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 2014 年 2 月 27 日 江东地方税务局 2013 年所得税政策问答 汇算清缴专题.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Advertisements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讲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第二十八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
不动产销售与租赁的营改增政策 武汉市国税局. 一、征税范围 二、税率与征收率 三、一般计税方法 四、征收管理 五、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六、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特殊规定.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热点问题解答 胶南国家税务局. 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 2013 〕 106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 2013 〕 106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
思政 2 班 帅宇迎. 延长石油 是什么公 司? 什么是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它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
大至正中诚以至运大至正中诚以至运 上规上限企业培训讲座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中山分所 主讲:李治球.
财务管理 / 第六章 / 第三节 sv.hep.com.cn sve.hep.com.cn 第三节 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必须严格遵照国家财经法规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必须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增强企业后劲。 必须坚持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完整。 必须适当考虑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利益。
04-6 利润和利润分配的核算 第一节 利润的核算 第二节 利润分配的核算 练习题. 第一节 利润的核算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一个 会计期间内全部收入减去全部费用后的数额。 一、利润的计算 主营业务利润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 =
2012 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股 份(集团)有限公司 小组成员:胡佳英 杨玲 陈依云 骆朱岚.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概况 : 年末流动资产合计( ) 年末流动负债合计( ) 存货( 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资产总额(
L/O/G/O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新老政策有何不同 企业年金新政如何具体操作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3 〕 103.
2014 年个人所得税政策 嘉定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一、本市残废、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 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本市残废、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 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相关文件: 沪财税( 2014 ) 7 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2 号 相关文件:
年金个人政策解读 二 0 一四年九月. 什么是企业年金?什么是职业年金? 什么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年金的单位缴付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多少? 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缴费和领取环节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2012年度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单项选择题 判断题 陈 琳.
营改增的会计处理.
申报纳税业务 (新登记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 企业所得税管理常见问题解读.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河套大学 会计服务中心 张晓东.
惠州市地税局税政科 二〇一〇年五月 (以下政策规定以最新颁布的为准)
名以清修 利以义制 绩以勤勉 汇通天下 新晋商理念 李安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政策部分) 所得税科.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宣讲 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2013年7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基本原理案例分析
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一、政策出台背景 二、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扶持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
第九章 金融资本 第一节 借贷资本和利息 第二节 货币需求与供给 第三节 股份资本 第四节 保险业资本 第五节 金融衍生产品.
企 业 所 得 税 2015年四季度预缴申报培训 2015年12月.
第十二章   会计规范体系与会计工作组织 内蒙古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有一种优惠叫“小微” 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知多点 南山区国家税务局.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解析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分及其认定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筹划专场培训 黄 远 2007年5月23日 北京 北京中煜华税务师事务所主任税务师 荷兰银行等多家跨国公司常年财税顾问
2012年度最新税收政策解析 龚 健 注册税务师 厦门大学会计专业硕士 天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客座教授.
暂免征收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政策培训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 2014年12月.
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
北仑地税一分局2015年会计会议 2015年纳税人学堂第二期 3/17/2017.
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 营业税计征问题.
第八章 流动负债 第十节 其他应付款.
2015年度汇算清缴政策提醒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项目八 税费业务核算 增值税的核算 工 作 成 果 凭 证 、 账 簿 我 们 的 任 务 消费税的核算 营业税的核算 其他小税种的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调整及修改后申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2015年度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
第五章 借贷记账法下主要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相关政策 杨浦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2014年6月.
2014年3月.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所得税科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14年11月.
第七章 固定资产 本章结构 固定资产的性质与分类 固定资产的增加 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修理 固定资产的减少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三)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减免所得税时:
固定资产折旧 欧少霞.
第二章 工程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 教师:武科 副教授.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武汉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吴洁蕙.
模块九 税务会计 9.2 纳税申报.
第三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练习.
企业所得税 珠海市地税局税政科 高 媛 2010年4月 税政科 高媛.
会计学专业基础课堂之 基础会计(初级会计)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实例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 辅导材料(三) A A 收入、支出及期间费用明细表
记账凭证的填制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工程系 姚雪超.
7.2.4 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人 二、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人是:基金财团。
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辅导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丈亭分局 2013年6月29日.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宣传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1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讲解
Unit 7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库存现金 一、清查结果处理步骤 核准金额,查明原因 调整账簿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进行批准后的账务处理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 2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28日.
六盘水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资产使用部门 1、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报表 技术鉴定
扬智科技 (股票代号: 3041) 2016年第4季法人说明会 2017年03月17日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 2014 年 2 月 27 日 江东地方税务局 2013 年所得税政策问答 汇算清缴专题

