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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性別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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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年性別法學院

2 短片欣賞 友情、愛情、羅生門? 談愛情裡的法律 (19’43”)

3 案例討論 校園性騷擾~班上有狼 過度追求~ 我愛你 犯法嗎? 妨害秘密~偷拍裙下風光 合意性交~兩情相悅 觸法嗎?
合意性交~激情之後的代價… 限制情人自由~愛到深處 放不了手 職場性騷擾~打工也會被騷擾

4 校園性騷擾 老師 班上有人伸狼爪…

5 案例 「小虎你看,小琳的胸部好像變大了!」「對呀!我早就注意到了。」午休時間,同學們安安靜靜的在教室裡休息,為下午儲備精力。大軍和小虎卻在一旁用色瞇瞇的眼神,打量班上的女同學小琳。   何大軍和王小虎,今年十五歲,都是六法國中三年四班的學生;正處在青春期的兩人,對於異性充滿了遐想。兩人時常一起觀看色情光碟,青春期的衝動,讓兩人總是有意無意的利用機會觸碰班上女同學的身體,藉此得到生理和心理的滿足,因此,班上女同學對兩人避之唯恐不及。

6 案例 面目清秀、身材姣好的班花小琳,一直是小虎和大軍心目中的女神,也是兩人覬覦已久的對象。   這一天,小虎和大軍看見趴在桌上休息的小琳,不禁有種不好的念頭。「嗯,就這麼決定!」經過一番討論後,兩人鬼鬼祟祟的走到小琳的坐位旁邊,趁著小琳熟睡時,對小琳襲胸,隨即跑出教室。小琳被突如其來的狀況當場嚇哭了,班上其他同學見狀,立刻通知班導師正在開會的班導師隨即趕回教室處理。

7 大家來審判 請問:何大軍和王小虎對班上同學小琳不禮貌的舉動,會有怎樣的後果?

8 法律百寶箱 幾年來,隨著兩性平權意識抬頭,使得長期以來一直存在於職場、學校或其他公共場所的性騷擾問題受到高度的重視。正因為如此,政府在今年年初通過了「性騷擾防制法」,期待藉著這項法令的制定,杜絕類似情況的發生。    案例中,大軍和小虎在小琳午睡時,乘機觸摸小琳的胸部,依照「性騷擾防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9 法律百寶箱 另外,「性騷擾防制法」第九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換句話說,「性騷擾防制法」規定,性騷擾他人者除了必須負起刑罰以外,被騷擾者也可以請求財產和非財產(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by 黃柏銘 律師

10 心一點靈 開玩笑似的觸摸他人的身體,會讓人感到不舒服,更別說是惡意強行侵犯的舉動。青少年開始對異性產生強烈好奇、喜歡的感覺,甚至有生理上的衝動,都是正常的反應,學習如何不被衝動所操控,是很重要的事情。   或許可以透過公開相處和互動,贏得異性的好感;也可以利用正當管道例如運動等發洩精力。其實,每一個人都需要做到 保護身體拒絕騷擾,勇敢堅定的說「不」;尊重別人絕不侵犯,創造一個平等的環境。 ◎簡里娟(臺北市龍山國中輔導老師) Back

11 不受歡迎的追求 我愛你 犯法嗎?

12 「過度追求」案例 亞婷不但長得漂亮,而且很會打扮,所以追求者不少,天天手機響不停,讓同學小如好羨慕。這天,又有人傳簡訊給亞婷,怎知她看完簡訊後,氣得把手機丟到一邊。「惡心鬼,煩死了!」亞婷生氣罵道。「誰惹你生氣了?」小如問。「是隔壁班的小宗啦!自從上次聯誼後,他就一直想約我。我根本不喜歡他,當然一口回絕,沒想到,他竟得寸進尺!」亞婷說。「他到底做了什麼事?」

13 案例 小如問。「他幾乎天天傳簡訊給我,剛開始讚美我很漂亮,我不理他,後來又說他好愛我,我也不理他。最近更惡心,說他每天晚上睡覺前,都在幻想我穿睡衣的模樣,還說想抱著我一覺到天亮。看到那些話,我簡直雞皮疙瘩掉滿地!」亞婷說。「好可怕呵!我勸你跟他說清楚好了。」小如說。 請問:小宗犯法嗎?

