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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之防火管理 壹、案例回顧 貳、老人福利機構法管理規概要 參、消防法規回顧 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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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人福利機構之防火管理 壹、案例回顧 貳、老人福利機構法管理規概要 參、消防法規回顧 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 伍、結論

2 壹、案例回顧 各國近年災例(網路) 日本災例 國內災例 87年臺北縣◎◎中心 89年宜蘭縣※※醫院 101年臺南縣**護理之家 2

3 各國近年災例 1990年7月31日23時40分美國Nursing Home Dardanelle(達達尼爾養老院)火災
死傷情形:4死10傷 傷亡主要原因:初期滅火失敗,通報消防隊時間過晚 2009年2月1日俄羅斯養老院火災23人死亡 2009年8月6日比利時養老院火災9人死亡 2010年9月2日阿根廷養老院火災6人死亡 2010年11月12日韓國養老院火災10人死亡 3

4 日本案例 民國44年2月17日2時○分聖母園養老院火災 民國76年6月6日23時○分松壽園火災 死傷情形:98死6傷
傷亡主因:木造建築物、收容143人,員工僅有2人。 民國76年6月6日23時○分松壽園火災 死傷情形:17死25傷 傷亡主因:收容人員行動遲緩無法自行避難、員工僅2人 4

5 98(平成21)年群馬縣渋川市亦發生一起10死1傷的老人福利機構火災。
95(平成18)年1月於長崎縣大村市發生一起7死3傷的老人福利機構火災,該機構係為部分木造之鋼筋水泥1層樓建築,基地面積約304.2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則為279.1平方公尺,非屬依法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而消防安全設備則僅有滅火器及避難引導燈。 98(平成21)年群馬縣渋川市亦發生一起10死1傷的老人福利機構火災。 99(平成22)年3月北海道札幌市再發生了一起7死2傷的老人福利機構火災。 5

6 ※※安養中心案例 時間:民國87年1月15日0時○分 死傷情形:11死10傷
場所概述:係四層高RC建築物集合住宅之第一層,為一未立案違規使用之場所,面積約254平方公尺,設有33個病床,實收21位老人。火災發生時,僅有在勤員工2名。 傷亡主因:收容人數過多、消防安全設備不足(雖依規定設有滅火器、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指標等消防安全設備)、單一出入口、夜間員工不足 一、該場所未經正式申請許可:為一違規使用場所。 二、床舖密集,收容人數眾多:在面積254平方公尺之空間內,包括客廳、辦公室、廚房、浴室、廁所、走道及床舖等用途,且本案於未滿20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置有33個病床,其擁擠可見一斑,雖然實際收容21位老人,當災害發生時,其避難逃生必然困難重重。 收容老人行動能力不佳,無法自行避難逃生 三、據現場搶救人員表示,獲救老人多為他人救出,而非自行避難,迨火勢擴大,己經無法再行搶救出室,終成11人罹難之悲劇。 四、消防安全設備簡易,初期滅火不易:現場雖依規定設有滅火器、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指標等消防安全設備,倘若滅火器初期滅火失敗,則必然火勢擴大,釀成巨災,何況並無初期滅火;本案同時顯示,法規係最低標準,即使符合規定,絕非安全即已確保。 五、逃生方向僅有1處:現場僅有鐵門1處,另1鐵捲門常時關閉,捲門前並置有病床,無法達到2方向避難之原則,增加逃生之危險性。 六、防火管理不善,夜間留守人員過少:該場所業依規定製作防護計畫書送台北縣消防隊審核,並設有防火管理人及自衛消防編組,惟本案火災發生時,夜間留守人員儘多只有2人,顯示防火管理並不徹底,當然無法應變猝起之火災。 6 6