2 一、市局汇算清缴函件解读 甬地税一函[2014]18号 二、税收政策文件解读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费

3 税收政策文件解读 企业所得税 1、《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 2、《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 3、《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3号) 4、《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 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4号) 5、《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2号) 6、《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7、《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号)

4 个人所得税 1、《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1号) 2、《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 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 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财税〔2013〕103号) 税收政策文件解读

5 其他税费 1、《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8号) 2、《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7号) 3、《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号) 4、《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83号 ) 5、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 6、《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税收政策文件解读

6 甬地税一函[2014]18号——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收入类 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0月 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 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 售发票及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原则确认。如有双方 重新约定交房时间的情形的,属于补充合同的范畴,也是按 照同一个确认收入的原则。常见的企业发生逾期交房,开发 商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原合同约定2013 年10月1日交房,结果因验收等原因延期1个月,改通知客 户2013年11月1日来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客户1个月的违约 金, 2013年11月1日就是视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7 2、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 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 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 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 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 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 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 张谁举证。

8 3、问: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按照甬财政预[2012]1488 号文件所规定的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缴 纳企业所得税? 答: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的, 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9 4、问: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 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 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 所得税处理上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纳税人选择按 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 资料。

10 5、问:部分政策性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并计 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根据政府承诺该部分企业所得 税由政府承担。现这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该笔税款金额 的资金补助,是否可根据规定的用途冲减所得税费用,不 再并计到应税收入? 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并计到应税收入。

11 6、问: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不包括已备案认定的境 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分红,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 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中规定,2008年1月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 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 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 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2 7、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建筑商提前交房的奖励款 财务上如何处理,税收上有何规定,取得何种票据?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商是劳务关系,其提前交房的 奖励款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劳务支出的一部分,属于 建筑商的建筑劳务收入,应取得发票。

13 8、问: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作为企业应税收 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于地方总工会组织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经费是不需要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为总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将工会经费 返还给企业,其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不是给企 业的,且是作为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并 按要求转至企业工会的账户。 另外,在返还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上,如果企业专门设立 了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则返还的工会经费资金应当 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单独进行核算。如果 企业规模较小,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未单独进行核 算的,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在账务处理上应借记:银行存 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若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可以 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支付。

14 9、问:承租企业取得被承租企业的收益,是否并计应纳 税所得额?企业(承租企业)以支付租金方式整体租赁经 营另一企业(被承租企业),合同约定承租企业以被承租 企业名义经营,且经营成果(税后利润)归属承租企业所 有。租赁结束后,承租企业分回的收益是否应并计应纳税 所得额? 答: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按租赁期间税前扣除,分回 的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

15 10、问: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冲减 财务费用,是否作为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答:不管是核定征收企业还是查账征收企业,购买理财产 品取得的收益都是属于应税收入。

16 11、问:餐饮企业A,通过发行消费卡在企业进行消费, 目前,有多笔到期未消费的余额,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建议应并计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计时间请市局予 以明确。 答:根据201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2号公布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记名预付 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 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 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 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 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 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 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 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 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 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 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 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 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 时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8 12、问:村(经济合作社)取得的房屋出售收入是否缴纳 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 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六)租金收入”。 因此,村(经济合作社)取得房屋出售收入,有企业所得 税纳税义务。

