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培训 第二期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培训 第二期
交易规则篇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要求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 过 6 个月。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 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 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 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 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 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 1,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2, 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3, 标的证券代码 4, 买入数量 5, 买入价格 ( 市价申报除外 ) 6,“ 融资 ” 标识 7,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 1,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2, 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3, 标的证券代码 4, 卖出数量 5, 卖出价格 ( 市价申报除外 ) 6,“ 融券 ” 标识 7,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 ( 份 ) 或其整数倍。
融券卖出申报价格的限制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 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 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 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 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 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 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 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融资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投资者 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50% 。证券公司在 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 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 融资保证金比例。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 100 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 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 50% 的证券 A ,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 融资买入 200 元市值 (100 元保证金 ÷50%) 的证券 A 。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投资者 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50% 。证券公司在不超 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 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券 保证金比例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 100 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 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 50% 的证券 B ,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 券卖出 200 元市值 (100 元保证金 ÷50%) 的证券 B 。
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如何计算保证金金额 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 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下列 折算率进行折算: ( 1 )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95% ;; ( 2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90% ; ( 3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80% ; ( 4 )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上证 180 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 率最高不超过 70% ,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65% 。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 据证券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自行确定各类充抵保证金证券不 同的折算率。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 100 元现金和 100 元市值的证券 A ,假设证券 A 的折算率为 70% 。那么,该投资者 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可用金额为 170 元 (100 元现金 ×100%+100 元市值 ×70%) 。
保证金可用余额的组成 ( 1 )作为保证金的现金。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 由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融券卖出所得现金两部分组成,其 中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作为保证金; ( 2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由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证券两部分组成,其中充 抵保证金证券部分直接经折算后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 3 )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部分。融资融券交易产生 的浮盈经折算后可计入保证金总额,如融资融券交易形成 浮亏的,浮亏金额需全额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 ( 4 )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部分。
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 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 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均规定维持担保比例的基本标准,投 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130% 。同时明确规定,证 券公司在不低于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投资者资信 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 追加担保物的条件规定 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 实施细则》规定,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 时,证券公 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 2 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且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150% 。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 维持担保比例,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客 户资信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追加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标准. 投资者提取信用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规定 沪深证券交易所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 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 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 。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 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 下限制: ( 1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 值的 25% 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 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 20% 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 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 2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 的 25% 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 其融券余量降低至 20% 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 恢复其融券卖出 。
融资偿还规定 1,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 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 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2, 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 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 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 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申报 时需增加相应 “ 卖券还款 ” 标识。 3,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 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约定办理。 4,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 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融券偿还规定 1,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 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 的证券。 2,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 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 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 还券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 “ 买券还券 ” 标识。 3,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 照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以及交 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4,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 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5, 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约定无法偿还特 定标的证券的特殊情况下,现金及其他 偿还方式及其处理流程。
强制平仓约定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 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平仓包括平仓买入和平仓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