7 宜蘭※※醫院案例 *發生時間:民國89年5月6日2時○分 *死傷情形:8死19傷。
*場所概要:建築物係為地上四層(另鐵皮搭蓋五樓) 、地下一層鋼筋水泥結構物,院區大多收容是重症病患。 *傷亡主因:消防設備不足(適用民國56/8/18內政部發布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備辦法,僅有滅火器、緊急照明燈、標示設備及緩降機等四項) 、防火區劃規劃不當、室內易燃材料裝潢、初期應變能力不夠、夜間編組人力短缺、避難弱者逃生不易。 一、有關消防設備不足,乃因建管單位未能落實執行「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 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現已改為”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依該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舊有建築物之檢查,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主管消防機關訂定計畫分期、分區、分類予以檢查或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自行聲請辦理。 二、有關防火區劃規劃不當及室內易燃裝潢,乃因現場未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十二條:走廊內部以不燃材料裝修;第十三條:直通樓梯 應為防火構造,內部並以不燃材料裝修之規定,因而導致火勢由一樓沿著樓梯向上 蔓延。 三、初期應變能力不夠,乃因現場未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致值班人員都是聞到或看到 濃煙時,都只覺得怪怪的,未能立即採取滅火或疏散之作為,且第一位發現火警者 是醫院聘僱的清潔工,未曾受過相關之編組訓練,致使一些防火管理制度上的應變 措施都無法運作。 四、夜間編組人力短缺常是防火管理最常面對之問題,且消防防護計畫未針對實際需求, 審慎規劃必要之措施,如本案現場收容三十六位年老力衰,行動不便的老人家,夜 間僅留四人(其中一人不是公司的員工),不僅無法符合災害發生時的需求,尤其 該院之防護計畫並未規劃夜間消防編組。 五、檢修申報不實,乃因消防設備師(士)未依本署規定落實檢查,如緊急照明燈必須 有照度之測試,而在本案的檢修申報書中,看不到相關之檢查資料。 六、對於收容避難弱者逃生不易之場所,建請相關主管機關加強醫護人員的搬運技巧訓練,並建請增訂規範要求將行動不便之避難弱者儘量安置於一樓,且場所之室內裝修採不燃或耐燃裝潢及充實消防設備。 7 7

8 **護理之家案例 受理時間:民國101年10月23日3時29分 死傷情形:13死59傷。
場所概要:火災為4層RC建築物,供醫院、護理之家用途使用,面積約11,528平方公尺。起火位置為2樓停用產房,因堆積雜物燃燒產生濃煙,燃燒面積約20平方公尺;現場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自動撒水設備均有動作。 傷亡主因:夜間人力不足、管理不當。 二件皆無人傷亡及重大財物損失。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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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 受理「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消防防護計畫」、…之提報,可概分下列方式: 共同部分:
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提報方式(含郵寄、網路登錄等)及受理地點。 於受理提報後次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回覆提報人,有不合規定事項,應即限期改善。 個別部分 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之提報。 消防機關審查「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注意事項、「場所之位置圖、逃生 避難圖及平面圖」原則。 165

11 個別部分 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 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護護計畫之提報:
提報人應填具「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提報表」,報請消防機關備查。 防火管理人資格之認定,應由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擔任,並具備足以有效推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之權限,例如總經理或總務主管等。 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護護計畫之提報: 管理權人填具「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並檢附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 消防機關受理後,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記載於自行檢查表之「綜合意見欄」,並回覆提報人。 166 166

12 個別部分 (場所之位置圖、逃生 避難圖及平面圖之原則)
個別部分 (場所之位置圖、逃生 避難圖及平面圖之原則) 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均應標示清楚,並註明實際距離或比例尺、方位等必要之項目。 位置圖應標示相鄰之建築物、路名、周遭重要建築物與其它有利救災之必要事項。 逃生避難圖得與平面圖併用,圖面上應包含辦公室、餐廳、居室、警衛室、廚房等場所,以及主要之逃生避難路線。 消防機關得商洽管理權人將提報之各種圖面,以電腦掃瞄、電子地圖或其它電腦製圖方式製作。 167 167

13 核備與備查 163

14 核備與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 )第1項〕 核定(第4款):
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備查(第5款) : 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164 164

15 消防防護計畫 應包括事項與範例之差異

16 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自衛消防編組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防止縱火措施 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61

17 消防防護計畫範例 (目錄大綱) 總則 預防管理對策 自衛消防活動 假日暨夜間之防火管理體制 地震(風、水災)防救對策 瓦斯災害緊急處置
自衛消防編組、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假日暨夜間之防火管理體制 地震(風、水災)防救對策 瓦斯災害緊急處置 防災教育訓練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附則 62 62

