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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辦理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措施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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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陽明大學辦理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措施說明會
報告人:人事室陳怡安組長 104年8月13日

2 大綱 緣起 各部會訂頒之原則 衝擊影響 本校因應及規劃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分流 配套措施

3 緣起 (一) 臺灣大學學生因校方調整教學助理薪資、研究生助學金措施,認為勞動權益受影響,組成學生工會,凸顯兼任助理的身分歸屬問題
高教工會就兼任教師、兼任助理投保健保問題向相關單位反映 學生及高教工會基於學生兼任助理之勞動事實,應全面認定為僱傭關係,要求學校為學生兼任助理投保勞健保

4 緣起 (二) 教育部104年6月17日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勞動部同日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教育部要求各校依上開二原則,訂定全校性處理規範,並儘速於開學前完成校內行政作業

5 教育部-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一)
學生兼任助理定義: -兼任研究助理 -兼任教學助理 -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 -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

6 教育部-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二)
學習型 勞動型 以學習為主要目的,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學生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 課程學習 服務學習 1.訂定勞動契約 2.辦理勞健保、提繳勞退金 3.受僱之學生為著作人,僱用之學校享有著作財產權及研究成果之專利權 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1.有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論文研究指導 、研究或學習活動計畫,並就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等明定之。 2.得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究、實習津貼或補助。 3.對危險性之學習活動增加保障範圍。 4.學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如指導之教授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學生即為著作人,享有著作權

7 勞動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一)
兼任助理 指受學校僱用之學生,並受學校或其代理人指揮監督,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獲致報酬者 學校與兼任助理間僱傭關係之判斷 應就其情形,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綜合判斷

8 勞動部-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二)
人格從屬性 學校或其代理人對兼任助理提供工作之指揮監督關係,相較於 專任助理之指揮監督關係,並無顯著不同 學校或其代理人對兼任助理之提供工作,具有監督、考核、管 理或懲罰處分之權 學校或其代理人對兼任助理之進用、工作內容、報酬支給、出 勤管理及終止契約等事項,具有一定之權限或最終決定權 經濟從屬性 兼任助理領取之報酬與協助學校研究或教學等工作有勞務對 價性;其領取報酬之計算,依學校訂定標準發給,不因領取 報酬名稱或經費來源而有差異 兼任助理提供勞務所生研究、教學或其他成果,非為自己之 營業勞動,而係歸屬於學校

9 科技部-修正計畫助理約用注意事項(一) 修正重點 補助費用調整 專任助理不限單一計畫約用,可由科技部補助同一機構數個計畫分攤經費
勞工退休金/離職儲金、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由管理費調整至業務費列支。 其他依相關法令應支出,非屬經常性之人事支出費用,仍於管理費列支。 學生兼任助理認定屬學習範疇者,支給研究津貼;認定屬僱傭關係者,支給工作酬金 專任助理不限單一計畫約用,可由科技部補助同一機構數個計畫分攤經費 應迴避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或四親等以內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為助理人員

10 科技部-修正計畫助理約用注意事項 (二) 修正重點 刪除部分規定
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兼任助理人員為應屆畢業生者,得視計畫需要繼續約用至完成畢業離校手續後二個月止。 研究生助理人員為新生,於計畫執行期間始註冊入學者,其於尚未註冊前之工作酬金,得以同級研究生名義按月給付獎助金或研究助學金。

11 科技部-修正計畫助理約用注意事項 (三) 配套措施(104.07.16教育部/勞動部說明會摘錄)
調整計畫線上申請系統研究人力費填寫方式(預計 上線) 增加兼任助理分類,選填僱傭關係助理者,依填列之費用,自動計算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離職儲金 調整計畫經費核定清單方式(預計 上線) 僅核列一筆「助理人員費用○元」,不依助理類別分列細項。

12 衝擊影響 (一) 學生兼任助理納保對學生之影響 衝擊 影響事項 學習機會減少
經費產生排擠效應,可用經費減少,學生擔任兼任助理之人數及學習機會相對減少 實領金額減少 月領2,000元為例,每月個人需負擔517元勞健保費(依法直接自薪資內扣繳),實領1,483元;月領10,000元,實領9,483元;月領30,000元,實領28,948元。 著作權歸屬學校 學生著作權及專利權歸屬學校,研究成果無法作為畢業條件 增加勞保及勞退年資 提早開始投保勞保,可增加勞工保險工作年資及勞工退休金

13 衝擊影響 (二) 學生兼任助理納保對教師之影響 衝擊 影響事項 師生關係轉變 從師生關係轉變為雇主與員工 學術研究資源排擠
計畫總經費不變,但因增加提撥勞健保及勞退金費用而可能排擠人力之運用。學生月領2,000元為例,計畫主持人負擔的勞健保費及勞退為1,912元學生月領10,000元,計畫主持人負擔的勞健保費及勞退為2,398元;學生月領30,000元,計畫主持人負擔的勞健保費及勞退為5,385元。

