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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物力調查作業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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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物力調查作業要領與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準備作業

1 壹、物力調查作業要領

2 一、物力調查之定義 物力調查係對全國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所做 的綜合性調查與統計,是平時支援災害救援與規
劃動員準備工作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環,亦 可提供政府規劃重大公共建設決策運用之參考。

3 二、物力調查之目的 為確實掌握各項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現有量 動態資料,作為平日災害救援或戰争發生時,政
府運用有限物力資源作為支援軍事行動之參據, 以維持社會安定,確保國家安全。

4 三、物力調查之法令依據 (一)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6條。 (二)物力調查實施辦法(91年6月19日訂定、96年 6月14日修正發布)。
(三)物力調查作業手冊( 90年3月訂定、97年8月 修訂)。

5 四、調查範圍與對象(1/2) 本部規劃建置「公司 (一)調查範圍(第2條) 1.重要物資: 共區分為: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
;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 化學品;藥品醫材;建材;交通運具、通 訊器材;其他等10類。 2.固定設施: 區分為:學校、公共場所、醫療設施、倉 庫、貨櫃集散站等5類。 本部規劃建置「公司

6 四、調查範圍與對象(2/2) (二)調查對象(第4條) : 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民營廠商(包括製 造、銷售及貿易商)、運輸及倉儲業者(
包括各類倉庫、貨櫃運輸、倉儲業者)。

7 五、調查內涵(1/2) (一)重要物資(第2條第1款) : 事業、民間廠商、倉儲業者現有庫存之重要物 資 。
1.存量:指調查當時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公營 事業、民間廠商、倉儲業者現有庫存之重要物 資 。 2.生產量:指國內重要物資生產能量及實際產量 ,應就公、民營企業分別統計之。 3.輸入量:指國外重要物資之進口量。 4.輸出量:指國內生產重要物資之外銷量。 5.內銷量:指國內公民營工廠每月生產重要物資 之內銷量。 6.原材料使用量:指公民營工廠為產製重要物資 所需主要原材料之使用量。

8 五、調查內涵(2/2) (二)固定設施(第2條第2款): 1.學校:包括教室、辦公室、禮堂、操場(空地 )等間數、面積及其重要設施。
2.公共場所:包括宗教場所、觀光旅館、活動中 心等間數、面積及其重要設施。 3.醫療設施:包括公、私立醫院之病房、病床數 量及其重要設施。 4.倉庫:包括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交通運輸 業、銀行、海關等所有倉庫間數及其重要設施 5.貨櫃集散站:包括貨櫃運輸業之儲放場地 。

9 六、調查區分及週期 (一)調查區分(第3條): 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兩種。 (二)調查週期: 1.定期調查(第10~16條)
(1)重要物資:每季調查1次,並應於該季末15日 內登錄或修正1次。 (2)固定設施:每年12月底前調查後登錄或校對1 次。 2.臨時調查:由主管機關依需要另以命令行之。

10 七、調查方式 (一)重要物資之生產、輸入、輸出、內銷及原材料 使用量,以採用間接調查方法為主,並儘量應
用現有之調查統計資料或洽請人民團體協助作 定期調查。(第10條) (二)重要物資存量及固定設施現有量之查報,以被 調查對象自動申報為主,有關之工、商業同業 公會協助提供資料為輔。 (第11條) (三)為確實掌握其變動狀況,必要時由各調查機關 實施重點抽(複)查。 (第11條)

11 八、調查權責(1/7) (一)中央單位調查機關(第6條、第7條): 1.經濟部(第6條): (1)綜合協調、督導、推動物力調查工作。
(2)綜合整理重要物資存量調查資料: 甲、所屬機關與公營事業各類重要物資。 乙、全國公民營廠商與貿易進口商重要物資。 (3)蒐集國外資源調查資料。 2.國防部(第7條第11款) : 督導所屬單位協調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物 力調查工作。

