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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教育人事法規案例分享 報告人 教育局 郭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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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教育人事法規案例分享 報告人 教育局 郭秀珍

2 待遇案例一 個案情境 校內專任教師雅婷101年11月20日(二)至101年12月7 日(五)請婚假14日。
淑芬,校外人員,大學畢業,領有合格教師證,因 雅婷請假,由學校遴聘為短代教師。 五年一班導師小強101年11月30日(五)至101年12月4 日(二)公假派代3日 怡君,校外人員,碩士畢業,未具合格教師證,因 小強公假派代,由學校遴聘為短代教師。

3 待遇案例一 討論題綱 代教師支領日薪或鐘點費之判別標準為何?跟被代 理老師之假別有關嗎?跟時間長短有關嗎?跟被代理老 師是科任或導師有關嗎?還是有其他的標準呢? 有無導師費支領?又該如何計算? 另,代理導師鐘點 費如何計算? 本市12月份因為年終獎金的關係,得否聘請支領日 薪的短代老師?

4 待遇案例一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定義─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聘任辦法 兼任:
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 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代課: 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 所遺之課務者 代理: 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 所遺之課務者

5 待遇案例一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定義─教育部101年3月9日 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 兼課:
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他校編制內教師依規 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 超時授課: 係指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 代課: 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 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 以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 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

6 待遇案例一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 兼任及代課: 以鐘點費支給 代理: 三個月以上,敘薪按月支給(本薪、學術研究費)
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本薪+學 術研究費)÷當月日數==日薪 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7 待遇案例一 教育部函釋,導師費之發給,應以具有輔導學生事 實為前提(除喪假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之支領應從 寬,免予停發外),1班1人,按日折扣發給。 教育部函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 間,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實際 差距節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教育部函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 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 課節數,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比照國民中小學 規定支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8 待遇案例二 個案情境 導師淑惠(國文老師)於101年12月3日(一)至同年月5 日(三)3日公假派代。
俊明老師代淑惠老師原來的授課節數,數學專任老 師建良代導師職務。 導師志強於101年11月27日(二)至同年12月7日(五)請 婚假9天。 學校外聘短代老師國華,支日薪。另志強老師101年 12月3日(一) 原有5節課,其中2節是超時授課節數, 他將這2節超時授課節數調到101年12月11日(二)授 課。

9 待遇案例二 討論題綱 代理導師鐘點費如何計算? 超時授課鐘點費如何計算?

10 待遇案例二 教育部函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 間,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實際 差距節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102學年度國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 教師類別 國文 其他類科 導師 12 13 專任教師 16 18

11 待遇函釋討論 教師差假期間得否領超時鐘點費 教育部101年5月21日臺人(三)字第1010079454號函 春節調整上班超時授課鐘點費
教育部100年11月29日臺人(三)字第 號函 春節調整上班代理(課)教師薪津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3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號函 春節調整上班超時授課鐘點費及代理(課)教師薪津 本局102年4月19日高市教人字第 號函

12 退撫案例一 個案情境 大專集訓及軍訓課程折抵年資 幼稚園採計年資 代理代課年資

13 退撫案例一 討論題綱 有關96年12月31日前用以折抵教育實習之各級公立學校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兵缺代理(課)年資,於97年1月1日後得 否採計為退休年資? 經判定免役後,其大專集訓及軍訓課程折抵役期之年資得 否補繳基金費用併計退休年資? 那些軍職年資,可以補繳基金費用併計退休年資? 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國小附設自立幼稚園之服務年資,其於 74至78年間之幼稚園教師納編前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 資?

14 退撫案例一 退撫一個案討論參考資料 74年8月以後自立班年資 教育部100年9月19日臺國(三)字第1000155147號函 私立幼稚園年資
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 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

15 退撫案例二 個案情境 志明現職薪額625元(47080),其任職年資為25年 (舊制9年,新制16年)
當面對生命難關,如何幫忙志明分析支領月退休金 好呢?還是讓遺族領撫卹金較有利?

16 退撫案例二 討論題綱 學校教職員退休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要件為何?如 何核算?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遺族申請月撫慰金規 定為何? 如何核算? 學校教職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除給與一次撫恤金 外,另發年撫卹金要件及給與年限規定為何? 如何核 算? 學校教職員退休或在職亡故時,公保如何給付? 學校教職員比照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為何?