19 二、扣除类 13、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里提到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 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其中合法经营资格要求对个人有何要求? 答:财税[2009]29号文件明确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 务个人是“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法律法规有规定需要个人需要有合法经营资格才能从事上 述业务的,则需要取得相应资格;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相应 限制的,则视同有合法经营资格,不应再要求个人举证合 法经营资格。

20 1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红线外建造成本能否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 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 际发生的不符合经营常规的费用,应由企业进行相应的举 证(如开发合同的特别约定),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原则 的费用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

21 15、问: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费用是否能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见: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 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如:对优秀职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应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 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 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 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 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 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一)职工活动支出指 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 的支出。因此,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在企业 工会经费中列支;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 再按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和企 业的工会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在 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支出。

22 16、问:有企业每年安排职工体检,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 税前扣除,还是作为其他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 答: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按福利费相关规定扣除。 17、问: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节日现金,作为“职工福利 费”扣除,还是作为“职工工资扣除”? 答:过节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18、问:职工上下班发生(含发放)的班车费是否要在福 利费中列支? 答:比照交通补贴计入福利费。

23 19、问:国有企业按财企[2009]242号文件要求将交通补 贴、过节费等费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纳入工 资总额,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把该部分费用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剔除,并计入职工福利费? 答: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工资薪金”明确了确 认的原则。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提供把这些 费用纳入工资或福利费的相关证据;在税前扣除时,应按 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集合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 明确工资和福利费的边界和转换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判断。

24 20、问:防暑药品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列支还是应该 作为福利费列支?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为员工提供的防暑药品属于必要 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税前 扣除。

25 21、问:职工社保和个税均未在公司发生,应付工资可否 税前扣除? 答: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要求,不可按工资薪 金进行税前扣除。

26 22、问:派遣员工的报酬可否作为工会经费计算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 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 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 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计提工会经费基础的“工资总额”以国税函[2009]3号规 定确定; 劳务派遣工支出,属于劳务费,不能作为工资处理。计提 的工会经费即使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也不能税前扣除。

27 23、问:补充养老保、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职工工 资总额”是否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基数“职工工资总 额”保持一致?还是可独立按照当年实际职工工资总额计 算? 答: 2013年起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算,2013年以 前年度因与基本养老保险口径不一致、已经税务处理的, 不再追溯调整。

28 24、问:公司给离退休干部订阅书报杂志,请问书报费可 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过 节发放福利、慰问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等是否可直接在 费用中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内,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 除,不能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 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29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 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 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 福利。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除 了离退休工资、退休金以外,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 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 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如果公司的上述相关支出 属于公司制度或按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必须发生的支出,不 以避税为目的,可以暂按福利费在税前列支(财企 [2009]11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 费用除外)。

30 25、问: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1.5%缴纳的教育费统筹, 能否税前扣除? 答:按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规定比 例内扣除,不能额外扣除。

31 26、问:关于发票遗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发票 遗失几乎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企业遗失的如果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开具方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已抄 报税证明,接收服务或者购买货物的企业可以凭“已抄报 税证明”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遗失的是普通发 票怎么所得税前扣除?如果遗失的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 行程单”又该怎么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后, 凭其他合法凭证(如付款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在所得税前扣除。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 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 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 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2 27、问:出国考察费取得旅行社发票是否可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 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 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 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 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合法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还要真实性、相关性资料。 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 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 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 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33 28、问:会议费支出,对于会议通知、签到单有何具体的 要求?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 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 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 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 (如会议议程具体内容、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 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34 29、问: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归集到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 如何税务处理? 答: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归集到在建工程等项目核算的业 务招待费,在所得税上要并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总额一 并税务处理。

35 30、问: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 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 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按筹建期费用可选择一次性或分 期扣除,还是指“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 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国税函 [2009]98号文件对筹建期费用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 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对筹建期费用可以在开 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 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6 31、问: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个 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 议明细附送,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的无法确 定费用性质的支出,能否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 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 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税前不能扣 除。

