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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製作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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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製作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認識性騷擾,遠離性騷擾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製作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1 1

2 何謂性騷擾?(法律上的規定)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 2

3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 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 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 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交換利益性騷擾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 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 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 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敵意環境性騷擾) 3 3

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 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敵意的工作環境)。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 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 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交換 利益性騷擾)。 4 4

5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 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敵意的環 境性騷擾)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交 換利益) 5 5

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ㄧ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 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 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 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 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 者。 6 6

7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 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 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 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 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7 7

8 何謂性騷擾?(一般界定)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 讓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 覺得被冒犯的 被侮辱的 影響就學或就業或日常生活表現的 損害人格尊嚴的
使人心生畏佈的 8 8

9 何謂性騷擾?(一般界定) 行為具有”性”本質 行為具有不合理性 行為不受歡迎 9 9

10 行為具有”性”本質 例如: 1.意圖獲得性利益或性提議的行為,例如陪喝酒或 吃飯以獲得升遷機會。
2.實施戲弄、威脅、恐嚇、攻擊等具有與性別有關 的敵意行為,例如戲弄女工頭,認為女人不適合 做工頭,北國性騷擾影片描述之女礦工。 3.以猥褻或色情圖片、言詞或笑話製造敵意環境, 使人感到受冒犯,例如未獲同意以電話簡訊傳送 猥褻文字或傳送色情圖片等。 10 10

11 行為具有不合理性 被害人可以界定個人認為可以接受行為的界限, 一旦定下合理界限,逾越者通常即可能被認為 構成性騷擾。
例如:對已有固定伴侶者(不一定是男、女) 說:「我愛死你了,我想親吻你的小臉表達我 的景仰」這一類的話,對一般人也許不構成性 騷擾,但如果這位已有固定伴侶者已表示這些 話造成困擾,那就表示兩人之間已設有明確界 限,不能逾越,否則就被認為是性騷擾。  。 11 11

12 行為不受歡迎 通常採主觀的認定,一般認為只要對該 行為感到討厭,或對工作、學業、服務 等有關利益的得喪、變更感到憂心即可 能構成。
教授對學生的性騷擾 老闆對員工的性騷擾 顧客對服務生的性騷擾 長輩對晚輩的性騷擾 12 12

13 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三法分析
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的關係的不同 主管機關不同 申訴方式不同 立法目的不同 13 13

14 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的關係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被害人即受僱者(執行職務時) 加害人即任何人(如老闆、客戶、同事等)
亦有性騷擾防治法第12、24、25條之適用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一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 (三)性騷擾防治法 前兩法以外的當事人間性騷擾事件 性侵害犯罪以外 14 14

15 性騷擾防治法 第12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 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 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 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 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 者,不在此限。 15 15

16 性騷擾防治法 第24條 違反第12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 入第12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 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 罰。 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 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6 16

17 性侵害犯罪?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 犯罪,即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 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 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 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17 17

18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 之。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 之。 18 18

19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 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 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 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9 19

20 何謂性交? 刑法第10條第5項 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 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 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 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 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 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0 20

21 何謂猥褻? 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 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 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之行為。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 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 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 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之行為。 21 21

22 主管機關不同-以臺北市為例 性騷擾防治法 中央: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 會 地方: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地方: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中央:教育部 地方: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22 22

23 申訴方式不同-以臺北市為例 性騷擾防治法 1.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 僱用人申訴。
2.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訴。 3.向發生地警察機關申訴。 4.向發生場所之負責人申訴。 例外: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時適用2.3條 23 23

24 申訴方式不同-以臺北市為例 性別工作平等法 1.向被害人雇主申訴。 2.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3.向警察機關申訴。 24

25 申訴方式不同-以台北市為例 性別平等教育法 1.原則上為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
2.學校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 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3.警察機關 25 25

26 申訴方式不同 性別工作平等法-被害人得以言詞或書面 向雇主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
性別平等教育法-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得以言詞或書面申請調查。 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 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以 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 26 26

