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H1N1 新型流感流行的正確觀念 藍慶齡 護理師製作 健康中心關心 在石中孩子的健康
新消息 H1N1 新型流感流行,國內目前尚無疫情, 但不可掉以輕心 世界衛生組織( WHO )於台北時間 30 日凌晨決定,將流感大流行疫情等級再 次提升為第五級,證據顯示該病毒可能 經由人傳人快速傳至其他國家的機會增 加。
H1N1 流感與 SARS 的異同 H1N1 流感發燒前一天就有傳染力,發病 後 7 天均有傳染性。 SARS 則是發燒後才有。 傳染方式 : 經過飛沫跟接觸傳染,跟 SARS 一樣。 死亡率 :H1N1 流感死亡率達到 6% , 略低於 SARS 的 10% ,死亡多數為青 壯年。
H1N1 流感症狀 與感冒非常類似 發燒到 38.5 度以上、咳嗽、喉嚨痛、肌肉、 關節和骨頭痠痛、疲勞、流鼻水、胸腹疼 痛,最後會出現嚴重的肺炎。 本國已列入第一類法定傳染病 -24 小時內 通報 檢驗檢體 : 鼻咽檢體或咽喉檢體 1 支(病毒 性拭子 ) 、血清 3cc 送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 制局
什麼時候應該洗手 ? 手髒的時候就要趕快洗手 : 吃飯 ( 東西 ) 前。 煮飯菜前。 抱嬰幼兒前。 大小便後。 工作後。 修剪指甲後。 探訪病人前、後。 下班回到家時應即刻洗手。
居家衛生 - 消毒水使用說明 消毒種類消毒水濃度泡法 一般餐具漂白水 0.01 ﹪ (100pp m) 以一般市售家用漂白水 ( 含次氯酸鈉 )1 瓶蓋量 ( 約 25 ㏄ ) 加 20 罐市售 600 ㏄裝礦泉水寶特瓶的水量 一般家庭- 玩具、衣物 漂白水 0.02 ﹪ (200pp m) 以一般市售家用漂白水 ( 含次氯酸鈉 )1 瓶蓋量 ( 約 25 ㏄ ) 加 10 罐市售 600 ㏄裝礦泉水寶特瓶的水量 一般家庭- 家具、嬰兒車、 室內、環境 漂白水 0.05 ﹪ (500pp m) 以一般市售家用漂白水 ( 含次氯酸鈉 )1 瓶蓋量 ( 約 25 ㏄ ) 加 4 罐市售 600 ㏄裝礦泉水寶特瓶的水量 食品配送車廂 內部、大眾運輸 工具-車廂 漂白水 1 ﹪以一般市售家用漂白水 ( 含次氯酸鈉 )1 瓶量加 4 罐市售 家用漂白水空罐水量 遭傳染病病人 體液污染的環境 漂白水 5 ﹪一般市售家用漂白水 ( 含次氯酸鈉 ) 直接使用 手部消毒酒精 75 ﹪藥房購買之 95 ﹪酒精 79 ㏄加蒸餾水 ( 或開水 )21 ㏄,可 調製成 75 ﹪酒精消毒液 100 ㏄ ( 目前市售亦有已調 製成 ﹪之酒精片棉可直接使用 )
使用漂白水時的注意事項 不可混和其他家用清潔劑使用 不能用於金屬器具 避免在太陽下直接照射 不應大量儲存 已稀釋漂白水要在 24 小時內使用 若濺入眼睛,請即用清水沖洗 15 分鐘,並 須延醫診治
酒精使用說明 消毒物品如: 無法清洗的玩具 金屬器具 ( 如門的握把,遙控器 ) 電腦鍵盤及滑鼠 手
酒精使用說明 因為酒精的濃度除了關係其殺菌效果,也關 係溶解的速度, 100% 的酒精雖然殺菌效果較 好,但其溶解的速度太快,反而對在內部的 細菌造成保護;而 70%-75% 的酒精其溶解速 度較慢,反能深入內部將細菌殺死。 泡製方法:市售藥用酒精 90 ﹪ 3 份+冷開水 1 份 注意事項:高度易燃、蓋緊、存放在陰涼處
酒精 使用說明 不需要大規模噴藥消毒 只需重點消毒 對於常接觸物體表面:門把、課桌椅、 餐桌、 嬰兒床、樓梯扶把。 玩具、教具、遊樂設施。 寢具 食器 善用戶外紫外線
「隱匿疫情」怎麼辦 ? 人民 - 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 及與傳 染病相關事項,應據實陳述。 (29) 其他 – 疑似傳染病人或屍體, 24 小時通報 (39-40) 罰則 - 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66) 醫師 – 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立即採取感控措 施及報告 (37) 罰則 - 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63) 刑法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則 第 60 條規定: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物 價處 1-7 年徒刑併科 500 萬以下罰金 第 61 條規定: 惡意傳染他人處 3 年以 下徒刑或處 50 萬以下罰金 第 61 條規定: 散佈疫情謠言或不實 疫情處 50 萬以下罰金
疫情發生時,機關及人民應有的 責任與義務 第 16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轄區發生流 行疫情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立即動員所屬 各相 關機關 ( 構 ) 及人員進行必要之處理 第 25 條規定: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 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 機關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 第 67 規定:未依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 主動清 除所屬場所病媒孳生源者處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34 條規定:傳染病發生時,民眾應配合接 受各級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 檢疫措施。 第 67 條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規定之檢查、 治療或 其他防疫、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 3,000 元 -15,000 元罰鍰 第 36 條規定: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 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 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反者依第 64 條規 定處新臺幣 6 萬元 -30 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