37 32、问:劳动保护用品人均扣除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在实际 工作中对于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没有限制人均扣除标准, 但要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所谓支出,并 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 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 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 防暑降温品等。

38 33、问:工会经费行政拨出是否一定要有专用收款收据才 能列支,无法取得专用收款收据是否可以用普通收款收据?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 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 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 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 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 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9 34、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 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已 经作废。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 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问中国 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能否作为合法凭证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 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新修 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 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 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 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 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 务行为。军队收费票据机具开票,手写无效,由总后勤部 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 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 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40 35、问:企业向小额货款公司借贷的利息支出,收到的是 小额货款公司依照商业银行利息单形式开具的凭据,未开 具服务业发票,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 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在没有新的 税收政策规定之前,收取利息应开具发票。小额货款公司 仿照商业银行利息单形式开具的凭据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方 的税前扣除凭证。

41 36、问:专用发票过期未认证无法冲红,进项税额转出, 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可并入相应的项目一并在税前扣除。

42 37、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将多余资金无偿(名义上)借 给其他非关联的企业或个人使用,同时该企业有借入资金 余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该笔资金的实际占 用费(利息)的金额如何确认?应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还是 应开票确认为收入? 答:企业无偿借给其他纳税人使用的资金相当于企业有偿 借入金额的部分所负担的利息,属于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 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税务机关可按照定价偏低且没 有合理理由进行纳税调整。

43 40、问:如何把握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 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 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 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 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 过5年。) 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 生制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一是对企业发现以前 年度实际已经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准予追溯调整;二是根 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以前 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办理时企业应做出专项说明并进行年报补充申报。

44 41、问:企业发生的“三包”支出所得税是否要视同销售 处理? 答:企业发生的“三包”支出,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 关支出可以在税前前扣除。

45 42、问: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视同销售的增值部分是 否允许做为捐赠支出在税前列支? 答: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作二笔业 务,实物捐赠应按公充价值视同销售,同时可按该捐赠的 公充价值计算税前扣除。

46 三、资产类 43、问:一生产塑料产品的制造企业通过拍卖公司购入一 件古董,总计费用200万元,请问是否可以分五年摊销, 所得税前列支?今年1月份,出售当月购入的古董一件, 计300万元,企业如何交税?如果其摊销认为是同企业生 产经营无关,所以所得税前不准列支,那么,其收入也不 应该认为是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47 答:企业拥有的资产并不一定都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 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 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 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 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古董等,与 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 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该企业花费公司资金200万元购入古董,该支出不能在税前 扣除折旧或摊销;卖出古董取得的收入应确认销售收入, 结转销售成本后的所得应并计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8 44、问:某公司以前年度一直正常经营,2013年无实际 经营,其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 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 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停止经营期间除房屋、建筑物外, 其他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当自停止 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49 45、问:子公司未核准名称前,母公司代购的固定资产, 子公司可否凭复印件入账? 答:不可以。

50 46、问: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 进行投资的处理。对接受投资的企业而言,如果该非货币 性资产按照评估价入账,而没有取得发票,该非货币性资 产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 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资 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则计税基础按照投资作 价(公允价值)确认。

51 47、问:关于甲供材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某企 业(建设单位)建设厂房,总造价8000万元,建设厂房 用的3000万元钢材由建设单位自购,施工单位只开具 5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发票,建设单位可以凭3000万元钢 材发票和5000万元建筑安装发票计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 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不可以,那么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是什么? 答:如果确实属于甲供材料的建筑项目,营业税全额纳税 但不是全额开票,上例中的3000万元钢材发票和5000万 元建筑安装发票属于构成固定资产计税价格并计提折旧的 合法凭证范畴。

52 48、问:房地产开发产品对外出租要按租金收入交房产税, 那么,折旧是否可以计提? 答:企业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企业会计准 则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未确认折旧年限,与《实施 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扣除条件不相符,因 此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 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累计未 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折旧计 提的限定也是一种阶段性的限制,也就是说,一旦其自用 行为实际使用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或继续用于企 业自用,则可以在税前扣除符合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