27 立法目的不同 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員工工作權,處理職場性 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學生受教權,處理校園性 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保障人身安全,處理前二法以外 的性騷擾(如公共場所)。 27 27

28 雇主的責任(建置性騷擾防治措施)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包括分 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被害人申訴當月第一個 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 受服務人員,指到達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 或僱用人之處所受服務,且非組織成員或受僱人 者。 達10人以上者:1.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2.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 處理人員或單位。 達30人以上者:除上開規定外,應訂定並公開揭 示性騷擾防治措施。 28 28

29 雇主的責任 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 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加教育訓練。 不得為不當差別待遇。 調查性騷擾案件。 29 29

30 雇主的責任 性騷擾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 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 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 生。
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 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 法律協助。 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 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予以公差登記及 經費補助。 30 30

31 雇主的責任-罰則 一、未採取有效之糾正或補救措施者:處新 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通知 限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達10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 或僱用人,未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者:處 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通 知限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31 31

32 雇主的責任-罰則 三、達30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 或僱用人,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 揭示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 罰鍰。經通知限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 續處罰。 32 32

33 雇主的責任-罰則 四、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 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 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 之人,為不當之差別待遇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 元以下之罰鍰。經通知限期仍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33 33

34 發生性騷擾事件怎麼辦? 被害人的舉證責任 舉證的重要性 相信自己的直覺 34 34

35 被害人的舉證責任 詳細紀錄事件發生時的人、事、時、地、物 試圖阻止性騷擾發生的所有嘗試,例如大聲呼叫、 表達不舒服、抗拒等等 感受記錄
目擊者資料保存 現場證物保存 錄音錄影 場景描述記錄 35 35

36 舉證的重要性 因應對方的反制策略,包括: 當場否認與辯解,令受害者覺得自己太敏 感、錯怪、冤枉 反辱言相譏,令受害者覺得羞辱
使工作不順、課業不順 破壞可信度,令其求助無門 結盟、孤立無援 36 36

37 如果你/妳是性騷擾目擊者 馬上反應。 共同討論,聯合行動:若為經常性的騷擾,可與受害 者或其他同事、朋友,大家共同討論,商討對策,必 要時聯合起來採取行動。 主動詢問,及時發現:偶發性的性騷擾,例如看到對 方神情驚慌,主動詢問,可以阻止情況惡化,也可以 讓受害者知道她可以大聲呼叫求救。 引起眾人的注意:當聽要有人尖叫,立刻想辦法引起 眾人的注意。只要有人注意,加害人一般會受到驚嚇, 就會溜走。如果可以的話,也可以抓住加害人,但要 注意自身生命安全。 不要置身度外:因為妳∕你或妳∕你的朋友可能就是 下一個受害者 37 37

38 如果你/妳是性騷擾受害者 任何不舒服的感覺,千萬不要懷疑或忽 視、壓抑自己的感受,並且要將自己的 遭遇「大聲說、用力說、公開說」,這 個說的過程有助於終止熟人性騷擾。 38 38

39 陌生人與熟人的性騷擾 被陌生人騷擾時 :相信自己的感覺,要立即行 動,包括:大罵或強烈拒絕的行為。如果不確 定是不是被騷擾了(像是有人在身後擠來擠 去),那就要立刻說:「你/妳在幹什麼?」以 確定是否被性騷擾,從他/她的反應中知道是不 是自己誤會了。 被熟人性騷擾時 :將自己的情形告訴別人,可 以避免自己孤立的被性騷擾,同時也可以和有 相同經驗或願意幫忙的朋友、同事,一起想辦 法及行動以阻止性騷擾的繼續發生。 39 39

40 表達不舒服的態度 態度必須明確。 不要微笑或大笑(即使是緊張)。 要勇敢的回瞪騷擾者,不要看別的地方。
要挪開或站起來,不要讓其靠太近或靠在身上。 要正面直接表示自己的拒絕或不悅,不要沉默 或採委婉間接抱歉的方式。 不必擔心騷擾者的感覺,應該更加關心自己或 其他人的安全與尊嚴。 40 40

