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人員任用法 ~ 晉升官等訓練作業簡介 報告人 黃夢麟 99 年 4 月 29 日. 2 簡報大綱 2-1 公務人員任用法 ~ 晉升官等訓練分類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法令依據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基本條件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合格實授 年資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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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任用法 ~ 晉升官等訓練作業簡介 報告人 黃夢麟 99 年 4 月 29 日

2 簡報大綱 2-1 公務人員任用法 ~ 晉升官等訓練分類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法令依據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基本條件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合格實授 年資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作業流程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補充說明

3 簡報大綱 2-2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 法令依據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 基本條件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 合格實授年資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 作業流程 晉升薦任與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比較 問題探討

4 公務人員任用法 ~ 晉升官等訓練分類 公務人員任用法關於公務人員晉升 官訓練主要規定於第 17 條,分為以 下二種: ( 一 )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二 )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

5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 第 17 條第 2 項 ) 2.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辦法。

6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基本條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 現任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 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 職等職務人員 。 三項 兼具 考績 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 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 年列甲等、一年列乙 等 以上。 俸級 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 等本俸最高級 。

7 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合格實授年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 考試 ( 第 1 款 ) 1. 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 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 薦任升官等考試 …… 等。 2. 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 職務滿 3 年者。 二者取 其一 學歷 ( 第 2 款 ) 1. 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 校畢業。 2. 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 職務滿 6 年者。

8 作業流程 保訓會函請調 查機關符合資 格人數 ( 約每年 1 月初 ) 行文本院各單 位查填及函復 保訓會 保訓會函請報 送符合資格且 擬參訓人員名 冊 ( 約每年 3 月 ) 預排擬參訓人 員梯次 1. 當年符合任用法 §17-2 規定資格條 件及報名參訓人 數統計表。 2. 預估來年符合任 用法 §17-2 規定資 格條件人數統計 表。 1. 符合資格者,應檢附考試及 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最近 三年考績通知書、初任薦任第 九職等合格實授審定函、最近 一次審定函影本。 2. 自願放棄參訓者,請填具 自願放棄書。

9 作業流程 人甄會審查,並排 定 受訓梯次陳請 院長 核定 函送保送會參訓名冊 ,並副知國家文官學 院 ( 約每年 3 月底 )

10 補充說明 查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晉升簡任 官等,除經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外,須經參加薦 升簡訓練合格,始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 格 。 同條第 3 項及第 4 項另規定有特殊情形或駐外 人員,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先予調派簡任職 務,並須於 1 年內或回國服務後 1 年內補訓合格, 如未依規定補訓或補訓成績不合格,應予撤銷簡 任任用資格,並回任薦任職務。 另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 86 年 6 月 4 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依規定取得簡任 存記,或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依該法第 17 條第 2 項 規定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具有簡任第十職等職 務之任用資格,嗣後擬升任簡任職務時,毋須參 加薦升簡訓練,合予敘明。

11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 第 17 條第 6 項 ) 2.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3.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要 點。 4.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 分標準表。

12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基本條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 現任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 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 職等職務人員 。 三項 兼具 考績 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 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 年列甲等、一年列乙 等 以上 。 俸級 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 等本俸最高級。

13 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合格實授年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 考試 ( 第 1 款 ) 1. 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 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 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 試 …… 等。 2. 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 務滿 3 年者。 二者取 其一 學歷 ( 第 2 款 ) 1. 高中專科大學及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畢業。 2. 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10 年、 滿 8 年、 滿 6 年者。

14 作業流程 保訓會函請調 查機關符合資 格人數 ( 約每年 1 月初 ) 行文本院各單 位查填並統計 人數後函復保 訓會 保訓會函請依 分配受訓名額 排定積分報送 受訓人員名冊 ( 約每年 3 月上 旬來函 ) 行文本院各單 位請依規定就 符合條件者評 定分數 ( 約每年 3 月中旬 ) 1. 當年符合任用 法 §17-6 資格條 件人員統計表。 2. 預估來年符合 任用法 §17-6 資 格條件人員統 計表。 1. 符合資格者,應檢附考試及 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最近 三年考績通知書、初任委任第 五職等合格實授審定函、最近 一次審定函影本。 2. 自願放棄參訓者,請填具自 願放棄書。 積分算至 前 1 年 12 月 31 日止為基 準