14 衝擊影響 (三) 保費負擔金額表 工作型 月薪總額 學生個人 負擔勞健保 (A) 學生 實領金額 (B)
計畫主持人(單位)負擔勞/健保、勞退 (C) 2,000 517 1,483 1,912 3,000 2,483 4,000 3,483 2,002 5,000 4,483 2,092 6,000 5,483 7,000 6,483 2,182 8,000 7,483 2,254 9,000 8,483 2,326 10,000 9,483 2,398 11,100 10,583 12,500 546 11,954 2,585 15,000 612 14,388 3,014 17,500 653 16,847 3,279 20,000 695 19,305 3,556 22,500 792 21,708 4,052 25,000 875 24,125 4,479 30,000 1,052 28,948 5,385 32,000 1,157 30,843 5,918 34,000 1,209 32,791 6,185

15 本校因應及規劃 (一) 本校處理進度 103.09 各類助理及臨時工進用管理系統,正由資通中心協助進行採購 104.05.20
主秘主持會議,邀各行政單位進行分工 人事室邀教、學、總之人員就進度及流程進行交流 主秘主持會議,邀各行政單位進行配合辦理事項協調會

16 本校因應及規劃 (二) 本校分工 人事室 兼任助理、臨時工 訂定全校性規範(協同教務處等單位) 身心障礙人數 本校窗口 教務處 教學助理
訂定學習準則、評量方式 學務處 工讀生、研究生助學金 申訴、爭議 總務處 加退保、津貼及薪資核發 研發處 著作權歸屬 主計室 確認津貼、薪資、獎助金之會計科目

17 進用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確認雙方關係(學習型或勞僱型),並充分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本校因應及規劃 (三) 訂定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草案) ,重點如下: 學習型 勞僱型 進用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確認雙方關係(學習型或勞僱型),並充分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 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畫 參與學習活動期間,得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究或實習津貼或補助 應完成校內聘僱程序始得進用,並至遲於到職日完成簽訂勞動契約事宜。 到職時,本校(計畫主持人、教師、各單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主動申辦加保(轉入)及提繳勞工退休。 於工作時應辦理簽到退,並由計畫主持人、教師或用人單位管理;簽到退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執行二項以上工作者,不得重疊工時支領重複之工作酬勞 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學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協助或參與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果,均歸屬本校所有 對於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活動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悉依「國立陽明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對於勞動權益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向本校各權責單位提出申訴。對於申訴處理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 因休學、退學或畢業等原因而未具學生身分者,不得擔任。 因休學、退學或畢業等原因而未具學生身分者,如仍有聘用需要僅得擔任臨時工,其餘均不得擔任。

18 本校因應及規劃 (四) 訂定本校學生兼任課程學習型助理施行要點(草案) ,重點如下(1/5): 課程學習型助理定義:
本校學生擔任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助理及兼任研究助理 從事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學習活動 不得有學習相關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

19 本校因應及規劃 (五) 課程學習型 訂定本校學生兼任課程學習型助理施行要點(草案) ,重點如下(2/5):
課程學習型助理分類(對應課程) : 課程學習型 論文研究學習型助理 (論文) 研究計畫學習型助理 (研究實務) 一般課程學習型助理 (教學實務)

20 本校因應及規劃 (六) 訂定本校學生兼任課程學習型助理施行要點(草案) ,重點如下(3/5): 課程學習型助理分類(1/3)
論文研究學習型助理 研究生修習論文課程學分,從事與論文研究及畢業條件相關之學習活動。 研究生擔任與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相關之研究助理,從事有直接相關性之學習活動 適用施行要點規定之學習活動,應於計畫主持教師、指導教師之指導下,經學生個人與計畫主持教師、指導教師同意為之。 各研究所修業辦法訂定學習活動範疇。

21 本校因應及規劃 (七) 訂定本校學生兼任課程學習型助理施行要點(草案) ,重點如下(4/5): 課程學習型助理分類(2/3)
研究計畫學習型助理 研究生或大學部學生擔任研究計畫之研究助理,從事研究計畫直接相關性之學習活動。 各項學習活動,應於指導教師、計畫主持教師之指導下,經學生個人與指導教師、計畫主持教師同意為之。 研究計畫相關學習活動包括實習、田野調查、實驗研究、教學實習或其他相關之學習活動。 課程負責教師明訂「研究實務」之學習準則、評量項目及通過標準等,並於課程結束後評定成績是否通過。通過者每科目可取得「研究實務」一學分(得重複修讀,不計入畢業學分成績);未通過者列入得否續任課程學習型助理之參考。 21

22 本校因應及規劃 (八) 訂定本校學生兼任課程學習型助理施行要點(草案) ,重點如下(5/5): 課程學習型助理分類(3/3)
一般課程學習型助理 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並由授課教師指導與教學或教學行政相關之學習事項 授課教師明訂相關學習準則、評量項目及通過標準等 課程學習型助理,由課程負責教師評定成績是否通過。通過者每課程可取得「教學實務服務」科目一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擔任課程學習型助理以二科目為限

