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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憂鬱症共同照護網 與憂鬱症治療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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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北市憂鬱症共同照護網 與憂鬱症治療指引

2 前言 WHO:2020年憂鬱症將成為造成人類失能的第二大疾病(WHO,2001)
憂鬱症、焦慮症等疾患的失能程度,與中重度身體疾病不相上下;其中,憂鬱症的失能程度,更是不亞於重度身體疾病。(劉珣瑛等,2002) 憂鬱症防治是21世紀重要的公共衛生課題。 (WHO,2001)

3 前言 基層醫療門診中,精神疾病患者約佔15-54%(呂碧鴻等,1987)
97%診斷為精神疾患的患者,以身體不適作為主訴。(劉珣瑛等,2002) 以台灣目前的醫療型態推測,七成憂鬱症的病人會在一般診所出現,能被基層醫師診斷則不到二成,而被診斷出來的病人能夠接受完整治療的個案僅佔十分之一。(陳慶餘,2002)

4 國外憂鬱症防治工作經驗 發展有效的診斷工具以及治療指引,訓練並鼓勵臨床醫師運用之。 訂定以實證醫學為背景的憂鬱症治療指引。
針對基層醫師與相關之精神醫療工作者,發展並制訂特殊的教育與訓練計畫,增進臨床工作者對憂鬱症病患照護之知能。 社區中應有可近且充裕的憂鬱症照護服務資源。 National Action Plan for Depression, , Australia

5 家庭醫學觀點的憂鬱症防治 教育民眾對憂鬱症的認識 鼓勵基層醫師參加有關憂鬱症診治的繼續教育課程 加強抗憂鬱症藥物的研討與使用經驗交流
建立與精神科醫師間的轉診照會 推動憂鬱症照護品質提昇計劃 (陳慶餘,臺灣憂鬱症防治協會記者會,2002)

6 台北市憂鬱症共同照護計畫 市醫憂鬱症特別門診(2002.4)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憂鬱症防治委員會臨床促進組(2002.10)
共同召集人:李明濱、陸汝斌 委員:呂碧鴻、李麗華、吳佳璇(兼執行秘書) 林光洋、陳喬琪、陳慶餘、詹佳真、 蔡欣玲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第三科

7 台北市憂鬱症共同照護計畫 依實證醫學訂定之治療指引以實施 階段性照護 基層醫療與精神醫療聯合照護

8 台北市憂鬱症共同照護計畫 照護目標: 進入共同照護體系內之憂鬱疾患病患, 12週內於基層醫療獲致治療反應(response),並進入緩解期(remission);如無法達成,轉由精神醫療依治療指引繼續照護,務使病患之憂鬱症狀達到緩解,改善生活品質。

9 篩檢,診斷與收案 篩檢:所有進入共同照護網的病人(無論初複診),均發給BSRS簡明版填寫。若分數≧6分者,則施行下列檢查。
台北市憂鬱症共同照護計畫 篩檢:所有進入共同照護網的病人(無論初複診),均發給BSRS簡明版填寫。若分數≧6分者,則施行下列檢查。 診斷:根據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之DSM-IV之鬱症發作診斷準則,並依照MINI台灣版重鬱症發作(major depressive episode),精神官能性憂鬱症(dysthymia),自殺傾向,及輕躁或躁症發作分項,進行必要之鑑別診斷。

10 篩檢,診斷與收案      收案: 符合鬱症發作診斷,年齡在十五歲以上,且無排除條件之病患,同時以漢氏憂鬱量表(HAMD 17項)進行評估,收案條件如下: HAMD≧12分 超過18分,可考慮轉精神科治療 若≧25分者,請轉介精神科。 台北市憂鬱症共同照護計畫

11 篩檢,診斷與收案 排除條件: 雙相情感障礙症(躁鬱症),鬱期 飲食障礙症 物質濫用 自殺危險程度過高 依HAMD自殺傾向評估≧3分者:
     排除條件: 雙相情感障礙症(躁鬱症),鬱期 飲食障礙症 物質濫用 自殺危險程度過高 依HAMD自殺傾向評估≧3分者: 3分考慮轉介,4分請轉介精神科 憂鬱症出現妄想,幻覺等精神病症狀 其他精神疾病治療處置有疑難者 台北市憂鬱症共同照護計畫