53 49、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在 2012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企业,重新购置的 固定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所计 提的折旧费不能在税前扣除。以后转让该固定资产时如何 计算固定资产转让成本?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 产的净值,准予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 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因此,该固定资产转让时,其 转让成本应为该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剔除已在搬迁收入中 扣除部分和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后的余额。

54 四、损失类 50、问:在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根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 “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 予扣除”。同时第四十六条又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 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如何把握和理解 “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答:总局公告第二条中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 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解决了以往企业用于经营管 理活动的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因为属于其他应收 款、难以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定语“用于 生产经营相关”,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其他应收款项都可以 税前扣除。

55 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取得收入 直接相关。《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 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 关的支出。”具体判断资产损失的相关性,必须从损失发 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 应税收入。 常见的企业之间的互保行为、按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和收取 利息收入的借款、代理服务中的临时代垫款项,由此引起 的债权损失原则上可视同与生产经营有关。

56 51、问:某企业受灾损失年度如何报损?对于没有第三方 提供证明的,如何把握? 答:25号公告第十四条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 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 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 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引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 介机构(比如税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进 行评审、把关,以防范、控制相关风险。政策文件明确为 需要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的,企业应 当提供。 25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明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 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 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这其中包括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并且规定 企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出具具有 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

57 一是数额较大的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25号公告第 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 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 料确认:……(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 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 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是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25号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 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五)损失 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 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58 三是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25号公告第三 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 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 认:……(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 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四是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形成的损失。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 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 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 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于上述四种资产损失原因和处置过程比较复杂,且对税 收影响较大,因此,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 报告是很有必要的。除上述明文要求需要出具中介报告的 4种资产损失外,对于其他类别的资产损失(特别是金额 较大的资产损失),企业也可根据需要请具有法定资质的 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报告。

59 52、问:公司三年前为一家欲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担保, 2012年贷款到期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公司为此被银行扣 款。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 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 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 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 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60 53、问:应收账款损失,债务重组类需要出具“债务人重 组收益的纳税情况说明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 料”需要进一步明确。 答:债权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的会 计凭证、当期财务报表等证据材料作为纳税说明。

61 54、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 人赔偿后的余额。该账面净值是指会计核算的净值还是计 税基础? 意见:在税会有差异的情况下,三十条规定的“账面净值” 是指固定资产的历史计税成本减去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后的余额。

62 55、问: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而报废的固定资产作为搬迁 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是否需要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答:政策性搬迁收入事项已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且政策性 搬迁收入一般都大于搬迁支出。为简化纳税申报事项,对 搬迁收入大于搬迁支出的搬迁项目,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 而报废的资产不要求专项申报。对于搬迁收入小于搬迁支 出的搬迁项目,企业应按差额作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63 56、问: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取得的预收收入按 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征收方式发生变化(改 为查帐征收),原先的预收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预收收 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能否作为预缴税款在查帐征收年度抵 缴?与营业收入匹配的成本能否在查帐征收年度列支? 答:如有核定征收年度跨年度工程,应按照收入确认的原 则划分清楚收入和税款所属年度。按规定应在核定征收年 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在查帐征收年度抵缴,确实属于 多缴税金的在 核定征收年度汇缴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或下 年度抵缴。 企业年中发生征收方式从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的,应 视为整个年度改按查账征收方式而不是个别月份的变更, 按照全年查账征收 “当期应补(退)税金=当年累计应缴 税金-当年累计已缴”的原则来计算。

64 57、问:企业租赁职工个人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但合 同上注明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过桥费、 过路费、停车费等由使用人负担,相关的费用能否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如无租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费、修理费等 是否可在企业税前列支?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 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 正常的支出。

65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 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 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 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 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 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 不得税前扣除)。

