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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與廣告區分 監理原則說明 傳播內容處 20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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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視節目與廣告區分 監理原則說明 傳播內容處 2008年5月21日

2 概要 現行監理大原則:三律-自律、他律、法律 未來之通訊傳播管理法內容管理章草案 現行節目與廣告區分相關法規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
裁處相關案例資料參考 結語

3 現行監理大原則: 三律-自律、他律、法律 民主多元化的社會,政府僅扮演媒體多重監 督環節之一,觀諸歐美先進國家,其法律常
作為規範媒體的最後防線,亦即由媒體先行 自律,其次為公民社會之他律機制,最後方 為政府規範。各頻道應切實自律、遵守相關 法令並加強內部編審制度,以善盡媒體的社 會責任。

4 未來之通訊傳播管理法內容管理章草案 內部自律--部門自主公約與公評人機制 及內部控管 外部自律--商業團體 社會他律--內容諮詢會議

5 現行節目與廣告區分相關法規-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

6 現行節目與廣告區分相關法規-2 查察三大原則: 一、節目中不得有所推介商品之實品展示。 二、不得針對某特定商品進行成分、功能之詳細說明。
三、節目諮詢電話僅得於節目結束時以疊印方式播送,不得於其他時間出現。

7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1 衛生管理法規1:藥事法(95年修正) 1、廣告內容先經核准
2、傳播業者刊播未經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藥66Ⅲ):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藥95核處罰鍰 3、非藥物而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藥69): 先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藥91核處藥商罰鍰,同時副知 NCC與地方新聞主管機關 NCC(無線、衛星)與地方新聞主管機關(限cable)以違反法令依廣電法律(如有廣66條6款)核處罰鍰。

8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2 衛生管理法規2:食品衛生管理法(91年) 1、廣告內容不用先經核准
2、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19Ⅰ)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食19Ⅱ)。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食32Ⅰ)核處食品業者罰鍰。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食32Ⅲ)函知傳播業者及地方 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經告知停播,仍繼續刊播違反第19條第1、2項之廣告者,由地方新聞主管機關處罰鍰(食32Ⅳ)。 3、傳播業者不提供資料(食19Ⅲ),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食32Ⅱ)核處傳播業者罰鍰。

9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3 衛生管理法規3:健康食品管理法(95年修正)
1、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健14Ⅰ、Ⅱ)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健24Ⅰ)核處食品業者罰鍰。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健24Ⅲ)函知傳播業者及地方 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經告知停播,仍繼續刊播違反第14條第1、2項之廣告者,由地方政府指定其處分機關處罰鍰(健24Ⅳ)。 2、傳播業者不得為未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健15Ⅰ)。違者,由地方政府指定其處分機關處罰鍰(健24Ⅳ)。 3、傳播業者不提供資料(健15Ⅱ),地方政府指定其處分機關依(健24Ⅱ)核處傳播業者罰鍰。

10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4 衛生管理法規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91)
1、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化24Ⅰ) 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化30Ⅰ核處罰鍰,同時副知NCC與地方新聞主管機關 NCC(無線、衛星)與地方新聞主管機關(限cable)以 違反法令依廣電法律(如有廣66條6款)核處罰鍰 2、化妝品廣告應先經核准(化24Ⅱ): NCC(無線、衛星)與地方新聞主管機關(限cable)以 未取得核准文件依廣電法律(如有廣49)核處罰鍰

11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5 衛生管理法規5:醫療法(91) 第 84 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   84    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   85    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12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6 衛生管理法規5:醫療法(91) 第 86 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第   86    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   87    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13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7 內政管理法規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公布 )
第   46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 第   63    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

14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8 內政管理法規2: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3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告之。

15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9 財政管理法規1:菸酒管理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第   37    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第   55    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載酒廣告者,由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16 裁處相關案例資料參考 本會裁處相關案例資料詳參以下網址: 網址-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asp
路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頁首頁 > 公告資訊 > 核處 > 傳播類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 97年度各月份核處

17 結語 言論自由及編輯自由 落實自律引進他律

18 請指教 傳播內容處 NCC 開大門關小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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