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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條、第46條之1~7部分條文修正 ■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空氣音隔音設計 ■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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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條、第46條之1~7部分條文修正 ■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空氣音隔音設計 ■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 ■適用範圍(46)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建築物用途、空間別、構造

2 ■適用範圍(46) 空氣音隔音設計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 ●建築物用途、空間別、構造 一、寄宿舍、旅館等之臥室、客房或醫院病房 之分間牆。
二、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牆。 三、昇降機道與第一款建築物居室相鄰之分間牆, 及與前款建築物居室相鄰之分戶牆。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建築物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 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

3 ■適用範圍(46) 空氣音隔音設計 一、寄宿舍、旅館等之臥室、客房或醫院病房 之分間牆。

4 ■適用範圍(46) 空氣音隔音設計 二、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牆。

5 ■適用範圍(46) 空氣音隔音設計 二、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牆。

6 ■適用範圍(46) 空氣音隔音設計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建築物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

7 ■適用範圍(46) 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 ●建築物用途、空間別、構造 一、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樓板。
二、前款建築物昇降機房之樓板,及 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

8 ■適用範圍(46) 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

9 ■46條之1-用語定義 ●隔音性能:牆壁、樓板等構造阻隔噪音量之物理性能。 ●機械設備:給水、排水設備、消防設備、燃燒設備、空氣調節
及通風設備、發電機、昇降設備、汽機車昇降機及 機械停車設備等。 ●空氣音隔音指標(Rw):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五一六零之三測試,並依CNS 八四六五之一 評定牆、樓板等建築構件於實驗室測試之空氣傳音 衰減量。 ●樓板衝擊音指標(Ln,w):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五一六零之六測試,並依CNS 八四六五之二 評定樓板於實驗室測試之衝擊音量。

10 ■46條之1-用語定義 ●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五一六零之八測試,並依CNS 八四六五之二評定
樓板表面材(含緩衝材)於實驗室測試之衝擊音降低量。 ●總面密度:面密度為板材單位面積之重量,其單位為 公斤/平方公尺;由多層板材複合之牆板,其總面密度 為各層板材面密度之總和 ●動態剛性(s’):緩衝材受動態力時,其動態應力與 動態變形量之比值,其單位為百萬牛頓/立方公尺。

11 ■46條之2 ●分間牆、分戶牆、樓板或屋頂應為無空隙、無害於隔音之構造 ,牆壁應自樓板建築至上層樓板或屋頂,且整體構造應相同或
由具同等以上隔音性能之構造組合而成。管線貫穿分間牆、 分戶牆或樓板造成空隙時,應於空隙處使用軟質填縫材進行 密封填塞。

12 分間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46條之3- 分間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鋼筋混凝土造或密度在二千三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 無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十公分以上。 ●紅磚或其他密度在一千六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實心磚造 ,含粉刷總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 ●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石膏板、水泥板、 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 硬質纖維板,其板材總面密度在四十四公斤/平方公尺以上, 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公尺以上,厚度在七點五 公分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 十公分以上。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Rw 在 四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

13 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間牆空氣音隔音構造,
■46條之3- 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間牆空氣音隔音構造, 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石膏板、水泥板、 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 硬質纖維板,其板材總面密度在六十五公斤/平方公尺以上, 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公尺以上,厚度在十 公分 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 十五公分以上。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Rw 在 五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

14 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46條之4- 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鋼筋混凝土造或密度在二千三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 無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 ●紅磚或其他密度在一千六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實心磚造 ,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二公分以上。 ●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石膏板、水泥板、 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 硬質纖維板,其板材總面密度在五十五公斤/平方公尺以上, 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公尺以上,厚度在七點五 公分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 十二公分以上。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Rw 在 五十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 ●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戶牆,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依 前條第二項規定設置。

15 ■46條之5- 應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 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最大厚度在二十四公分以上。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Rw 在 五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 ●前項樓板之設置符合第四十六條之七規定者,得不適用前項 規定。

16 ■46條之6- 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者,不在此限: 分戶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 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九公分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 (含緩衝材)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 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 (厚度五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 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二)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 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水泥砂漿及地磚 厚度合計在六公分以上。 (三)…………………

17 ■46條之6- 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者,不在此限: 分戶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 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九公分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 (含緩衝材)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七)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 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 在十七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 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 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六公分以上,其上鋪設經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 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 在二十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 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18 ■46條之6- 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者,不在此限: 分戶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Ln,w 在五十八分貝以下之隔音性能。 ●緩衝材其上如澆置混凝土或水泥砂漿時,表面應有防護措施。 ●地板表面材與分戶牆間應置入軟質填縫材或緩衝材, 厚度在零點八公分以上。

19 ■46條之7- 昇降機房之樓板,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 之樓板,其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前條第二項及
第三項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 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九公分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 (含緩衝材)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橡膠緩衝材(厚度一點六公分以上,動態剛性四十百萬 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 厚度 七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 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二)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或 岩棉緩衝材(密度一百至一百五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五公分 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七公分以上,以鋼筋或 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二)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 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 在二十五分貝以上。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Ln,w 在 五十分貝以下之隔音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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