66 五、核定征收类 58、问:核定征收企业,利息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答: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 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 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 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每一纳 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 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从年报(a类)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可以看 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67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 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 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 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 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 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 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 额的组成部分。因此,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 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8 59、问: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 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 (注:银行存款一般自动结息,到帐日与应 付利息的日期一致)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三、关于利息收入、租 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 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 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 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 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69 60、问: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取得的预收收入能 否按完工进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也应按税法规定。

70 61、问:核定征收企业,甲供材料是否缴纳所得税? 1、开具发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 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 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 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 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 发票开具金额。 2、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 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 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71 3、谁是纳税人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对于在建工程,提供建筑劳务的是乙方,而不是甲方。因 此,乙方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的甲供材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营业税全额作为计税依据(甲供材料+施工费)、营业税 开票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也不包括 甲供材料部分的金额。

72 62、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 [2008]30号)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对于核定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 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 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 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 (业务)和取得财产转让收益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适用的 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如何把握“主营项目(业务)变 化”?

73 答: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 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 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 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 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 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第九条规定“纳税 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 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 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如果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 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 目发生变化,或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 %的,或者企业从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业,均 视为主营项目(业务)变化。应税所得率单独测定。

74 63、问: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变更为查账征收企业,过渡 期间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后结转的成本费用要分析扣除 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是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 税(以下简称查账征收)情况下确认收入与成本费用的基 本原则,而在按收入总额核定定率和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 所得税(以下统称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其成本费用支出 额、扣除额都是不真实的,因此,当纳税人由核定征收转 为查账征收后,为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在年度汇算清缴 时应当对核定征收期间结转过来的成本费用一一进行合法 性、真实性、配比性分析,对在核定征收期间虚增或者应 转未转、少转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具体内容如下:

75 1、已列支应扣除未扣除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 期间扣除。 如在核定征收期间未提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 产折旧以及商品生产或者购进成本、开办费、新产品新技 术研究开发费及其加计扣除部分、待摊费用、广告和业务 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等。 2、虚列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包括无凭证和以非法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如白条、非法 发票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非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等等。 3、应列支未列支的期间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 除。 包括已开具发票未列支和实际业务已发生但未开具发票也 未列支两部分,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 应由已售出货物或已提折旧负担的应记入成本的采购费用、 运输费用、维护维修费用等等。

76 4、核定期间已交税款不能在查账期间再扣除 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因此,核定期 间已交税款不能在查账期间再扣除。 5、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后结转的成本费用要分析扣除 遗留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应分配未分配的亏损、待处理损失(含 2009年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权益性股权投资损失)。 (2)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 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7 6、在保证结转的成本、费用合法、准确、及时,并在核 定征收期间已足额扣除的情况下,结转到查账征收期的下 列成本费用准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折旧。 2、原材料、库存商品以及在产品成本。 3、超过扣除限额后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4、超过扣除限额后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5、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 类准备金,转为查账征收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核准的,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 余额,然后再按税法规定记入当年损益。

78 66、问:核定征收企业申请转为查账征收是否有时间限制? 第一季度为核定征收,现在想转为查账征收,去税务机关 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十一 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 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我局要求3月底之前)

79 67、问:核定征收企业需要同时提供财务账簿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 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其应纳税额:……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 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 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 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 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80 68、问:按照核定利润率方式进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报 时还需要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吗? 答:《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 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 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 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 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 不需要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81 69、问:对拆迁收入核定征收规定对拆迁收入如何征税? 答: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 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 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 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和 取得财产转让收益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甬地税一函[2009]7号文件中“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人取得主营业务以外的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生 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若该项财产转让的 收入和计税基础能准确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把转让财产 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和实际支付的与转让财产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如余额为负数按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条已 经因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新规定而自动作废,2012年起按甬地税 一函[2013]18号问答(总局公告口径)。

82 六、其他类 70、问: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公司制企业,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缴期限如何确定?如:个体工商户甲于2013年7月 31日,工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乙,于2013年8月1日办 理税务登记证。 答:由于纳税主体变动,2013年1-7月底所属时期按个人 所得税申报并按一个独立纳税年度申报;2013年8月1日 至年底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应做好个人所得 税的纳税清理和账务变更工作,计税基础应按历史成本原 则。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辅导和后续管理。

