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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正義論 第11週 Chapter VI. §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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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羅爾斯正義論 第11週 Chapter VI. §51-54

2 Chapter VI. Duty and Obligation
本章要旨:探討適用於個人的自然義務和責任。 51.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Duty 52.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53.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54.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3 Chapter VI. Duty and Obligation
55.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56.The Defini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57.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58.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59.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4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一)正義的自然義務: 從正義理論的觀點,最重要的自然義務是支持並 促進正義的制度。 (1)存在正義的制度且適用於我們時,遵守該制度並 盡到自己的職責。 (2)不存在正義的制度時,若只需付出較小代價,則 協助建立這樣的制度措施。

5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假設採效益原則作為個人行為標準→導致不融貫 的「對」的觀念。適用於制度和個人的判準無法 適當相符。 立約者會選擇相容於兩個正義原則的個人行為原 則。效益主義被排除作為義務和責任的一般說明。 [反思]:羅爾斯的這個論證有什麼問題?

6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問題B:如果立約者要求在自願行動的條件下才遵 守正義制度,比較不好嗎? 羅爾斯:兩個正義原則的辭典式排序已確保平等 自由,不需要進一步的保證。 確保正義制度穩定性的最簡單辦法是,無論個人 是否有自願行動,都要支持並遵守正義的制度。 避免兩種導致不穩定的傾向:自利、對他人忠誠 性的憂慮。

7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把人們的政治連結奠基在責任原則,會使保證問 題(assurance problem)變得複雜。 沒有理由冒險,過度依賴主權的強制力。 因此,會得到同意的是正義的自然義務,而非效 益原則。這個義務是對個人的基本要求,責任原 則僅發揮補充作用。

8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二)相互尊重的義務(duty of mutual respect): 這個義務是對一個人展現其做為道德存有者應得 的尊重。 展現相互尊重的方式: (1)願意從他人的「好」的觀點,來看待其處境。 (2)當自己的行為對他人利益產生實質影響時,準備 好要給出理由。 相應於道德人格(moral personality)的兩個面向。

9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儘管立約者互不關心彼此利益,但知道他人的冷 淡和輕蔑,會影響自尊和對自身目標價值的信心。 生活在實踐相互尊重義務的社會,每個人都獲益。

10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三)相互幫助的義務(duty of mutual aid): 康德:提出這個義務的根據在於,可能出現需要 別人幫忙的情況。 從長遠來看,支持相互幫助義務的原則符合人的 利益。 這個原則的價值主要由對他人良善意圖的信心感 和信任、如果自己有需要別人就會幫忙的認識來 衡量。

11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四)如何解決自然義務的衝突: 優先性問題:當自然義務彼此之間或跟責任、超 義務行為達成的價值產生衝突時,該如何權衡? 羅爾斯:不存在解決這些問題的明顯規則。 羅斯(W. D. Ross)對兩種義務的區分: (1)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的義務(duty other things equal):或稱「初確義務」(prima facie duty)。 (2)考量所有條件後的義務(duty all things considered)。

12 §51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Duty
羅爾斯:正確判斷依賴道德情境的所有相關特徵。 主張完全責任(perfect obligation)總是優先於非完 全責任(imperfect obligation),是錯誤的;且無法 解決完全責任之間的衝突。 對現在討論的目的來說,這裡採取羅斯的概念是 合適的。 [思考]:羅爾斯在規範倫理學方面採取何種立場? 跟康德、羅斯有何異同?

13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一)為什麼還需要公平原則? 適用於個人的所有「責任」都是從公平原則產生。 公平原則有兩部份: (1)說明個人如何獲得責任。 (2)設下「制度是正義的」這個條件。 (2)的目的是要確保,唯有滿足某種背景條件時才 會產生責任。 支持理由:原初立場中的立約者將會堅持它。

14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Q:為什麼已有各種自然義務的原則,還要有規定 責任的公平原則? 為了表明「責任是自由承擔的,所以受約束」的 事實,提出公平原則是有用的。

15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二)公平原則與承諾(promises): 承諾的規則:如果某人在適當環境裡說出「我承 諾去做X」,那麼除非獲得某種豁免條件,否則 他一定要去做X。 這個規則本身不是道德原則,而是構成性常規 (constitutive convention),就像法律和遊戲規則。 承諾的規則如何說明適當環境和豁免條件,決定 了它代表的實作是不是正義的。

16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為確保平等自由,使承諾的實作可成為個人能夠 使用、讓合作協議變得穩定的理性手段,對適當 條件的限制是必要的。 兩個正義原則也適用於承諾的實作。 真正的承諾(bona fide promise):當承諾的規則代 表正義的實作時,符合該規則產生的承諾。 忠誠原則(the principle of fidelity):遵守真正承諾 的道德原則。 遵守承諾的責任是從公平原則得出的結果。

17 §52 The Arguments for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承諾的實作帶來的利益:確立並穩定合作體系, 使得雙方能夠從合作中獲益。 這是為了自身利益而自我施加的道德要求。 因此,從原初立場的觀點來看,立約者同意公平 原則顯然是理性的。 作為公平的正義主張,各種道德義務和責任的原 則,是原初立場裡會選擇的原則。

18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一)要遵守不正義的法律嗎? 《民法》親屬編的相關規定: 1930年以前,民法第1138 條:「家產原則上由諸 子按人數均分,女兒無繼承權」。 1985年以前,民法第1017條:「不屬於妻之原有 財產與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推定為夫所有」。 1996年以前,民法第1051條:「兩願離婚後,關 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 約定」。 請問:人有遵守這些法律的義務嗎?為什麼?