12 八、調查權責(2/7) 3.內政部(第7條第11款) : (1)督導以下單位協助辦理物力調查工作: 甲、全國工商業公會及人民團體。
乙、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2)負責事項: 甲、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消防車、雲梯車及 所屬救護車現有量之查報。 乙、編管及查報現有之工程重機械。 4.財政部(第7條第11款) : 負責重要物資輸入量、輸出量之財經調查統計 彙報。

13 八、調查權責(3/7) 5.交通部(第7條第11款) : (1)編管及查報現有量之各種車輛。 (2)負責下列品項現有量之調查、統計及彙報:
甲、20總噸以上之商用船舶。 乙、設有航政機關之地區,20總噸以下商用 船舶。 丙、航空器。 丁、觀光旅館、貨櫃集散站。 6.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第7條第11款) : 負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14 八、調查權責(4/7) 7.教育部(第7條第11款) : (1)負責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建築 物之調查。
(2)配合年度軍、公需徵用作業需要,督導學 校所在地地方政府教育機構辦理公、私立 學校建築物供需協調分配簽證事宜。 8.衛生福利部(第7條第11款) : (1)負責重要藥品醫材存量、生產量、內銷量 輸出量之調查、統計及彙報。 (2)督導地方政府醫療機構辦理醫療設施及醫 事人員之查報。

15 八、調查權責(5/7) 9.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7條第11款) : (1)負責糧食及木材存量之查報。
(2)負責非屬直轄市、縣市管轄之漁船現有 量之調查及彙報。 10.省政府(第7條第11款) : 配合中央各有關機關業務需要,協助所屬 縣(市)政府辦理物力調查事宜。 11.行政主計總處: 負責調查技術之指導。

16 八、調查權責(6/7) (二)地方政府調查機關: 1.直轄市政府(第7條第11款) (1)動員準備會報,負責綜合協調、督導物力 調查工作。
(2)其他經市政府指定之專業調查機關,負責 轄區內公、民有重要物資存量與固定設施 現有量之調查及彙報。 (3)於未設有航政主管機關之直轄市,負責未 滿20總噸商用船舶現有量之調查。 (4)負責未滿100總噸漁船現有量之調查。

17 八、調查權責(7/7) 2.各縣(市)政府(第7條第12款) (1)動員準備會報,負責綜合協調、督導物力 調查工作。
(2)其他經縣(市)政府指定之專業機關,負 責辦理轄區內公、民有重要物資存量與固 定設施現有量之調查及彙報。 (3)於未設有航政主管機關之縣(市),負責 20總噸以下商用船舶現有量之調查。 (4)負責未滿20總噸漁船現有量之調查。

18 九、作業規定(1/4)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度應依據經濟部頒 訂之年度「物力調查綜合計畫」,策(修)
訂年度「物力調查執行計畫」,經送請經濟 部審定後,動員準備階段(平時)即行實施 ,動員實施階段(戰時)待命實施。 (二)對定期調查之「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 ,各查報機關應依規定期限將全部資料登入 經濟部「物力調查資訊系統」內編管運用; 其他各部會,則依其相關規定編管(車輛、 工程重機械、醫療設施、難民收留場所等不 須填報)。

19 九、作業規定(2/4) (三)各負責物力調查機關,於實施「重要物資」 及「固定設施」之調查時,應會同有關機關
同時實施,必要時可洽請當地有關工商團體 協助。。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重要物資」及「 固定設施」之調查,可責由所屬區及鄉、鎮 、市公所洽請轄區內被調查廠商或業主,提 供必要之資料

20 九、作業規定(3/4) (五)自100年度起「物力調查資料查證作業」, 併入「行政院動員會報對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動員準備業務訪評-實地訪評」辦理。 (六)各調查機關實施重要物資或固定設施之抽( 複)查時(以國軍及行政機關年度需求為調 查重點),應由調查機關或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事先以書面或電話通知受查公、民營 廠商或所有人,並會同當地後備指揮部或後 備服務中心及有關單位前往,以利執行。

