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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于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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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于殿江

2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概说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含义 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是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概说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含义 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是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 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 1、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 2、施救费用 3、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 三、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损失的固定 1、由于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多为不定值保险合同,需要对保险标的损失额估定,以确定赔偿金额。 2、多数国家的做法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地当时的市价进行估定。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实质上是重置成本价值减去折旧费后的余额。 3、保险公估人:2009年中国保监会颁布实施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4 四、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损失赔偿方式的选择
1、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2、比例责任赔偿方式: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只在保险财产损失超过预先设定的限度时,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赔偿方式

5 4、免责限额赔偿方式: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参考它的自然损耗,规定一个最小限度,损失不超过这个限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免责限度可分为相对免责限度和绝对免责限度两种 相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付,不作任何扣除。 绝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额(率)后,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 例子:一批酒具共5箱,每箱价值200元,投保平安险,加保破碎险,约定相对免赔率为2%,后发现第一货箱无损,第二货箱损失2%,第三、四、五货箱各损失5%、4%和3%。

6 第二节 火灾保险合同 一、火灾保险合同的含义
第二节 火灾保险合同 一、火灾保险合同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涵盖了以坐落或存放于固定地点内的各物质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为保险危险的各种财产保险。 二、火灾保险合同的承保财产范围 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7 三、火灾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 (一)火灾保险人的基本责任 1、火灾 火灾保险合同中承保的火灾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有火存在;其二,是意外的、偶然之火;其三,是异常的、失控之火。 2、自然灾害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雷电、暴风、暴雨等。 3、意外事故 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1)爆炸 (2)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8 (二)火灾保险人的特约责任 常见的火灾附加险是:盗窃险,橱窗玻璃意外险,露堆财产损失险,矿下财产损失险,企业停工损失险等 (三)火灾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9 四、火灾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 通常影响制定火灾保险费率的因素: 1、保险标的的品质 2、保险标的的用途 3、保险标的的性质 4、保险标的所处环境与地理位置 5、防护措施、设备状况

10 五、火灾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 (一)火灾保险的索赔 1、确定索赔权存在 2、通知出现和提出索赔要求 3、合理施救,保护事故现场 4、接受保险人的检验 5、提供索赔单证 6、向保险人开具权益转让书 7、领取保险赔款

11 (二)火灾保险的理赔 1、理赔立案 2、现场勘查 3、责任审核 4、财产损失的估计 5、赔款计算 被保险人在履行施救义务过程中所支付的抢救、保护、整理费用,应与保险财产损失赔款分别计算。 如被施救的财产中包含了未保险的财产,且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所用施救费无法分清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付施救费: 应付施救费=施救费用×所施救的保险财产价值/所施救的 全部财产价值

12 6、保险赔款的支付 (1)一次全数赔付 (2)先行支付一部分,确定赔款数额后补足差额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7、权益转移与追偿 8、损余处理 在保险实践中,常常是先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损余处理意见,然后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13 第三节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含义
第三节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含义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财产损失保险。 (一)特点 1、保险标的处于运动状态 2、保险标的由承运人管理 3、保险期限一般以一次航程或运程计算 4、货物运输保险大都采用定值保险。

14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责任范围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责任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三)附加或特约承保的危险和责任 三、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责任起讫 保险责任从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到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为内容的条款,即仓至仓条款。

15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1、保险责任开始的认定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责任开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加盖投保章,并且由承保人签字后签发保险凭证;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 2、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法律效力 保险责任开始后,表示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期间开始起算。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16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当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保险责任的终止最多延长至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邮戳日期为准)后15天,15天期满后保险责任终止。

17 四、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损失的赔偿 (一)货物运输保险赔偿的代理制度 由于货物出现具有异地性,我国保险人在处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中,建立了代查勘、代理赔的代理制度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通常当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日内向当地保险人提出验损申请,并会同保险人检验受损的货物。 (三)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 由于货物运输保险多采定值保险方式,即由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货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发生货损时不再对货物另行估价,直接一保险价值为依据进行赔付。

18 第四节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一、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以运输工具(包括机动车、船舶、飞机)作为保险标 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一)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特征 1、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标的应当是具备基本安全性要求与特定运输运营条件的运输工具 2、运输工具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驾驶人员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既约定有运输工具财产损失保险条款,又有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4、运输工具保险在多数场合是实行实物补偿,即对保险的运输工具进行修理、使之恢复原状

19 (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般可以分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飞机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等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损失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存在基本险与附加险之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一)基本险保险责任与损失赔偿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保险是车辆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 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

20 3、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的赔偿 被保险人遭受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提出索赔请求。 对与赔偿计算和支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有关单证,经审核无误后,保险人的业务人员应按照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别计算赔偿金额。

21 司机史某出车祸后,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在48小时内报知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以此拒保。近日,市一中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没有道理,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损失。这也是保险行业48小时报案条款首次被判无效。 2005年12月22日,史某与平安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史某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保险。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 3天后,史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电话报案。2006年9月18日,平安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称: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平安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由于史某在3天后报案,故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史某对此不服,将平安公司告上法院。

22 三、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损失赔偿
船舶保险按保险期间的起讫不同,有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之分。船舶保险合同条款,国际上多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船舶保险条款。 (一)国内船舶保险合同责任范围 国内船舶保险责任是水上灾害和事故。 (二)国内船舶保险损失的赔偿 保险人在受到索赔通知后,应按照理赔程序,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如《保险法》、《内河安全管理条例》、《海损处理赔偿规定》和《内河避碰规则》等规定,执行保险合同的约定,切实予以赔偿。 四、飞机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损失赔偿

23 第五节 农业保险合同 一、农业保险合同的含义 农业保险合同是以种植物、养殖物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节 农业保险合同 一、农业保险合同的含义 农业保险合同是以种植物、养殖物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农业保险不适用该法。农业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高难度的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合同的特点: 1、农业保险标的种类众多 2、农业保险标的具有生命力 3、农业保险合同的标的的保险价值,随生长周期的不同阶段发生变化 4、农业保险实行低额承保的方式。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4 二、种植业保险合同 种植业保险主要是对农作物收获遭受损失的保险,所以又被称为“收获保险”。 (一)种植业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种植业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保产量,即按标的产量确定;另一种是保成本,即按标的成本确定。 (二)种植业保险责任范围 种植业保险的可保责任有单一责任、综合责任和一切责任。 (三)种植业保险的保险期限 一般从收获起运时开始,到加工完毕离场入库时终止。 分期收获的农作物,到收获最后一茬为止。多年生农作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保。

25 (四)种植物损失赔偿 核定损失有两种方法:一是采取经验估测法;二是抽样定损法 1、保产量的,根据收获时的实际产量计算差额进行赔付 2、保成本的,单位常约定选用以下两种赔付方式之一:一种为以亩为单位定额承保,逐日确定最高赔付额;另一种为以亩为定额承保,分阶段确定最高赔付比例

26 三、养殖业保险合同 养殖业保险根据保险标的可以分为畜禽养殖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两大类 (一)养殖业保险责任 1、牲畜保险属综合责任 其责任为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死亡或终身残废的赔偿 2、家禽保险的责任范围以综合责任为主 3、水产养殖保险的可保责任范围有两类:一是死亡责任,二是流失责任 (二)养殖业保险合同损失的赔偿 1、畜禽保险的赔偿处理 2、水产养殖保险的赔偿处理 水产养殖保险无论是采取保成本,还是保产值的投保方式,保险人只承担部分责任,另一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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