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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概念簡介(Alternative Minimum Tax,A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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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低稅負制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概念簡介(Alternative Minimum Tax,AMT)
主講人:沈 麗 珠 95年10月18日 2019/12/1

2 大 綱 立法背景及目的 相關法規 適用及排除對象 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 營利事業部分、個人部分  稅基 罰則 效益分析  稅率
大   綱  立法背景及目的  相關法規  適用及排除對象  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  營利事業部分、個人部分    稅基    稅率    基本稅額之計算    例示  罰則  效益分析 2019/12/1

3 立 法 背 景 及 目 的 2019/12/1

4 我國長期以來,採行租稅減免方式,達成特定經濟
背 景 說 明 我國長期以來,採行租稅減免方式,達成特定經濟 、社會政策目的。 減免範圍逐漸擴增,減免利益並集中少數高獲利產業或高所得之個人,使租稅公平受到質疑。 所得稅相關減免規定,散見於30餘種法規,欲全面取消不合時宜之減免規定,有其困難與障礙。 參採美國、加拿大及韓國等國,建立所得最低稅負制,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至少繳納一定比例之所得稅,適度彰顯租稅公平。 2019/12/1

5 營利事業適用租稅減免的情形 投資抵減 5年免稅 92年 家數 724家 386家 724家 14,533家 2019/12/1 高科技產業
其他產業 2019/12/1

6 適用40%邊際稅率高所得者適用投資抵減的戶數 適用40%邊際稅率高所得者享有投資抵減的比例
個人適用租稅減免的情形 以90年度為例,60.17%之抵減稅額,集中於適用40%邊際稅率之高所得者。而此40%邊際稅率之高所得者(6,647戶),僅占全部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人數之3.74%。 適用40%邊際稅率高所得者適用投資抵減的戶數 適用40%邊際稅率高所得者享有投資抵減的比例 適用其他 邊際稅率者 171,138戶 96% 適用40%邊際稅率者 6,647戶 3.74% 適用40%邊際 稅率者 33億元 60% 適用其他邊際稅率者 $22億元 40% 90年 2019/12/1

7 實施最低稅負制國家一般稅率及AMT稅率 稅率 國家 公 司 個 人 ㄧ般稅率 AMT稅率 美 國 15%~39% 六級 20%
公 司 個 人 ㄧ般稅率 AMT稅率 美 國 15%~39% 六級 20% 10%~35% 26%、28% 二級 韓 國 13%、25% 15%、13% 10% (中小企業) 8%、17%、26%、35%四級 12.25% 加拿大 21% 16%、22%、26%、29%四級 16% 2019/12/1

8 立法目的(第1條)  維護租稅公平。 確保國家稅收。 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 家財政之基本貢獻。 2019/12/1

9 相 關 法 規 2019/12/1

10 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AMT) 採另立專法方式 共分五章十八條。 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1~5條) 第二章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第6~10條) 第三章 個人基本稅額之計算 (第11~14條) 第四章 罰則 (第15條)【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16~18條) 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 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 2019/12/1

11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 本稅額查核辦法 共二十二條。
財政部95年6月5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 本稅額查核辦法 共十五條。 財政部95年6月5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2019/12/1

12 法律位階-優先適用 (第2條) 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申報、繳納及核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 律有關租稅減免之規定。
法律位階-優先適用 (第2條) 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申報、繳納及核 定,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 律有關租稅減免之規定。 法律適用優先於所得稅法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等其他法律有關租稅減免之規定。 2019/12/1

13 適用及排除對象 2019/12/1

14 適 用 對 象 (第3條;細則第4條) 營利事業  屬公司組織。 個人  享有投資抵減或其他租稅減免者。
適 用 對 象 (第3條;細則第4條) 營利事業  屬公司組織。  享有投資抵減或其他租稅減免者。  加計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200萬元以上者。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者。  個人  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加計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上者。 2019/12/1