18 附表 (提報消防機關之報表) 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提報表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 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
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提報表 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表 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 63 63

19 附件 (內部任務分工之表格) 防火管理委員會編組表 火災預防管理編組表 日常火源自行檢查表 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紀錄表
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表 自衛消防隊編組表 自衛消防隊裝備一覽表 夜間、假日自衛消防編組表:電話聯絡表 64 64

20 消防防護計畫製作常見缺失 (共同)防火管理人應檢附(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以利自行檢視避免疏漏,亦可便利消防機關審查,復該表為符合各種場所使用,因此所列項目較廣,故應視場所用途選用並刪除不必要項目。 如補習班用途,不應有”飯店”選項。 自衛消防編組應依場所實際情形填寫,並建立代理機制,不應留空。 不可逕行填寫”○○”或 ”地區隊長”,除非輪班制,否則應有具體姓名。 不可僅列一堆姓名,應有(地區)隊長、各班班長及編組成員等任務分工之架構。

21 緊急事故之通報範例,地址或電話等不應留白,以免失去充當通報範例之意義。 平時、夜間及假日之自衛消防編組表,應附緊急聯絡電話(如行動電話)。
如無人留守,亦應建立緊急通報機制(附聯絡電話),避免萬一發生火災,不易掌握該場所人員瞭解現場特性。 瓦斯、電力公司、特殊物品或器具之專業人員應建立聯絡機制(附聯絡電話)。 緊急聯絡人不應僅以“主管”2字替代,且僅留公司電話,應記載具體姓名、職稱及行動電話。 140

22 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以外觀檢查為主,惟可依場所人員專業能力,再進一步的進行性能檢查或綜合檢查,不應出現動作檢查此一法規未見之檢查項目。
高科技廠房消防防護計畫內附錄之區域管制圖,應符場所實際特性,署頒格式係供參考不應套用。 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仍有未併同消防防護計畫提報之情形。 消防防護計畫之實施日期不宜較修正日期為早,如實施日期為 ,而修正日期為 ,該修正計畫應自何時施行,有所疑義,易生誤解。 141

23 貳、老人福利機構法管理規概要 醫療法 老人福利法 消防法 醫療法施行細則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消防法 消防法施行細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24 醫療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立醫療機構,係指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 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 第二十五條:
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立醫療機構,係指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 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 第二十五條: 醫院除其建築構造、設備應具備防火、避難等必要之設施外,並應建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 前項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二條:醫院應建立醫療品質管理制度,並檢討評估。

25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二條(第1項):醫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療品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病人安全制度…。 第四十五條(第1項): 醫院建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所定病人安全制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建立醫院危機管理機制…。

26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醫院應訂定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因應災害之預防、準備、應變與復原各階段之應變體系、應變組織與工作職責。 前項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醫院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醫院應訂定緊急災害發生時之疏散作業方式,規劃病人、員工及醫療設備疏散之路線、疏散地點及病人運送方式,並保障疏散過程中,相關人員之安全。 前項疏散之路線,應隨時注意路線之安全、暢通,並繪製圖說,懸掛於明顯處所。

27 老人福利法第34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長期照顧機構。 安養機構。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8 老人福利法第36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中略) 第一項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自行停業與歇業、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9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長期照顧機構:分為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 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29

30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續) 第三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相關法令規定。
第四條 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除前條規定外,並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設施: 寢室間之隔間高度應與天花板密接。 有被褥、床單存放櫃…等之儲藏設施。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廿四條、第廿七條、第廿九條等,對相關類型之機構,規範配置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等工作人員之規定。 第   十六   條   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除院長(主任)外,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隨時保持至少有一人值班;每照顧二十人應置一人                                ;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                               二、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未滿一百人者,至少置一人;一百人以                                上者,每一百人應增置一人。但四十九人以下者,以專任或特                                約方式辦理,採特約方式辦理者,每週至少應提供二天以上之                                服務。                              三、照顧服務員:日間每照顧八人應置一人;未滿八人者,以八人                                計;夜間每照顧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                                五人計。夜間應置人力應有本國籍員工執勤,並得與護理人員                                合併計算。                            前項機構收容有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者,應依第十一                          條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第一項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行政人員、專任或特約醫師、物理治療人                          員、職能治療人員、營養師或其他工作人員。 30

