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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與個案輔導 陳汯諄臨床心理師 內容請勿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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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與個案輔導 陳汯諄臨床心理師 內容請勿翻印

2 簡歷 臨床心理師(16年)、諮商心理師兩張證照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研究所碩士 衛生處南區心理衛生中心心理輔導員
華濟醫院精神科臨床心理師 署立醫院精神臨床心理師 嘉義縣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委員會委員 衛生署家暴及性侵害業務推廣績優人員

3 兩性關係 西蒙波娃 第二性

4 西蒙波娃和沙特,兩人共同的志向,成為共同生活的伴侶,終生沒有履行結婚手續,並互相尊重對方與其他人的「性關係」,但兩人建立在互相尊重,有共同信仰基礎上的愛情。

5 女人並不是天生就如此(born)的,而是逐漸形成(becomes)的……在青春期以前,從嬰兒早期,她的性徵就已經被決定,直接註定她是被動的、愛撒嬌的、富於母性的,因為外在對這個孩子的影響幾乎從一開始就是一個要素。於是她從小就受到灌輸, 要完成女性的使命。

6 她不同意恩格斯所說的從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的過度是男人重新獲取權力,認為歷史上女人從沒有得到過權力,即使是在母系氏族社會。

7 性別不平等 性別文化差異 權利與義務不同 角色規範和束縛 機會與利益所得不同

8 男女間某些能力間有不同,但不代表其能力有優劣。
生理性別 生理構造不同 -能力不同? 男女間某些能力間有不同,但不代表其能力有優劣。

9 社會性別 兩性之間的關係和社會中形成的方式。 社會上構成角色、社會學習行為和期待 文化上區別兩性的社會行為及之間關係

10 先天不平等?或後天不平等?

11 同等待遇不能帶來平等結果,透過不同待遇方式來達到近似平等的結果。
刻板性別角色規範。

12 性別主流化 讓一般觀念、態度或活動等習慣納入性別的觀念,成為主流思考,具備正常特性(Women and Equality Unit,2004) 追求實質的平等。

13 UN, ECOSOC (聯合國際及社會理事會 ), 1997
評估任何計劃的行動(包括立法、政策或方案)在各領域和層次對男女的影響的進程。這是一種策略,將女性與男性的關注事項和經驗視為一個整合體,納入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所有領域的政策和方案的設計、執行、監督和評估,使男女都能平等受益,終止不平等的現象。

14 男性及女性享有同樣的地位,並有相同機會實現完整的人權,以及貢獻國家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的潛能

15 在確保資源分配的合理性 以人為本的思考

16 兩性平等真平等? 尊重兩性間差異,針對差異給予策略或方式的協助。

17 性別盲 許多法律和政策表面看似中性,但實際現實生活及歷史脈絡中,即呈現不平等(世界婦女大會, 1985) 缺乏性別敏感,將男性經驗是為常態與常規。

18 世界衛生組織2002宣布「性別政策」,強調醫學專業人員需瞭解性別會影響健康。唯醫事人員都具備性別敏感度,才能促進醫病關係,保障婦女。

19 性別問題納入組織管理的主流,促進性別統計資料的使用和性別分析,建立問責機制旨在加強和擴大衛生組織的能力並形成制度化,以分析社會性別和生理性別在健康方面的作用,並監測和處理健康系統和可避免的性別不平等,確保能充分實施性別主流化。

20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 )公約中與健康/醫療/照顧有關的條文包括:第十二條「消除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是生育健康」,第十條「保障婦女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包括參加體育和獲取計畫生育知識的權利」,第五條「消除有關性別角色的陳舊規定型觀念與偏見」,第六條「考量農村婦女面臨的特殊問題與權利」。

21 現代婦女基金會 五百名受訪者中,有三成五(35%)曾有過不愉快的觸診經驗,其中以生殖器官(38.9%)和胸部(28.0%)觸診為最多。41.2%的受訪者表示曾聽說親友在醫療院中有過不愉快的觸診經驗,部位亦是以生殖器官(36.9%)和胸部(39.3%)最多。