15 作業流程 人甄會審查並排 定優先順序陳請 院長核定 函送保送會參訓名 冊並副知國家文官 學院 ( 約每年 4 月底 ) 彙整資績評分 表、初審並造 冊後,提交人 甄會審查。 綜合考評: 各單位主管評分如在 6 分以下或 9 分以上者, 應另紙詳述具體事實說 明。 1.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 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 分標準表。 2.99 年度委任公務人 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遴選資績評分表。

16 薦任及簡任官等訓練比較 訓期及格分數參訓陞遷 晉升簡 任官等 訓練 四週 ( 一般分 3 梯次 ) 70 分 只需符合 參訓資格 自由報名 參訓 取得升任簡任第 十職等任用資格。 晉升薦 任官等 訓練 五週 ( 一般不分 梯次 ) 60 分 符合資格 並經遴選 按分配名 額調訓 擔任職務列等最 高薦任第七職等 以下職務為限。 但具碩士以上學 位,考績符合規 定,得擔任職務 列等最高為薦任 第八職等以下職 務。

17 問題探討 ~ 考績採計之實務案例 問 1 :最近 3 年考績二甲一乙之認定標 準 ? 答:所稱「最近 3 年年終考績」,非 以連續為必要,其期間中斷者,得依 次向前推算遞補之。 ( 銓敘部 91 年 6 月 6 日部法二字第 號令 )

18 問題探討 ~ 考績採計之實務案例 問 2 :最近 3 年考績二甲一乙是否含考核 ( 公營事業 機構 ) 、併資考績 ( 公營事業機構併計一般行政機 關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 ? 答: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 適用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1 、 2 款有關年資之規定, 惟其最近 3 年年終考績仍須係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 等職務之年終考績,始得採認。 ( 銓敘部 87 年 11 月 27 日八七臺法二字第 號 書函 )

19 問題探討 ~ 考績採計之實務案例 問 3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 ,得 否作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及第 6 項規定之考績 ? 例如:甲君應高等三級考試考試及格。 1.95 年 1 月 1 日原為 A 部擔任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職務, 95 年 1 月 1 日 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2.95 年 9 月 7 日降調為 B 會擔任薦任第八職等室主任職務。 3.97 年 1 月 5 日調任 c 局擔任薦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審職務。 4. 其 95 年、 96 年 、 97 年、 98 年均以薦任第九職等參加當年考績,均為甲等。 答:因甲君 95 年、 96 年考績均為同官等內降調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 任用辦理之考績,該 2 年度考績無法採計作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 之考績年資。 ( 參考任用法第 17 條第 8 項規定 )

20 問題探討 ~ 考績採計之實務案例 問 4 :當年 12 月 2 日以後降調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 如在其原機關以原薦任第九職等 ( 委任第五職等 ) 考績, 則得予採計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6 項規定之年終考 績。 例如:甲君 1.98 年 1 月 1 日任 A 機關薦任第九職等主任職務。 2.98 年 12 月 31 日調任 B 機關薦任第八職等課長職務。 3. 其 98 年係以 A 機關 ( 原機關 ) 薦任第九職等主任之資格參加年終考績。 答: 98 年度之考績得作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之考績年資。 ( 銓敘部 96 年 4 月 25 日部銓四字第 號書函 )

21 問題探討 ~ 考試採計之實務案例 問 5 :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 特種考試及格資格,是否為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 所列舉之考試? 答:依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16 條 第 1 項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並 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依法考試及格」,亦 即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6 項第 1 款所列 舉之考試,均不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 銓敘部 84 年 6 月 26 日 84 臺中甄一字第 號函 )

22 問題探討 ~ 年資採計之實務案例 問 6 :依專技轉任或檢覈人員得否適用任用法 第 17 條第 2 項或第 6 項第 1 款規定? 答: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或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繼續任用 之人員,如另具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或相 關考試及格資格,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 第 2 項第 1 款或同法條第 6 項第 1 款規定,取得參 加晉升等訓練資格。 ( 銓敘部 96 年 5 月 23 日部銓一字第 號令 )

23 問題探討 ~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人員 問 7 :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未具考試及格 資格人員,得否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 答:經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以其未具考試 及格資格,僅以學歷、經歷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進用,因與以考試及格並審定合格實授人員為適用 對象有別,故無法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考績晉升薦任官等之規定。 ( 銓敘部 86 年 12 月 1 日 86 臺法二字第 號書函 )

24 簡報完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