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師 敘 薪 維真國中 劉嬿康 講述 TEL:722537#28
教 師 敘 薪 1. 敘薪法規 2. 初任人員敘薪 3.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敘 薪 依 據 法 規 ( 一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二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 三 ) 「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 四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補充要點」 ( 五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六 )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七 ) 「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 教 育部訂頒 ) ( 八 )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 ( 行政院訂頒 ) ( 九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略以,教職員之起 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 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 保留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 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公立中小學初任教師敘薪 合格教師證、大學學歷專任教師 190 起敘。 合格教師證、碩士學歷專任教師 245 起敘。 合格教師證、博士學歷專任教師 330 起敘。
長期代理教師敘薪(三個月以上) 經公開甄選教評會審查通過進用, 3 個月以上長 期代理教師。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依學歷敘薪。 未具有合格教師證書者,學術研究費打八折之給。 1. 大學畢業自 170 起敘 2. 大學畢修畢師資職前教育學分(含師資培育法 公布後人員)自 180 起敘。 3. 碩士自 245 起敘。 4. 博士自 330 起敘。
短期代課教師支薪 ㄧ、支給規定: 1. 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 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 2. 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二、支給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 400 元。 2. 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 360 元。 3. 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 260 元。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經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證合格後,發 給證明文件。應經公開甄選並經教評會審 查通過,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逾一學 期者,得逕由校長進用。每週教學之時數 合計不超過二十節。參閱「國民中小學教 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待遇依各校 實際授課之時數支給鐘點費。
取得較高學歷敘薪 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提敘:博士五五0元、 碩士五二五元 應重新核敘,並非按薪級差額加級。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二條附表說 明第五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 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 內按年提敘。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在專科學 校夜間部進修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 定辦理改敘。
進修期間認定 1 寫作論文時間,雖未利用日間進修課程,惟仍屬 進修期間,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仍依學歷與經歷 牴觸擇一採認之規定,扣除其在職進修期間(以 開始進修至取得學位為止,含寫作論文時間)所 涵蓋之各該學年度。至於「改敘生效日」如在進 修之最後一學年度內(六或七月),當學年度既 有服務事實,仍得依成績考核相關規定參加成績 考核及晉敘薪級。
進修期間認定 2 寒暑假期間出國進修取得學位,仍應 依學歷與經歷牴觸擇一採認之規定, 扣除進修期間之年資。 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毋須計入 進修期間。(惟教師在職進修改敘採 計之服務年資,係以辦理成績考核之 學年度為計算標準,尚無法就不同學 年度之畸零月數合併計算。(教育部 台( 88 )人一字第 號函))
辭職再任教師敘薪 若有辭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並於八十五年十二月 九日以後「再任」之教師(非指較高學歷證件係於 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前取得者),以其進修時並非 現職教師,不符教師經繼續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以 改敘之規定,故再任時薪級得由以下方式擇一採認: 1. 逕按辭職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有案之薪級 銜接支薪。 2. 按其最高學歷「起敘」薪級,再採計職前年資按 年提敘薪級,惟以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 優良之年資為限。(例:最高學歷為碩士,職前年 資應採計二四五元以上職務相當之服務年資)
改支敘薪生效日期認定 1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九 條之規定略以,改支:因補繳學經歷 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 「審定改敘之日」起生效。因此,取 得學位證書後,應立即檢齊相關敘薪 證件辦理,以免因改敘生效日之延誤, 影響教師之成績考核晉級或薪津補發。
改支敘薪生效日期認定 2 教師就讀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 班,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其進 修期間,係以自入學至畢業之全部修 業年限認定。故雖於七月開課,惟其 班次仍屬以學年度核定,其入學之起 算得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 據。
採計年資規定 1 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公立中 小學教師在職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 時,除到職後之年資屬服務年資外, 其餘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 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 作為服務年資,惟進修期間之年資仍 應扣除不採計。(教育部 台人 一字第 A 號令)
採計年資規定 2 1. 採計代理、代課年資(不受職務等級相 當之限制,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 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之規定,其中 「每滿一年」宜以「月」為計算基準。 私立國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比照辦 理 代課 ( 理 ) 教師年資經折抵教育實習者,不 得再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採計年資規定 3 ¡ 合於下列條件者,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 一年提敘一級。惟本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 教育部 台 (87) 人 ( 一 ) 字第 號 ) 。 1. 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 選合格進用(敘薪通知書),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 甄選,係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 有案者。 2. 其代課 ( 理 ) 期間連續一學年或未連續一學年,惟「每次」代課 ( 理 ) 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一年者。 3. 其代課 ( 理 ) 期間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 (如無不良紀錄,服務學校應主動開具)
採計年資規定 4 曾任公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 教師,其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所任與現職職務 等級相當且服務年資成績優良之幼教教師年資, 得每滿 1 學年度採計提敘 1 級,並受本職最高年 功薪限制。私立幼稚園合格教師轉任公立中小 學教師,得予比照辦理。
採計年資規定 6 具有試用教師證書後之任教年資,得予按年採計提 敘薪級。(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 教育部 2688 專案增置之代理教師,依「教師法」 35 條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 用,得採計年資提敘;至併計退休年資須具編制內 專任資格,始得於退休時併計。(教育部 台國字第 號令) 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得按原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之幼稚園教師薪級,在 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令)
學歷查驗 、查證、認定 查驗: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 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 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 關證件。 查證: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 件,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 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 習課程等事項。 認定: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查證後,確 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目前由各校 自行認定之,並開立證明併同核薪請示單送府核 備。
國外修業期限審核 查驗出入境資料。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 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 月;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十六個月。 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 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 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如有特殊情形請詳細依照「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
國外學歷查證或查驗 依據教育部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辦法」,辦理國外學歷查證認定 相關事宜 。 參考名冊:由各校自行上教育部網站 ( )之「國際文教處」網 頁之「留學消息」項下查詢查證之。
留職停薪復職人員 碩士或博士學歷自審定日改敘生效, 留職停薪進修者先行辦理復職手續
未依規定自行進修學歷改敘 自行前往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十之規定,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 改敘薪級。 至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 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 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 責另予議處。(教師進修請參閱本縣 訂頒之苗栗縣立中小學教師進修研究 實施要點)
各項表件及流程請參考附 件資料 。 謝謝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