41 她/他被騷擾了,怎麼辦? 讓她/他了解,那不是她/他的錯,不必自 責 給她/他支持、關心
尊重當事人的感受和需要,不要未經她/ 他的同意就貿然行事,以免造成二度傷害 如果願意,陪她/他求助或加以告發,並 且陪伴她/他、支持她/他 41 41

42 被告知是性騷擾者,怎麼辦? 如果不確定自己是否騷擾到他/她,可以問清楚 當時的情況,並了解他/她的感受。接著問自己 以下的問題:
當你的配偶在場時,你會做同樣的行為嗎? 你願意自己的孩子、配偶或重要的人也被同樣對 待嗎? 他/她或別人也可以對你這樣做嗎? 如果以上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麼就有可能構成 性騷擾。請你必須慎重而誠懇的面對這件事,接 受心理諮商或治療,真心道歉改進,並保證不再 犯,誠心解決問題。 42 42

43 如何避免性騷擾 了解性騷擾的警訊。 了解性騷擾的定義。 清晰溝通。 對違反自己意願之脅迫或利誘之性騷擾堅持說: 「不」。 尋求情緒支持。
詳實記錄每次性騷擾行為。 尋求證人與證據。 向管轄單位申訴。 43 43

44 如何避免性騷擾他/她人 尊重他人,檢視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 注意自己的言詞和態度,例如不要隨便貶 抑性別及講黃色笑話
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當行為已引起他人 不舒服時,應立即停止 避免輕薄的言詞與舉止 避免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如傳播色 情圖片 44 44

45 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要能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的關係是否存有權力差 異。
若與對方存有權力差異關係(如師生之間、主管 部屬之間),在上位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 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寧可 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遂行性騷擾行為。 45 45

46 性騷擾的迷思 她/他是不是做了什麼(穿/說什麼)才會被性騷擾 她/他沒有當場拒絕,所以不算性騷擾 事隔多日才申訴,可能有內情
她/他是好人,不可能性騷擾他人 會不會是誣告,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 男性也被騷擾 同性也會騷擾 看起來一切正常,還會笑 長的那麼安全 太過敏感 有沒少肉 關係那麼好(男女朋友) 追求、挑逗、試探 46 46

47 調查注意事項 一、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30人以上之機關、部隊、 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 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 二、調查單位成員有2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 比例不得低於2分之1,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 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47 47

48 調查注意事項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 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 辯機會。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 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48 48

49 調查注意事項 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 他人格法益。 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 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 對質。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 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 旨。 49 49

50 調查注意事項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 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 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 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50 50

51 調查時效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
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 月,並應通知當事人及副知主管機關臺北 市政府(社會局)。 51 51

52 對行為人之行政處罰 一、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 鍰。
一、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 鍰。 二、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 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 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 科處罰鍰至2分之1。 52 52

53 若我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須經哪些流程? 1.交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
  主管機關受理調解申請後應即交由性騷 擾防治委員會辦理。若主管機關認為對你 所提出之調解申請並無管轄權時,應立即 移送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並通知當事人。 53 53

54 若我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須經哪些流程? 2.指派調解委員 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指派或遴選具法學素養、 性別意識之學者專家1至3人擔任調解委員。 經兩造當事人同意得由調解委員1人處理。 3.決定調解期日 決定自指派調解委員之日起20日內之日期為調 解期日,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將申請書狀或言詞申 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當事人亦得委任代理人 代為調解。 54 54

55 若我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須經哪些流程? 4.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 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 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5.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申請發給調解不 成立之證明書。 6.調解成立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 鎮市調解條例§25~§29。 55 55

56 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你對他人性騷擾,而該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 法,依相關法律,你需要負擔民事、刑事與行政 責任,分別說明如下: 1.刑事責任
◎刑法§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6 56

57 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225: ◎性騷擾防治法§25: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 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 類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騷擾防治法§25: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 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57 57

58 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2.民事責任 ◎民法§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 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 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限。 58 58

59 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民法§195: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 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59 59

60 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9: 對他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60 60

