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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主讲人:王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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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主讲人:王 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 19990315 【实施日期】 19991001 【内容分类】合同普通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文

3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4 分 则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分  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5 附 则

6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7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8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0 练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时间是( ) A.1999年10月1日 B.1999年1月1日 C.1999年3月15日
D.2000年1月1日

11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3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4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5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6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7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8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9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0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1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2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3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4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5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6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7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8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9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0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31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2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3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4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5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 案例分析 1、、甲公司派业务员林某与某市乙服装厂订立雨衣购销合同,共计1000件,总货款6万元。由于林某忘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的印章,林某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服装厂。服装厂去函催办,甲公司只电告“发货”。服装厂即按合同规定先发了500件,但办完托运手续,货刚运走,又接到对方电报称:请勿发货。“雨衣运到车站,甲公司

37 拒收,服装厂遂诉至法院。甲公司主张自己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试问: 1、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为什么?

38 2、甲饭庄得知附近的乙餐馆要转让,并获悉有名的丁快餐店愿意出价30万元购买乙餐馆以做快餐连锁店。甲饭庄根本没有购买乙餐馆的想法,但为了不让丁快餐店与其竞争,甲饭庄提出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乙餐馆,并与乙餐馆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殿买了别处店堂作快餐连锁店后,甲饭庄终止了与乙餐馆的谈判,

39 并称不想购买乙餐馆。乙餐馆最后只能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由于甲饭庄的恶意谈判,致使乙餐馆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000元,以及5万元的价格损失。乙餐馆因此要求甲饭庄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1、甲饭庄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40 2、乙餐馆要求甲饭庄赔偿62000元损失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41 3、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我厂生产的某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某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要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两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乙大学拒收。

42 问题 1、乙大学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2、乙大学的拒收行为是否违约?为什么?

43 甲集团公司准备筹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邀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邀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

44 甲集团公司准备筹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邀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邀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

45 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

46 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

47 一、2001年6月1日至7月31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2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7月 31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

48 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8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8月4日、9日和11日,该市日报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

49 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8月 21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货大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中奖奖金。

50 问题: 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何性质的行为?理由。 2、周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理由。 3、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理由。

51 二、甲于8月4日向乙发出愿以每套98元的优惠价(市场价108元)出售10套《似水年华》DVD光盘的要约,表示应于8月20日前承诺。乙于8月15日以特快专第表示,愿意购买20套该光盘,因邮递误投,于8月22日始送达甲处(正常应须3天送达)。

52 因该电视剧热播,光盘脱销,甲未作任何表示。逾1个月,乙未得到消息,与甲发生争议。
问题: 1、乙的通知是否为有效的承诺?理由。 2、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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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55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56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57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8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9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60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61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2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3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64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65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66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7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68 案例分析

69 甲公司是生产重型机械的大型企业,近年产品销路极为不畅。一次公司董事长孙某出差途中遇见A公司经理钱某,得知A公司正急需此类设备。于是便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该设备每台作价50万元,台数 为10台,交货日期为12月21日前。在交货前,甲公司发现A公司经营状况急剧恶化,于是通知A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但被A公司拒绝。又过2个月甲公司发现A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A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受理后查明下类事实:甲公司某次股东会特别决议规定,20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经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70 甲公司并未占有该套设备,该套设备存放于B公司保管并在保管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日为12月31日,保管费为50万元,在保管合同期满时一次付请。并约定若甲公司届期未交纳保管费,B公司可行使留置权。但在12月20日甲公司将B 公司保管的全部设备提走,B公司发现对该套设备主张行使留置权。请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依据?

71 2、甲公司主张停止履行的请求是否成立,依据?
3、甲公司是否可主张解除合同? 4、B公司是否可对其保管的设备主张留置权?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73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74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75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6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77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8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79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80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1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2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83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84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85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86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88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89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90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91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92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93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94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95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6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97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8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99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00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01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02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103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104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105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06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107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08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09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10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1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12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13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14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5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16 甲市木材公司与乙市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木材公司送货,但对运费由谁承担未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约定该木材公司送给丙市的木器厂。但是,木材公司向木器厂提供的木材不符合约定。木器厂以此向木材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1、木材的运费应如何确定?应由谁承担?

