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經區的勞動衝擊 工作貧窮研究室主任 / 公平稅改聯盟發言人 洪敬舒
自經區的立法目的 自由經濟示範區係以法規鬆綁,並推動智慧物 流、國際健康、農業加值、金融服務及教育創新 等 5 項示範創新活動為方向,因當前法規未能完 全契合事業營運,以及國際人才運用所需,爰須 針對區內發展特性訂定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 以為因應。 ( 國發會自經區草案說明 )
自經區對勞動的主要衝擊 外勞人數大增 開中國白領之門 自經區內外勞動成本差異對勞動的衝擊 農工原料產品免關稅與通關鬆綁,對根留台灣的 原物料供應企業的生存壓力
外勞人數快速膨漲 現行六港一空自經區,由原本的 6 個自由貿易港區 轉型,原自貿港區製造業雇主可用外勞的比例即為 40% ,非港區的廠商屬 3K 產業最高比例僅只有 35% , 而未來自經區就直接適用 40% ,且特殊產業還可以 最高用到 45% 。 由自由貿易港區轉型的自經區,廠商即有最高 40% 外勞比例,其餘自經區則為 35% ,自經區上路形成 一國兩制的結果,全數自經區外勞人數都會拉至 40% 的最上限。
外勞人數快速膨漲 國內新增投資案:自經區新増投資案屬 3K 產業,可 在聘僱外勞 35% 上限增加 5% 到 10% ,且 3 年免收「附 加就業安定費」 台商回台投資案:以研發、營運總部申請,外勞上 限可以增加至 15% ,即最高上限為 50% 。 5 年內可 「免收附加就業安定費」 附加就業安定費:勞動部修改「外國人從事就業服 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 準」,放寬回流台商可繳納「超額就安費」,外勞 聘雇比例上限可達到 40% 。 現行高科技業雇用派遣比例為 15~28% ,加計 45% 外 勞,廉價勞動力比例即超過六成。
外勞預核制與黑巿交易 就服法 47 條規定「雇主聘雇外勞,應先以合理勞 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 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 2013 年 5 月勞動部公告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外勞工作資格及審查標 準」,使自經區業者未來可預核全數外勞,即業 者無需雇滿本勞即可先行申請所需外勞。 原外勞來台一個月內勞檢人員必須查察本外勞工 比例,預核制另再改為一年查核,形成檢查制度 的「法律假期」。
外勞預核制與黑巿交易 逾越母法:預核制已消滅就服法的外勞補充性原 則。以「審查標準」變更母法所定申請程序,更 逾越授權範圍。 法律假期:預核制造成製造業大量轉進自經區, 取得不需先雇用本勞就可直接申請外勞的資格。 且以現今外勞私下轉讓的違法模式,將使得雇主 在一年期前,將超額外勞移轉給其他廠商,形成 黑巿交易。
外勞人數成長
大開中國白領之門 第三十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與示範事業相關 之商務或專業活動者,得由具一定規模以上之示範 事業代向示範區管理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轉,向內政部申請商務居留。前項商務居留條 件、程序、方式、限制或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適用對象:成立未滿一年、營業額達 500 萬元以上 的事業單位,或是成立滿一年、營業額達 1000 萬 元以上之事業單位。
大開中國白領之門 就業服務法對引進外籍專業人士的規範與限制 職業別: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限制為專門性 或技術性工作、主管、學校教師、補習教師、運動 教練或運動員、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人士。 職務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 條,如批發業 限制為經營管理、設計、規畫、技術指導等職位 其他限制:月薪不得低於 元、資格需專業證 照或碩士、大學學歷和兩年經驗或五年經驗或跨國 經驗。 藍領外勞:採申請制,雇主需負擔就業安定費,另 服務費及仲介等規費成本平均一年超過 4 萬元,並 設有總量管制。
母法未過子法先跑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41 條 行政院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類示範事業、 區內一般事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至區內從事商務 活動交流者,得經該示範區管理機關核轉移民 署,申請入出境許可證。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期間在一個月以下者,得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審 查。 ( 第一類示範事業指經許可於實體示範區從事產業活動 之事業。 ) 行政院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二類示範事業邀 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者,得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移民署,申請入出境 許可證。 ( 第二類示範事業可於區內外營運,為對具輸出利基、可 協助國內業者朝國際化發展且具時效性之服務業 )
