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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卿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教育系) Tel : 8882918;2918918. 与教师有关的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 、《教师资格条例》 3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4 、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 定 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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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雪卿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教育系) Tel : 8882918;2918918

2 与教师有关的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 、《教师资格条例》 3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4 、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 定 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 施意见 6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7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8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 四、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五、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 六、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4 一、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地位 (一)对教师职业 的定位 国外对教师职业的定位有三种观点: 1 、教师圣职论 2 、教师劳动者论 3 、教师专业性职业论

5 (二)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 1 、教师的法律身份 : “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 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 。(教师法第 3 条) 2 、如何理解教师的法律身份 ? 教师有双重身份: ( 1 )教师是普通公民; ( 2 )教师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 专业人员 ” 是指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技能, 经政府认定许可,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的 人员。

6 对教师这种 “ 专业人员 ” 的理解要注意 两点: A 、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与其他专业人 员有所不同,对教师有特别的要求。如: 有教师资格、相应的专业知识、语言表 达能力强、身体健康、长相端庄、没有 明显的生理缺陷等。 B 、教师这种专业人员不同于国家 公务员。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带有一定 的公务员的性质。

7 案例一: “ 读书为赚大钱娶美女 ” 案; 案例二: “ 范美忠(范跑跑) ” 案。 范美忠: “ 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 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 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 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 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 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 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 八岁的人了! ” 新《未保法》第 40 条: “ 学校、幼儿园、托 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 护未成年人。 ”

8 思考: 中国教师是否可能成为国家公务员?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 “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 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 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9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是教师特有的权利,属于公权,不能随 意放弃。 教师特有的权利具体包括: 1 、教育教学权 (该法第 7 条第 1 项) 理解时注意几点: A 它属于职权,是教师最基本,最重 要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B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 聘教师的该项权利;

10 C 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 有这项权利; D 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 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的 状态,一旦受聘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 复正常状态; E 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 师的这一权利。

11 2 、科学研究权 (该法第 7 条第 2 项)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 权利。它包括三个内容: A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权; B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权; C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权 。

12 3 、管理学生权 (该法第 7 条第 3 项) 包括三个内容: A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 B 学生品行评定权; C 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注意:教师对学生的评定结论具有法律效 力。

13 4 、获取报酬待遇权 (该法第 7 条第 4 项)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权和劳 动者有休息权的具体化。包括三个内容: A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 B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 C 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权。

14 5 、民主管理权 (该法第 7 条第 5 项) 该法的这一规定是将宪法规定 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 6 、进修培训权 (该法第 7 条第 6 项) 强调:无论何种进修和培训都应在 完成教师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未经 批准,不应参加与现职工作不相干的进 修或培训。 三为主: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 学为主。

15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特定义务的具体内容为: 1 、遵纪守法的义务 (该法第 8 条第 1 项) 这是教师最基本的义务,是教师职 业对教师的起码要求,也是取得教师资 格和学校决定是否聘任的首要条件。 它包括三方面内容: A 、遵守宪法和法律; B 、遵守职业道德,即师德; C 、为人师表。

16 为人师表的基本要求有: ①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② 自觉规范言行举止; ③ 严于律己,作风正派; ④ 以身作则。

17 2 、教育教学的义务 (该法第 8 条第 2 项)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A 、贯彻教育方针; B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C 、执行教学计划; D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 、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该法第 8 条第 3 项)

18 4 、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 (该 法第 8 条第 4 项) 应注意几点 : A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侮辱、 歧视学生; B 、不能泄露学生的隐私; 隐私:指不愿公开或不愿告诉他人的个 人私事。学生的隐私包括:通信隐私、日记 隐私、表达隐私、个人缺陷隐私、成绩隐私 等。 C 、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19 5 、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该法第 8 条第 5 项) 包括三方面内容: A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B 、制止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C 、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 (该法第 8 条第 6 项) 包括要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思想政治觉 悟水平与业务水平两个方面。

20 三、提高教师的待遇问题 (一)关于教师的工资待遇。 教师待遇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是工资待 遇。一定的工资待遇体现一定的经济地位, 进而影响着对这一职业的社会评价。 《教师法》第 25 条: “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 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 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 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21 A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 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B 、教师的工资水平在达到 “ 不低于或者高 于 ” 的基础上,还要逐步提高; C 、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 新《义务教育法》第 31 条第 2 款: “ 教 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的平均工资水平。 ” 《厦门市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 2005 年)第 19 条: “ 教师工资收入比本市的相当 类型公务员的工资收入高 10 %。 ”

22 (二)关于教师的其他待遇 A 、教师津贴:教龄津贴、其他津贴; B 、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 C 、教师住房:优先、优惠、责任在政 府; D 、教师医疗: E 、教师退休; F 、民办教师。

23 四、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教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途径或 手段是进行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有: (一)私力救济(不合适); (二)公助救济;包括: 1 、集体谈判; 2 、教师申诉制度; 3 、教育行政复议;

24 4 、信访制度; 5 、人民调解。 (三)公力救济的具体方式主要是: 教育行政诉讼。

25 五、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 《教师法》规定的管理教师的几种基本 制度是: (一)教师资格制度

26 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 1 、中国公民; 2 、思想品德条件; 3 、具有法定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 格; 4 、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 素质和能力; 普通话水平达标;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27 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 1、教师资格的限制 。 《教师法》第 14 条 :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 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 2、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法》第 14 条: “……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3、 教师资格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8 (二)教师聘任制度 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 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 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三)教师职务制度(或称教师职务聘 任制度)

29 (四)教师考核制度:德、能、勤、绩。 (五)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 (六)教师奖励制度 强调: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合法 权益与提高教师素质的辩证关系。

30 六、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 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31 1 、概念: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教 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 果的发生。 2 、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 人。 3 、法律责任: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

32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法律责任 1、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含义。 体罚学生,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 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 生的身心健康的侵权行为。 理解该概念时要注意几点: 第一,实施体罚的主体: 第二,体罚的行为特征: 第三,体罚的后果特征: 第四, 体罚的主观特征: 第五,体罚的次数、程度: 第六, “ 指使体罚 ” :

33 2、目前中小学存在的体罚现象的特点。 3、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 4、体罚的危害性 5、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律依据 第一,新《义务教育法》第 29 条; 第二,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1 条、 63 条; 第三, 《教师法》第 37 条; 第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25 条。

34 6、实施体罚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5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法律责任 1 、概念: “ 品行不良,影响恶劣 ” 是指教 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教师 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 身份,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 行为。 “ 侮辱学生 ” 是指教师公然贬低或侵害 学生的人格,破坏学生名誉的违法行为。 2 、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 本人。

36 3 、法律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罪名: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或侮 辱罪。 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37 2008 、 8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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