15 排 除 對 象 (第3條;細則第4條) 1 依據AMT之基本精神及稅務行政之考量, 排 除下列對象:
排 除 對 象 (第3條;細則第4條) 1 依據AMT之基本精神及稅務行政之考量, 排 除下列對象:  未適用投資抵減及本條例(第7條及第12條) 規 定之各項租稅減免之營利事業或個人。 (1) 所稱未適用投資抵減  指當年度所得稅申報計算之應納稅額,未減 除投資抵減。  申報抵減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部 份。 2019/12/1

16 排 除 對 象 (第3條;細則第4條) 2  規模較小且不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者:(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排 除 對 象 (第3條;細則第4條) 2  規模較小且不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者:(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 免稅具特殊政策因素者: (3)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2.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3.各級政府公有事業(如港務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  無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 (4) 1.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2.非境內居住之個人。 指屬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就源扣繳之適用對象 2019/12/1

17 排 除 對 象 (第3條;細則第4條) 3  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5)  獲利或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下之企業及個人: (6)
排 除 對 象 (第3條;細則第4條) 3  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5)  獲利或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下之企業及個人: (6) 1.加計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200萬元以下之營利 事業。 2.所得淨額加計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之合計數在 600萬元以下之個人 。 適用門檻: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2019/12/1

18 外資來台投資適用AMT規定 (1)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 理辦法規定買賣國內有價證券  投資策略係由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決定。   國內證券商或其他受託買賣機構僅係接受該境外外國    機構投資人之指示買賣國內有價證券。   保管機構僅接受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委託辦理有關    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及買賣交割事宜。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   其買賣國內有價證券之所得,免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2019/12/1

19 外資來台投資適用AMT規定 (2) (財 政 部 95.08.17 台 財 稅 第 9500367140 號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 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  原則上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依法買賣國內有價證券 之所得,應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 所或營業代理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 併計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2019/12/1

20 外資來台投資適用AMT規定 (3)  例外 (財 政 部 95.08.17 台 財 稅 第 9500367140 號 )
 該總機構於境外募集不特定多數大眾之資金成 立基金,並登記為基金型態之境外外國機構投 資人。  其依法買賣國內有價證券之所得,非屬該總 機構之所得部分。  免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 業代理人併計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2019/12/1

21 外資來台投資適用AMT規定 (4)  例外 (財 政 部 95.08.17 台 財 稅 第 9500367140 號 )
 該總機構買賣國內有價證券之資金,屬來自該 總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外與客戶簽訂委託買賣、 代客操作、信託契約或以其他方式所取得非屬 總機構之資金部分。  買賣國內有價證券之損益,非屬該總機構之 損益 。  免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營 業代理人併計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2019/12/1

22 外資來台投資適用AMT規定 (5) (財 政 部 95.08.17 台 財 稅 第 9500367140 號 )
 應提供其國外總機構所在地合格會計師查核 簽證足資證明應歸屬該總機構損益之財務報 告。  並檢附該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委託辦 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查核簽證會計師簽證之 依我國稅法規定調整計算之明細表,供稽徵 機關查核認定。   2019/12/1

23 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 2019/12/1

24 一般所得稅制與基本所得稅負制之關係 (第4條、第6條及第11條)
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一般所得稅額,即 一般所得稅額 =課稅所得額 × 所得稅稅率-投資抵減稅額 基本所得稅制 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稅額,即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稅率 2019/12/1

25 一般所得稅制與基本所得稅負制之關係 (第4條、第6條及第11條)
一般所得稅額 額差 基本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斜線部分)繳納之。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按一般所得稅額納稅 ※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替代式:二者擇高課稅。 2019/12/1

26 營利事業部分 2019/12/1

27 AMT實施後營所稅應納稅額之計算 營利事業部分 一般所得稅額= 一般所得額稅率-投抵減金額 免稅國外所得稅額之扣抵限額 =
基本所得稅額 = (基本所得額-200萬)10% 免稅國外所得稅額之扣抵限額 差額 <0,以0計 營所稅損益表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 = 課稅所得額稅率-累進差額 境外所得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投資抵減稅額 + 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額 - 行政救濟留抵稅額 暫繳稅額 扣繳稅額 =應自行繳納稅款或應退稅款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0,以0計) 2019/12/1