21 九、作業規定(4/4) (七)配合國防部建置「物力動員編管資料資訊系統 」需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廠商負
責人或固定設施所有人(管理人)資料(包括 姓名年籍等項)一併納入調查編管,俾以配合 國防部簡化簽證作業及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 用作業。 (八)國防部以外之中央各部、會、處、署及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為因應緊急公務需要,得通知調 查機關對有關之「重要物資」或「固定設施」 ,實施臨時調查。

22 十、督導與考核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負責督考其轄區各機關(單位)物力調查工 作。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負責督考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 服務中心各項物力調查工作。 (三)經濟部: 配合行政院動員會報業務訪查,對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物力調查業務實施督考。

23 貳、民生必需品短 缺時期配給配售準備作業

24 一、前言 台灣地區幅員狹小,資源有限,部分民生物資(如食米、蔬果、肉類等)可自給自足,其餘多數仰賴進口,由於我國實施自由經濟制度,各項民生物資,平日均可充分供應,無虞匱乏。惟當戰爭發生,因海空交通中斷,進口物資來源不繼時,供需勢必失衡,導致民生必需品嚴重短缺,為維持持久戰力、安定社會及兼顧民眾基本生活需求,政府於必要時將依法對有限民生物資,採有效管制、統籌分配供應,以資因應。

25 二、法令依據 (一)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16條。 (二)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經濟 部91年8月21日頒布)

26 三、政策規劃(1/4) (一)「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係配合政 府將公教人員及其眷屬、軍眷等實物配給,
按市價折發代金併入薪俸發給方式作規劃。 短缺時期,除國軍及其軍勤人員仍以實物配 給方式由國防部依現行規定實施外,其餘均 以「有價配售」方式,由地方政府統籌規劃 辦理。

27 三、政策規劃(2/4) (二)配給配售地區:(第3條) 1.配給:由國防部依權責訂頒。 2.配售:包括臺、閩地區。
(三)配給配售對象:(第4條) 1.配給:國軍及其軍勤人員。 2.配售:一般國民、駐華外交人員、商務代表 、外僑及其眷屬。

28 三、政策規劃(3/4) (四)配給配售項目及標準:(第5條) 1.配給項目及標準: 依國防部規定辦理。 2.配售項目及標準:
(1)配售項目:食米(糙米為主)、食油、食 用鹽、炊爨用燃料 (液化石油氣為主) 及 其他經指定之民生必需品。 (2)配售標準:如附表1。

29 三、政策規劃( 4/4) 附表1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售標準 物資名稱 配量 單位 備考 大口 中口 小口 食米 每月份 公斤 15 10
一般國民及特定人員 備考 大口 中口 小口 食米 每月份 公斤 15 10 5 以配售糙米為原則,必要時得改以配售白米,其碾白率另訂。 食油 1 0.5 食用鹽 0.3 液化 石油氣 1至4 口家庭,依其使用鋼瓶種類,配20公斤裝或16公斤裝鋼瓶1瓶;家庭口數5至8口者,則再加配1瓶;餘類推。 附記 一、配售對象區分: 大口:11歲(含)以上;中口:6歲(含)至10歲;小口:未滿6歲者。 二、軍勤隊人員比照國軍標準配給。

30 四、配給配售權責劃分(1/4) (一)中央政府:(第6條) 1.經濟部:負責「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 售」之綜合策劃、準備及督導。
2.國防部:負責國軍及其軍勤人員實物配給之 綜合策劃、準備及督導。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食米配給、配售之 4.其他各部、會、處、署、局:協助辦理「配 給配售」有關事宜。

