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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的财政票据管理 省非税局票据管理处 陈奕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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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时期下的财政票据管理 省非税局票据管理处 陈奕晶

2 一、财政票据概述 概念 本质特征 地位和作用 与其他票据的关系 法规制度 种类和适用范围 日常管理

3 (一)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 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 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 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 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4 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财政票据的管理部门是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都行使财政票据管理的职能,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负 责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二是财政票据的使用者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社会组织,不同于银行和税务的票据涵盖了社会各层 面。 三是财政票据的作用主要是使收费和其他财务活动有 国家监督的法定凭证。 四是非税收入票据是财政票据的核心组成部分。

5 (二)财政票据的特征 1、印发主体的统一性 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监制,并套印 财政部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由使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 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例:2016年4月我省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 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通知中明确,符合票据购领资格的公益性 社会组织可向登记地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6 2、购领主体的独立性 购领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 健全的法人单位。 3、使用上的法定性 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7 4、特定性 每一种财政票据均有特定用途,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 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 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 互相替代。

8 (三)财政票据的地位和作用 1、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 始凭证,能够完整记录行政事业单位的对内对外经济 活动,在保证会计核算真实性、规范单位财务收支方 面起着关键作用,在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参与正 常的经济交往活动,依法履行其职能等方面具有重要 的基础性作用。

9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可以规范单 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防止单位利用财政 票据从事经营性活动偷漏税款或私设“小金 库”,避免财政收入流失。同时可以减少单 位内部财务收支的漏洞和会计核算信息失真, 维护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10 2、财政票据为规范经济秩序和完善部门预算管理服 务
财政票据的使用体现政府收费行为。统一财政票据管 理,从源头上预防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的 发生,对于治理因“三乱”问题产生的腐败现象起到 积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它规范了经济秩序。 财政票据还具有“以票管收”的功能,为落实“收支 两条线”管理政策,推动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收 付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基础保障。

11 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及监督 检查等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 行为。财政部门以财政票据为管理载体,可以及时准 确地掌握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实际收入金额、上 缴国库或专户情况,堵住政府非税收入“坐收坐支” 的漏洞。

12 3、财政票据是政府履行职能和公共管理的重要凭证
财政票据体现了政府履行职能的过程,反映了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 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以 提供的特定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 政资金时向缴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对财政票据的管理,同时体现了政府是否正确履行了职能 职责,是否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清正廉洁。

13 (四)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的关系 1、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关系
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原本同出一门,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 实行归口管理,分别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管理。 (1)不同点 a.性质不同:税务发票收取的是经营性收入;财政票据收 取的是非经营性收入。 b.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一般纳税人申领使 用,普通发票由各种纳税人申领使用(可以是办理税务登 记的,也可以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财政票据由行政事 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申领使用。

14 (2)相同点 a.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都是收付款项的凭证,都是企 业、行政事业等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b.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都具有强制性,二者都是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的组织收入行为,受国家法 律保护。

15 2、财政票据与银行票据的关系 (1)区别 a.性质不同:财政票据体现行政事业单位收取费用或进行 其他财务活动的法定收款凭证;银行票据体现一定财产权 利的有价证券,即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 b.功能不同:财政票据的基础是政府职能行为;银行票据 的基础是信用行为。 c.特点不同:财政票据的特点是强制性、不可转让性、指 定性;银行票据的特点是市场性、流通性、可转让性。

16 (2)相同点 a.属性相同:财政票据和银行票据都是国家法律规 定的单位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 b.原则相同:财政票据和银行票据都遵循法律、行 政法规,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17 (五)财政票据法规制度建设 1、财政部出台的主要文件制度
(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 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

18 (3)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 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73号)。
(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0 号) (5)《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 号)

19 2、湖南财政票据法规制度建设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湘财综 〔2005〕66号)
(3)《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非税 〔2013〕1号) (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非 税〔2012〕15号)

20 (六)票据种类:分为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两大类25种
1、按资金管理的性质分 类,分为:非税收入票据 和其他财政票据。 2、按票据用途特点分类, 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 据。 3、按票面金额固定性分 类,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 额票据。 4、按填开方式分类,分 为手工票据和电脑票据。

21 (一)非税收入票据共分为12种 1、湖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 3、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
4、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 5、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定额) 6、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高速、普通公 路专用 7、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月年度车辆通行费)

