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授課老師:謝 銘 洋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人 美國紐約 Fordham 大學訪問學人 智慧財產權法 5.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要件(二)專 利權 本課程由『謝銘洋』授權使用,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2 著作權:表達 expression 著作權法第 10-1 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 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 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專利:技術思想 專利法第 21 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 作 智慧財產權法保護之對象
3 商標:標識 營業祕密:競爭秩序
4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
5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6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 以及演講等。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等。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等。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 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等。
7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等。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等。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影螢幕上顯示之 影像等。 錄音著作:指錄音於錄音帶、唱片等之著作。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等。 電腦程式著作:例如電腦套裝軟體等。
8 「著作」: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 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著作權之保護要件
9 美國著作權法 17 U.S.C.§102 : “Copyright protection subsists,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title, in 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 fixed in any tangible medium of expression” 上位概念: Original (原創性) 創作之概念
10 Original( 原創 ) Fixed ( 固著 ) Feist Publication,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 1991 ) independent creation (獨立創作) some minimal degree of creativity (最低程度之創作)
11 我國: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屬於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上位概念:創作 原創性 人類精神上之創作 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 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 美國:獨立創作 美國:最低 程度創作
12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 著作權法第 9 條: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公文, 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