117 2、木器厂 是否有权要求木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18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份 买卖100吨水泥的合同,总价值20万元,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了3万元的违约金。合同规定水泥厂应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水泥运至甲建筑公司仓库。合同生效后,乙水泥厂又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 合同,合同约定由丙运输公司将100吨水泥运至甲建筑公司仓库。但是,由于丙运输公司违约,致使乙水泥厂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对甲建筑公司 履行合同

119 于是,甲建筑公司要求乙水泥厂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要求其返还定金4万元。乙水泥厂以丙运输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1、乙水泥厂拒绝承担责任的做法是否合法? 2、甲建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120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合同时,将甲公司想买的b型轿车写成了a型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轿车,但a型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121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122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123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 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应由谁承担?

124 甲某系15岁中学生,1998年8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购买电脑的合同。后来乙商场得知甲是未成年中学生,遂于9月2日向甲的父亲丙催告追认。9月25日甲某的父亲丙仍未追认,于是乙商场通知撤销了该合同。 1、丙是否有追认的权利?追认期限为多长? 2、乙商场撤销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125 案例分析

126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 ,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付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一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

127 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回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力理过户手 续,合同无效,双方只 需返还财产。

128 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129 问题1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130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131 分 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132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133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134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135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136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137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138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139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40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141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142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143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144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145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46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147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148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149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50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151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条是关于赠与合同定义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条是关于赠与合同定义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效力 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152 一、赠与合同的基本特点: 1、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3、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 4、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 5、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153 二、(186条关于赠与合同效力的规定) 1、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消赠与 。 2、赠与财产已交付的赠与人则不能撤消赠与。 3、部分交付赠与财产的,对未交付部分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4、不得撤消赠与的两种情况。

154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关于请求交付赠与财产和赠与人应对赠与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 对赠与财产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赠与)

155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56 三、(191条关于承担赠与财产瑕疵责任的规定)本条有三层含义
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赠与没有附义务的,赠与的财产如果有瑕疵,只有赠与人告知受增人,赠与人对瑕疵就不负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7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可以 不再履行 赠与义务的规定)

158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159 案例 分析 徐梅从北京 某著名 大学 毕业后,经过申请获得美国哈佛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没有得到全额奖学金。正在她为学费发愁 之际,早年移居美国的伯父徐强通过 表示 :如果徐梅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取得硕士学位,他将向徐梅提供所有的学习生活费,徐梅表示同意,于是赴美读书。不久,徐强去世,遗产由其女徐丽莎继承,临终前,徐强吩咐其女按时用自己在中国合资企业中的收益支付徐梅在美期间

160 的学习生活费。但徐丽莎拒绝支付,徐梅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徐丽莎按时支付有关费用。
问题: 1、徐梅与其伯父之间的赠与合同从何时生效? 2、本案中徐梅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61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162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163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164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165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66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167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168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69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70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71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72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73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74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175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76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77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178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179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180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181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生产线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定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

182 (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贷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183 丙、丁、戊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知2年利息30方元
:(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 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设备,使生产线尽快地运转起来,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由哪方承担。

184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其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支付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 中的借款数额为多少?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 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现设乙公司以其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哪种合同?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其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支付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185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请说明理 由。
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请说明 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

186 8、现设庚公司在承运设备过程中因其自己的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请说明理由。
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货后,甲公司在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维修的费用由谁承担?请说明理由。 、 lO、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末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 成果的归属.那么。该技术成果应该归谁享有?请说明理由。