28 稅 基 - 基本所得額(第7條;細則第5條)1 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額+各項免稅所得 課稅所得額 = 營利事業部分
稅 基 - 基本所得額(第7條;細則第5條)1 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額+各項免稅所得 課稅所得額 = 全年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24條或41條) - 證券或期貨交易損益(所得稅法第4條之1 、 2) - 土地交易損益(所得稅法第4條16款)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免徵所得或損失。 - 合於獎勵類目之免稅所得 - 前5年核定虧損之扣除額 應先行減除 可自行選擇減除順序及金額 2019/12/1

29 稅 基 - 基本所得額(第7條;細則第5條)2 各項免稅所得 營利事業部分 1.(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 。
稅 基 - 基本所得額(第7條;細則第5條)2 各項免稅所得 1.(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 。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 3.合於獎勵類目之免稅所得。 4.其他經財政部頒訂新增之免稅所得或不計入 所得之所得額。 註:第1.2.4.項,95年以後發生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 之次年起5年內,從各該項之所得中減除。 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不予計入。 2019/12/1

30 稅 基 - 基本所得額(第7條;細則第5條)4 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AMT稅基,與全面 營利事業部分
稅 基 - 基本所得額(第7條;細則第5條)4 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AMT稅基,與全面 恢復課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稅,效果差異甚大 ,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證券交易所得納入AMT稅基 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適用對象 僅限於現行有效稅率低於AMT稅率之少數營利事業 全體營利事業 適用稅率 10% 25% 2019/12/1

31 稅 基 - 基本所得額(第7條;細則第5條)5 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營利事業部分 稅 基 - 基本所得額(第7條;細則第5條)5 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第13條) ,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1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  95年度以後發生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起5年內,從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中減除。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不予計入。 2019/12/1

32 稅 基 - 基本所得額(第7條;細則第5條)6 營利事業部分 營利事業部分 總 行 OBU DBU OBU客戶 營業所得 OBU所得
稅 基 - 基本所得額(第7條;細則第5條)6 總 行 OBU DBU OBU客戶 營業所得 OBU所得 對境內個人、法人等授信之收入 現行規定 按25%課稅 免稅 按15%課稅 不受影響 不另對其資金運用 及交易資料查核 不予合併 不受影響 最低稅負制 合併申報課稅 2019/12/1

33 稅 基 - 基本所得額(第7條;細則第5條)7 營利事業部分 合於獎勵類目之免稅所得: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稅 基 - 基本所得額(第7條;細則第5條)7 合於獎勵類目之免稅所得: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1.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5年免稅所得。(第9條) 2.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5年免稅所得。(第9-2條) 3. 5年免稅之受讓。(第10條) 4.合併租稅優惠之繼受。(第15條) 5.營運總部之免稅所得。(第70-1條) 6.重要投資事業及重要科技事業之5年免稅所得(修正前第8-1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參與交通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5年免稅所得。(第28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參與公共建設民間機構之5年免稅所得。(第36條)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1.合併租稅優惠之繼受。(第18條) 2.科學工業之5年免稅所得。(修正前第15條) 企業併購法 : 合併租稅優惠繼受及隨同移轉債務之免稅。(第37條) 最低稅負制施行後依各法律規定新增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 2019/12/1

34 『免稅所得』之過渡期間緩衝規定(第16條)7-1 需於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且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
營利事業部分 『免稅所得』之過渡期間緩衝規定(第16條)7-1 免計入基本所得額,緩衝期最長可達12年 94 年 度 以 前 已取得投資計畫核准函 已核准適用免稅,尚未屆滿部分 已核發完成證明, 並於95年底前核准免稅 已簽訂之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並於約定日期內開工及完工且未變更投資計畫內容者。 尚未開工,於95年底前開工 已開工 需於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且未變更投資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項目 2019/12/1

35 稅 率 (第8條) 營利事業:10%~12%(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 營利事業部分
稅 率 (第8條) 營利事業:10%~12%(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  行政院95年1月23日院台財稅字 號令核 定為10%。 適用最低稅負制的營利事業,其稅負仍較鄰近國 家為輕。 公司所得稅或最低稅負稅率 2019/12/1

