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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安全培训决定》、 安全培训执法检查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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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宣贯《安全培训决定》、 安全培训执法检查表解读
主讲: 翟 琨 黑龙江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TEL :

2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是有史以来专门就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下发的层次最高、内容最全面的一部纲领性文件,也是国务院安委会下发的第一个决定。 2012年11月21日印发,安委〔2012〕10号 7部分27项

3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 总体要求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 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 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 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4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 总体要求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 总体要求 (二)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 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 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 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 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基本要求)

5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 总体要求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 总体要求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 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6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 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 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7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五)切实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
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统一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 要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 要组织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要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 要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转变。

8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
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 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9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10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 制度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 制度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修订机制。

11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 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 政府有关部门要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12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 制度 (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 制度 (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 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13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 制度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 制度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 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 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 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14 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
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制定、修订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不断规范安全培训内容。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实用教材。 要分行业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

15 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保证专职教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培训,定期开展教师讲课大赛,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 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16 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十四)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 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控制数量,合理布局。
支持大中型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 要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工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安全培训。

17 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十五)加强远程安全培训。 开发国家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建立安全培训视频课程征集、遴选、审核制度,建设课程“超市”,推行自主选学。 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与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挂钩。 利用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

18 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十六)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 编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数据标准。 开发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健全“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和考试题库、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培训教师等数据库,实现全国安全培训数据共享。

19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十七)强化实际操作培训。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 建立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实训制度。
推动科研和装备制造企业在安全培训场所展示新装备新技术。 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

20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十八)强化现场安全培训。
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 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21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十九)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
分行业建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上网发布,逐步实现优质培训资源社会共享。 将示范课程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 建立示范课程跟踪评价制度,定期评选优质课程,给予荣誉称号或者适当资助。

22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二十)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
建立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 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培训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

23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
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加强考试机构建设,严格教考分离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 建立网络考试平台,加快计算机考试点建设,开发实际操作模拟考试系统。 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本行业领域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式样,规范考试发证管理。

24 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
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 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 要加强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25 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二十三)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
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 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 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 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6 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二十四)建立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制度。 制定安全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做到定性与定量、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要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 每年通报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

27 七、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
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业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 各级安委会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突出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抓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 要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 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28 七、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保证安全培训投入。
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要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 研究探索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

29 七、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训工作。
要总结推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要定期公布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和问题培训机构名单。 要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素质,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30 安全培训执法检查表解读 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表 P48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表 P

31 主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2002.11.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简称 《规定》)(2006.3.1)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简称 《条例》)(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简称《特业规定》)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

32 第一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专项执法检查表

33 一、安全培训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理依据:(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34 一、安全培训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法律依据: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规定》第二十四条) 处理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35 一、安全培训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法律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理依据:(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36 一、安全培训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骗取安全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理依据( 《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37 一、安全培训保障 法律依据:(《办法》第四十九条) 处理依据: ( 《办法》第四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办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处理依据: ( 《办法》第四十九条 )

38 二、培训组织 法律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处理依据:( 《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39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法律依据: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40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处理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41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2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处理依据( 《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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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法律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处理依据( 《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54 四、特种作业人员 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业规定》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网作业 。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需进行1次复审,10年以上6年1次复审 。

55 四、特种作业人员 处理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业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网作业 。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需进行1次复审,10年以上6年1次复审 。

56 特种作业目录 电工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高处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 煤矿安全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57 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0)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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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四、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法律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处理依据( 《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61 四、特种作业人员 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法律依据: (《特业规定》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业规定》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特业规定》第四十二条) 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2 五、其他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3 五、其他从业人员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 法律依据:(《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64 五、其他从业人员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法律依据:(《规定》第十五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处理依据( 《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65 五、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6 五、其他从业人员 矿山新招的进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法律依据:(《办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处理依据( 《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67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专项执法检查表

68 一、培训质量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数量、学历、职称结构、专业)配备专兼职教师的问题 法律依据(《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四款)
级别 专兼职教师人数 高级以上职称 注安师 一级 ≧ ≧ ≧5 二级 ≧ ≧ ≧3 三级 ≧ ≧ ≧2 处理依据:( 《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 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数量、学历、职称结构、专业)配备专兼职教师的问题

69 一、培训质量 是否存在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问题 法律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处理依据:(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是否存在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问题

70 二、从业行为 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证书规定有效期限、业务范围从事培训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 法律依据(《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处理依据:(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证书规定有效期限、业务范围从事培训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

71 二、从业行为 是否存在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 法律依据(《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处理依据:(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是否存在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

72 二、从业行为 是否存在未按照省(市、区)物件管理部门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者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公开,或者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乱收费问题
法律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处理依据:(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是否存在未按照省(市、区)物件管理部门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者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公开,或者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乱收费问题

73 三、教学管理 是否存在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压缩培训学时的问题 法律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处理依据:(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是否存在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压缩培训学时的问题

74 三、教学管理 是否存在专职教师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从事安全培训的问题 法律依据: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办法》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处理依据:(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是否存在专职教师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从事安全培训的问题

75 三、教学管理 是否存在使用教材落后、参训人员对培训质量存在较大意见的问题 法律依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处理依据:( 《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是否存在使用教材落后、参训人员对培训质量存在较大意见的问题

76 四、考核管理 是否存在未建立实施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向考核部门提供虚假培训资料等问题
法律依据: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理依据:(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是否存在未建立实施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向考核部门提供虚假培训资料等问题

77 四、考核管理 法律依据(《办法》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是否执行“教考分离”原则

78 四、考核管理 法律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处理依据:( 《办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存在不按国家规定考核发证,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给予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发放资格证书等问题

79 谢 谢 祝: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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