31 四、配給配售權責劃分(2/4) (二)各級地方政府:(第7條) 1.直轄市政府: 負責全市民生必需品配售之規劃,督導各區
公所執行配售工作,並與相關物資供應機關 協調配合準備〔其他配售執行事項,參照縣 (市)政府方式辦理〕。

32 四、配給配售權責劃分(3/4) 2.縣(市)政府: 規劃及實施全縣(市)民生必需品配售,其權責 分工如下:
(1)動員會報:綜合協調、督導民生必需品配售之 準備及實施。 (2)建設局或經指定之單位: 甲、綜合協調有關單位負責民生必需品配售作業 準備及督導實施。 乙、督導配售物資需求申請、洽運、分配及儲存 之實施。 丙、督導協調轄區編成與開設配售站、核定代辦 商店、印發配售憑證(紀錄表)與計價憑單 (3)民政局:核對及確認配售人口數資料。 (4)警察局:維護配售站秩序與查處違法案件。

33 四、配給配售權責劃分(4/4) 3.鄉、鎮、市、區公所: (1)依戶口分布狀況及配售作業能量設置各類 「民生必需品配售站」。
(2)負責編組配售執行小組、開設配售站或村 里工作站及協調選定代辦商店及其督導實 施。 (3)配售物資申請、接收、分配及督導管理。

34 五、配給配售作業編組(1/4) 編組「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指導委員會」 (一)中央:(第10條) (體系表如附表2)。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編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職掌 表如附表3)。 (三)鄉、鎮、市、區公所: 編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職掌表 如附表4)。

35 五、配給配售作業編組(2/4)

36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編組職掌表
五、配給配售作業編組(3/4) 附表3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編組職掌表 職稱 派(兼)任人員 員額(人) 職掌 備考 主任委員 首長兼任 1 綜理全般物資配售事宜。 副主任委員 副首長或秘書長 (主任秘書)兼任 襄助主任委員處理物資配集事宜。 執行秘書 建設局長兼任 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全般配售事宜。 委員 局、處長兼任 10~15 協助主任委員設計規劃民生必需品配售有關事宜。 計畫組(科)長 主任委員指派 負責全般配售計畫作業事宜。 配售組(科)長 負責配售物資申請、接收、分配及執行配售作業。 總務組(科)長 負責行政支援諸事宜。 組員 執行秘書簽派 15~18 辦理各有關配售作業及行政支援事宜。 合計

37 (鄉鎮市區公所)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編組職掌表
五、配給配售作業編組(4/4) 附表4 (鄉鎮市區公所)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編組職掌表 職稱 派(兼)任人員 員額(人) 職掌 備考 組長 業務主管兼任 1 綜理全站配售業務策劃與執行。 副組長 主任秘書或秘書兼任 襄助組長處理有關物資配售事宜。 秘書 建設課課長兼任 承組長之命綜合辦理配售物資之申請、接收、儲存、分配、供應等全般作業。 計畫股 股長 組長指派 辦理配售計畫作業事宜。 配售股 負責配售物資申請、接收、儲存、分配、供應等作業事宜。 行政股 負責行政支援作業事宜。 股員 秘書簽派 9~15 辦理各組有關物資配售作業及行政支援事宜。 警衛員 警察分駐(派出)所 2~3 配售物資安全維護事宜。 合計 17~24

38 六、物資供應機關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負責食米之準備及供應。 (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協調食油之準備及供應。
(三)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食用鹽之準備及供應。 (四)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協調液化石油氣之準備及供應。 (五)經濟部能源局: 負責督導經營液化石油氣生產、輸入業務者, 安全存量之準備及配售之供應。

39 七、平時準備工作(1/3) 一、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一)策訂年度「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準 備計畫」。
(二)審議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民生必需品短 缺時期配給配售準備執行計畫」並輔導其完 成配售準備工作。 (三)協調督導各物資主管機關完成各項民生物資 安全存量之儲備。

