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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臺灣證券市場之流通 第一節 股票買賣交易程序 第二節 證券交易費用 第三節 信用交易 第四節 拍賣、標購及標借 第五節 債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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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 臺灣證券市場之流通 第一節 股票買賣交易程序 第二節 證券交易費用 第三節 信用交易 第四節 拍賣、標購及標借 第五節 債券交易

2 第一節 股票買賣交易程序 1. 開戶 2. 委託 3. 交割 4. 股票保管及遺失之處理 5. 過戶

3 股票交易流程圖

4 1. 開戶 ◎ 投資人買賣證券時必須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為下單,必須於經紀商之營業處簽訂「受託契約」,亦即為「開戶」。
◎ 開戶時個人投資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印章至證券經紀商營業處登記辦理;法人則另需經濟部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印鑑,填具開戶表格及基本資料,以開立帳戶。 ◎ 1995 年 (民國 84 年) 起,證期會決定全面實施「款券劃撥交割制度」,排除以現金或票據辦理交割,避免「違約」之情事。

5 2. 委託 (1) 委託因「買入、賣出」可區分為: (2) 委託方式:可使用當面、電話、網路 、IC 卡、電報、書信等方式進行買賣。
 買入委託 (Buying Order):委託書為紅色。  賣出委託 (Selling Order):委託書為藍色。 (2) 委託方式:可使用當面、電話、網路 、IC 卡、電報、書信等方式進行買賣。

6 (3) 根據「委託數量」分為:  整數委託 (Round-Lot Order):以一個交易單位 (每張股票為 1,000 股,受益憑證為 1,000 個單位) 或其倍數為買賣數量之委託。  鉅額委託 (Large Volume Order):超過 500 個交易單位可區分為「要買或要賣」及「應買或應賣」兩種: 「要買或要賣」是指已有確定買賣對象,申報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下午 02:30~03:00。 「應買或應賣」是指還沒有確定買賣對象,申報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下午 03:00~03:30,申報後不得取消。

7  零股委託 (Odd-Lot Order):以不足一個成交單位的畸零數量 (不滿 1,000股) 為買賣之委託,交易時證券經紀商優先於自營商。
「零股交易」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下午 03:00~04:00,成交價以申報當日收盤價扣除交易費用及一定的百分比 (1995 年起為 0.5%) 計算。不過股票除息日及除權日的前三個營業日、國曆及農曆年終的最後一個營業日,均暫停「零股交易」。

8 (4) 根據「委託價格」區分為: (5) 根據委託「有效時間」分為:
 市價委託 (Market Order):投資人委託證券經紀商按照交易所當時的成 交價格買賣,只求買入或賣出,不限定價格。  限價委託 (Limited Order):投資人以特定價格委託證券商買入或賣出 (5) 根據委託「有效時間」分為: 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委託客戶,如未特約有效期限時,應視為「當日有效」。

9 (6) 「特殊形式」之委託:  撤銷委託 (Cancel Order):當客戶通知往來證券經紀商,可立即撤銷原先所提出之買進或賣出之委託。
 授權委託 (Discretionary Order):當客戶授權往來證券經紀商,代為決定買賣之委託,但目前臺灣並不允許經紀商代客買賣。

10 3. 交割 交割 (Delivery):委託人在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證券成交後,雙方完成委託買賣的付款及付券手續。
(1) 當日交割:經買賣雙方同意,於成交當日內辦理銀貨兩訖事宜。 ◎ 委託買入的客戶應於委託時即行交付全部價款;賣出委託則應於委託時 交出全部證券。 ◎ 採用「當日交割」:「全額交割股」與「鉅額買賣」 (超過 500 個交易單位之委託)。

11 (2) 普通交易之交割:自成交日起算,於 T+2 日 (營業日) 辦理交割事宜,一般股票交易採用此種方式。
(3) 特約日之交割:由臺灣證交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投資人買賣股票成交後,若未按期履行交割者,即為「違約」。 ◎ 當投資人有「違約交割」之行為,三年內不得再開戶及委託買賣。

12 4. 股票保管及遺失之處理 (1) 集保或領回 ◎ 在集保制度下,投資人以委託證券商憑「證券存摺」轉帳方式,在證券商的電腦中登錄買賣紀錄。
◎ 集保公司之處理程序: 集保作業流程圖

13 (2) 股票遺失 股票遺失處理程序

14 5. 過戶 ◎「過戶」是請求發行公司在股東名簿上,將原賣出者姓名改為買進者姓名。
(1) 投資人經由證券經紀商購得股票:當投資人於集中市場買入記名股票 之後,可以隨時前往發行公司辦理過戶,或請證券經紀商代辦。 (2) 上市股票私人直接讓受:未委託經紀商的私下讓予股票,以不超過該證券一成交單位 (1,000 股),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3) 其他:非上市股票私人直接讓受、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繼承過戶、原送存集中保管領回股票之過戶等,均應依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15 第二節 證券交易費用 1. 交易稅與手續費 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率 證券名稱 交易稅率 手續費率 上市股票 30/00
第二節 證券交易費用 1. 交易稅與手續費 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率 證券名稱 交易稅率 手續費率 上市股票 30/00 證券商自訂,上限為 /00 上櫃股票 外國股票 債券轉換權利證書 受益憑證 10/00 存託憑證 轉換公司債