14 法律百寶箱 【性騷擾防治法】 案例中,小宗的行為屬於第二種性騷擾。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萬一小宗對亞婷毛手毛腳,或強行擁抱、親吻,則另外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5 法律百寶箱 那麼,亞婷應該如何制止呢?首先,明確告訴小宗,表示她受到騷擾,請他停止瘋狂行為。如果無效,則可向學校申訴。「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都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的義務。學校受理並調查後,再轉由主管機關對小宗裁定罰鍰。要是亞婷因為小宗的性騷擾而導致精神損害因而就醫,也可以請求賠償。

16 心一點靈 喜歡一個人,或是被人喜愛,都是令人愉快的事情。一方面表示自己有欣賞他人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表示自己美好的一面被他人看見了。
你覺得應該如何適度的對人表達情意?或禮貌拒絕別人的示愛?    在男女關係裡,最重要的就是彼此尊重,理性的溝通。若能同時考量對方的感受,又不會讓彼此感受到壓力,這樣的關係才能長久。 ◎by陳慧珊(臺北市松山高中輔導老師) Back

17 妨害秘密 偷拍裙下風光  變態行為不縱容

18 案例 小芬是個高中通勤生,每天必須搭乘捷運,再轉換一班公車,才可以到達學校。每當上下學時間,捷運或是公車上總是人擠人,她總是小心翼翼,提防有心人士乘機「吃豆腐」。   這天,小芬一如往常搭乘捷運,準備出站轉搭公車。正當她搭上手扶梯,往出口方向前進時,發現有個男子始終低著頭。起初,小芬不以為意,仔細一瞧,才發現男子正拿著手機,偷拍前面女子的裙下風光。 正義感十足的小芬,一看見這變態的舉動,氣得大聲喝斥:「偷拍!色狼!」周圍民眾聽到了,立刻一擁而上,合力制伏這名男子,把他帶到捷運服務處,請服務人員報警處理。

19 法律百寶箱 【刑法】 這種未經當事人同意,而以照相方式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祕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但刑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上述的偷拍行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被害人提出告訴。

20 法律百寶箱 另外,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案例中,偷拍男子顯然侵害被害人的隱私權,如果又將偷拍內容散布在網路上,便又侵害名譽權,被害人可以依照規定向加害男子起訴,請求慰撫金,並要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等,以示懲戒。

21 法律百寶箱 【民法】 民事賠償 被害人可以援引民法規定,對加害人提起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訴訟,條文依據是民法第十八條的一般人格權保障,第一百八十四條的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有關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一百九十五條有關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等規定。 ◎by 蕭擁溱 律師

22 心一點靈 *遇到類似的情況你會怎麼做? *是什麼原因讓你不敢制止對方或不採取行動? *或者你曾經看過人家怎麼處理,你覺得很棒的呢?
*如果你是旁觀者,你又會有怎樣的反應呢? 公眾場所人潮熙攘,容易成為有心人士為非作歹的掩護。當發現不肖之徒利用手機偷拍時,見義勇為,發揮群眾力量很重要。 被害人更要試著安撫驚嚇的情緒,克服心中恐懼,對此惡劣行徑提出告訴,才能達到法律規範的作用。 ◎by簡里娟(臺北市龍山國中輔導老師) Back

23 合意性交(一) 兩情相悅 觸法嗎?

24 案例

25 大家來審判 請問:阿忠和阿玲犯罪嗎? 1 兩人你情我願,不成立犯罪。 2 阿忠有罪,阿玲無罪,因為阿忠是男生。
3 阿忠無罪,阿玲有罪,因為是阿玲先勾引阿忠。 4 兩人都有罪,因為兩人都未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行為。    答案:4。

26 法律百寶箱 【刑法】 政府為了保護幼年男女身心健全發育,因此明定與幼年男女發生關係者,縱然雙方自願,仍須接受法律處罰。
所謂幼年男女,是指幾歲呢?刑法分為兩部分規定。第一部分:與未滿十四歲之人性交或猥褻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部分: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或猥褻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四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7 法律百寶箱 【刑法】 總之,只要與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發生關係,縱然是兩情相悅,仍觸犯法律。但如果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發生關係者,則特別加重刑度。 然而政府制定法律時,考慮到年幼無知的少男少女,往往一不小心便偷嘗禁果,如果直接處以刑罰,似乎太過嚴厲。因此,又制定兩項緩和規定,稱為「兩小無猜條款」。