22 相關新聞事件 大馬乖老婆出書教多P 遭禁 馬來西亞「伊卡萬一夫多妻俱樂部(又稱『乖老婆俱樂部』)」最近出版一本「性書」,以露骨文字教導妻子如何以性愛技巧取悅丈夫,並詳細敘述夫妻性愛法則,引發議論紛紛。馬國伊斯蘭教發展局己將此書列為禁書,並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23 相關性騷擾和性侵害的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刑法(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條)。
民法(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條)。

24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 性騷擾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25 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性騷擾防治準則 。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

26

27 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28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29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30 性猥褻 指性交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的性慾

31 法律的角度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2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3 刑法第227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34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35 刑法第227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條之一:對配偶犯第221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36 刑法第332條之二: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37 刑法第334條之二: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38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39 刑法第348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40 性騷擾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41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42 性平法第2條第4款: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敵意環境性騷擾)。

43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交換性騷擾)

44 性別工作平等法-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45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
、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46 鐘婉容 行為人的行為涉及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行為人的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或不受被害人喜歡

47 性霸凌 性平法第2條第5款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48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性平法第2條第7款 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49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 性平法第25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 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50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5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兩性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52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53 刑事訴訟法第215條第3項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54 通報 通報不需得到被害人同意,但應向被害人說明 知悉人無調查事件的權限,也不應向當事人作出蒐證的措施。
同一案件的法定通報人或機關可能維多數,重覆通報無妨。

55 事件ㄧ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應依性平法向校安系統通報
事件涉及家暴、性侵害應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通報。 事件當事人涉及未滿18歲或涉及兒童或少年性交易,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或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向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通報。

56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57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58 罰則 性平法第36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59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60 性平法第36-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61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62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63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64 社會秩序維護法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65 保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3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 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 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命其移除內容或下架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 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66 性騷擾防治法24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 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67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46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 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 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 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

68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 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 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69 性別教育平等法22條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 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70 性別教育平等法26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 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 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71 性別教育平等法27條第3項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72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16條2項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 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73 校園性騷、性侵申訴處理流程 被行為人向學務處提出申訴→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性平會開會認定符合定義→委託性平會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調查完畢→小組召集人回性平會報告其認定結果,獲得通過→提送學校→學校送各級教評會或學生懲處委員會議處→向教育局或教育部備案。

74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置流程參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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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性侵害加害人動機 陳若璋 早期不良經驗 不健康家庭人際關係 早期「性」創傷經驗 長期人際關係不良 長期異性關係不良

77 性侵害的心理動力 陳若璋 憤怒 性慾

78 性侵害加害人形成因素 黃君義、陳若璋 親情經驗差 早期遭受性侵害經驗 同儕輪姦文化 高強暴迷思

79 強烈男尊女卑 溝通表達能力差 異性相處能力不足

80 Groth 藉由「性」來表達其憤怒及權力,從性侵害行為獲得權力感和滿足感,發洩其生活上的挫折與羞辱,暴力行為是因為情感軟弱、不能處理自己的需求而產生不安全感所致。性侵害加害人最主要的心理缺陷:與他人(男和女)沒有任何情感上的親密關係,較不能流露溫暖、信任、憐憫及同理心,人際關係缺乏相互依存、互惠及誠懇的分享。

81 李光輝醫師 酒、藥癮的個案和反社會人格的人常有強暴的攻擊傾向。 衝動 自卑 內向 疑心

82 好感官刺激 大男人主義 不擅與人溝通 缺乏社交技巧 暴力解決問題的傾向

83 Groth (1979) 權力型 (Power type) 他們視強姦是提供一種實行支配、征服、力量、權力並控制被害人之方法。他們很少過度使用暴力,但常多有強迫之性幻想,或要對其性能力重新肯定。又可分權力肯定型 (Power Assertive type) 及權力再確定型 ( Power Reassure type )。