61 加害人的行政責任 3.行政責任 ◎社會秩序維護法§83: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 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 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 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 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 者。 61 61

62 加害人的行政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20: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21: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 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 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 一。 62 62

63 性騷擾別人你要付出什麼代價? 你除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與行 政責任之外,若性騷擾被害人提出申訴, 一旦你的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 僱用人調查屬實,你將面對來自所屬單位 之懲處,並應接受後續的監督、考核與追 蹤。 63 63

64 案例 一 曉花於上班途中搭乘捷運板南線,卻被陌 生男子觸摸臀部長達5分鐘,曉花開始大叫, 請現場民眾及捷運警察出面協助,將這位 陌生男子現場逮住。(有逮到人喔~) 64 64

65 案例演練 Q:曉花可以向誰申訴? A:(1)捷運警察。(2)各地警察局。(3)主管機關。 Q:有效的申訴期限? A:事件發生1年內。 Q:受理機關如何處理? A:協助填寫申訴書,影印申訴書副本予被害人留存, 查明加害人身分,7日內移送加害人所屬公司,為查 明加害人身分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65 65

66 案例演練 2.加害人公司於接獲案件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訪 談當事人,並做訪談紀錄,並且在2個月內調查完 成,確定曉花是否遭到性騷擾,調查結果(即性騷 擾成立或不成立)以書面通知曉花,副知臺北市政 府(社會局);如果調查過程困難重重,比方說 找不到現場人證、調錄影帶也沒法看清楚,加害 人公司可以請求警察局協助,也可以在必要時將 調查期間再延長1個月,並通知曉花及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副知調查結果予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時,須將調查紀錄書或調查報告書、訪談紀錄 及申訴書一併送交。 66 66

67 案例演練 3.若查證性騷擾行為屬實,加害人公司應依情節輕 重,對加害人做出適當的懲處,並且持續追蹤, 以免有再度性騷擾或報復的情事發生。 4.曉花收到調查結果後如果對調查結果不服,可以 在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出再申訴,可以撥打1999(外縣市 )分機4553、3365詢問相關事宜。 5.臺北市政府若決定不受理曉花的案件,必須從曉 花完成再申訴手續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通知曉花 並說明理由。 67 67

68 案例演練 6.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決定受理再申訴案件, 調查流程和時限都跟申訴一樣,最晚3個月後再申 訴結果就會出爐囉! 7.而且,該名男子觸摸臀部行為可能還觸犯性騷擾 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曉花就 此還可對該名陌生男子提出刑事告訴,刑事告訴 須向警察機關提起。 8.曉花因該名男子性騷擾行為而受到驚嚇,還可以 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 定,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68 68

69 案例 二 明明去參加演唱會,結果在演唱會進場一 陣混亂之際,胸部被亂摸了一把,但來不 及揪出現行犯就被人潮沖散了,心裡很氣 卻不曉得該怎麼辦。(沒逮到人喔~) 69 69

70 案例演練 1.這種加害人跑掉,完全不知道是誰的情況,根據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加害人不明或不 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 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明明第一步 應該到最近的警察機關申訴。。 2.警察單位會先調查找出加害人,並查明他有無所 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後,就會把 案子移送給他的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 僱用人處理,並通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會有 這個案件。萬一加害人沒有所屬單位,警察機關 就會繼續調查下去,確認性騷擾行為是否屬實。 70 70

71 案例演練 3.警察機關一樣最晚會在3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告知明 明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接下來就看明明願 不願意接受調查結果的內容,如果願意就可以結 案,若不肯接受的話,就可以跟案例一的分析一 樣,提出再申訴。 4.明明也可以就加害人的民、刑事責任部分另行提 出請求或訴追,那就跟案例一的說明一樣囉! 71 71

72 我的資源 ◎諮詢電話 1.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1999(外縣市 ) *3365、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 1999(外縣市 )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性別平等教育諮詢、性騷擾防治諮詢 1999(外縣市 )*1212、 性侵害防治 113 72 72

73 我的資源 ◎相關網站 1.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網頁 2.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性別教育網 4.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73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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