187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含义) 注意: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承揽劳务的物化。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或脑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物或其他财产) 2、承揽方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 3、承揽方在交付劳动成果前自己承担风险。 4、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188 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的区别: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存在交付行为,但是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为根本目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果是特定物一般存在于合同订立之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检查和监督对方的生产经营状况;而承揽合同的订立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标的物是特定化的工作成果,它因定作人的要求和承揽人的自己的劳动而特定,一般不具有通用性,也区别于市场上出售的同类产品。存在于承揽合同订立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为获得定作物,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情况下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89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190 案例分析 刘某经营一家裁缝点,由于手工精巧,裁剪合体,因此生意一直不错。王某花了800元买了2。5米高级面料,想做一套西服。听说刘某手艺不错,于是请刘某为其做一套西服。衣服的加工费包括购买西服所须的垫肩、衬布、纽扣等共支付280元。刘某同意,为其量好尺寸,约定10天后取衣服。刘某在收到王某布料的第二天,接到老家的电话,马上回家。为不耽误10天期限,刘某将王某的不料、尺寸等交给与自己关系不错的张某,请张某代做。10天后王某到刘某处取衣服,店里人告之情况。于是王某到张某处取衣服。结果发现衬布质量不好,与原先约定的标准不符,且上衣短了1厘米,。

191 腰部显得臃肿,于是王某拒绝接受,要求刘某赔偿或重做。刘某则辩称他离开之前已将信息都告诉张某。张某没按要求做,责任在张某,不在自己。因此认为王某应该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192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193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194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95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6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97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198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199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00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01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02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03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04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05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206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207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08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209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10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211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212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213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14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5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16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217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218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9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220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221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222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223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224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225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226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227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228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29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30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31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232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233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234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235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236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37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38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39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240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 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241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42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243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244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六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45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46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247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48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49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250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251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52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53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254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255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256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257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258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物。

259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260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61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62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63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64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 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265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66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267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68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269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270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271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72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273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274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75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76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77 附 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78 一、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慌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赵某在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的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临,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 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

279 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赎回,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280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赵某和钱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二、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把棉花存放于

281 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定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的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

282 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听到一个消息,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电: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就随便发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如果这笔要不回来就要

283 你们赔偿。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的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间起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284 三、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

285 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定的合同。7、21日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中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

286 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

287 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定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88 甲公司是生产重型机械的大型企业,今年产品销售极为不畅,一次公司懂事长孙某出差途中偶遇A公司经理钱某,得知A公司正急需此类设备。于是便与A公司签定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该设备每台作价50万元,台数为10台,交货日期为12月21日前。在交货前甲公司发现A公司经营状况急剧恶化,于是

289 通知A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但被A公司拒绝。又过2个月甲公司发现A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查明下列事实:甲公司某次股东会特别决议规定,20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公司股东会的批准;甲公司并未占有该套设备,该套设备存放于B公司保管,并在保管合同中规定,合同到期日为12月31日,

290 保管费50万元,在保管合同期满时一次付请。并约定若甲公司届期未交纳保管费,B公司可行使留置权。但在12月20日甲公司将B公司的全部设备提走,B公司对该套设备主张行使留置权。请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与A公司签定的设备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是?

291 1、        甲公司主张停止履行的请求是否成立,依据何在?
2、        甲公司是否可主张解除合同,原因? 3、        B公司是否可对其原保管的设备主张留置权,原因何在? 二、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定买卖合同 ,由宏发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进出口公司提供一级茶叶2吨,并约定于2001年6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同时宏发公司向进出口公司交纳100

292 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宏发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
1、        若宏发公司未能交货是因茶农的茶叶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宏发公司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违约 责任?原因? 2、        若宏发公司未能交货是因当地山洪爆发,导致道路不通,宏发公司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原因?

293 3、若宏发公司未能交货,进出口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宏发公司再交32万违约金?原因?
4、若宏发公司推迟交货5天,宏发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 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 5、如果当地茶叶由于暴雨饿减产,若要完成共货任务,宏发公司必须付上千万的价购山茶,能否以此为由请求不再履行?原因?

294 6、如果进出口公司明知山茶减产,宏发公司无法正常履行,但仍与一外商签定共货合同,并造成10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三、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贫困地区小学,以供其改善教学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一此证明,只是提出一条件,需其公司年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时,才能提取2万元作赠与财产,期限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

295 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甲去世后,其公司由其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增与行为极不理解,现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来,某小学催问多次,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

296 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乙公司的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增与。正当双方为此而争执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失误导致乙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边缘。回答下列问题:

297 1、        乙是否有权撤消该项赠与? 2、        该小学通过何中法律手段取得赠与财产? 3、        乙是否可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消该项赠与? 4、        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增与小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应承担何责任 ?原因?