管制外籍專業及外勞的目的,在於保障本國勞工 之就業機會,對中國白領理應管制一致。 中國白領不適用就服法,另以「大陸地區人民進 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開放商務活動交流 ( 演講、 商務研習、履約活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短期 商務交流 ) ,即無碩士或大學兩年工作經驗限制, 無需繳納就業安定費。 中國專業人士不限職業別,僅有「職務限制」, 也只需掛負責人、經理、專門技術人員、 1 年經 歷,亦無薪資下限即可來台,一個月內更無需報 主管機關審查,以致「領基本工資的經理、專 技」也不違法。 專業白領一國兩制
自經區的假白領真藍領爭議 政府一再強調未開放大陸勞工,但自經區第 30 條 開放中國商務或專業人士來台,實際就是來台受 僱工作。 中國白領排除就服法適用,又無職位及薪資管 制,去管制化的結果使得自經區企業濫用中國籍 專業人士,且超低成本造成「假白領真藍領」, 嚴重影響本國勞工權益。 服貿原將開放中國白領透過商務居留等名義進 入,但服貿未過,但自經區條例上路,任何職位 的中國白領皆可透過自經區進入台灣從事工作。
隱性爭議:勞動制度一國多制 第六條 管理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六、示範區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事 務。 十、示範區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 僱許可之核發。 將勞動行政、勞動檢查、安全衛生獨立專屬管理 局,排除勞動部管轄,造成勞動權益一國多制;管理 局擁有聘僱許可核發,造成管制洞開。
零違法的園區 ?? 科學園區勞檢由園區自行管理,勞動部勞檢員無權進 入。但竹科理局只聘用四到五名勞檢員,人手有限且 管理局不願干涉廠商,導致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等 特區的勞動檢查成效長期不彰。 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公布區 竹科: 7 例 (101 年 7 月至 103 年 10 月 ) /中科: 4 例 (102 年 度 ) /南科: 7 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 17 例/桃園 縣: 103 年 7~8 月違法事業 47 例 隨自經區增生複製,獨立管轄結果形成無數「獨立小 王國」,導致勞檢支離化。
吸引人才優先於留住人才? 第 32 條明訂自經區雇用外籍專業人士, 屬國內現階 段欠缺且亟需之人力,來台工作三年薪資或執行業 務所得減半課稅。從事商務或專業活動之大陸地區 專業人士,屬國內現階段欠缺且亟需之人力,準 用。 專業人士、產業欠缺所需人力、生活及經濟重心與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關聯度相對較低之認定要件, 由財政部定之。 自經區雇用外籍人士以 “ 因應產業變動 ” 為名已取消 二年工作經驗限制、在台公私立大專校院畢業之外 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 ” 華裔學生 ” ,得受聘僱工 作,且依上述條例可再取得 3 年減半課稅優惠。
現今台灣人才外流嚴重,自經區的規劃不以留住本 國人才為本,以減稅吸引外國及中國人,形同持續 放任台灣人才為他國效力,吸引外國人力來台競爭 就業機會。 外籍與中國專業人士、商務人士同享租稅優惠,政 府一再強調中國專業人士及商務人士來台皆僅是短 期停留,是進行交流並非工作,又何需提供所得稅 減半之優惠?顯有利於「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引進 中國勞工。 屬國內現階段欠缺且亟需之人力、生活及經濟重心 與我國關聯度相對較低,由對產業需求人力並無業 務關聯的財政部定之?
未來自經區滿天飛 第十三條 下列園區之原主管機關得向本條例主管機關申 請,由本條例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為示範區: 一、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自由貿易港區。 二、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農業科技園區。 三、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加工出口區。 四、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科學工業園區。 五、依產業創新條例管理之產業園區。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 選定之區域。 前項核定之申請資格條件、區位、規模、程序、應檢附之 書圖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量身訂做的自經區,為了誰? 圈地鬆綁/環評鬆綁/勞權鬆綁/租稅減 免 … 草案全文 73 條,立法院空白授權由主管機 關可自行訂定辦法、標準、準則或規則之 條文達 33 條,多達 4 成 5 條文為空白授權。 高度授權美其名為行政彈性,但行政權擴 張對母法的授權解釋,已逾越行政立法分 立,使立法院淪為立法局。
勞陣對自經區的立場 立即廢除外勞預核規定 政府應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許可辦法, 中國白領應併入或比照就服法一體適用。 自經區中涉及擴大外勞聘僱及中國白領來 台條款、租稅減免等條款應全數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