40 七、平時準備工作(2/3) 二、各類配售物資存量準備目標(第12條) (一)食米:2至3個月安全存量。 (二)食油:
1.成品:1個月安全存量。 2.原料:1至2個月安全存量。 (三)食用鹽:2至3個月安全存量。 (四)炊爨用燃料: 其中液化石油氣依「能源管理法」規定安全 存量為前12個月之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25天 以上之數量。

41 七、平時準備工作(3/3)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一)策訂年度「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準 備執行計畫」。
(二)督導鄉、鎮、市、區公所完成各項「配售」 準備事宜。 (三)依轄區人口多寡,預為規劃選定「配售站」 開設場所或「代辦商店」—包括預先分配各 鄰、里配售位置。 (四)辦理配給配售相關之演習。

42 八、配給配售作業程序(1/5) 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依狀況協調有關 (一)實施時機:(第14條) 機關,決定全面或局部實施,並經報奉行政
院核定後公告之。 (二)配售物資申請: 由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轄區戶口資 料及配售標準,向各物資供應機關辦理配售 物資申請。

43 八、配給配售作業程序(2/5) (三)配售物資運儲: 1.由各物資供應機關分區開設供應站,各物資 申請單位應自備運輸工具,向各物資供應站
提領,再轉運至各配售站接收、儲存。 2.液化石油氣按平時供銷作業方式辦理。 (四)配售物資價格: 由各物資供應機關報請「民生必需品配給配 售指導委員會」核定後,統一公告之。 (五)貨款結清: 各配售執行機關,於申請配售物資時,應將 上次申購物資之價款全數結清,再提領下一 次所需配售之物資。

44 八、配給配售作業程序(3/5) 六、各物資配售站開設作業:(第11條) (一)食米、食用鹽配售站:由鄉、鎮、市、區公
所負責開設執行,並協調行政院農委會農糧 署各分署(或辦事處)及台鹽公司各地區營 業處供應配售物資。 (二)食油配售站:由鄉、鎮、市、區公所負責開 設執行,並協調台糖公司各地營業單位供應 (三)液化石油氣配售站:由鄉、鎮、市、區公所 負責開設執行,並協調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 業公會協助執行。

45 八、配給配售作業程序(4/5) (七)配售實施(第14條) 1.公告及分送配售憑證:各配售站依據上級規
定辦理配售公告,同時將配售憑證(紀錄表 格式如附表5)交由村、里長逐戶分送。 2.各住戶按公告之時地,持戶口名簿(駐華外 交人員、商務代表等,持相關證明文件)及 配售憑證(紀錄表)至指定配售站,按規定 項量計價配購。 3.每戶每月以配購1至3次為原則(液化石油氣 按月配購1次),逾期未申請者,不再補行 配售。

46 八、配給配售作業程序(5/5) 附表5

47 九、其他相關事項(1/2) (一)配售物資之運送應規劃兩條以上交通路線 (替代道路),以因應道路中斷時,配售物 資能及時運達各配售站。
(二)配售物資於進行輸運、分配、儲存等作業前 應先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以減少損失。 (三)選定配售站(或代辦商店),應以交通便利 、人口集中、空間寛廣、並有儲存物資設備 (空間)之處所為優先考量(偏遠地區視需 要擇一適當地點開設)。

48 九、其他相關事項(2/2) (四)實施配售期間,得依法禁止民生必需品之買 賣、囤積居奇或影響配售物資價格等行為。 (第15條)
(五)配售物資如有不足,得以代用品或減量供應 。(第17條) (六)配售物資或其場所如不敷使用,可依「全民 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 補償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徵購或徵用。 (第16條)

49 十、結語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為政府於戰時或災變時期,為安定社會、維持民眾最低生活所必需採取之重要措施,平日準備工作做得愈週延,將來一旦實施配給配售時,則其所遭遇之困難愈少 。因此,各級機關平時即應作有效之規劃,萬全的準備,於緊急應變時期才能順利有效實施。

50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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