31 老人福利法第37條 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
老人福利機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二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2 罰則-老人福利法 第48條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再限期令其改善:
三、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老人身心健康者。 第 49 條 …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停辦期限屆滿仍 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

33 102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依據: 評鑑項目內容如下: 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占百分之二十) 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占百分之四十) 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占百分之二十五) 權益保障: …(占百分之十三) 。 改進創新:… (占百分之二)。 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五   條          第五條 老人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創新。                                      六、其他依老人福利相關法規規定,及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                              評鑑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評鑑前十二個月公告。 第   八   條           複評成績列為優等或甲等之老人福利機構,得優先接受政府補助                      或委託辦理業務;列為丙等或丁等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                      理,並限期改善。                              前項複評成績列為丙等或丁等,經限期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六個                      月內再次複評;再次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應停止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                      業務,並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處理。

34 計分方式及評等原則(摘要) 一、計分方式 二、評等原則
每項評鑑指標均為4分,得「A」者為4分、「B」者為3分、「C」者為2分、「D」者為1分、「E」者為0分。 二、評等原則 一級指標共計11項,其中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C2.安全維護中一級指標3項(C2.1、C2.2、C2.3),任一項目未達到「A」者,不得列為優等及甲等機構; 除上述指標外一級指標有3項未達到「A」者,不得列為優等機構;4項以上未達到「A」者,則不得列為甲等及優等機構。

35 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消防部分屬「C. 2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項目,為一級指標,主要有下列二項 C2.2消防安全察查及防火管理推動情形
上述「C2.2消防安全察查及防火管理推動情形 」之一級指標,未達到「A」者,不得列為優等 及甲等機構。 一百零二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101年6月21日內授中社字第 號公告 十三、評鑑成績列為甲等以上者,由本部公開表揚及頒發獎牌;其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並發給獎金,其額度如下: (一)優等者核發獎金原則: 1.服務人數一百人以下者,核發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服務人數一百零一人至一百五十人者,核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服務人數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核發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甲等者之得獎獎金,由評鑑小組視實際情況調整。 前項獎金應專作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公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成績列為優等者,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十四、評鑑成績列為優等及甲等者,得優先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業務;列為丙等及丁等者,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評鑑小組明列須改善之項目,應令其限期改善,本部並於六個月內辦理再次複評;再次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應停止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業務,並再依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辦理。

36 C2.2消防安全察查及防火管理推動情形 評分標準: 基準說明 E.完全不符合。 B.符合第1、2、3項。 A.完全符合。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符合規定且外觀檢查或抽樣無故障或失效情形 消防安全設備每半年檢修申報1次且備有3年內各次紀錄。 窗簾、地毯及隔簾等均使用防焰材質 依規定建立防火管理制度且抽測自衛消防編組人員3人均能了解自身職責。

37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 1.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情形: 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情形: 3.窗簾、地毯及隔簾等之使用材質情形:
(1)消防安全設備符合法規規定。 (2)外觀檢查或抽樣操作無故障或失效情形。 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情形: (1)依規定每半年辦理1次檢修申報。 (2)有近3年各次紀錄。 3.窗簾、地毯及隔簾等之使用材質情形: 依規定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物品。 4.防火管理制度執行情形 文件檢閱 實地查看與測試 現場訪談

38 防火管理制度執行情形 防火管理符合法規要求,防火管理人之遴用及訓練符合規定,持有初訓或複訓合格證書。
具有日常用火用電、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等3自行檢查表(應有最近1年之資料)。 自衛消防編組為最新之人員編組情形,且能依員工上班情形,規劃假日、夜間或輪班之應變機制,並有聯絡電話等緊急聯絡方式。 依法進行每年2次之訓練中,至少包含1次演練及驗證,並有近3年各次通報表等佐證資料。 抽測自衛消防編組3人,詢問其自身職責。

39 C2.4災害(風災、水災及地震等) 緊急應變措施及處理情形
評分標準: E. 未達A、B標準。 B.符合第1、2、3項。 A.完全符合。 基準說明 了解分析機構可能面臨水災、震災等災害之災害潛勢並納作應變作業。 訂定天然災害應變作業及流程。 訂定應變作業編組(含組別及人員)。 101年至少辦理1次疏散演練並留有紀錄(含照片)。 針對機構可能面對的天然災害進行評估,並訂有年度檢討改善方案。