36 基本稅額之計算(第8條;細則第12條)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營利事業部分 基本稅額 =  10% - 200萬元
課稅所得額 +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 稅所得 + 促產、獎參、促參等 免稅所得 基本稅額 =  10% - 200萬元 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2019/12/1

37 營利事業部分 基 本 稅 額 (第9、10條;細則第13條) 所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部分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繳納稅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除項目。 辦理合併申報之金融控股公司或併購後之母公司繳納之前開稅款,亦同。 2019/12/1

38 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3條規定,非自每年1月1日起算者,自95會計年度起,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營利事業部分 特殊會計年度之適用 (細則第21條) 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3條規定,非自每年1月1日起算者,自95會計年度起,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2019/12/1

39 營利事業部分 例 示 2019/12/1

40 例 示 營利事業部分 案例一 假設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為100萬元,依一般正常稅率25%,須繳納稅款25萬元。 (100萬×25%=25萬)
例 示 案例一 假設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為100萬元,依一般正常稅率25%,須繳納稅款25萬元。 (100萬×25%=25萬) 若甲公司無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免稅所得,及未適用5年免稅、投資抵減獎勵。 則甲公司不須計算申報最低稅負。 2019/12/1

41 案例二 營利事業部分 同案例一,乙公司免稅所得為1,000萬,且另享有投資抵減稅額200萬。
乙公司當年度原應納稅額為250萬,但因可減除投資抵減稅額,故實際繳納稅額為50萬。 該公司之基本稅額為180萬。 [1,000萬 + 1,000萬 - 200萬] × 10% = 180萬 (課稅所得)  (免稅所得) (扣除額)  (稅率) (基本稅額) 由於一般所得稅額50萬<基本稅額180萬,表示公 司所繳納稅負未達基本稅額水準,故乙公司須 另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130萬元。 2019/12/1

42 營利事業部分 案例三 課稅所得額 = =0 基本所得額 53 全年所得額 1000 55 前5年虧損扣除額 100 57 獎勵免稅所得 350 99 停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500 101 免徵土地交易所得 58 OBU免稅所得 1050 59 課稅所得額 60 當年度應納稅額 59 課稅所得額 99 停徵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57 獎勵免稅所得 350 58 OBU免稅所得 1050 基本所得額 1400 基本稅額 120 證券交易所得為負數,不予計入。基本稅額(1400-200)×10%=120>ㄧ般所得稅額0,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2019/12/1

43 個 人 部 分 2019/12/1

44 稅 基-基本所得額 (第12條)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免稅所得或扣 除額 個人部分 2.未上市櫃(不含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
稅 基-基本所得額 (第12條)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免稅所得或扣 除額 1.保險給付: 2.未上市櫃(不含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 3.非現金部分之捐贈。 4.員工分紅配股 5.海外所得 (預計自98年1月1日始納入) 6.95年以後依各法律規定新增之減免或扣除項目 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個人與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有上述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2019/12/1

45 稅 基—保險給付(細則第16條) 個人部分 ˇ  保險種類 1.法律施行前(保險期間始日在94年12月31日前)之保單不受影響。
稅 基—保險給付(細則第16條) 1.法律施行前(保險期間始日在94年12月31日前)之保單不受影響。 2.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給付免計入。 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為同一人時,保險給付應由受益人依下列規定納入最低稅負稅基: 保險種類 說明 是否納入稅基 人壽保險 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給付保險金額。新型態之萬能壽險(能彈性繳付保費及調整死亡給付金額)及投資型保險(給付金額隨投資報酬率變動)均屬之。 ˇ 死亡給付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計入 年金保險 保險費可採躉繳或分期繳交,保險公司自約定時日起,每屆滿一定期間給付保險金。 死亡給付在3,000萬元以下免計入 健康保險 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傷害保險 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旅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2019/12/1

46 個人部分 二、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 2019/12/1

47 稅 基—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 個人部分 非現金捐贈 項 目 配 套 措 施 二、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
稅 基—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 項 目 配 套 措 施 二、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 上市(櫃)及興櫃股票與公募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不計入。 法律施行後發生之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從未上市(櫃)股票等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數者,不予計入。但以該交易所得或損失均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三、非現金部分之捐贈。 現金捐贈不計入。 2019/12/1