22 8、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港务、检验费)
9、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学杂费) 10、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育林基金) 11、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铁路货运治安费) 12、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23 (二)其他财政票据(13种) 1、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 2、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 3、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4、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5、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电脑票) 6、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 7、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 8、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 9、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 10、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11、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12、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 13、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24 适用范围: 由缴款人通过银行直接缴款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划解分成收入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非税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

25 适用范围:用于执收单位将所收款项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26 适用范围:供单位POS刷卡、批扣、网上银行等电子缴款方式征收非税收入时使用

27 使用范围:供执收单位当场依法收取小额非税收入。(PS: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取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28 适用范围: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取门诊收入开具。

29 适用范围:供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住院收入时开具。

30 (七)部分财政票据使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1、《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款) 使用范围:由缴款人通过银行直接缴款。 注意事项:
(1)资金必须直达省非税收入资金结算户;(2)付 款人必须是缴款人,不能是执收单位。(3)此收据 具有银行支付功能,有10天时间限制,过期无效。

31 2、《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
适应范围:用于执收单位将所收款项集中汇缴至省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注意事项: 1)集中汇缴时第一联不能做报销凭证;(2)必须和 专用收据同时使用。(3)付款人是执收单位。

32 3、《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 适应范围:供单位POS刷卡、学费批扣、网上银行等 电子缴款方式征收非税收入时使用。它是通用凭证, 只要是电子收缴方式收取非税收入都可以使用。 注意事项: (1)手工填写或无银行(银联)交易流水号无效; (2)所收资金直达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3 4、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

34 适用范围:①行政事业单位的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 金、其他暂时收取的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②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 电话费等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③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④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且 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35 不能用于: ①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捐赠收入 等有明确可使用票据的款项。 ②经营服务性收费: 如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自 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组织短期出国培训;展位费; 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其他经营服务性行为。这些收 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36 补充规定: 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1〕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对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使用什么票据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37 ①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 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凭 《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 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 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 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 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38 5、公益事业捐赠收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 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号)中规定,在民政部门 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公益事业 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 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39 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 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40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 捐赠票据:
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 要求接受的捐赠; ②公益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③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④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⑤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41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①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②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③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④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⑤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42 二、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财政票据的购领 财政票据的使用 财政票据的核销 财政票据的保管和销毁 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43 (一)财政票据的购领 1、财政票据购领的申请主体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

44 2、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应提交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登记证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文 件的复印件;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批准收取政府性基 金文件的复印件;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批 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文件的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 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文件的复印件;收取罚没收入的, 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医疗单位提供《医疗执业许可证》原件、公益性社会组织 提供本单位章程等 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5 3、财政票据的申请方式 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申请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一般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财务 性质、申请领购财政票据的事由、所使用的项目等), 填写《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证审批表》或《其他财政票 据购领证审批表》,提供相关文件(证书)的原件和 复印件,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财政 票据领购证》。

46 (二)财政票据的领购 1、财政票据的购领 坚持“凭证领用、核旧领新、分次限量”的购领制度
“凭证领用”,核对领购单位的领购证及查验相关文 件证件后予以发放。 “核旧领新”,先审验上次发放给领购单位的财政票据 填开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使用等情况,经审核核销 后给领购单位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分次限量”,根据领购单位一段时期的实际用票量 限量发放,一般按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发放。

47 (三)财政票据的使用 (1)建立相关使用管理制度 设专人负责管理 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 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 建立票据管理专用仓库或专柜
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符合保密、防盗、防火、 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要求,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存放。

48 (2)做好启用前的准备工作 执收单位在启用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 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同级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再逐级上报至 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49 (3)根据资金性质使用不同票据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执收资金的性质,选择使 用、填开不同种类的财政票据,防止串用、错用财政 票据。

50 (4)规范填开财政票据 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开必须 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 金额一致。如填开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因 填写错误或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等原因而作废的非 税收入票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加盖作废戳记 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销毁。 用票单位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法买卖、销毁、 涂改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 具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应由规定的专职人员填开,杜 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51 (5)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存根 每本财政票据使用完毕,应按照本册财政票据封皮统 计表格的要求,认真填写本册票据票面信息内容。
机打票据存根也应当装订成册,按照有关要求汇总记 录票面信息。 财政票据存根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