84 憤怒型 (Anger type) 他們常會想要傷害、貶抑、並羞辱被害人,並以突發滿足之暴力為重要指標。他們視強姦為懲罰與羞辱婦女的好方法,而也是發洩因被害人或其代罪羔羊而導致心理挫折的出口。此又被Groth稱為憤怒報復型(Anger Retaliation type)。

85 虐待型 (Sadistic type) 他們通常會造成被害人嚴重的身體傷害甚至死亡。他們會以色情化折磨被害人的儀式並在感受被害人痛苦上也常會變成色情化。在某些案例中,當攻擊者性喚起時,常也是其行為更暴力甚至導致謀殺的時候,攻擊的型態及被害人之特質常會是有其想要羞辱或毀滅的象徵。又被Groth稱為憤怒興奮型 (Anger Excitement type)。

86  兒童性侵害犯或稱戀童症患者 (Child Molesters or Pedophiles) (被害者的年齡通常在青春期或青春期以前) (亂倫犯亦可依以下歸類) (Incestuous Offender)

87 退縮型 (Regressed type) 在其一生中他們曾與適當之同儕有過性關係。然而因一些情境上之壓力 (如長期失業、身體傷殘,或遭成年婦女之貶抑,尤其在性上),使他們漸失身為男人的信心。於是他們轉移性的滿足到較不具威脅性的未成年兒童身上。

88 固定型 (Fixted type) 終其一生只能被兒童 (較多是男童) 所吸引,無法在發展中獲得性心理上之成熟。經研究發現,此與幼年受虐甚至性虐待有關,造成其無法發展與成人之信任關係,轉而與兒童親近,並以性為表達其關懷的方法之一。

89 Stan Bolt 此型之被害人常會固定在同一年齡層之男童,原因應是其首次受虐亦在此年齡。

90 Marshall (1989,1993) Bumby and Hansen,1997)指出親密感匱乏與孤獨感是性侵害犯罪人的兩項人格特質。

91 心理輔導與治療 教育部版8小時 性別平等意識(身體/性自主) 2 解構性侵害或性騷擾迷思 性侵害或性騷擾因應與創傷 性侵害或性騷擾再犯預防
課程名稱 時數 備註 性別平等意識(身體/性自主) 2 解構性侵害或性騷擾迷思 性侵害或性騷擾因應與創傷 性侵害或性騷擾再犯預防 防治教育課程總時數 8

92 法規常識 正向自我概念 人際關係與互動技巧 同理和尊重建立 界限建立

93 自我衝動控制 放鬆訓練和壓力管理 情緒管理 兩性關係 衛教常識

94 高風險個案 精神疾患 亂倫個案 曾被性侵經驗(小時候;男孩) 智能不足 兩性關係上有挫敗經驗 沉迷網路交友

95 諮商與輔導的原則 針對個案的狀況去擬定計畫 不足給予,過多消除 適度引用外界資源介入

96 案例1 A女在校一直是位守規矩的學生,某日在宿舍被發現與幾位男學生發生猥褻事情,老師了解事情經過認為是男生脅迫女同學為他們服務。

97 案例1 問題1:學校老師的處理步驟為何? 問題2:當事人面對校內的流言所演變得問題 老師所採取的策略為何?
問題3:輔導個案可以擬定的目標為?

98 案例2 A生因為網路上認識B男,兩人相約在外見面,彼此都有好感 ,在某次約會時B男用藥強暴A生

99 案例2 問題1:學校老師的處理步驟為何? 問題2:輔導個案可以擬定的目標為?

100 案例3 A生把網路上認識的B生帶回宿舍同住,兩人分屬不同學校

101 案例3 問題1:學校老師的處理步驟為何? 問題2:輔導個案可以擬定的目標為?

102 案例4 A生把網路上認識的B生帶回宿舍同住,兩人分屬不同學校

103 案例4 問題1:學校老師的處理步驟為何? 問題2:輔導個案可以擬定的目標為?

104 相關資源 內政部家暴暨性侵害線上通報網http://ecare.moi.gov.tw 內政部家暴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兒童性侵害防治-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網

105 謝謝聆聽,不吝指教!! Blo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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