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讲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第二十八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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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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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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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讲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第二十八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 条明确了 “ 小型微利企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 条明确了 “ 小型微利企业 ” 。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 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 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4 月 2 日,国务院第 43 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年应 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 型微利企业,实行 “ 减半征税 ” ,进一步扩大 了优惠。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34 号),明确了 优惠政策的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4 月 2 日,国务院第 43 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年应 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 型微利企业,实行 “ 减半征税 ” ,进一步扩大 了优惠。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34 号),明确了 优惠政策的规定。

财税 [2014]34 号文件内容: 财税 [2014]34 号文件内容: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注:财税〔 2011 〕 117 号文件规定 2012 年至 2015 年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 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 1 、 2014 年及以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 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 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 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3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 行: ( 1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 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 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 税政策; 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 2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 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 政策。 ( 3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 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 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 4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 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 4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 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 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 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 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 中抵减。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 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 中抵减。 ( 5 )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 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 69 号) 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 5 )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 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 69 号) 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 2009 〕 69 号)第七条之规定: 第七条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所称从业人数,是 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注意:建筑安装企业等)之 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 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注意:并不是 指企业年末人数和年末资产总额) 第七条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所称从业人数,是 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注意:建筑安装企业等)之 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 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注意:并不是 指企业年末人数和年末资产总额)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 ÷2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 ÷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 ÷1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 ÷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 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 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备案方式、备案时间及备案资料: 备案方式、备案时间及备案资料: 执行方式:事前备案 备案时间:企业在年度申报前备案。 备案资料: ( 1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 1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 2 )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 2 )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 3 )企业职工工资表; ( 3 )企业职工工资表; ( 4 )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 从事行业为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书面证明; ( 4 )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 从事行业为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书面证明; 注:总局 2014 年 23 号公告中说明:在报送年 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 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注:总局 2014 年 23 号公告中说明:在报送年 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 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执行单位: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 “ 产业目录 ” 是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 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 员会 2013 年第 21 号令。 上述 “ 产业目录 ” 是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 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 员会 2013 年第 21 号令。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需 要规避几个误区: 要规避几个误区: 误区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误区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属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分 类,且认定和分类标准也不一样。企业所得税规 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没有规定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必须是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 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属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分 类,且认定和分类标准也不一样。企业所得税规 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没有规定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必须是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 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误区二:小型微利企业有收入标准 误区二:小型微利企业有收入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 “ 所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 “ 所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的界定: 1 、企业从事行业范围; 1 、企业从事行业范围;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 、从业人数; 3 、从业人数; 4 、资产总额的标准。 4 、资产总额的标准。 也就是说,对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 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没有收入标准的要求。 也就是说,对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 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没有收入标准的要求。

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 准是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注:当 该企业允许弥补以前亏损时) 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 准是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注:当 该企业允许弥补以前亏损时) “ 应纳税所得额 ” 的判断,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明确规定: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 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限定中的应纳税所得额, 也同样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当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后的 “ 应纳税所得额 ” 。 “ 应纳税所得额 ” 的判断,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明确规定: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 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限定中的应纳税所得额, 也同样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当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后的 “ 应纳税所得额 ” 。

四、 2014 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A 、 四、 2014 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A 、 B 类)填报说明 B 类)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 25% ,应纳税 所得额按法定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与应纳 税额按优惠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的差额部 分属于减免的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 25% ,应纳税 所得额按法定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与应纳 税额按优惠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的差额部 分属于减免的所得税额。 当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 30 万元大于 10 万元时,企业实际享受税率 为 20% ,另外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5% 计算出 来的为减免的所得税额,即:减免的所得 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5% 。 当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 30 万元大于 10 万元时,企业实际享受税率 为 20% ,另外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5% 计算出 来的为减免的所得税额,即:减免的所得 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5% 。 当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 10 万元时,企业实际享受的税率为 10% ( 即 20% 的 50% ),另外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 计算出来的为减免的所得税额,即: 减免的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15% 。 当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 10 万元时,企业实际享受的税率为 10% ( 即 20% 的 50% ),另外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 计算出来的为减免的所得税额,即: 减免的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