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年度教師甄選作業 種籽師資講習宣導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 湯堯. 教評會任務、運作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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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度教師甄選作業 種籽師資講習宣導 國立成功大學教育研究所 湯堯

教評會任務、運作與法律責任

教評會任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民 國 90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二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 簡稱本會 ) 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 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教評會任務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 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 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 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 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教評會運作

一、教師初聘 ( 一 ) 法令依據 1. 教師法 2. 教師法施行細則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4.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教師初聘處理流程 公告甄選計畫 (簡章) 受理報名舉行甄選 人事室會同教務處 統整教師缺額 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 (得經本會決議成立) 教師甄選委員會 訂定教師甄選計畫 (簡章) 召開教師甄選 委員會,議決 甄選結果 召開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 錄取人員 公告錄取名單 並寄發成績單 校長聘任 統計成績

教師初聘相關釋例

二、長期聘任暨聘期之審議 (一)法令依據: 1. 教師法第 13 條。 2.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長期聘任處理流程 人事單位清查 符合長期聘任 名單 教評會審議 長期聘任聘期 聘期2年 教評會審查 符合長期聘任條件者 未符合長期聘任條件者 製發聘約 長期聘任 續聘

長期聘任暨聘期相關釋例

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議 (一)法令依據 1. 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3. 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4.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5.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處理流程 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處理流程 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 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處理流程 『疑似罹患精神病教師』處理流程

四、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 ( 一 ) 法令依據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2. 教師法第十四、十五條。 3.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4.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 事項。

資遣之處理流程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之處理流程。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 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 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之處理流程。

五、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 一 ) 法令依據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2. 教師法第十七、十八條。 3.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 事項

違反教師法義務及聘約之處理流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 發現,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 有具體事實之處理流程。

六、其他應經教評會審查之事項 ( 一 ) 法令依據 1. 教師法第 15 條暨施行細則第 20 條。 2.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12 條。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 教育實習辦法第 27 條。 4. 教師法第 16 條。 ( 二 ) 處理流程

教評委員法律責任 行為態樣 期約:如果教評會委員在聘任教師前,就事先約定錄 取特定人員。就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一、一百二 十三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公務員對於職 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而被科以刑罰。 洩題:如果辦理甄選的人員,將相關口試、筆試、試 教等試題洩漏給特定人員,就可能觸犯刑法一百三十 二條,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罪,而被科以刑罰。 未依甄選簡章辦理:學校在選聘人員時,如果未依照 簡章辦理,致使有人因此落選,落選之應試教師,或 可據此主張工作受侵害,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教評 會委員可能因共同侵權行為,而需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任。

教評委員法律責任 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 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 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 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依大法官會議 308 號解釋文,教師雖然不是公務 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但教師在參與教師選聘 過程中,仍然是刑法所稱「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辦理,原則上教師並非公務 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 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與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 (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08 號 )

教評委員法律責任 - 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 懲戒處分: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執行教評會之行 政工作,或為教評會委員於會議審議時,有違法、廢 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情事之一者,應交付懲戒。公 務員懲戒法(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 誡)。 懲處處分: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事項, 未具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八款情事者,分別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及「教育專業人 員獎懲標準」等規定,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 分或列入年終成績考核參考。 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之處分:教評會委員執行職務時, 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致有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六、八款情事者,依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之 審查程序處理。

教評委員法律責任 -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 教師雖不是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但 教評會委員執行職務時,仍然是刑法及貪污 治罪條例所稱「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而有其適用。 教評會委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 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能觸犯刑法 瀆職罪章 ( 第 條 ) 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 條第三項,而被科以刑罰。 教評會委員因不實調查而有偽造文書者,應 負刑法第 213 條之罪責。

教評委員法律責任 -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 員係採廣義之解釋,即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教師從事教育活動之行為即是,其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國家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 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侵權行為:依民法第 184 、 185 、 186 、 188 、 195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阻卻違法之道 教評會委員於發現教評會決議有違法之虞 時,可以採取下列方式,或許可以減輕或 排除相關法律責任: 1 要求記名表決。 2 發表合法之不同意見請求列入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