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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教師產業研習或服務 相關規定宣導 報 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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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動教師產業研習或服務 相關規定宣導 報 告 人

2 大 綱 壹、目的 貳、法規依據 參、適用對象 肆、期程計算方式 伍、實施方式 陸、申請程序及採認登錄 柒、權利義務

3 臺、目的 一、協助本校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依技術及 職業教育法規定,每任教滿六年應至有關之 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之研習或研究。 二、落實教師實務增能,強化實務教學能力。 三、縮短學用落差,並協助學生瞭解產業發展 現況及輔導就業機會。

4 貳、法規依據 一、104年1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公布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6 條第一項規定。 二、教育部104年11年18日臺教技(三)字第 B 號函發布「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 辦法」辦理。 三、教育部105年1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B 號令發布「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實施辦法」辦理。

5 參、適用對象 一、本校專任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專業及 技術教師且有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者。 二、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校 級課程委員會」審議,並送教務處、人事室 備查。

6 肆、期程計算方式 以教師任教每六年為一週期,其起迄期間計算方式如下:
(一)現職教師起算日為學院部教師為104年11月20日、高職部以下教 師為105年1月22日,循序計算六年為一週期。(110年11月及111 年1月) (二)新聘專任教師,自到職日起,循序計算六年為一週期。 (三)週期內如有留職停薪或停聘者,視留職停薪或停聘期間依事實 認定相對順延。教師因生產、延長病假或遭受重大變故等事由, 經檢具證明簽所屬學系並報校核准者,得以延期,但最長不得超 過一年。 (四)半年以累計26週計算,半日為單位,累計五日(十個半日)為 一週,累計4週為一個月。

7 伍、實施方式 教師每六年,進行至少半年以上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 或研究,得以下列三種形式搭配累計: (一)參與產學合作案件折抵研習時間 (二)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三)參與學校與產業共同規劃之實務研習課程

8 伍之一、產學合作案件認列研習時間 教師參與經「研發處建案程序完成」之產學合作案件。 以下基準每一案件擇一認定,以不重覆為原則: (一)個人產學合作案6年內,個人累計金額每1萬元可折 抵1週研習時間。 (二)個人產學合作案件以教師實際執行期間計算。 (三)學校產學合作案件,依參與者貢獻度分配金額,個 人每10萬元折抵1週研習時間。

9 伍之二、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1.需實際參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務運作。 2.實地服務或研究機構之工作期間確實到勤。 3.研習期間以實際服務或研究之時間計算。 4.以安排於寒暑假期間或例假日進行為原則。 5.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不 得自該機構或產業支給相關酬勞。 6.但其中依學校兼職或產學合作相關規定辦理 者,得依學校核准結果支給相關酬勞。

10 伍之三、參與學校與產業共同規劃之實務研習
1.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 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不影響正常教學為原 則。 2.形式應為深入探討產業實務專業之互動式團 隊研習或工作坊。 3.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際參與研習之期間 計算,如採累計方式,則以半日為單位,累 計五日為一週,累計四週為一個月。

11 陸、申請程序及採認登錄(1) 教師參與產學合作案件: 各案件結束後2個月內申請,或個人產學合作金 額累積至1萬以上,由各單位或參與人按貢獻 比例填寫「產學合作簡要成果報告表」送系 科彙整,經研發處覆核,送人事室登錄。

12 陸、申請程序及採認登錄(2) 教師赴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深耕服務或研究: 1.檢附「教師赴產業服務或研究申請書」及「教師赴產 業服務或研究合作協議書」, 2.經系務會審議通過並奉校長核可後進行。 3.服務結束後2個月內檢附「教師赴產業服務或研究成果 報告書」,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送人事室登錄。( 相關表件如附表二、三、五)。

13 陸、申請程序及採認登錄(3) 教師參與學校與產學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 習: 1.本校或系科主辦之研習活動,檢附申請表(表四)簽核後進行。 2.主辦單位於研習結束後1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書(表五), 3.由各學系審核後,送人事室登錄; 4.非本校主辦之研習活動,由教師提供校外主辦單位出具之「研習 證明」,由各學系審核通過,送人事室登錄。

14 柒、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於研習或研究期間,與合作機構或產業發生爭議時,本校應提供 必要之法律協助。 二、研習或研究期間,本校應保留教師職務、支付本薪(年功薪)、加給及 獎金、給予公假並課務排代。 三、本校教師申請從事深耕服務或研究,應簽訂回饋條款。於學期中深耕 服務半年者,應至少簽訂新台幣20萬元回饋金;至公益團體回饋金額低 於20萬者或取得政府相關經費補助者其回饋金額由推動委員會審定之。 利用暑假期間進行深耕服務或研究者,得免簽訂回饋金。 四、回饋金作為支應聘兼任教師之鐘點費及相關費用。 五、本校教師任教每六年為一週期,屆期未依達半年者,次期之教師評鑑 不予通過;免評教師未達半年者,應於次期接受教師評鑑。

15 簡表

16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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