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 1 月 21 日 二代健保作業程序會議
2 補充保費計收方式 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全民健康保險法 §31 )全民健康保險法 §31 費率:第一年 2 % 就源扣取: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 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個人雇主 補充 保費 保險對象
3 二代健保-投保單位 ( 雇主 ) 保費計算 (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 ( 所得類別 50)- 受雇員工投保 金額總額 )× 補充保費之費率( 2% )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補充保費 投保金額 × 費率 × 負擔比率 ×(1+ 平均眷口數 ) 一般保費 按投保單位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其受雇者每 月投保金 額總額間之差額,計收雇主之補充保險費 不設上限 按月與一般保險費合併繳納
4 二代健保-個人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投保金額 × 費率 × 負擔比率 × ( 1+ 依附眷屬人數) 計費眷屬人數最多 3 口 補充保險費費基 × 補充保險費之費率( 2% )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一般保費 補充保費
1 補充保費分項說明
1 個人補充保費計收範圍 ( 費基 )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 6 項所得 ( 或收入 ) 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 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 2% 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項 目說 明 所得稅 代號 超過 4 個月投保金 額的獎金 給付受僱員工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 金 ( 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 ,年度中累計超過當月 投保金額 4 倍部分。 50 兼職薪資所得給付兼職人員 ( 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 ) 的薪資所得 50 執行業務收入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 9B 股利所得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 54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含 附條件交易)、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 、 5B 、 5C 、 52 、 租金收入 機關、團體、公司等,給付給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 損耗及費用)。 51
1 個人補充保費收取方式 就源扣繳 由扣費義務人於單次給付所得及收入,以現金 支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給付達 5,000 元時, 就源扣取 2% 補充保費。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以 1,000 萬元計算。
8 ( 一 ) 個人補充保費 -獎金 ( 累計超過投保金額 4 倍獎金部分 ) 獎金指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 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與: 如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績效獎金、彈性薪資獎勵 金、節金、紅利等。 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不列入扣繳項目: 例如結婚補助、教育補助、休假補助、喪葬補助、 學分補助、醫療補助、保險費補助、交際費、差旅 費、差旅津貼、慰問金、補償費等。
9 ( 一 ) 個人補充保費 -獎金案例 1 ( 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 4 倍 ) 王OO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 31,800 元,年終獎金 10 萬元。 說明: 102 年 2 月 15 日給付獎金金額 10 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 31,800 元之 4 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10 ( 一 ) 個人補充保費 -獎金案例 2 ( 獎金超過投保金額 4 倍 )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 31,800 元,年終獎金 10 萬元;紅利獎金 5 萬元。 說 明: 102 年 2 月 15 日給付獎金金額 10 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 31,800 元之 4 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 102 年 6 月 15 日領取紅利獎金 5 萬元 ,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 4 倍為 22,800 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456 元,如下 表:
11 兼職薪資所得係指給付兼職人員 ( 指非 在本單位投保健保 ) 的薪資所得。 ( 二 ) 個人補充保費-兼職所得
12 ( 二 ) 個人補充保費-兼職所得案例 案例 : 陳教授兼任藍海公司之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出席 費 5,000 元 ( 所得稅扣繳憑單代號為 50) ,應繳納多少 補充保險費? 說明: 董事會成員非公司的受僱員工,因此陳教授在非投保 單位單次取得達 5000 元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 險費 100 元 ( 補充保險費= $5,000 × 2% = $100) 。