40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 1.瞭解場所可能面臨之水災、震災等天然 災害之災害潛勢,並納入應變作業。 2.訂定天然災害應變作業及流程
3.訂定應變作業編組(含組別及人員) 4.101年至少辦理一次疏散演練並留有紀錄 (含照片)。 5.針對機構可能面對的天然災害進行評估 ,並訂有年度檢討改善方案。 文件檢閱 實地查看與測試 現場訪談

41 訂定天然災害應變作業及流程 啟動應變作業,應有: 研判避難疏散方式:垂直避難、異地撤離疏散。
執行疏散撤離之作業流程(如通報、交通工具之規劃、集結步行或上車地點、收容人員掌握…等)。 掌握雨量及淹水情形。 村里簡易避難疏散圖(所在區域附近收容場所位置及避難方向之簡易圖面)應懸掛於每層樓明顯位置。 研判避難疏散方式:垂直避難、異地撤離疏散。 通報作業人員、收容人員、行政機關、配合作業人員(如交通、救護、收容場所等。 執行避難、疏散作業。

42 村里簡易避難疏散圖

43 訂定應變作業編組(含組別及人員) 人員之任務分工,相關機關(構)之聯絡名冊、電話等聯絡機制。
災害應變小組是否符合現有員工工作狀況,並依上班情形,規劃假日、夜間或輪班之應變機制,並有聯絡電話等緊急聯絡方式。 隨機抽問照護工作人員及意識清楚並有行動能力收容老人1名,有關收容場所位置、避難方向及疏散撤離應執行(配合)事項與緊急避難包之準備情形。

44 緊急避難包

45 參、消防法規回顧 消防法 消防法施行細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防火教育及宣導-第5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護 防火管理 防焰規制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 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護 防火管理 防焰規制 消防法施行細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46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護 消防法第6條第1項: 第6條第4項: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條第4項: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6

4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條-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 一、甲類場所:(摘要)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 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限供住宿養護 、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47

48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二、乙類場所: (三)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社區復健中心、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 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 48

49 甲類場所應設之消防安全設備 49

50 50

51 防焰規制 防焰規制之意義:防止火災起火擴大延燒的對策。 防焰物品之特性: 消防法第11條-應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
具有防止微小火源擴大燃燒的效能 。 本身並非不可燃,但比一般物品較難引燃。 消防法第11條-應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 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51

52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150平方公尺以上之醫療機構(醫院、診所(限有病房者))、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其他款目-略) 52

53 防火管理制度 目的:基於受益者負擔之理念,達到「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預期目標。 消防法第13條-防火管理之規定(摘要) 消防法施行細則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13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 第15條: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54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原94年1月31日內授消字第 號公告,因酌修部分文字,復於102年3月13日內授消字第 號公告,相關場所摘錄如下: 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

55 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自衛消防編組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防止縱火措施 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56 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 依據: 目的: 消防法第1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4款。
為凝聚消防機關指導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之共識。 於火災發生時,在消防人員抵達前,經由場所內部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之前提下,能依火災情境,迅速進行狀況判斷,採取有效自衛消防活動,以確實發揮早期預警、及時滅火、有效引導避難之初期應變功能。

57 基本原則 指導自衛消防編組之成員,依場所自身之建築構造、內部裝修、消防安全設備等情形,設定臨界時間,檢視火災發生時,可否在此時間內完成所需之應變事項,據以提升自身之防救機制。指導內容可概分為下列三部分: 演練前規劃 演練時重點 演練後檢討