28 法律百寶箱 「兩小無猜條款」,內容如下: 第一、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後段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二、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被告如果未滿十八歲,縱然被害人或家長要追究,法官也會減輕刑度,甚至免除刑罰。 案例中,阿忠與阿玲兩人都未滿十六歲而發生關係,當然觸犯刑法,但也可以適用「兩小無猜條款」。因此,如果雙方家長均未提出告訴,檢警縱然得知,也不會移送法辦。 Back

29 合意性交(二) 激情之後的代價…

30 案例 鴻文是國三的學生,從小運動細胞很發達,特別是籃球,所以鴻文一進國中就被選入學校的籃球校隊。品學兼優、球技精湛的鴻文,早已是學校的風雲人物。   倩如跟鴻文是青梅竹馬,從小就玩在一起。上了國中以後,兩個人的感情漸漸的從友情昇華成愛情。鴻文因為家裡經營小吃店,回家後根本無法安靜寫功課,所以鴻文從小學開始,放學後就直接到倩如家研究功課。   這一天,倩如家裡只剩下她和鴻文,正值青春期的兩個人,忍不住對性的好奇,於是偷嘗了禁果。有了這一次的經驗以後,兩個人就經常發生性關係,雙方的父母卻從未覺察。

31 案例 過了一段時間,倩如的月經一直沒來,只好到婦產科檢查,結果發現倩如懷孕了!倩如心急如焚的想墮胎,卻因為未成年而被拒絕。兩個人根本不敢將這件事告訴父母,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倩如上網尋求協助,並且得知購買墮胎藥的訊息。倩如毫不考慮的拿出零用錢,順利的買了墮胎藥。沒想到吃完藥,卻出現出血現象,媽媽趕緊送她到醫院,這才讓真相曝了光。

32 大家來審判 請問:倩如和鴻文未成年而發生性關係,以及倩如自行服用墮胎藥墮胎,各自要負起哪些責任?

33 法律百寶箱 倩如和鴻文雖然是出於自願而在情不自禁的情況發生性行為,這原本是屬於男歡女愛的事情,並沒有受到任何脅迫而發生超友誼關係,原則上是沒有任何法律問題。但是,因為兩個人都是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為了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凡是在一定年齡下發生超友誼關係,都必須受到法律處罰。   案例中,鴻文和倩如都還只是十五歲的國中學生,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準強制性交罪」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鴻文和倩如有可能被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4 法律百寶箱 因為雙方是在互相喜歡而情不自禁下發生關係,因此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至於倩如不敢把懷孕的事實告訴父母,反而服用墮胎藥墮胎,這樣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自行墮胎罪」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青少年朋友往往因為一時激情而發生超友誼的關係,最後造成無法收拾的結果,可能改變了你的人生,所以偷嘗禁果以前,先冷靜,再冷靜。

35 心一點靈 青少年初嘗禁果的擔心不安和罪惡感,反而模糊雙方經營愛情的焦點;萬一懷孕了,愛情也會因為彼此的無力處理而變質。   未成年而懷孕,如果私自尋求密醫墮胎或是亂服墮胎藥,不僅傷身,也會傷了父母的心。坦誠告知父母實情,請求適當協助,才是最佳解決的方法。   年輕朋友,「性」並非愛情的票房保證。珍愛彼此自己的身體,共同滋養愛情的心靈園地,才是新世代的優質戀人。 ◎by簡里娟(臺北市龍山國中輔導老師) Back

36 情人反目 限制自由 愛到深處 放不了手…

37 案例 張小卉和李大雄今年十五歲,是六法國中三年一班的同班同學。兩人從小青梅竹馬,國中又念同一個班級,自然而然成了「班對」。然而,最近兩人因為對於許多事情的看法不同,產生摩擦,時常為了小事爭吵。   「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你心裡是不是喜歡別人?」「大雄,你理智一點,不要這樣子。」下午三點多,公園裡傳來兩人的爭吵聲。   「我們真的沒有辦法再繼續下去了,我們分手吧!」小卉忍無可忍向大雄提出分手的要求。沒想到,個性一向溫和的大雄反應十分激烈,無法接受小卉提出分手。   

38 案例 這天,兩人相約在公園「談判」,起初兩人都很理性,但面對小卉強硬的態度,大雄終於失去理智,竟趁著小卉上廁所時,將她反鎖。大雄突如其來的舉動,讓小卉嚇得花容失色。   「大雄,你在幹什麼?快把門打開!」   儘管小卉苦苦哀求,大雄還是鐵了心說:「除非你答應不要離開我。」兩人就這樣僵持了一個鐘頭。幸好巡邏警察經過,發覺事有蹊蹺,於是上前盤查,才救出小卉,隨即將兩人帶回警察局處理。   請問:大雄的行為該負起哪些刑事責任?

