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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危機個案或疑似精神病患緊急處置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社區心衛中心:梁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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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區危機個案或疑似精神病患緊急處置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社區心衛中心:梁翠珍

2 大綱 精神疾病認識 相關法源 社區中精神病患的緊急處置 實務處遇

3 精神疾病發生的基礎 基因遺傳 神經系統的變異 精神結構不穩固 心理運作流程變異 家庭環境的模塑 社會文化因素的影響

4 精神疾病的構成要素: 精神症狀 狹義的精神症狀主要包括:幻覺、妄想 、混亂言語、負向症狀等。
廣義的精神症狀,連一些常人可見的精神狀態也包括在內,如焦慮、憂鬱、亢奮、強迫行為、強迫意念等。 有精神症狀不見得就有精神病

5 精神疾病的構成要素: 社會功能影響 「對功能有所傷害」是多數的精神疾病診 斷要件,最嚴重者為思覺失調症。註:衛生福利部已 於2014年5月21日正式將「精神分裂症」改譯更名為「思覺失調症」 社會、人際、職業功能沒有障礙者,還是無法診斷其精神疾病。 忽略社會功能要素的傾向是「泛疾病化」的淵藪。

6 精神疾病的構成要素: 病程變化 不同的精神疾病有不同的病程變化 ,且都具特徵性的意義。
許多精神疾病擁有共同的精神症狀要素,差別就在病程變化上面。

7 常見精神疾病的分類 (一)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 (二)情感性疾患(mood disorders)
(三)妄想性疾患(delusional disorder) (四) 譫妄、疾呆、失憶性疾患及認知疾患 (delirium,dementia and amnesic and other cognitive disorders) (五)物質關聯疾患(substance-related disorders )

8 精神官能症診斷分類 (一)焦慮性疾患Anxiety disorders (二)精神官能性憂鬱症Neurotic depression
(三)身體型疾患(身心症) Somatoform disorder (四)解離型疾患(歇斯底里) Dissociative disorder (五)壓力相關性疾患 Stress-Related disorders

9 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
常見症狀 1.妄想(delusion) 2.幻覺(hallucination) 3.解構的語言:語無倫次等 4.整體而言混亂或緊張的行為 5.負性症狀:如情感表現平板 6.社會/職業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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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雙極性情感疾患:躁鬱症 躁鬱症為雙極性情感疾患,是一種間歇性情緒過度高昂或低落的精神疾病;其情緒波動起伏較大,持續的時間也較長,且會影響一個人的生理機能及日常生活。

12 躁症發作常見的行為表現: 1.情緒過度興奮、愉悅,不合宜且過度樂觀和自信。 2.精力充沛、性慾增加或覺得不需要睡眠,甚至可以許多
天不睡覺也不會感到疲倦。 3.易怒、好爭論,容易與別人起衝突。 4.意念很多,說話速度快。 5.話量增多、活動量變大、注意力易分散。 6.過份慷慨、過度熱心或亂花錢。 7.自大妄想、膨脹的自我意識,自認能力很強或有超能力。

13 鬱症發作常見的行為表現: 1.情緒低落、表情憂愁。
2.失眠、早醒、易驚醒或嗜睡。 3.食慾減少或增加、性慾減低。 4.注意力降低、反應遲鈍、無法專心或無法做決定。 5.動作減少、臥床時間增加或不願外出等情形。 6.常有罪惡感、絕望感、自覺沒有價值、對未來缺乏希望。 7.有自殺的想法或行為。 8.對原來能感受樂趣的事,失去興趣。

14 憂鬱症(Depressive disorder)
定義及診斷 依據DSM-IV的診斷標準,至少兩周期間內,同時出現下列症狀5項(含)以上,且呈現由原先功能的改變(1或2至少有一個): 1. 情緒低落 2. 明顯對事物失去興趣 3. 體重下降或上升  4. 嗜睡或失眠  5. 精神運動遲滯  6. 容易疲倦或失去活力  7. 無價值感或強烈罪惡感  8. 注意力不集中或猶豫不決  9. 經常想到死亡

15 妄想性疾患(Delusional disorder)
1.非怪異的妄想,長期保有系統、有組織的妄想。 2.除了與妄想主題有關的幻覺外,少有幻覺呈現。 3.除了妄想或相關事物之衝擊影響外,功能並未 顯著受損,行為亦無奇特怪意之處。 4.情感性發作曾與妄想同時發生,總發作期間相 對於有妄想的總期間而言甚為短暫。 5.性格較為敏感、多疑,因受各種妄想影響,表 現得易怒、不安、敵視。

16 社區精神病患常見的問題 社區干擾:因精神症狀所引起之大聲謾罵、製造噪音、焚燒物品、潑灑不明液體等
暴力攻擊:因精神症狀引起對家屬或外人出現之暴力行為或威脅 自傷(殺)行為:如割脕、服藥過量、跳樓、以利器自傷等 自我照顧功能不佳:如三餐無法自理、進食不潔食物、無法自行沐浴清潔、穿著不合時宜、居家環境髒亂等 家庭支持系統薄弱:獨居、照顧者年邁、家中有2位以上精神病患、社經地位不佳等 人際關係問題:如易與人發生衝突、社交退縮等

17 護送? 就醫? 保障? 誰?

18 相關法源

19 精神衛生法名詞定義 第三條第一款 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 、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 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 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 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 格違常者。

20 第三條第四款 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 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 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21 第四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 第二十九條 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 狀態之人之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 。 第三十一條 前條之機關、機構或場所於 病人離開時,應即通知其住(居)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追蹤保護 ,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22 第三十二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 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 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 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 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 療機構就醫。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 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23 第四十一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 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24 強制住院 嚴重病人 傷害他人或自己有傷害之虞 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 緊急安置 二位指定專科醫師鑑定 審查會許可 強制住院流程
經再次詢問病人之意願仍不願住院 審查會許可 24

25 疑似精神病患協助護送就醫之相關法令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精神衛生法

26 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其立法意旨在保護精神病人之生 命安全,避免傷害之緊急危難發生;其精神同警察職權 行使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
第19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 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 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27 高雄市社區疑似精神病患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為疑似/精神病 27 精神衛生法第32條: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3條第1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28 精神衛生法第32條:需「每次」綜合判斷 重點是「傷害性」的判定: 就其有無「傷害他人或自己」之外顯行為或雖傷
害尚未發生,但預見其可能性等予以判定。 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 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 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評估護送)致其適應生活之 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醫療診 斷) 。

29 護送就醫之評估 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 狀態之異常表現 生活自理功能退化或喪失 社會功能退化或喪失 精神醫療經驗
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 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

30 護送就醫處置分工原則 合作原則 消防機關: 協助醫療救護、護送、簡易身體評估。 警察機關: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評估個案有無傷害風 險並依職權協助勸導、管束、護送就醫及維護現場 人員安全。 衛生機關: 協助查詢個案是否為精神疾病個案,進行簡易精神 狀況評估,視需要連絡責任醫療機構。 合作原則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 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31 實務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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