16 證券名稱 交易稅率 手續費率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 ─ $5 百萬以下 $5 百~5 仟萬 $5 仟萬以上 政府公債 10/00
10/00 超過 $500 萬部份課徵 0.750/00 超過 $5,000 萬部份課徵 0.50/00 公司債金融債券 同上

17 例、[扣除交易費用之所得] 張君於 5 月份買入一張股票 50 元,7 月份以 55 元賣出;考慮交易成本 (最高手續費率及證交稅),張君買入該股票之成本及實際所得為何? 答: 5 月份成本:$50  1,000  ( ) = $50,071。 7 月份所得:$55  1,000  ( ) = $54,757。

18 2. 證券交易所得稅 ◎ 臺灣買賣股票並不需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證所稅)」,課徵「證所稅」主要原因可歸納如下:
(1) 維持稅負之公平性:若不課徵「證所稅」,有錢人將藉買賣證券來規避個人所得稅或遺產稅。 (2) 避免企業投資過多的資金於股市:在正常情況下,除證券與金融業之外,一般企業應投資於本業,除非短期內具有閒置資金,才投入證券市場。如果政府不課徵「證所稅」,公司在股市出現多頭行情時,將投入大量資金於股市,不利於中長期的經濟發展。

19 第三節 信用交易 1. 臺灣融資融券業務之發展 臺灣證券金融業務之沿革  例行交易時期:導入有限度之信用。
第三節 信用交易 1. 臺灣融資融券業務之發展 臺灣證券金融業務之沿革  例行交易時期:導入有限度之信用。  銀行代辦時期:核定臺銀、土銀、交銀辦理融資。  復華證券時期:核准復華證券專門承辦融資融券的業務。  混合時期:1990 年 10 月開放證券商自辦融資融券業務。  證券金融開放時期:1995 年 3 月核准數家證金公司設立。

20 ◎ 臺灣證券金融業的資金結構: 臺灣融資融券結構

21 2. 融資融券範圍及對象 ◎ 融資融券的範圍是已上市 (櫃) 滿六個月之普通股、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經核准公告得為融資券的股票。
◎ 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融資融券對象,限於在證券經紀商開戶之委託人及證券自營商。委託人應具備之條件:  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國民,或依法律登記之法人。  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以上。  最近一年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累積成交金額達申請融資額度之50%,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 最近一年所得與各種財產合計達申請融資額度之 30%。 ◎ 開立信用帳戶之委託人連續三年無交易記錄者,受託經紀商會註銷其信用帳戶。

22 3. 融資融券額度及相關規定 項 目 融 資 融 券 股票融資融券規定事項 額度 (2001 年 7 月實施) 每戶上限 3,000 萬元
項 目 融 資 融 券 額度 (2001 年 7 月實施) 每戶上限 3,000 萬元  單一上市個股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 1,500 萬元  單一上櫃個股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 1,000 萬元 每戶上限 2,000 萬元  單一上市個股之融券金額不得超過 1,000 萬元  單一上櫃個股之融券金額不得超過 750 萬元 期限 一年 (1997 年 10 月 9 日起可由半年延長為一年) 融資利率及融券手續費 證券商自行決定 註:融資或融券期限為 6 個月,期限屆滿前辦理融資融券機構得視客戶信用狀況,准予延展 6 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23 股票融資融券之比率 項 目 上市股票 上櫃股票 融資比率 60% (2000年6月由 50% 調為 60%) 50%
(2001年7月由 40% 調為 50%) 融券保證金 90% (2001年7月由 150% 調為 90%) (2001年7月由 150% 調為 50%) 資券相抵 不可 其 他 融券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日收盤價 (1998年9月起規定平盤以下不得放空)

24 例、[融資金額] 若融資比率為 60%,A 先生自有資金新臺幣 $1,200 萬,上市股票 X 的股價為 $50.0,忽略手續費及交易費,則其最多可買多少張的 X 股票 答:自有資金 = 購買總金額  (1-60%) = $1,200 萬, 購買總金額 = $1,200 萬÷40% = $3,000 萬, 可融資金額 = $1,800 萬, 但每種上市股票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 1,500 萬元, 購買張數 = 總金額/每張股票價值 = (1,200+1,500)/50*10 = 540 張

25 4. 擔保維持率 (融資擔保品市值+原融券擔保品及保証金) 擔保維持率 = (原融資金額+融券標的証券市價)
擔保維持率 = (原融資金額+融券標的証券市價) ◎ 當信用帳戶的「擔保維持率」下降至某一水準時 (此一比率由財政部訂定,1998 年 6 月調整為 120%),證券商將通知委託人補繳融資自備款及融券保證金差額。 ◎ 委託人必須在通知單送達之日的 2 個營業日內,一次補足差額,否則將處分其擔保品 (俗稱「斷頭」)。 ◎ 當帳戶維持率回升至最低擔保維持率的 1.25 倍以上時 (例如「擔保維持率」設定為 120%,回升至 150%),證券商即取消追繳記錄。