39 法律百寶箱 【刑法】 男女間的感情如果處理不當,輕則雙方不歡而散,重則導致犯罪,留下一生難以彌補的遺憾。   案例中,大雄因為不願跟小卉分手,而將她反鎖在廁所裡,希望用這種方式,迫使小卉答應他的請求。大雄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三百○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0 法律百寶箱 【刑法】 附帶一提的是,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中,無論是行為人積極的作為或是以消極的不作為的手段都成立。   另外,無論行為人的行為是直接施以強制力,例如將他人強押至某處所;或是間接施以強制力,例如在他人盥洗時,趁機取走他人衣物,使人無法離開,都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值得我們注意。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衝動,而誤觸法網,造成彼此的傷害和遺憾。

41 心一點靈 *你有喜歡的人嗎? *你覺得要怎麼做才是愛人的表現?
*有一天,你所愛的人跟你提出分手時,你該怎麼辦?讓他離開,或是硬把他留在身邊?   有句話說:「愛到深處無怨尤。」當有機會遇上心儀的對象,與對方交往,付出情感,這是件美好而難得的事;但這種情侶關係也有可能結束的時候,面對分手,能夠真心放手並祝福對方,才是真愛的表現。 ◎by 張琦芳(臺北縣樟樹國中輔導老師) Back

42 職場性騷擾 打工 也會被騷擾?

43 案例 「歡迎光臨!」一早,「好讚」速食店員工個個精神抖擻的展開一天的工作,小婷也是其中一員。   張小婷,今年十六歲,是六法高中二年三班學生。小婷在學校的成績雖然平平,但很善解人意,平日不但對於需要幫助的同學十分照顧,更熱心參與班上公共事務,因此,在班上人緣極佳。   暑假期間,小婷為了豐富人生經驗,好為未來進入職場預作準備,便決定到「好讚」速食店打工。負責點餐工作的小婷,不僅做事負責、服務態度親切,加上笑容甜美,因此,很受客人歡迎,才上班一個月就當選績優員工。  

44 案例   這天,店經理一臉嚴肅,把小婷叫進辦公室,她覺得很無奈,卻又不敢拒絕。原來,店經理看她長相甜美、年幼可欺,經常在言語上占她便宜。   沒想到,小婷才走進辦公室,店經理立刻原形畢露的說:「來,讓店經理好好疼愛你!」色膽包天的店經理,不僅對小婷言語挑逗,還有意無意觸碰她的胸部。   「經理,請你不要這樣!」小婷再也受不了店經理輕薄的舉動,哭著衝出辦公室,同事見狀趕緊上前安撫,受盡委屈的小婷情緒當場崩潰。

45 大家來審判  請問:「好讚」速食店店經理對小婷不禮貌的舉動須負起法律責任嗎?

46 法律百寶箱 【性騷擾防治法】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47 法律百寶箱    簡單來說,案例中的店經理以言語挑逗或藉機觸碰小婷的舉動,是屬於「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性騷擾行為,依法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店經理是小婷的主管,與小婷有職務上的關係,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更可以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而店經理藉機觸碰小婷胸部的行為,更嚴重觸犯了「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8 法律百寶箱 【性騷擾防治法】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49 法律百寶箱 第二十三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50 心一點靈 *你有打工的經驗嗎? *在找尋工作時,哪些因素會是你心中考量的標準?
*萬一遇到類似的騷擾事件,你會如何保護自己呢?   打工雖然可以增加社會歷練、賺取零用錢,甚至提升自信心,但在找尋打工機會時,別忘了徵求父母同意,最好能一起了解工作性質和環境。無論是打工或生活中,遇到騷擾事件,請記得勇敢說:「不!」拒絕對方惡意的騷擾,並立刻告知父母或師長,才能避免自身或他人受創的憾事。 ◎by陳慧珊(臺北市松山高中輔導老師) Back