52 (6)按规定处理遗失的财政票据 用票单位如发生遗失财政票据或《购领证》的情况, 应及时(3个工作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表作废 声明,并及时查明原因,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后, 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处理。

53 (7)及时办理票据变更手续 用票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及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执收执罚权发生变更;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项目名称经批准变更 或者被依法取消的; 及时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财政票 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领购尚未使用 的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并向 原核发票据的管理机构核销。

54 (四)财政票据的核销 通过对票据的审核,一是检查用票单位是否按规定使 用票据;二是严把财政非税收入关口,确保非税收入 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三是规范收费 行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55 (五)财政票据的保管和销毁 1、财政票据的保管 (1)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对财政票据的保管 ①应设置专职的财政票据专管员。
②应使用非税收入执收系统及票据管理软件,科学管 理财政票据。 ③应建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

56 (2)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对财政票据的保管 ①应设置专职的票据专管员,负责本单位票据的领购、 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②应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实施规范化管理。 ③应设立财政票据专柜保管制度。

57 2、财政票据存根的保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对已使用过的财政票据存根应视同 会计原始凭证一样妥善管理,原则上票据存根的保存 期为五年,保存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原发放的财政部 门批准,保存期限可缩短为三年。

58 3、财政票据的销毁 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使用单位应当登 记造册,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不得提前、 私自销毁。

59 (六)财政票据的监督与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 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 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 取费用。

60 1、财政票据监督检查的内容 票据印制 票据购领情况 票据使用情况 票据保管情况 票据核销和销毁情况 非税收入征收规范性、合法性及资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61 2、财政票据的检查方式 检查形式是根据票据检查的内容、范围、时间、目的 等要求具体确定的。通常可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和专案检查。

62 ①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②转让、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③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④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⑤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63 (七)财政票据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州县: 不能准确申报票据计划。
未能厘清非税收入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种类。例如目 前市县两级共有92个地区开通POS刷卡,但是非税 收入电子缴款收据仅有35个地区领用,反映出部分 地区对电子缴款收据的使用范围不清。

64 执收单位:1、部分单位没有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票据,存在票据遗失情况,管理人员不稳定、业务不 够熟悉。
2、票据使用种类不准确,票据混开,串用,超范围 使用,购领票据后长期不核销。 3、使用印章错误,将公章、发票专用章作为财务专 用章,审计卡未填写,作废票据未加盖作废印章。

65 三、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 案》的通知 (财综[2012]10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 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非税[2014]2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非税[2016]5号)

66 (一)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根据“金财工程”建设规划, 按照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要求,依托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完善和推广运用财政票据电 子化管理系统(即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票据管理子系 统),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 制、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 促收”的作用,为构建规范、高效、科学的政府非税 收入管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67 2010年8月份提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 2012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 2014年6月在宁夏召开了全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会议。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建立了一套中央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 在13各省份和部分中央单位试点运行。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我省2014年印发《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票 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非税[2014]21号) 实施方案中提出“三步走”计划:2015年,省、市、县三级实现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含电子缴款收据)的电子化管理;2016 年,省、市、县三级实现所有非税收入票据的电子化管理; 2017年,省、市、县三级实现所有财政票据的电子化管理。

68 (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立和运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对财政票据申请、印制、登记、入库、 核发、出库、使用、缴库、保管、核销、审验、销毁等实行全程监管。 大力压缩票种,统一票据式样 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扩大通用票据和机打票据,逐步缩小专用票 据,取消手工票据。 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流程 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研究制定新的管理流程。

69 (三)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基本情况 1、票据种类 非税收入票据的一般缴款书和电子缴款收据做到了全 程电子化管理。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实现了财政管理环 节的电子化管理。 省本级已实现学杂费专用收据电子化管理,启用社保 基金收款收据(电子票据)。

70 2、地域:由于全省统一使用我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系统,各市州县不同程度地都实行了票据电子化管理。
目前从市县来看,2015年我省实现非税收入一般缴 款书电子化的地区有129个,占地区总数的94.16%; 没有实现电子化的地区有8个,仅占5.84%。 部分市县已实现了专用收据的电子化管理,但比例较 低。