13 執行業務收入係指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 所稱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且未扣除 必要費用或成本。 ( 如醫師、律師、會計師、 演藝人員等 ) ( 三 ) 個人補充保費-執行業務收入
14 股利所得 ( 四 ) 個人補充保費-股利所得 定義 :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的現金股利總額 股利總額 = 股利淨額 + 可扣抵稅額 扣費義務人 : 公司負責人 免扣取對象:無投保資格者、第 5 類被保險人 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之適用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參加本保險期間已計入投保 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股利所得若因可扣抵稅額變動致單次應退補繳金額未 達新臺幣四十元者,得免退補之。
15 ( 五 ) 個人補充保費-利息所得 定義:所得稅法第 14 條所稱之利息所得 所得稅法利息所得 : 1.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所取得的利息 ( 分離課稅 ) 2. 存款利息 ( 含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郵局存簿儲金存款 ) 3. 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 外幣計價之利息:兌換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免扣取對象:無投保資格者、第 5 類被保險人
16 ( 六 ) 個人補充保費 - 租金收入 出租人承租人 是否扣取 補充保險費 第 1 類至第 4 類及 第 6 類保險對象 ( 自然人 ) 個人否 第 1 類至第 4 類及 第 6 類保險對象 ( 自然人 ) 機關、機構、團體、 學校、事業、 破產財團、 執行業務者、 是 機關、機構、團體、 學校、事業、 破產財團、 執行業務者、 個人、機關、機構、 團體、學校、事業、 破產財團、 執行業務者、 否
17 ( 六 ) 個人補充保費 - 租金收入案例 ( 自然人租給機關團體時,需扣繳 ) 案例: 里長伯將房子租給正正企業社當廠房,月租 10 萬元, 雙方約定於每年 1 月 1 日及 7 月 1 日,分別給付半年租金, 里長伯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繳? 說明: 正正企業社在 1 月 1 日及 7 月 1 日付租金給里長伯時,就要 先扣除 1 萬 2 千元的補充保險費後,再繳交租金給里長伯。 補充保險費=( 10 萬元 / 月 x 6 個月 x 2% = 1 萬 2 千元)
18 保險對象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 1000 萬元之部分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金額新臺幣 5000 元者 獎金:全年未超過 4 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 執行業務收入(例:自行執業之律師、會計師等)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19 免扣取補充保費對象及項目 所得給付時,保險對象如有下列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 保險費: 免扣取對象免扣費項目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者 6 項所得 ( 或收入 ) 皆免扣取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 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第 5 類被保險人 ( 低收入戶 ) 鄉 ( 鎮、市、區 ) 公所核發的 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第 2 類被保險人薪資所得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 行執業者 ( 以執行業務所 得為投保金額 ) 執行業務收入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 會者 ( 以執行業務所得為 投保金額 )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20 二代健保實施後,本校各單位 報支相關人事經費應注意事項
21 各單位扣繳補充保費應注意事項 一、所得性質之認定: 本校非固定薪資以外之所得名稱及所得類 別項目多,其中涉及前述六項收入,個 人與學校均涉及需否扣繳補充保費問題, 對於所得性質之認定,需特別注意。
22 各單位扣繳補充保費應注意事項 二、預扣所得人自繳及投保單位公提部分: 前揭六項收入係指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中之收 入,並採就源扣繳,各單位進行經費報支時, 除應預扣所得人依規定應繳納 2% 補充保費部 分,同時也要提列 2% 本校所應繳納之補充保 費 (2%) 。換言之,若所得人無需繳納補充保 費,該筆所得也需提列本校應繳納之 2% 。
23 各單位扣繳補充保費應注意事項 三、發生遺漏扣取保費時之處理方式: 因本校經費項目眾多,各單位承辦人若 發生遺漏扣取情事,由單位承辦人自行 負責向所得人追繳漏扣之補充保費。
24 各單位扣繳補充保費應注意事項 四、利用艾富系統辦理: 本校使用之艾富系統已配合補充保費扣繳 作業,進行相關系統修改,為免發生遺 漏扣繳情事發生,請會計室全面利用該 系統加強宣導辦理經費報支。
校內分工 2-1 ( 一 ) 各單位: 1 、預扣所得人自繳部分 2 、全面利用艾富系統辦理經費報支 3 、各單位承辦人若發生遺漏扣取情事,由單位承辦人自 行負責向所得人追繳漏扣之補充保費。 (二)會計室: 1 、預扣投保單位公提部分 2 、聯繫委外廠商 ( 艾富 ) 就配合扣繳作業進行會計印領 清冊作業系統修改
校內分工 2-2 (三)總務處: 1 、辦理校內加勞保人員之申報繳費事宜 - 事務組 2 、聯繫委外廠商 ( 艾富 ) 就配合扣繳作業進行出納及薪資 作業系統修改 3 、所得性質之認定 4 、每月彙出本校支付薪資總額 ( 所得類別 50) 與受雇員工 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供人事室及事務組辦理繳費事宜 (四)人事室 1 、身分類別之認定 2 、辦理校內加公保人員及校外人員之申報繳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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