58 演練後檢討 問題點的指導: 改善對策的檢討: 強化消防防護計畫:
演練時應變事項的相關問題點予以指導的同時,得就事前整備、演練流程、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上的弱點予以說明。 改善對策的檢討: 就軟(硬)體缺失予以指導,明顯超過臨界時間者,應強調初期應變的迅速化、防火管理體制的完善、消防安全設備器具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提昇等。 強化消防防護計畫: 完善防火管理體系,修改消防防護計畫,提升自主防災機制。 (1)問題點的指導:演練時應變事項的相關問題點予以指導的同時,得就事前準備、演練流程、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上的弱點予以說明。 (2)改善對策的檢討:就上述軟、硬體的缺失,予以指導。特別就明顯超過臨界時間之情形者,應指導安裝警報器等。有關具體指導內容可參考如下: 甲、初期應變的迅速化: (甲)反覆的演練,讓各項初期應變行動熟練順遂。 (乙)強化員工之間的相互合作。 (丙)熟悉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運用及操作。 (丁)自力避難困難人員之搬運方法、技術的熟練。 (戊)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輪椅、病床等避難逃生輔助設施、器具之強化(如設置可供輪椅、病床及人員使用之自走式避難梯、樓梯昇降機【椅】等)。 乙、防火管理體制的修正: (甲)考慮員工的技能,合理的建構日夜間災害應變機制,如增加必要人力或減少收容人數。 (乙)收容自力避難困難人員於火災受警總機附近,並靠近員工的辦公室及休息室等隨時有人之處所。 (丙)讓員工瞭解場所特性,避免繞遠路前往目的地,另工作內容應律定清楚,不可重覆相同的應變行動。 (丁)自力避難困難者的住所,應儘量位於容易避難位置。 (戊)與鄰近居民或機構建立協力機制的同時,應合理分配輪值員工,以利相互聯繫。 (己)增設下列「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具」,並合理修正逃生避難路設施及內部裝修材質。 丙、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具之強化:設置或強化下列設備器1具,以延長避難時間。參考如下: (甲)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乙)安裝119火災通報裝置。 (丙)火警警報設備與通報119火災通報裝置之連動。 (丁)強化通報聯絡裝置之運用(如善用火警綜合盤之緊急電話、行動電話、內線電話及無線電話等)。 (戊)向鄰近協力人員申請支援裝置之設置。 (己)得在不同的場所向119通報之(電話)裝置。 (庚)針對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周遭,設置滅火設備等。 (辛)自力避難因難者搬運器材之購置與強化。 (壬)增設滅火器的或設置套裝型自動滅火設備。 (癸)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時,得以連動開啟向外部逃生避難之出入口門戶。 丁、建築構造等之提升:藉由內部裝修的不燃化及防火區劃之設置,以延長避難時間。參考如下: (甲)地毯、窗簾、寢具、布製傢俱等應具有防焰或類似防焰材質之製品。 (乙)建築物之內部應予不燃化(應符合室內裝修規定)。 (丙)建築物適當建置防火區劃。 (丁)居室之出入口及開口部儘量可形成區劃。 (戊)起火居室門戶可自動關閉。 (己)臨時避難場所及避難通路,應予規劃並保持暢通。 (庚)增加避難通路,如室外安全梯及具有避難功能之陽臺等。 (辛)避免對搬運及步行造成妨害的落差。 (3)改善對策的實施及成效確認:強化防火防災意識,並建立督考機制。參考如下: 甲、火源管理的強化。 乙、火源使用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查之強化。 丙、延長線、插頭及插座之清理等電氣用品之管理及檢查之強化。 丁、縱火防止對策之強化。 戊、如有存放供暖爐使用之木炭或煤油等易燃性危險物品,應儘量置於屋外儲藏室。 己、發現收容人員持有打火機等點火器具,應特別注意其用途。 庚、全體員工皆應熟悉滅火器之使用操作要領。 辛、收容人員如可使用滅火器、室內消防栓及避難器具等設備,宜告知其操作方法。 子、逃生避難設施定期檢查維修。 丑、收容人員之避難路線及逃生方法,應周知每一位員工。

59 伍、結論 藉由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之結果,可再檢視場所自身現有的安全管理軟、硬體設施(備),是否足以因應火災發生的初期應變作為,以便據以提出策進措施。 防火管理制度之推動,如與相關權管機關之主管法令結合,更能發揮實質作用: 如消防防護計畫中的逃生避難圖,可結合醫療法規中,有關疏散作業之規定。 如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之實施,納入老人福利法中的評鑑項目,可運用其主管法規,要求相關機構據以辦理,如未改善可廢止其許可。

60 簡報結束 敬請 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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