83 71、问:企业重组采用吸收合并方式的,被合并企业注销 前当年度的亏损如何弥补?直接并入合并企业还是需按限 额弥补? 答:按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四)3点“被合并 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应理解为以前年 度亏损不得弥补,如果该合并属于特殊重组,那么当年度 所得是合并计算,不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合计后重新 得出盈亏。

84 72、问: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退还的增值税是不征税收入 还是免税收入? 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税办函[2009]547福利 企业退还的增值税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85 73、问:请问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项目在什么时间申报, 如2012年开始研发,2013年完工结转无形资产,请问该 研发费用是在2012年还是2013年申报? 答:在加计扣除年度申报、申请备案。

86 74、问:财政部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 税[2013]70号)出台后,进一步扩大了研究开发费用加 计扣除范围,尤其是直接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都能加计扣除,建议对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审核能有更细化的指导意见,以便统一操作。 答:只针对具体问题答复,其余按现有规定执行。原征求 意见稿与新政策不冲突的,可参照执行。市局将对征求意 见稿修订后正式发布。

87 75、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第一条第三款“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 手段购置费。”与“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 的,其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样品的概念如何解释?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条件如何衡量? 答:样品、样机按常规理解不做书面解释,实践中有争议 的可以个案提交。按固定资产标准衡量是否“不构成固定 资产”。

88 76、问: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研发出 的样品或者研发失败的废品取得销售收入,其销售收入直 接冲减研发费用,还是仅仅将该部分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 从研发费用当中转入生产成本? 答:直接冲减研发费用。

89 77、问:财政性拨款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用于研发的不得加 计扣除。

90 78、问: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包 括受托方提供的明细表中的利润?如受托方提供的明细表 中未注明“利润”,则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 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 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 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委托开发项目凭 以扣除的是受托方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面不是委托开发 项目的所有费。

91 79、问:企业重组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如符合特殊重组的, 被合并企业当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答:符合特殊重组的,被合并企业当年度亏损可直接并入 合并后的企业损益,参与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92 80、问:跨县(市)迁入高新技术企业,新的主管税务机 关如何认定? 答:跨县(市)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凭企业认定证书在新 的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跨省(市)迁入高新技术 企业,应重新认定。

93 81、问: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如何 计算?是从提交申请年度开始起算还是次年开始起算? 答:核准年度,看具体核准文件。

94 82、问: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金 额,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分红比例均无特别约定,超 过部分是属于取得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笔所谓“投资分红” 的性质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企 业对外投资没有特别约定分红比例,应按投资比例分配。 如果分红超过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分配比例计算的金额, 我们认为不符合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

95 (早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 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 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 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 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 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 税。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 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96 83、问:养殖黑天鹅,用于销售给国家级动物园和出租给 动物园用于观赏,请问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牲 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养殖黑天 鹅能否免税,与用途无关。 养殖黑天鹅,用于销售给国家级动物园和出租给动物园用 于观赏的所得也是饲养项目所得。

97 84、问: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先分后税” 原则,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该项收入能否适用免税收入政策。 答: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 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间接取得,不能适用。

98 85、问:目前有企业提出代持股份转让事项,其提供的资 料主要包括代持股份的合同、公证等资料,他们认为代持 股份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在实务中是存在的,法律并未 禁止,从《合同法》理解一般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公 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股东或者 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股份公司仅承认登记在股 份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的权利义务。请明确税务如何对待? 答:纳税人采用法律许可或不禁止的方式代持的股份发生 转让的,仍应按纳税人名义上采用的具体方式所对应的纳 税义务进行纳税,股份依法登记的形式所有人为纳税人, 税务部门应依法征税,另有规定的除外。

99 86、问: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特殊性税 务处理? 答:暂定可以参照。 87、问:“查账”改“核定”后,往年的亏损是否能否弥 补? 答:不可弥补