298 案例 52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案情] 甲商场与乙家电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 甲商场向乙家电厂购买2 000台彩电,每台价格2 000元,共计

299 400万元,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
地。不料,在运输过程中遇山洪暴发,彩电进水大部分被损,损 失达300万元。

300 「问题1 1.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的,此损失风险应由谁承担?

301 【案情】 甲汽车配件厂与乙汽车修理厂订立了一份汽车发动机配件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汽车修理厂从甲汽车配件厂购买 10套发动机配件,由甲汽车配件厂代办托运,标的物交付地为乙汽车修理厂所在地。10套汽车发动机配件运到后,乙汽车修理厂发现发动机配件尺寸少于标准5毫米,不符合质量要求,无法使用。于是向甲汽车配件厂提出解除合同。甲汽车配件厂拒绝解除合同。

302 乙汽车修理厂只得将发动机配件暂时置于其仓库内,不料10天后的一个晚上,雷电击中该仓库,导致火灾,将发动机配件全部烧毁。
【问题】 1.乙汽车修理厂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2.发动机配件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303 [案情] 甲居民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的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该套商品房总价款为30万元,甲居民首次支付10万元。以后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4万元,五年全部付清。乙房地产公司交付了该商品房。。但是,甲

304 居民却连续两年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共计8万元。鉴于以上情况,乙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居民支付该房屋的使用费4万元。
【问题I 1.乙房地产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乙房地产公司要求甲居民支付4万元使用费是否合法?

305 [案情J 王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试用买卖耕牛的合同,王某为出卖人,李某为买受人。合同约定,王某以 1300元的价格将其耕牛卖给李某,但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在试用过程中,双方虽经协 商,但并未就试用期间达成协议,于是王某自行确定试用期间为20天。试用期间过后,”李某并未对是否购买该牛做出表示。

306 因此,王某要求李某购买该牛,李某却以该平价格太高为由拒绝购买。
【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自行确定试用期间? 2.李某的拒绝行为是否合法?

307 1991——1994年,大兴 工商银行先后与大兴针织厂签订借款合同 28份,大兴工商银行共向大兴针织厂贷款998万元。借款到期后,大兴针织厂只归还了本金 18万元。到 1995年8月 10日,
大兴针织厂共欠本金 980万元,利息近 300万元。在借款期间,大兴针织厂用自己的资产共开办八家下属企业,这些企业分别注册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大兴工商银行经过

308 多次催款未果,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  若借款合同未订立违约金条款,大兴针织厂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若是,该如何承担? 2.大兴针织厂下属的八家企业在本案中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309 【案情J 甲公司与乙施工队订立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施工队租赁甲公司吊车一辆,每月租金2 000元;钢管脚手架及扣件 3吨,每月租金 2 500元;租赁期限为八个月。 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如有转租或将租赁物变卖、抵押的行为,除了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数收回租赁物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3%的违约金。六个月后甲公司向法 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3%的违约金。六个月后,甲公月向法

310 院起诉称,乙施工队未经许可将吊车转租给他人,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判决乙施工队支付违约金。乙施工队答辩称,乙施工队应附近师范院校的要求,派司机开吊车帮助吊装锅炉,并收取一定费用,并非转租。同时提出,吊车等物资并非甲

311 公司所有,而是甲公司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丙公司的财产,主张租赁合同无效,甲公司应退还已付的租金。
【问题l 1.甲公司与乙施L队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乙施工队的行为构不构成转租?是否存在违约?

312 【案情〕 1990年,李某作为承租人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王某私房两居室,期限为 年,租金每月 元。 以后数次变更租金,至1996年,租金为每月 1000元。 年 9月21日,王某因儿子出国,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20万元。王某到期未能还款,又与孙某 ·协商将房屋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王某即通知李某并办理了 , , 。

313 产权变更登记。此后,孙某通知李某,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李某腾房。李某以无房可粗为由,要求继续租赁。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
【问题I 1.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为什么王某冲抵债务时要通知李某?有何法律依据?