48 稅 基—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續1)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指下列股票、證書或憑證: 個人部分 (辦法第2條)
稅 基—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續1) (辦法第2條)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指下列股票、證書或憑證: 於9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時,屬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即上市、上櫃、興櫃以外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2019/12/1

49 稅 基—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續2) 個人部分 (辦法第2條) 94/12/31前為上市 (櫃) 、興櫃公司
稅 基—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續2) (辦法第2條) 94/12/31前為上市 (櫃) 、興櫃公司 95/1/1後出售時仍為上市(櫃) 、興櫃公司 免計入AMT 95/1/1後出售時為非上市(櫃) 、興櫃公司 應計入AMT 94/12/31前為上市 (櫃) 、興櫃公司 94/12/31非為上市 (櫃) 、興櫃公司 95/1/1後出售時為上市(櫃) 、興櫃公司 免計入AMT 94/12/31非為上市 (櫃) 、興櫃公司 95/1/1後出售時仍為非上市(櫃) 、興櫃公司 應計入AMT 2019/12/1

50 稅 基—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續3) 證券交易所得計入稅基之年度 個人部分 (辦法第8條)
稅 基—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續3) (辦法第8條) 證券交易所得計入稅基之年度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應於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買賣交割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能證明實際交易日在94年12月31日以前者,得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應於轉讓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 受益人請求投信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者,應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能證明買回請求係於94年12月31日以前到達投信事業或其代理機構者,得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2019/12/1

51 稅 基—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續4) 個人部分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核定方式 A 申報時應檢具憑證: 1.收、付款紀錄。
稅 基—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續4)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核定方式 已依法申報交易所得,且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文件者 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文件者 能證明原始取得成本 已提供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 A 所得額= 實際收入-實際成本 A 依辦法§ 9 按淨值核定收入 申報時應檢具憑證: 1.收、付款紀錄。 2.證券交易稅繳款書。 3.買賣契約書。 4.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 所得額 =實際收入×20% 所得額 =核定收入×75% 經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高者 2019/12/1

52 稅 基—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 示例1 個人部分 某甲於95/6/1出售A公司股票(每股面額$10,公司 淨值$20) 20萬股。
稅 基—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 示例1 某甲於95/6/1出售A公司股票(每股面額$10,公司 淨值$20) 20萬股。  情況一:95年AMT未申報該筆所得,亦未提供實際交易 價格。 應納入AMT之所得= 20萬股  $20  75%= 300萬元。 情況二:95年AMT未申報該筆所得,亦未提供實際交易價 格,但國稅局查得每股$18並繳證券交易稅$10,800 。 應納入AMT之交易所得= 20萬股  $18  20% = 72萬元。 2019/12/1

53 稅 基—員工分紅配股 個人部分 (細則第17條) 項 目 配 套 措 施 四、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稅 基—員工分紅配股 (細則第17條) 項 目 配 套 措 施 四、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以股票可處分日之次日為基準,計算股票之時價。 可處分日: 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之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配發股票前先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新股權利證書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之可領取新股權利證書之首日。 2019/12/1

54 稅 基—員工分紅配股(續1) 個人部分 (細則第17條) 時價: 上市或上櫃股票,依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估定之,該日
稅 基—員工分紅配股(續1) (細則第17條) 時價: 上市或上櫃股票,依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估定之,該日 無交易價格者,以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之收盤價 估定。 興櫃股票,依可處分日次日之成交均價估定之,該日無交 易價格者,以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之成交均價估 定。 其他股票,依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估定之,前一年內無經會 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者,按可處分日次日該公司資產淨值 核算每股淨值估定。 2019/12/1

55 稅 基—員工分紅配股 (續2) 個人部分 撥付或可領取 出售 分配 上市(櫃) 、興櫃股票 以後配發) 售價-面額(94年 前配發) 面額
稅 基—員工分紅配股 (續2) 撥付或可領取 出售 分配 上市(櫃) 、興櫃股票 證交所得= 售價-可處分日次 日之時價(95年 以後配發) 售價-面額(94年 前配發) 免納入AMT 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份 面額 未上市(櫃) 、非屬興櫃股票 差額列入 AMT中 AMT 第12條 列薪資 所得 促產19 條之1 應計入AMT 2019/12/1