100 88、问:建筑企业按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现年度申 报表如何填报?建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4行 与第35行之间(即在第34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 缴的所得税额”后增加一栏)插入一栏,“特殊业务计算 的所得税额”作为35行,填写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 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答:年报格式目前与总局一致不做修改,暂填入34行。

101 89、问:对市内迁入的企业,在原注册地以前年度亏损, 要求在新注册地弥补的,是否可以?优惠政策是否延续? 答:企业迁移前后为同一法人、在迁移地未注销清算的, 不因地址搬迁而变化弥补亏损的资格。 如因企业搬迁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 重新审查是否符合优惠政策。

102 90、问:根据甬地税一[2008]57号文件的规定市内跨县 (市)区设立总分机构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 总缴纳。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将一些市内跨县(市) 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特别是建筑业分支机构确认为独立核算 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 市局明确该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地。 答:按法人纳税的原则。非跨宁波大市范围的法人企业在 宁波各地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不实行就地 预缴。

103 91、问:根据总局2012年57号公告的规定,对于跨市设 立的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 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 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独 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在实际操作中,由于 分支机构成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事后管理难度 较大。

104 根据公告规定,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或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相关证据是分支机构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前置条件。建议从加强税收管理,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的角 度出发,在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初次税务登记时,核算方 式统一登记为独立核算,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需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在开业三个月内或 年度开始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 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或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相 关证据。否则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答:各地可按照57号公告精神加强后续管理,要求该类纳 税人限期提供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相关证据, 对限期不能提供的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可暂按独立纳税人 管理。如果纳税人在以后补充提供符合条件的资料的,可 重新进行纳税鉴定。

105 92、问:某企业已停止正常生产经营达一年以上,只有房 屋出租一项其他业务收入,该企业是否列入企业清算范围, 另清算时间如何确认,如何认定停止生产经营时期?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 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明确,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 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 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 配等事项的处理。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 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问题中的情形不属于强制清算范围。

106 93、问:清算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可以用清算所得弥 补亏损,这部分亏损是否是五年内的可弥补亏损?由于在 清算年度一般会涉及到两个纳税年度,如2013年7月1日 至10月31日为清算期,则2013年度则会产生一个正常经 营年度2013年1月1日至6月31日和清算期单独作为一个 年度,在弥补亏损时2013年1月至6月是否作为一个单独 纳税年度,如果是,则弥补年限为09年度起的亏损,如果 不是则为08年起的亏损? 答:企业所得税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期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亏损,这部分亏 损是五年内的可弥补亏损,其五年的时间计算起始年为清 算前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当年。

107 94、问: 2013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如 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公告,跨地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 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 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08 我局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软件中,增加跨地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类别,使用主表+分配表的年 报格式。主表内在格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相同;分配表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按 照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 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应报送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

109 95、问:2014年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 得税月(季)度预缴时,纳税申报表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 系统”数据平台建设和实现比对的要求,以及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2014年度起,我局对跨地区经营 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时,附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分支机构分配表》应同时报送电子数据。我局已对企业的 申报软件进行了改造,相关企业在进行预缴申报时应注意 填写相关数据。 具体报表的样张和填表说明还是按照总局2011年第64号 公告和2011年第76号公告。

110 1、《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号)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 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 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 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 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 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 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 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 其他政策文件-企业所得税

111 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103号) 内容要点:明确了年金的 “ 递延纳税 ” 政策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 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 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 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 其他政策文件-个人所得税

112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 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 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 “ 工资、薪金所得 ” 项目 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 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 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113 2、《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3〕87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 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 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 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 业税。 其他政策文件-其他税费

114 3、《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号)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 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 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 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 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 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其他税费

115 4、《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83号 )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 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 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 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 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其他税费

116 5、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 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 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税字 〔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补充:税二复字[2013]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 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 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其他税费

117 6、《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4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 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 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 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 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 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其他税费

感谢大家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