51 性騷擾的迷思 迷思 破除 性騷擾加害人是因為被騷擾者有意無意的引誘,一時之間無法控制性慾,才會對女性性騷擾。
男性也許無法控制性慾的發生,但絕對可以控制個人的行為,性騷擾是有意識的選擇與決定,而非單純的生物反應。

52 性騷擾的迷思 迷思 性騷擾事件多發生在陌生人間。 破除 性騷擾事件同樣可能發生在熟識者之間,包括同事(學)、長輩對晚輩、上司對下屬間。

53 性騷擾的迷思 迷思 破除 會遭到性騷擾的女性是因為她們自己衣著不端莊、行為不檢點,所以她們自己也要負一點責任。
女性的外表和穿著,與性騷擾之間並無絕對的關係。

54 性騷擾的迷思 迷思 破除 性騷擾加害人是因為被騷擾者有意無意的引誘,一時之間無法控制性慾,才會對女性性騷擾。
男性也許無法控制性慾的發生,但絕對可以控制個人的行為,性騷擾是有意識的選擇與決定,而非單純的生物反應。

55 性騷擾的迷思 迷思 性騷擾的後果並沒有像性侵害那麼嚴重,女性不必小題大作,大驚小怪! 破除 被性騷擾的女性在生理、情緒和人際關係上都會受到影響,甚至影響到女性的工作權,造成極大的壓力和人身安全的恐懼,因此女性有權大聲向騷擾者說「不」!

56 性騷擾的迷思 迷思 破除 「我是看得起你才碰你!」
這句話暴露了騷擾者的性別歧視。事實上我們並不需要透過騷擾者的“青睞”來肯定自我,而一個人的價值更不只有身體五官而已。

57 性騷擾的迷思 迷思 性騷擾事件只是個別男女間的衝突。 破除 性騷擾事件反映的是父權社會下男女不平等的權力結構。

58 補充案例

59 案例 判決指出,82年間,宣某在南部一所國中擔任班導師,班上有一單親少女A,全靠身體不好的母親微薄收入維持家計,原本宣某出於老師關愛,給予A女一些經濟資助,進而取得A與A母的信賴。 那知事隔半年,宣某就心生淫念,假稱要A女至住家幫忙改考卷,性侵了A女,往後宣某藉考試太差等,不時威嚇或給予好處,來持續與A女發生關係,宣某甚至提供了「洞房花燭夜」等性知識書籍讓A女觀看,使A女接受了一些不合年齡的性觀念。 直到92年間,A女至北台灣讀書,結交男友,開始避不見面,宣某多次恐嚇要寄裸照至學校,A女置之不理,宣某仍寄送附有影印日曆明星裸照的信件給A女,由於長期糾纏,終至全案曝光。 自由電子報

60 性侵害與法律的概念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 用權勢或機會為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1 性侵害/性騷擾與法律的概念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十五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62 性騷擾與法律的概念 【民法】 民事賠償 被害人可以援引民法規定,對加害人提起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訴訟,條文依據是民法第十八條的一般人格權保障,第一百八十四條的一般侵權行為之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有關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一百九十五條有關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等規定。 如果加害人是利用執行職務的機會或是在工作場所的性騷擾行為,則被害人可以主張第一百八十八條有關雇主之責任、甚至可以援引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主張加害人的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關於主張損害賠償的時限則規定在第一百九十七條,基本上為兩年。

63 性騷擾與法律的概念 【社會秩序維護法】 因為刑法猥褻概念指的是肢體行為,所以除非涉及公然(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對特定人進行人身攻擊,可以援引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加以處罰。而講黃色笑話基本上不能用刑法處罰,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調戲異性,可處以新台幣6000以下罰鍰的行政罰。

64 有人到我朋友的留言版留言 無標題 留言人: (2008-08-18 15:34:24 來源:59. 116. 163
有人到我朋友的留言版留言 無標題 留言人: ( :34:24 來源: ) 留言內容: xx老婆愛你喔 昨天妳床上好浪叫的好大聲 期待晚上再大戰10回 最愛你的老公 xx是我朋友的名子 請問 這樣算不算 語言性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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