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机构制度 法学院 杨东
内容提纲 公司组织机构制度 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治理模式 第二节 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与职权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决议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节 董事、董事会和经理 一、董事的概念、资格与种类 (一)董事的概念 (二)董事得资格 (三)董事的种类 (四)董事的选任
二、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董事的权利 (二)董事的义务 (三)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的责任 三、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一)董事会的组成 (二)董事会的职权
四、董事会的召集与决议 (一)董事会的召集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责任 五、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二)独立董事的资格条件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四)独立董事的职权 六、经理的职权与活动 (一)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经理的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 一、公司监督制度概述 二、监事的任职资格与任期 (一)监事资格 (二)监事的类别 (三)监事的任期与连任 三、监事会的组成与召集 四、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制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机构设置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者与监督权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治理模式 一、公司组织机构概念 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 三、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
一、公司组织机构概念 公司组织机构又称公司机关,是代表公司活 动、行使相应职权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的集合 体。 世界各国对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规定不同。 各国的公司治理机构:美国、日本、德国
“ 公司治理结构 ” ( Corporate governance ) “ 公司治理结构 ” ( Corporate governance )最早在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美国提出。 美国在 40 年代末就已经有独立董事制度了,但没 有制度性的东西。 当时美国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公司的经 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 职权弱化也就是虚置,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 勉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 手中。
1971 年,美国学者玛切( Myles L Mace )在一份著名的 研究报告中揭示了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 比如,董事主要在诸如技术、金融、政府关系等方面提供 专业咨询,而在确定公司目标、策略、董事会政策方面无 所作为,甚至不对经营管理者提交其批准的方案提出有洞 察力的问题或分析意见; 经营管理者操纵了公司,董事会就成了橡皮图章,只是为 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盖盖章,或受经营管理者之托去安抚外 面的股东;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总裁确定并控制,在会议上内部董事 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出于礼貌免使总裁尴尬一般不提出质询。
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 在世界范围内,在公司治理方面,大致 有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监控型、以德日 为代表的内部监控型,以及由其他一些 东亚国家为代表的家族 — 国家型三种主 要模式。
在世界上,由于公司法存在两大体系,因 而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的董事会制度也 就出现了单层制和双层制两大模式。
1 、单层制 单层制( a one-tier board system )公司治理结构 ,也叫 一元制模式, 单层制的特点是:业务执行机关与监督机构合二为一。 经营职能和监督职能统归于董事会,董事既是经营者又是 监督者。 其中监督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来实现的。 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普 遍采用单层董事会制度的模式。
2 、双层制 大陆法系国家则实行双层制( a two-tier board system )的公司治理结构,即股 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 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由监事会行使监 督权。 双层制的特点是:业务执行机关和监督 机构是分立的不同的公司机关,董事和 监事各施其职,董事在经营决策活动中 受到监事的监督。
日本和德国是典型的实行双层制模式的国家,但是日 本和德国的具体组织形式又有区别。 以日本为代表的双层制模式,通常实行的是水平式双 层制模式, 即,日本公司的董事会与监事会是平行的公司机关, 都对出资人和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主要行使监督执行董事和高管层的作用,而董 事会则主要发挥执行的作用。 股东大会分别选举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对股东大会负责。 在业务上,董事会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同时法律赋 予监事业务监督权、调查权、要求董事停止重大损害 公司利益的请求权。
德国 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模式,又普遍体现为垂直式双 层制模式, 而在德国公司中监事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董事会,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 即监事会在上,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主要发 挥的是监督董事会的作用; 董事会在下,主要由执行董事组成,实际发挥的是执 行董事会的作用。 由监事会任命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 会则对监事会负责。 在业务上,董事会必须定期向监事会提供全面可信的 公司经营与业务报告,甚至有些业务只有经过监事会 同意后才能进行,即监事会是公司特定事项的决策机 构。
从理论上讲,大陆法系国家为克服代理问题在公 司机关权力构造上奉行的二元制是周到和缜密的 制度设计; 而实践也证明,德国、日本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 构从整体上来说是有效和成功的,效果一点不比 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差。 所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我国更多的效仿了日本 的二元制。
3 、混合制模式(选择制模式) 还有第三类内部监督模式,就是以法国、荷兰、 丹麦等国家为代表实行的混合制模式,这种模式 指引下的公司可以在单层制和双层制之间进行自 由选择,即公司可能选择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 会,或者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比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 118 条明确规定公司 具有选择权,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主规定采用。 这实质上是商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在公司治理结构 上的体现。
2002 年日本商法修改导入选择制 韩国和台湾
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是分属于不同法系 的内部监督模式。 由于美国主导全球的经济,所以其扩张力很强, 另外,除德国外的各国其监事会制度不是很有 效,而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上吸收了监事会 的的功能,所以近年来,两大法系的公司治理 结构出现了相互借鉴、融合的趋势。 尤其是实行混合制度的国家,在单层制公司治 理结构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如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1999 年调查显示, 法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已高达 82% 。
三、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公司法》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 构均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董 事会和监事会处于平行关系。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 的代表及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督机关。
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采用的是类似于日本董事 会和监事会并行的水平式双层制模式。 而中国证监会在 2002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以及新公司法中又突出强调了英美法系 的独立董事制度下的单层制模式,但同时上市 公司依据《公司法》要求成立的监事会制度在 形式上也依然保留。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 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 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 董事,可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至二名监 事。 在股东会的召开时间、通知时间等方面也 较灵活。
此外,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的组织机构设置也有不 同。 就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发 展看,目前国资委下具有一个庞大的国有企业外 部监事体系。 同时,在国有控股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也建 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就即将建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来说,建 立独立董事会制度也已基本上形成共识。
因此,根据国情,在近期建立并完善双 层制模式下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制 度,但使监事会体制向企业内部化过渡, 依据《公司法》使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 的内部监督机构,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做 法。 同时,从强化董事会治理结构水平出发,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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