26 5. 暫停融資融券 ◎ 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額達某種股票上市或上櫃股份的 25% 時,暫停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俟其餘額低於 18% 時,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27 ◎ 暫停信用交易之規定:  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日前 5 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買進 3 天。
 停止過戶日前 7 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 5 天。 發放股利時融資與融券之規定

28 6. 資券相抵 ◎「資券相抵」或稱「當日沖消」,是指投資人委託證券經紀商同一天融資買入又融券賣出相同的股票,以兩者抵沖後的餘額交割。 例、[當日沖消之損益] 如果「融資比率」為 60%,某投資人以「資券相抵」的方式在 09:10 時買入 10 張 $50 股票,在 11:00 時以 $51 賣出 5 張,其餘 5 張在當日並未賣出,若忽略手續費及交易稅,則該投資人的利潤及應繳金額為何? 答:利潤 = ($51-50)  5  1,000 = $5,000。 自有資金 = $50  5  1,000  (1-60%) = $100,000。

29 第四節 拍賣、標購及標借 1. 拍賣 (1)資格:證券經紀商得接受委託人委託,以及證券自營商得以其自有之證券而申請交易所拍賣之有價證券。
第四節 拍賣、標購及標借 1. 拍賣 (1)資格:證券經紀商得接受委託人委託,以及證券自營商得以其自有之證券而申請交易所拍賣之有價證券。 (2) 公告:實施拍賣前三個營業日,由證券交易所公告拍賣條件。 (3) 拍賣底價:拍賣底價除公股釋出外,以拍賣日前一日收盤價格上下 15% 的 幅度範圍內為限,底價之公告時間為開始拍賣 (下午 3:00) 或停止接受申報時 (下午 3:30)。

30 (4) 數量限制:不得少於 200 萬股。 (5) 交割:除公告聲明成交日交割者外,概依普通交割之買賣辦理。 手續費:證券商收取經手費,經手費未達新臺幣 1,500者,或未達底價而無法拍定者,概依 1,500 元計收。

31 例1、[交銀股票之拍賣] 財政部為了使交銀民營化,在 1997 年 8 月上旬拍賣交通銀行之公股,釋出 4.2 億張股票,拍賣時間訂為 8 月 5~8 日,底價為 $71.0。 交銀拍賣期間之收盤價

32 2. 標借 ◎ 證券金融公司融券券源不足時之處理程序:  應先辦理「標借」 (向集中市場借入股票後融券給投資人)。
 券源若有不足,可洽特定人「議借」。  券源若仍不足,則可辦理「標購」 (向集中市場買入股票後融券給投人)。

33 (1) 方式:某種股票融券餘額超過融資餘額時,證券金融公司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在證券交易所以公開方式向該種股票所有人「標借」,若有不足應於中午 12:00 前洽特定人「議借」。
(2) 標借底價:證券金融公司向集中市場「標借」,最高標借價格不超過融券差額發生日該種股票收盤價格的 7%。 (3) 成交順序:標借時以出借人報價最低者最優先借用。 (4) 費用:由融券人依融券數量負擔費用。

34 3. 標購 (1) 公告:「標購」條件於實施前三個營業日由證券交易所公告。
(2) 標購底價:以「標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上下 15% 範圍內為限,於開始標購時 (下午 2:30) 當場宣佈。 (3) 標購數量之最低限制:申請「標購」之證券,其發行總股數在二千萬股以下者,「標購」數量不得少於發行總股數的 20%;超過二千萬股者,其超過部份不得少於 10%。 (4) 交割:除公告聲明成交日交割者,概依普通交割之方式辦理。

35 第五節 債券交易 1. 一般債券 (1) 債券之交易  競價交易:集中市場之債券以「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者,以競價方式撮合成交。
第五節 債券交易 1. 一般債券 (1) 債券之交易  競價交易:集中市場之債券以「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者,以競價方式撮合成交。  買賣撮合:債券以其他面額 (非十萬元) 為一交易單位者,買賣申報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 02:00~3:00 進行輸入,並於申報日的次一個營業日按交易單位分類,由電腦以定價方式分別撮合成交 。

36 (2) 債券之申報 (3) 利息計算  報價:債券申報買賣之價格以面額「百元」為準。
 成交金額 = (成交價交易單位成交數量)/100 。  檔次:債券價格之升降單位一律為「五分 ($0.05)」。  漲跌停:債券漲跌停為前─營業日收盤價上下 5%。  行情揭示:債券買賣之揭示以前─營業日收盤價、或當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或當時揭示價格延續「五個」升降單位為原則。 (3) 利息計算 ◎ 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外,債券買賣一律為「除息交易」。

37 2. 轉換公司債之交易 (1) 轉換公司債之交易  報價: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採電腦自動交易。
 檔次:轉換公司債之升降單位如下表所示: 轉換公司債價漲跌單位 (檔次) 之規定 價格範圍 升降單位  P < $150 $0.05  $150 P < $1,000 $1.00  $1,000 P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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