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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預算執行相關規定及標準 陳慧娟   1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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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預算執行相關規定及標準 陳慧娟 102年10月

2 按預算編製層級之不同分類有五種: (一)總預算: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 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 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如中央政府總 預算。 (二)單位預算: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 之預算,如教育部預算;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 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 金別所編之各預算,如各國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 國民小學。 (四)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 部編入總預算者(含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如台灣 電力公司、國立台灣大學校務基金。

3 按預算編審執行階段之不同分類有四種: (五)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
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如納入國立社教機構作業 基金之各館所、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之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 按預算編審執行階段之不同分類有四種: (一)概算:係指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 支。 (二)預算案:係指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 (三)法定預算:係指預算案經過立法程序而公布施行者。 (四)分配預算:係指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 按月或按期分配實施之計畫。

4 按預算提出時機之不同分類,除年度總預算外,另有:
預備金: 預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預算應設預備金,並分下列兩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 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1%。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 定之(各級政府尚編有「災害準備金」)。 按預算提出時機之不同分類,除年度總預算外,另有: (一)追加預算: 預算法第七十九條: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 出追加歲出預算: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5 (二)特別預算: 預算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提出特別預算: 1
(二)特別預算: 預算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提出特別預算: 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如中央政府採購高性能戰機特別預算) 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如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及發放消費券特別預算) 3.重大災變。 (如口蹄疫危機處理特別預算) 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如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

6 公務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主要差異比較表 性 質 公務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一、經常支出是否得超支 除動支第一、二預備金或流用外不能超支。
性 質 公務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一、經常支出是否得超支 除動支第一、二預備金或流用外不能超支。 除公共關係費、國外旅費、捐助或補助等受法定預算限制外,餘有需要,則可超支。 二、經常支出用途別間之流用 除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外,其他則以同一科目為限,且流入不得超過20﹪,流出不得超過30﹪。 用途別間(包括人事費)無流用之限制。

7 三、資本支出未列預算 除動支第二預備金外,不可以辦理。 除新增辦公房屋及購車等應報行政院核准外,其餘由各基金單位自行在當年度預算總額內調整支應,無法容納者,得報請先行辦理再於以後年度補辦預算。 四、經費保留 經常及資本支出應就已發生契約責任者報行政院核准始得保留。 經常支出不須保留,資本支出如需繼續辦理可報部申請保留。 五、年度賸餘款 除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外,應停止支用,自動解繳國庫。 原則留存基金循環運用。 六、資金調度 國庫統收統支,無資金調度問題 脫離國庫統收統支,自行統籌調度資金。

8 七、資金運用 國庫統收統支,資金無法運用。 1.資金除可轉存定期存款外,亦可投資政府債券、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未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可從事多元理財投資。 八、教育部對各校之補助 全額補助。 (按月或按季撥付) 部分補助。 九、消化預算 較有可能。 比較不會。 十、公款支付 支付處開具支 票。 除採集中支付之基金外,由各單位出納組開具支票。

9 改變公務預算編列型態,提升各機關學校財務經營管理觀念 1. 高中職部分,自96年度起7所學校 試辦校務基金,99年度178校已全面實施。 2
改變公務預算編列型態,提升各機關學校財務經營管理觀念 1.高中職部分,自96年度起7所學校 試辦校務基金,99年度178校已全面實施。 2.國中小部分,各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在101年度全部實施。 3.社教館所部分,於96年度先選擇3個館成立「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截至100年度有7個館加入。 4.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部分,99年度起全面納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10 壹、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交通費 住宿費 膳雜費 ►60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 ►出差單位供2餐以上,不得報支
►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均按實報支 ►除急要公務外,計程車費用,不得報支 ►自行駕車前往,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票價 報支 住宿費   ►60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  ►未達60公里,事前核准 ►套裝旅程,不超過住宿加交通規定數額。  ►未能檢據,按規定數額1/2列支 ►免費宿舍,不得報支 膳雜費   ►出差單位供2餐以上,不得報支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1/2報支

11 貳、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續一)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單位:元 項目 特任 簡任 薦任 技工、司機、工友 交通費
乘飛機及高鐵應檢據核實列支,餘按實開支 住宿費 2000 1,600 1,4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按1/2列支 膳雜費 650 550 500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12 貳、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續一) 差旅費相關解釋函 1、住所地至工作所在地之高鐵 2、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 3、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直達
4、高鐵車資 5、公差登記或公假中加註公差性質 6、臨時人員可否派遣出差 7、手機聯繫業務費用可否報支 8、經機關核給公差參加公祭

13 貳、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出席費 會議 ► 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 事項會議 得支領人員 ► 本機關以外之專家學者 ► 經機關同意之代理人 不得支領人員► 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 出席代表 ► 提供書面意見未親自出席 ► 補助委辦機關人員

14 誠摯感謝 敬請指導 以上簡報,敬請各位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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