23 本校因應及規劃 (九) 本校行政作業預定完成時程 7/20 7/28 8/13 8/25 8/30 9/11 9/14
召開主管會報作原則性討論 各單位行政作業初步準備完成 邀兼任助理及教師辦理說明會 校內章則提行政主管會報討論 校內章則提擴大行政會議討論 辦理教職員及兼任助理教育訓練 全面實施 105年 採系統管理 召開行政協調會議7/28、8/6 召開行政協調會議

24 學生兼任助理之認定與分流 (一) 研究助理由計畫主持人及學生共同認定 填寫國立陽明大學計畫類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態同意書

25 學生兼任助理之認定與分流 (二) 教學助理由學校統一認定為「學習型」 研究生助學金由學校統一認定為「學習型」
工讀生由學校統一認定為「勞僱型」 臨時工為「勞僱型」 不限制學生於同一時間同時擔任學習型及勞僱型兼任助理 設「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身分認定處理小組」 各計畫主持人、教師、單位主管或學生兼任助理對於雙方關係之認定有爭議時,得於簽具雙方關係確認文件之次日起10日內,向處理小組提出申訴

26 學生兼任助理之認定與分流 (三) 學生兼任助理之分流

27 配套措施 (一) 學習型 研議修訂學生學則,擴大學習型助理定義(含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支領助學金之研究生)
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課程學習不得要求學生進行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性質工作 對危險性學習活動增加學生之保障範圍 學習型兼任助理名冊由人事室、學務處定期提供予教務處,為學生加選課程(暫定1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因休學、退學或畢業等原因而未具學生身分者,不得擔任

28 配套措施 (二) 勞僱型 應完成校內聘僱程序始得進用
臨時工全屬勞僱型。非計畫臨時工,原則盡量不進用,並請各學院建立常態性支援人力(已有專、兼職而按月加保在案者),供各單位聯繫運用。( 本校103學年度第23次行政主管會報決議) 簽訂勞動契約 變更契約約定事項(工資、工時),應與助理協商 加保日與起聘日應一致,不能追溯加保、起聘及核薪 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如未依規定完成勞保加保即先行進用人員,人員於尚未辦理勞保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致無法申請勞保給付,或衍生勞保局對本校之罰鍰時,應由當事人、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單位主管負繳款之責 於工作時應辦理簽到退,並由計畫主持人、教師或用人單位管理;簽到退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執行二項以上工作者,不得重疊工時支領重複之工作酬勞

29 配套措施 (三) 勞僱型 注意事項(1/3) 學生兼任助理: 充分瞭解相關權利義務內容,並評估自身能力及意願後,再決定從事兼任助理工作
外籍學生應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證 提繳退休金(離職儲金): 本國籍: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所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外國籍:每月工資6%作為自提離職儲金 研究成果歸屬:勞務所生之成果,歸屬學校

30 配套措施 (四) 勞僱型 注意事項(2/3) 計畫主持人:
委辦計畫款項未核撥或研究計畫未核定前,不可預支勞僱型工資、勞健保等費用,需有計畫核定清單才可支領,但可個案專簽或辦理勞保暫不轉出或先行加保 支領之加班費及資遣費,雖由學校管理費支應,但該等費用應由計畫中扣回 若因勞資糾紛產生之罰鍰,除因行政單位疏失所致者,由學校負擔外,其餘疏誤均由教師本人、系(所)、院及學校四方分擔( 本校103學年度第23次行政主管會報決議) 學生有數項兼職,衍生之勞健保費用,按學生支酬比例在各該計畫經費中分攤

31 配套措施 (五) 勞僱型 注意事項(3/3) 各學院、系所:
總經費不變情形下,人力減少,系所宜預為因應:可提高勞僱型兼任助理之工作比例月支薪額,以接近勞保最低投保金額(11,100元),使資源發揮最大效益,而工作量提高,亦可減緩人力不足的困擾 身心障礙人員進用不足額之罰鍰由各學院按比例分攤經費( 本校103學年度第23次行政主管會報決議) 若因勞資糾紛產生之罰鍰,除因行政單位疏失所致者,由學校負擔外,其餘疏誤均由教師本人、系(所)、院及學校四方分擔( 本校103學年度第23次行政主管會報決議)

32 配套措施 (六) 學生兼任助理目前持續在進行聘用程序,聘期有至本年底、本學年度結束或一年以上者。未來分流制實施後,此類已完成聘用程序者之處理: 兼任研究助理(目前有聘期、無簽契約) 於實施日前,由學校通案調查學習型/勞僱型型態關係認定,並辦理簽約、保險事宜 臨時工(目前無聘期、無簽契約) 分流制實施前已完成之工作時數,依原有程序支酬;至於實施後將進行之工作時數,應依新制之用人流程進行簽核、加保

33 「學生兼任助理」專區

34 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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