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服務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演 講 者:林祝里
今天要談的是 104 年新規定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補助對象 – 實施對象 ( 一般學習扶助學校 / 特定學習扶助學校 ) – 教學人員資格 – 篩選及測驗 – 實施方式 – 個案管理 – 補助對象、項目、額度、基準及比率 請協助事項
104 年新規定 擴大實施對象:國中及國小五六年級不限 雙低 增加挹注特定扶助學校資源:特定扶助學 校針對施測不合格學生小班制開班。 彈性處理提報率:原班級後 25%~45% 學生, 各校應提報率由地方政府定之。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法務部矯正署,其檢測、開班等事項另需協商 訂定之。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實施對象 一般扶助學校: – 一至四年級學生:兼具學習低成就及身分弱勢 二項條件者。 – 五至九年級學生: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 學或英語任一科目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 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 之一至九年級學生,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百 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實施對象 特定扶助學校 – 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 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國民中小學。 – 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 分之三十以上者。 – 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 語、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 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之學校。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經學校評估得改採一般扶助學校方式辦理,惟僅能擇一申 請辦理。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教學人員資格 現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具教師證之代理 教師)儲備教師或退休教師,且接受八小 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 大學生、大學生具接受十八小時補救教學 師資研習課程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篩選及測驗 導師或任課教師提報名單。 各校提報率,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提報比率為原班級後百分之二十五(至多可至後百分之 四十五)之學生參加測驗。 各校前二年依應提報比率完成提報並施測者,得以各年 度篩選測驗三科不通過比率之平均數為依據,取其中較 高者並增加百分之五為應提報比率。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函報本署 備查。 偏遠地區或具特殊原因者,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同意,得放寬篩選範圍至後百分之五十五,班級人 數低於十人者,得全班進行施測;其須再放寬篩選範圍 者,應專案報經本署同意。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篩選及測驗 特定扶助學校: – 全校所有學生一律提報參加測驗。 – 符合特定扶助學校要件而申請一般扶助之學校 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該校參加篩選 測驗之學生比率。 ( 可以要求全校施測 ) – 學生應符合一般扶助學校所列之學習低成就條 件。 – 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 之一至九年級學生,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百 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實施方式 開班人數: – 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十二人,最少六人。但有 成班困難之偏遠、小型學校或其他特殊情況,其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依實際情形編班。 – 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 則。 – 不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 對二方式進行輔導。 – 特定扶助學校,得由學校依實際情形規劃,不受上 開規定限制。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實施方式 編班方式: – 抽離原班並依學生受輔科目實際程度編班為原 則,並得採跨年級方式實施。班級人數未滿六 人時,可採同年段混合編班。特定扶助學校之 班級人數未超過十二人,得依原班實施。 – 特定扶助學校,以原班級人數實施為原則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實施方式 實施時間: – 四期,第一期(寒假)、第二期(二至六月)、 第三期(暑假)、第四期(九月至翌年一月) – 學期間於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實施。 – 午休時間暨週六、週日均不得實施補救教學, 但特定扶助學校得視實際需要於週六、週日實 施。 – 學期中每日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寒暑假以 每日實施半日,至多四節為限。但特定扶助學 校不在此限。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實施方式 實施科目: – 國語文、數學:一年級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 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實施範圍:應優先補救科技化評量系統所 診斷受輔學生需補救之基本學習內容之範 圍。 原個案學生請持續接受輔導。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個案管理 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得予結案: 進步因素: – 各該科目成績明顯進步者。 – 通過二次成長測驗成績,經評估可穩定回歸原 班學習進度者。 其他因素:長期請假、中輟、死亡或特殊 安置。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補助對象、項目、 額度、基準及比率 補助縣市整體行政推動經費 – 政策宣導:辦理全直轄市、縣(市)說明會、填報系統教育訓練、 線上評量測驗之教育訓練、宣導短片、文宣製作及專案網站建置 等。 – 行政督導:辦理期中、期末檢討會議、訂定督導辦法、抽查訪視、 評鑑或成果檢核、績優學校及人員表揚等。 – 輔導協作:建置教學輔導系統,規劃訪視教學實施情形,協助教 學人員提升執行成效。 – 研發推廣:研發補救教學教法、補救教學策略及診斷工具並推廣。 – 教師成長:辦理研習、研討會、績優學校成果觀摩會及發表會等。 – 資源中心:每年每中心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含聘請一名專責人 員費用(最高每年新臺幣七十萬元)、中心運作業務費。所轄公 立國中小學校數達二百校以上者,補助設置第二所資源中心經費。 – 差旅費及雜支、其他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補助對象、項目、 額度、基準及比率 補助學校開班經費 – 人事費: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 補充保費等相關經費。 – 行政費:補助辦理國中小之業務費及施測費 (非屬施測時該堂課之任課教師始得支領,以 授課鐘點費計算)、工作人員加班費(限夜間 學習輔導)。 – 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未支領上課鐘點費 之退休教師相關費用。 – 交通費:補助大學生教學人員之交通費。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補助對象、項目、 額度、基準及比率 補助基準: 人事費: – 鐘點費: 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以前(第七節下課為區分基準):國小每節新臺 幣二百六十元;國中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其他時間:國小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中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住校生夜間輔導:國小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中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行政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行政費新臺幣四十元;各項經費比率由各縣 (市)政府自行調整: – 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或製作教材教具。 – 召開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及教師相關研習;其屬辦理在職教師補救教學八小時 專業研習計畫者,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購買學生獎勵品(包括餐點)。 – 施測費,以不超過行政費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 工作人員加班費(限夜間學習輔導)。
補助要點各項規定 -- 補助對象、項目、 額度、基準及比率 補助比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 府補助辦法」財力級次 – 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 85% – 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 88% – 第三至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 90%
請協助事項 辦理補救而非課輔 依學生實際程度編班、授課 辦理教學人員 ( 非承辦人員 ) 科技化評量系統 診斷報告之使用說明會 鎖定特定扶助學校施測不及格學生 提供特定扶定學校施測及格學生必要之協 助 ( 課輔、留校自習、課後照顧 ….) 鼓勵學校暑假期間開課 ( 升國中,升小五 )
重點工作時程提醒 103 年 8 月 28 日前,核定所屬學校選定方案 103 年 10 月 31 日前,各縣市整體行政計畫送 件 103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各縣市整體行政計 畫審查 103 年 12 月 10 日前,各縣市完成整體行政計 畫修正並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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