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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林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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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林 嘉

2 第十六章 养老保险法 第一节 养老保险概述 第二节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节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 第一节 养老保险概述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特点及意义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4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特点及意义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又称为老年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养老保险的特点 第一,养老保险应对的社会风险具有确定性。 第二,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具有持续性。

5 (三)养老保险的意义 第一,养老保险分担家庭养老保障的负担,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生存保障。 第二,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安定。 第三,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发展。

6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1—1965)
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期(1966—1976) 3、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建期(1977—1989) 4、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期(1990年至今)

7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还处于结构调整和改革阶段,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在养老保险立法中予以解决。

8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以及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仍沿用了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退休制度,职工个人无须缴纳养老费,只要符合退休或者离休条件,即可按月从单位(国家财政直接划拨)领取退休金或离休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完善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将机关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职员纳入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未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9 第二节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适用范围 二、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和管理 三、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四、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10 一、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11 二、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和管理 (一)养老保险基金 1、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3、财政补贴
4、滞纳金 5、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二)个人账户资金

12 三、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统筹。由于更换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转移搬迁,会产生养老保险的转移、续接问题。其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二是个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13 四、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一)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 1、“新人新办法” 2、“老人老办法” 3、“中人中办法”

14 [理论探讨]退休年龄的规定 从根本上而言,退休应该属于养老保险法的制度安排,而并非仅仅劳动法的内容,强制退休不能解决失业的问题,其原因在于:
1、从社会整体而言,强制超龄劳动者退休并不能从整体上改变社会的就业状况。 2、否认“超龄就业人员”(超过就业年龄的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会使得本来谈判能力较弱的“超龄就业人员”的弱势地位进一步恶化。 3、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人均寿命的延长,强制退休给养老保险造成了巨大压力。

15 第三节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 二、农村养老保险

16 一、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 (一)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概述 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农村户籍;(2)从事非农业生产;(3)长期在城市就业。 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即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保险对象。 (2)保险关系的不稳定性。进城务工人员往往工作变动频繁,流动性大,使得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也具有不稳定性。 (3)缺乏全国性的制度规范。

17 (二)我国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与发展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而发展起来的。为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各地纷纷颁布专门的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建立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18 (三)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19 (四)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地区不一的情形,进城务工人员因为流动性大,几乎无法满足“累计缴费满15年”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条件,因此,无论采取哪种模式,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都无法转移、接续,最终只能退保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为解决该问题,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加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基本上采取了“专门立法模式”,重点在于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

20 二、农村养老保险 (一)农村养老保险概述 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1 (二)农村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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