56 稅 基—海外所得 個人部分 (細則第15條) 項 目 配 套 措 施 五、海外所得
稅 基—海外所得 (細則第15條) 項 目 配 套 措 施 五、海外所得 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全數計入。 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基本稅額中扣抵。 98年1月1日施行,必要時自99年1月1日施行。 2019/12/1

57 個人部分 稅 率(第13條) 個人:20% 適用最低稅負制的個人,其稅負仍較多數鄰近國家為輕。 個人所得稅或最低稅負稅率 2019/12/1

58 基本稅額之計算(第13條;細則第14條)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個人部分 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未上市(櫃)股票、私募基金等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海外所得(預計自98年1月1日始行納入) -600萬 × 20% 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2019/12/1

59 個人部分 例 示 2019/12/1

60 例 示 個人部分 假設某丙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為400萬元,適用一般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40%,須繳納稅款95萬元。
例 示 假設某丙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為400萬元,適用一般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40%,須繳納稅款95萬元。 (400萬×40%)-65.5萬(累進差額) = 約95萬 案例一 若某丙沒有取得任何保險給付、沒有非現金捐贈列舉扣除額、沒有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亦沒有員工分紅配股市價超過面額部分。 則某丙不須計算申報最低稅負。 2019/12/1

61 由於某丙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個人適用門檻600萬,故建議某丙仍申報最低稅負。
個人部分 案例二 若某丙當年度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額為100萬元。 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50萬元。 則其基本所得額為550萬元( )。 由於某丙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個人適用門檻600萬,故建議某丙仍申報最低稅負。 2019/12/1

62 罰 則(第15、18條;細則第18條) 已依規定計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處 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罰 則(第15、18條;細則第18條) 已依規定計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處 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未依規定計算申報,經調查有應課稅之金額者: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實施第一年有短漏報情事者補報不予 處罰: 相關處罰規定延緩至9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利實施初期加強輔導。 2019/12/1

63 效 益 分 析 2019/12/1

64 一、影響層面小 效益分析 正常繳稅的納稅義務人、一般受薪階級、中低所得者及中小企業均不會受到影響。
僅有享受過高租稅減免利益而負擔過低稅負或未繳稅之極少數高所得者,才須適用最低稅負制。 估計受影響的企業僅5千餘家,約占整體營利事業65萬家的0.8% 。 且因實施初期訂有過渡期間之緩衝規定,致受影響之家數將更少。 個人部分因資料掌握不易,尚難估算影響人數,惟考量600萬元之適用門檻,影響範圍亦屬有限。 2019/12/1

65 二、我國投資租稅環境仍具競爭力 我國所提供的租稅獎勵措施,在受獎勵之普遍性、優惠程度,及獎勵工具之種類等方面,均較其他國家更具競爭力。
效益分析 二、我國投資租稅環境仍具競爭力 我國所提供的租稅獎勵措施,在受獎勵之普遍性、優惠程度,及獎勵工具之種類等方面,均較其他國家更具競爭力。 而我國最低稅負制稅率相較鄰近國家為低,並訂有較長之緩衝期。 採行最低稅負制不致影響我國投資之租稅環境及整體產業之發展。 若能如期順利實施,更有助於產業間競爭公平之落實。 2019/12/1

66 三、長期間對於經濟發展與產業升級有正面效益
效益分析 三、長期間對於經濟發展與產業升級有正面效益 根據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吳中書教授之研究顯示,實施最低稅負制,對物價並無顯著之影響,而短期內對於民間消費、投資雖有不利,但中長期隨著政府財政收支之改善,將有助於帶動民間消費與投資,對實質國內生產毛額亦具有正面之助益。 另根據外資相關分析,實施新制對企業獲利之影響有限,且對台灣之影響更是短空長多,除有助於使稅制合理化、國際化外,並有助於促進合併與產業體質升級,提高獲利能力。 2019/12/1

67 簡報完畢 謝謝各位 20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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