19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Q:在什麼狀況下、何種程度內,個人必須遵守不 正義的制度和法律? 羅爾斯:法律的不正義並非不遵守它的充分理由。 當社會基本結構是合理地正義,只要不正義法律 不超過某種限度,仍須承認該法律具約束力。 非理想理論「部份服從理論」的相關問題:懲罰 和補償正義的理論、正義戰爭、基於良心的拒絕、 公民不服從和軍事抵抗。 假設背景脈絡是接近正義的狀態。

20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二)跟政治義務和責任有關的要點: 1.接受現有制度的義務和責任有時會被凌越。 不遵守能否得到證成,取決於法律和制度的不正 義程度。 產生不正義的兩種方式: (1)現有制度可能背離公共接受的、多少是正義的標 準。 [公民不服從] (2)現有制度雖符合盛行的正義觀或主流階級的觀點, 但該觀點可能是不合理或不正義的。

21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2.因為人有支持正義憲法的義務,所以通常也有遵 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理由]: 正義的憲法是不完全程序正義:沒有可行政治過 程可保證,根據正義憲法制訂出的法律是正義的。 憲法過程須依賴某種投票形式:假定某種經適當 限定的多數決規則(majority rule)是實作上必要的。

22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維持正義制度的自然義務要求人,只要不正義的 法律和政策沒有超出某種界限,就要遵守它們。 我們必須支持正義的憲法→須遵守憲法的一個基 本原則—多數決規則。

23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三)為什麼會同意要求遵守不正義法律的憲法規 則? 1.從憲法會議的觀點,同意這樣的規則比較好: a. 沒有哪個可行程序的決定總是對自己有利。 b.同意其中一個程序總比根本沒有達成協議要好。 立約者對正義的看法可能衝突,為了從有效立法 程序中獲益,他們會同意某種形式的多數決規則。

24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但立約者同意只在某種條件下容忍不正義的法律。 [條件]: a.就長期來說,不正義的負擔多少會平均分配給不 同團體。 b.在任何特殊例子中,不正義政策的壞結果不應太 嚴重。 [思考]:在台灣,原住民族的處境是否符合上述條 件?

25 §53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an Unjust Law
2.守法的習慣代表人們對彼此合作意願的承諾: 公民禮節(civility)的自然義務:不訴諸社會措施的 缺陷作為不遵守的藉口,也不利用規則的漏洞來 促進自身利益。 如果沒有對這種義務的認可,就會破壞人際之間 的相互信任和信心。 [反思]:羅爾斯的主張是否能夠說服你,願意遵守 某些不正義的法律?為什麼?

26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一)多數決規則: 某種形式的多數決規則是達成正義且有效率的立 法之最佳方式,相容於平等自由。 基本條件:程序應滿足背景正義的條件,即確保 各種政治自由及其公平價值(滿足第一正義原 則)。 但即使具備這些條件,也未必能保證制訂出正義 的法律。

27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二)理想立法程序中多數決規則之地位: 即使是理性的立法者也經常得出不同結論,所以 有必要投票。 假設理想立法程序得出「參與的多數人都將支持 這個法律或政策」,那麼該法律或政策就是足夠 正義的,或至少不是不正義的。 在理想程序中達成的結果不是妥協,而是嘗試找 到符合正義原則的最佳政策。

28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三)對多數決規則的證成: Q:多數的意見如何可能是正確的? 孔多賽(Marquis de Condorcet):如果立法代表做 獨立判斷,且做出正確判斷的可能性大於不正確 判斷,那麼多數決投票的正確機率會增加。 羅爾斯:這個觀點是錯的。 a.無法確定立法代表做出正確判斷的機會大於做出 不正確判斷的機會。 b.不同人的投票並非獨立的,他們的觀點會受討論 過程的影響。

29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1.討論的好處: 通常仍假定,多人之間的理想討論比個人的單獨 審議更可能得出正確結論。 理由:討論可檢查自己是否有偏見、擴展觀點、 結合資訊並擴大論證範圍。 嘗試陳述出公共審議正義問題的一套理想憲法、 一組經良好設計的規則能帶來更多團體的知識和 推論力量,至少可得出最接近正確的判斷。

30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理想立法程序跟理想市場過程的區別: (1)目的不同:理想市場過程導致效益,理想立法程 序導致正義。 理想市場是完全程序,即使人人都追求自利,也 能達成有效率的結果。 理想立法程序是不完全程序,沒有可行方法可保 證產生正義的法律。 把經濟理論運用到立法過程有嚴重缺陷。

31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2)判準不同:理想市場過程考量欲望的相對強度, 理想立法程序則根據正義原則做判斷。 制訂正義立法標準時應重視深思熟慮的集體判斷。

32 §54 The Status of Majority Rule
2.作為政治上的解決辦法: 多數決規則是最可行的方法,可實現某種由正義 原則事先規定的目的。 假設能確定被表決的法律是真誠想遵守正義原則 的理性立法者能合理贊成的,那麼多數的決定就 具實作上的權威性,但不是決定性的(definitive)。 準純粹程序正義(quasi-pure procedural justice): 立法階段必須依賴實際討論過程,在允許範圍內 選擇政策,但最後的結果不必然是正確的。

33 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延伸閱讀: 1.林火旺,《羅爾斯正義論》,臺北市:臺灣書店, 1998 。〈第六章 公民不服從〉。 2.Miriam Ronzoni, “Obligations,” in The Cambridge Rawls Lexicon,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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