71 (四)部分市县票据电子化管理经验 1、探索电子票据,拓宽了缴费渠道(代表地区常德市和怀化市) 怀化市:开发启用移动收缴系统——“怀化非税付”
常德市:开发了非税收入通用在线缴费平台 成效:电子票号是电子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电子票据 制度尚不健全的阶段的过渡方式,常德和怀化地区的两个平台 的核心均是采取“以票号管收”的模式。通过此模式:一是通 过采取不同的缴款方式,实现了任意时间、地点缴款,方便缴 款人缴费;二是缴款人主动放弃索取纸质票据的情况致使行政 成本大大降低;三是依靠电子票号记账,减少执收单位财务人 员对账工作量;四是通过预先付款产生流水信息大大降低了资 金待查。

72 2、完善系统应用,提高了电子化管理水平 (代表地 区:常德市)
常德市:实现了全部在用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部分 其他财政票据(公益事业捐赠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 来结算收据)的自动核销。 成效:一直以来,专用票据、公益事业捐赠收据、行 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都是靠手工核销来完成监管, 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给票据管理带来困 难,通过完善系统应用和功能,实现了专用收据开票 明细与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缴款信息相互匹配, 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实现了事前至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73 3、加强网络信息建设,提升了基层服务水平(代表 地区:慈利县)
慈利县依托“金财工程”和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建设 规划,实现了与72个县级执收单位、31个乡镇财政所 和8家代理银行(其中含2家乡镇银行)的系统进行了 对接,实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信息布局。

74 启示: 1、领导重视是关键。 2、制度建设是保障。 3、网络信息建设是基础。

75 (五)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思路 1、明确我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概念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 技术实现财政票据管理、使用、监管等业务流程的全 程电子化管理,同时满足不同形态、类别财政票种在 不同执收环境下“以票管收”的要求,主要包括票据 日常管理环节的电子化、票面信息的电子化、票据本 身的电子化三个方面。

76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要求实物票据的票面信息必须录 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达到票据自动核销、信息 共享。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原则上应使用电脑票据,考虑到 现场执收业务、村镇偏远地区用票等特殊原因,部分 手工票据暂可保留,但手工票据的票面信息必须录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 运用,最终手工票据将全面取消。

77 2、确定我省财政票据票据电子化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2种,均纳入电子化管理范围, 分别是《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 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10种,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专用票 据为6种,分别是《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湖南省非 税收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湖南省非税收 入专用收据(车辆通行费定额)》、《湖南省非税收 入专用收据(港务、检验费)》、《湖南省非税收入 专用收据(学杂费)》。

78 其他财政票据13种,纳入电子化管理的其他财政票 据共8种,分别为:《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 据》、《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湖南省社会 保险基金收款收据》、《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湖南省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 票据》、《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网络环境、 软硬件设施等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逐步将《湖南省村 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湖南省村民 (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纳入票据电子化 管理范围。

79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省级财政部门将在全省统 一分步实施《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湖南省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 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湖 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 据》6种其他财政票据的电子化管理,逐步为各级财 政部门提供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平台。

80 3、启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证)》
电子凭证是《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一种电子化 形式,是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托信息技术手段统一发放 的,可作为非税收入收缴凭证的电子化数据,由电子票号、 缴款信息等要素构成,并采取加密签章、防篡改防伪等安 全技术措施,具体内容可以用白纸打印、二维码图形以及 短信等方式呈现,缴款人可凭上述形式向执收单位索取财 政票据。 其适用范围仅为缴款人主动放弃索取财政实物票据以及预 先通过第三方金融渠道缴纳了款项并产生唯一的资金流水 信息(如刷卡、批扣、网银等方式)的收缴业务。执收单 位可只在缴款人需要提供实物票据的情况下打印,电子凭 证财政核算方式与实物票据核算方式一致。

81 从2016年5月1日起,省级财政部门在全国跨省异地 缴纳交通违法罚款领域中启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电子凭证)》(以下简称电子凭证)。
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电子凭证, 电子凭证的管理模式与实物票据一致。已经实行此类 模式的地区应停止自行发放电子票号并报省级财政部 门审批,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配发电子票号。

82 4、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 确保3年时间内实现所有市县、用票单位及规定票种 的电子化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大基层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经费 投入,提升区、乡镇一级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水平; 市州也应加强对本地区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部署和指导, 确保所辖县市区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稳步实施、均衡 推进。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将纳入省对市州县非税收入 征收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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