12 照護流程 階段性照護: 以完成憂鬱症病患之 急性期(acute phase)及 持續治療期(continuation phase);
台北市憂鬱症共同照護計畫 階段性照護: 以完成憂鬱症病患之 急性期(acute phase)及 持續治療期(continuation phase); 以及必要時之維持期(maintenance phase)之完整治療為目標。

13 照護流程 基層醫療與精神科團隊聯合照護,但若出現: (1)藥物治療反應不佳 (2)進入治療步驟二以後之流程
台北市憂鬱症共同照護計畫 基層醫療與精神科團隊聯合照護,但若出現: (1)藥物治療反應不佳 (2)進入治療步驟二以後之流程 (3)嚴重自傷與傷人意念與自殺企圖 (4)轉成躁症發作 需轉介精神科團隊照護。當病人進入持續治療期或是維持期後,原則上轉回原基層醫師處繼續照護,但亦可依病患意願,留在精神醫療系統繼續照護。

14 照護評估項目 醫師部分: 臨床診療,並進行HAM-D 17items與CGI之評估。 臨床護士部分:
協助病人完成相關自填量表,包括BSRS篩檢表與生活品質量表,並進行衛教及電訪。

15 轉診建議 藥物治療反應不佳者: 經過12週抗鬱藥治療反應不佳者(HAMD分數改善程度未能超過 50%,或是總分未能小於10分)。
自傷傷人之虞,或是出現自殺企圖。 共病問題複雜者。 病情改變,轉成躁症發作者。 病人適合,並希望接受心理治療。

16 名詞定義-改善程度 治療有反應(response):HAMD分數改善程度超過50%。 緩解(remission):HAMD總分小於10分。
無改善(non-response):HAMD分數改善程度小於50% 。

17 名詞定義-階段性治療 急性期(acute phase):病人開始接受治療到症狀緩解的期間,平均為12週。
持續治療期(continuation phase):病人急性期之憂鬱症狀經治療獲致反應,以原治療劑量繼續治療,為期4到9個月。

18 名詞定義-階段性治療 維持期(maintenance phase): 下列病患建議進入維持期,接受長期治療--
1.發作≧ 3次以上之重複鬱症發作患者。 2.症狀無法完全緩解者。 3.合併其他共病精神疾患者。 4.鬱症發作時出現精神病症狀,自殺傾向強烈,或是日常生活功能損害嚴重者。

19 名詞定義 治療步驟一(stage 1):單一治療為主
治療步驟二(stage 2):仍以單一治療為主,換藥為與治療步驟一之藥物不同類為原則,但可接受不同SSRI互換 治療步驟三(stage 3):合併治療(combina- tion) 治療步驟四(stage 4):電痙攣治療(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ECT) 換藥(switch) 加強(augmentation)

20 憂鬱症治療步驟 加強 單一治療 緩解 持續治療 單一治療 緩解 持續治療 治療步驟 1 治療步驟 2 加強 合併治療 治療步驟 3
SSRI, Bupropion, Nefazodone, Venlafaxine, Mitrazapine, or 心理治療 治療步驟 1 緩解 加強 持續治療 單一治療 SSRI, Bupropion, Nefazodone, TCA, Venlafaxine, Mitrazapine, 心理治療 (不同於治療步驟一) 治療步驟 2 緩解 加強 持續治療 合併治療 抗鬱藥+心理治療 TCA+SSRI, Bupropion+SSRI, Nefazodone+SSRI, 抗鬱藥+抗精神病藥 治療步驟 3 憂鬱症治療步驟

21 緩解 治療步驟 4 電痙攣治療 持續治療 緩解 其他藥物及 特殊/實驗性治療 治療步驟 5 持續治療 憂鬱症治療步驟 必要時進入維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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