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追索金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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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金额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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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票与支票 一、本票 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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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二)本票的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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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自付证券。
本票以出票人为当然的付款人,出票人的付款责任,为绝对付款责任,而无需承兑。 我国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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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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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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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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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一)概念 (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三)支票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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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委付票据。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须有资金关系。 支票无需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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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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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上欠缺金额的,并非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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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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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按期提示付款。
持票人按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当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包括:背书是否连续;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支票上的签名和印鉴是否与预留签名和印鉴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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