17 退撫案例二 志明薪額625元(47080),其任職年資為25年(舊 制9年,新制16年) 自願退休 在職亡故 備註 月退休金 舊制:
(47080*45%)+930=22116 新制: 47080*2*32% =30132 合計:52248 如支領月退人員亡故後遺族可申請ㄧ次撫慰金(6個基數)或月撫慰金(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撫卹金 一次撫卹金:47080*2*20= 年撫卹金(10年): 每年47080*2*5=470800

18 退撫案例二(續) 志明薪額625元(47080),其任職年資為25年(舊 制9年,新制16年) 自願退休 在職亡故 備註
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47080*15%*17=120054 一次補償金 47080*2*3=282480 再一次增發補償金 47080*2*0.5=47080 公保給付 養老給付 47080*30= (可優惠存款金額: ,每月利息:15585) 死亡給付 47080*36= 殮葬補助費 火葬(7個月):47080*7=329560 土葬(5個月):47080*5=235400 服務獎章獎勵金 7200

19 年金制度改革草案摘錄介紹(102年4月17日版) 確定給付制VS確定提撥制
在給付制度方面,規劃自105年1月1日以後初任教職 員,採行確定給付制兼確定提撥制之雙層給與制度; 至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已聘任為教職員者,仍適用 現行確定給付制之單層給與制度,以保障其原有退 撫權益。 退休所得替代率 指退休教職員退休時每月退休所得占現職待遇之比 率。 (月退休金+優存利息或保險年金)/(本(功年)薪+學術 研究費或專業加給)

20 年金制度改革草案摘錄介紹 草案§10 明定適用單層給與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相關撥 繳事宜
104年12月31日以前 <<本(年功)薪加一倍>>之12%-15% 政府 個人 65% 35% 105年1月1日以後 <<基數內涵(附表一)>>12%-18% 政府 個人 60% 40%

21 年金制度改革草案摘錄介紹 草案§34 明定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退休 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
應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為 計算基準 舊制: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 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新制: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加一倍為 基數內涵。

22 年金制度改革草案摘錄介紹 草案§35 明定適用單層給與人員105年1月1日以後之退休金計 算基準及基數內涵。
105年1月1日以後之退休金,應按所具新舊制年資分 別依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逐 年計算核給之。 退休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超過時,應 調降退撫新制實施後之退休金。→如何降,將於施 行細則另定之。

23 年金制度改革草案摘錄介紹 草案§36 明定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 資之退休金計算標準。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所具新制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 金,依下列基準計算 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2%給與,最高 三十五年,給與70%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 基數內涵1/600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4 年金制度改革草案摘錄介紹 草案§37 明定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 資之退休金計算標準。
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所具舊制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 金,依下列基準計算 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5%給與;未滿 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5/1200;滿十五年後,每增 一年給與1%,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1/1200, 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 計。

25 年金制度改革草案摘錄介紹 草案§42 明定適用單層給與人員自願退休之月退休金起支年 齡相關事宜。
依規定辦理退休,應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 定者,始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年滿六十歲;其餘 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任職年資滿三十年 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其餘教職員任職年資滿三十 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

26 年金制度改革草案摘錄介紹 草案§42(續) 未達前項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就下列方式 擇一領取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 (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 休 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 發百分之二十。 104年1月1日前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之適用 單層給與人員,於年滿55歲之日起一年內,依規定 辦理退休時,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27 年金制度改革草案摘錄介紹 草案§43 (防搶退保障條款)
草案§43 (防搶退保障條款) 下列人員自105年1月1日起,其所具新制年資應給與之退 休金,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改依附表一所列基數內涵, 逐年計算給與,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即105年01月 01日後退休金按附表二及附表三) 一、85年2月2日以後,至104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休生效 者。 二、104年12月31日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生效者。 前項人員所具舊制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仍依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即舊制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 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加新臺幣930元為基 數內涵;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為基 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930元。)

28 年金制度改革草案摘錄介紹 草案§45 明定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 資並已符合原退休條例第21條之一第5項及第6條規 定者,給予一年過渡期間,准予適用原規定核發補 償金。 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並符合原學校教職員 退休條例第21條之一第5項及第6項規定者,於本條 例施行後一年內退休時,仍得適用原規定核發補償 金。

29 年金制度改革草案摘錄介紹 草案§46 明定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 資辦理優惠存款相關事宜。
105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休教職員辦理一次公保養老 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即100年2月1日…優存辦法)

30 年金制度改革草案摘錄介紹 草案§58 明定適用單層給與人員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死亡時,其遺族 改領月撫慰金之相關事宜。
前條所定適用單層給與人員之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 者而不領一次撫慰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最後支領月退休金 之三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三分之一,改領月撫慰金: 一、年滿六十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給與終身。 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已存續十五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六十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領受終身月撫慰金之配偶, 得自年滿六十歲之日起,支領終身月撫慰金。 第一項規定遺族有依本條例核給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由政府編列 預算支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相當退離給與之 定期給付者,不得擇領月撫慰金。

31 年金制度改革草案摘錄介紹 草案§87 明定教職員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事由。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 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 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支領薪酬總額 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支領或兼領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私立學校編制 內專任教職員者,其確定給付制給與之月退休金,應自再 任之日起,改按原領月退休金之40%或兼領月退休金之 40%給與,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32 年金制度改革草案摘錄介紹 草案§102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本條例除第7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23條至第26 條、第35條、第44條、第47條至第56條、第63條至 第65條、第74條至第76條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 施行外,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施行。 結語: ~~退休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繼續打拼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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