314 〔案情」 1992年,上海某无线电厂使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经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担保,从日本三菱集团租进一套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购买该生产线连同技术专利费共计2亿日元。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五年,从第二年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价款、贷款利息及租赁手续费等。

315 租金支付采取产品返销方式。租赁期满,以100日元象征性作价方式把设备所有权转归上海某无线电厂。由于上海某无线电厂圆满完成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最后在五年的租赁期满后,无线电厂向日本三菱集团象征性地支付了100日元后,取得了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316 【问题」 1.什么是融资租赁? 2.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有何特殊之处

317 甲出版社为了迎合市场需要,想出版一著名作家的言情小说,便与乙印刷厂订立了印刷合同,规定由乙印刷厂承揽印制10万册小说,自合同订立之日起 30日内完成。由于出书时间紧张,成书页数也较多,乙印刷厂的装订设备不能较好地完成装订该书的工作。在已经完成照排印刷的情况下,乙印刷厂把该书的装订工作交由丙设备厂完成。由于丙设备厂的原因,造成脱页

318 落页严重。为此,甲出版社要求乙印刷厂承担重印责任。乙印刷厂以装订不是自己完成为由,拒绝重印。双方诉至法院。
【问题I 1.本案中承揽人乙印刷厂应承担什么责任? 2.本案中转承揽人丙设备厂应承担什么责任

319 【案情」 万兴商场通过投标的方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即万兴商场作出行政处

320 罚,罚款3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因此蒙受损失,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问题」 1.本案中的建筑L程施L合同是否有效? 2.承包人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321 1998年中秋节前,北京某商场从广州订购了价格不等的月饼 盒,准备充实节日市场,创销售、盈利新记录。 9月 日,某商场在广州火车站办理托运事宜,运费为7925元,广州火车站当日承运,运期为 8天,预计 24日可以抵达北京火车站。

322 后因中途耽搁,该货物延期10天,即于10月3日才到达北京火车站。因中秋节已过,某商场月饼销量骤减,尚有大量积压,损
失近4万元。某商场要求承运部门赔偿经济损失58 00O元,但承运部门只同意给付逾期违约金。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

323 【问题】 1.逾期交货,承运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某商场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324 1997年 9月,某市材料厂与古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
约定由古某为材料厂进行一种节能保温暖气炉的技术设计,厂方 负责提供全部设计、实验费用及厂房,产品投产后付给古某2万

325 元报酬,并从该产品第一年的销售额中提取 1%付给古某。 1998
年1月,古某完成该产品设计,并于3月在材料厂正式生产。同 年8月,某市保暖器材厂与古某签订了节能保温暖气炉技术转让

326 合同,保暖器材厂付给古某报酬 20万元,并批量生产。材料厂
得知后,诉至法院,认为古某不应该擅自转让该项技术,同时拒绝付给1%的销售提成,并要求保暖器材厂停止生产。 〔问题1 1.本案中古某享有哪项技术上的权利? 2.材料厂的要求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327 周女士是一位保龄球爱好者,而且酷爱宠物猫。一天,她去打球,顺便把猫也带上,由于球馆不让带宠物,于是她将猫用外衣包好带进馆中,然后将衣物和猫一起放在存物柜中锁好。打完球后,发现衣物和猫都不见了。周女士找球馆经理理论,要求赔

328 偿,又及方意见相左,话不投机。周女士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保龄球馆赔偿衣物及宠物猫的损失共计8 500元。
问题] l。1.球馆应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衣物损失?为什么? 2.球馆应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宠物猫的损失?为什么

329 练习 1、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为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

330 A、       甲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B、        甲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C、        甲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331 D\       甲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应承担民事责任。

332 、甲公司拟用招标方式采购一成套设备,向包括乙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其制作的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的招标书。乙公司在接到招标书后制作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投标后,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上述各行为中哪一行为属于合同要约?( )

333 A、       甲向乙发出招标书 B、        乙向甲发出投标书 C、        甲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 D、       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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